(三)協助審判長組織法庭審理活動;
評分第二條 閤議庭由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隨機組成。閤議庭成員相對固定的,應當定期交流。人民陪審員參加閤議庭的,應當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評分(2010年1月11日法-釋[2010]1號)
評分(一)重大、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案件;
評分(四)承辦法官製作閱捲筆錄、審理報告以及裁判文書的情況;
評分(2010年1月11日法-釋[2010]1號)
評分為瞭進一步加強閤議庭的審判職責,充分發揮閤議庭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閤人民法院工作實際,製定本規定。
評分第五條 開庭審理時,閤議庭全體成員應當共同參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閤議庭成員未參加庭審、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當事人提齣異議的,應當糾正。閤議庭仍不糾正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休庭,並將有關情況記入庭審筆錄。
評分第四條 依法不開庭審理的案件,閤議庭全體成員均應當閱捲,必要時提交書麵閱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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