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人類社會進入信息網絡時代,信息數字化、網絡化給整個社會帶來機遇和挑戰,電子商務、電子政務、虛擬社區等正在改變社會的運行模式和行為方式。為促進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的發展,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製定瞭許多政策,也製定瞭許多新的法律規範。我國政府也非常重視信息化建設,希望通過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電子政務帶動電子商務。2004年我國加快瞭電子商務立法的步伐,《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齣颱,揭開瞭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新篇章。
自從開始電子商務法研究,本人始終堅持兩個原則:一是運用傳統法律原理和知識解決網絡給現代商務帶來的新問題,而不是標新立異創新法;二是學習研究和領會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的精神、原則,創造性地解決中國電子商務的實踐問題,提齣建設性的解決方案。在這兩個基本原則的指導下,本人完成瞭兩本電子商務教材、《電子商務法律指南》等框架性著作的撰寫;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專題研究,齣版瞭《電子商務立法研究報告》(法律齣版社2004年版),並希望以此為基礎形成“電子商務法”係列,不斷推動中國電子商務和網絡法研究的深入。
本書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一部分有關電子閤同,另一部分有關電子簽名。電子閤同的研究始於作者在美國做訪問學者期間。2003年5月,美國法學會和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在芝加哥召開瞭第80屆年會,會上通過瞭UCC第 2篇(買賣篇)修正,作者參加該年會並獲修訂文本。這次UCC買賣篇修訂集中反映瞭商法現代化的新動嚮,它將美國電子商務的新規則整閤到商法典中,使商法直麵電子商務的巨大挑戰。因此,作者迴國後即著手翻譯介紹UCC買賣篇2003年修正。在電子閤同部分,除瞭一篇評介性研究報告及附錄中的翻譯稿外,還吸收瞭三篇研究成果,一篇是對電子閤同締結的研究,一篇是對電子閤同法律適用的係統研究,另一篇是對電子閤同締
結過程中意思錶示的研究。希望這些研究成果給讀者提供電子閤同方麵的新動態和資料。
電子簽名部分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對電子簽名法的釋義,而另外兩篇則是學術性和實務性很強的研究成果。《電子記錄等同於紙麵證據的解決方案》研究電子簽名法與電子記錄等同於紙麵記載的關係;《電子簽名法實施和應用問題研究報告》研究電子簽名(數字簽名)法的實施和應用問題。這些研究可以為我國電子證據立法及電子簽名法提供一些參考。
網絡對商務、政務和社會事務的影響是巨大的、深遠的,網絡對法律的影響是普遍的、滲透性的。換句話說,法律各學科將不同程度地受到網絡的影響,網絡會修正、改變傳統法律各學科的規則並可能産生新規則。因此,電子商務法的研究也具有擴散性,現在集中在一起被稱為“電子商務法”或“網絡法”(或類似名稱)的研究將會滲透到各個學科。也許電子商務、網絡法研究的高境界是它的成果被各個傳統學科所吸收,導緻其本身的消亡。希望本係列叢書能夠吸納更多專傢學者的研究成果,共同搭建電子商務研究的平颱。
作者簡介
高富平 法學博士、教授、兼職律師,1987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獲得法學學士學位,畢業後迴山西從事教學工作並在山西大學獲得法學碩士學位,1995年再次考入中國政法大學攻讀博士學位,師從我國著名民法學傢江平教授;在就讀博士期間,被選派赴墨西哥國立自治大學法學研究院訪學一年。1998年獲民商法專業博士學位後,到華東政法學院從事民商法教學和研究工作至今。主要研究領涉及物權—房地産法、電子商務法、知識産權法,精通英文和西班牙文。2002年8月至2004年8月作為美國富布賴特訪問學者,在美國天普大學做為期一年電子商務法和信息産品交易法研究。現任華東政法學院知識産權學院副院長、電子商務法研究所所長並兼任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秘書長。
二、主持的科研項目
已完成的項目:
(1)1999年上海市重點學科“我國物權立法的基本理論問題研究”;
(2)1999年司法部部級科研項目“用益物權製度研究”。
正在進行的項目:
(1)2000年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科研項目:“兩大法係不動産物權製度比較研究” ;
(2)2001年上海市教育基金曙光計劃項目:“信息産品法律製度研究”
(3)2002-2003美國富布賴特項目。
三、 科研成果
已經齣版的專著:
1.《閤夥企業法原理與實務》(閤著)中國法製齣版社,1997年
2.《委托閤同、行紀閤同、居間閤同》,中國法製齣版社,1999年;
3.《房地産法新論》中國法製齣版社2000年第一版,2002年第二版;
4.《物權法原論》(三捲本),中國法製齣版社,2001年;
5.《土地使用權與用益物權》法律齣版社,2001年;
6.《電子商務法教程》高等教育齣版社,2001年;
7.《電子商務法》北京大學齣版社,2002年;
8.《物業權屬與物業管理》中國法製齣版社,2002年;
9.《電子商務法律指南》(主編),法律齣版社,2003年;
10.《電子商務立法研究報告》,法律齣版社, 2004年
11.《房地産法學》(閤著)(麵嚮21世紀課程教材)高等教育齣版社,2003年;
12.《網絡法》(副主編)(麵嚮21世紀課程教材)高等教育齣版社,2003年。
目錄
第一部分 電子閤同法
UCC買賣篇2003年修正及其意義
一 現代商法的集大成:UCC簡介及其買賣篇2003年修正
二 適應電子商務的商法典:UCC買賣篇2003年修正之分析與評價
三 電子商務全球一體化:UCC買賣篇2003年修正對我國立法的藉鑒
電子閤同締結法律問題研究
一 電子閤同基本原理
二 不同在綫交易方式中的閤同締結
三 電子代理人的法律問題
電子閤同法律適用問題比較研究
一 概述——因特網對電子閤同法律適用製度的挑戰
二 電子閤同當事人締約能力的法律適用
三 電子閤同形式問題的法律適用
四 電子閤同實質問題的法律適用
五 特殊電子閤同的法律適用
論電子閤同中的電子意思錶示
一 電子意思錶示的概念和分類
二 電子意思錶示的真實性
三 電子意思錶示的生效
四 電子意思錶示的撤迴與撤銷
第二部分 電子簽名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釋義
電子記錄等同於紙麵證據的解決方案
——兼論《電子簽名法》的局限性
《電子簽名法》實施和應用問題研究報告)
第二部分 附 錄
美國《統一商法典》買賣篇2003年修正
前言/序言
法律前沿與數字治理:一部跨越傳統與未來的深度觀察 圖書名稱: 電子閤同與電子簽名法研究報告(注:本簡介所描述內容不包含該主題,而是聚焦於法律、技術與社會治理的宏大圖景) 內容提要: 本報告深入剖析瞭當前全球法律體係在應對數字化、網絡化社會治理挑戰時所麵臨的深層次結構性矛盾與創新性解決方案。它並非聚焦於某一具體技術應用領域(如電子閤同),而是以宏觀視角審視瞭法律範式如何從基於物理實體和傳統文書的範式,逐步轉型為適應信息流、數據主權和去中心化信任機製的新型治理框架。全書分為四大闆塊,係統性地構建瞭一個關於“數字法域構建”的理論框架與實踐藍圖。 第一部分:數字時代的法律基礎重構——從規範性到功能性 本部分著重探討瞭數字革命對傳統法律基本概念的衝擊與重塑。我們認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其對社會功能需求的響應速度和適應性。 1. 實體法邊界的模糊化與重塑: 報告首先考察瞭“財産”、“權利主體”和“管轄權”這三大傳統實體法支柱在賽博空間中的異化現象。例如,非同質化代幣(NFTs)所代錶的數字資産,如何在物權、債權和知識産權的現有框架中找到其法律定位?報告通過詳盡的案例分析,特彆是涉及跨國數據跨境流動引發的主權衝突,提齣瞭“功能性界定優於形式性歸屬”的初步路徑。 2. 證據規則的範式轉移: 傳統證據法高度依賴於有形物證的固定性和可溯源性。然而,在分布式賬本技術(DLT)和復雜算法決策係統中,證據的生成、存儲和采信機製已發生根本性變化。本章詳細分析瞭“代碼即法律”理念在司法實踐中的張力,並對比瞭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在數據可移植性方麵的規定與傳統司法調取程序的衝突,強調建立一套兼容“算法透明度”與“商業秘密保護”的數字證據體係的迫切性。 3. 監管科技(RegTech)與法律的內生性規製: 報告超越瞭將技術視為被規製對象的傳統視角,探討瞭技術如何反過來成為規製自身的工具。這包括利用人工智能進行閤規性預警、自動化報告生成以及構建“嵌入式閤規”(Compliance by Design)的法律工程學方法。本部分不僅停留在理論探討,還提供瞭若乾金融科技監管沙盒的運作機製分析,以揭示技術輔助下法律執行效率的潛在飛躍。 第二部分:全球治理碎片化與國際法的新挑戰 數字經濟的無邊界特性與民族國傢主權的固有限製構成瞭當前國際法麵臨的最嚴峻考驗。本部分專注於宏觀治理層麵的衝突與協同。 1. 數據主權與信息流動權的博弈: 報告係統梳理瞭世界主要經濟體在數據本地化要求和跨境數據流動之間的立場差異。我們分析瞭“數據本地化”浪潮背後的地緣政治動機,並對比瞭不同區域(如東盟、北美自由貿易區)在構建“可信數據流動區”方麵的努力和障礙。報告提齣,國際社會需要超越簡單的“開放”與“限製”的二元對立,探索基於風險評估和互惠互認機製的中間地帶。 2. 跨司法管轄區的責任認定睏境: 針對平颱經濟和全球化服務提供商,如何確定適用的實體法和受理法院,是國際私法的核心難題。本章深入研究瞭“目的性”與“接觸點”理論在網絡侵權案件中的適用性變化,特彆是探討瞭在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齣現後,追究法律責任的主體如何從法人實體轉嚮智能閤約的開發者或治理代幣持有者。 3. 網絡空間行為準則的形成: 報告側重於分析非國傢行為體(如大型科技公司、黑客組織、非政府組織)在製定和推廣網絡空間行為規範中所扮演的角色。它考察瞭“軟法”在填補國際公約空白方麵的作用,並評估瞭聯閤國、國際電信聯盟等機構在推動網絡空間“法治化”進程中的有效性與局限性。 第三部分:人權、倫理與算法正義的張力 隨著人工智能係統深度融入社會決策流程,確保其決策的公平性、可解釋性和對基本人權的尊重,成為法律倫理學的核心議題。 1. 算法歧視的法律乾預機製: 本部分詳細剖析瞭“偏見數據”如何轉化為“係統性歧視”的路徑。報告超越瞭傳統反歧視法的“意圖”標準,主張建立基於“結果公平性”和“影響評估”的預先規製模型。研究對比瞭歐洲的《人工智能法案》(AI Act)草案在風險分級管理方麵的創新,並討論瞭司法審查如何在復雜模型中介入以確保程序正義。 2. 認知自由與信息環境的塑造: 深度僞造(Deepfake)技術的成熟對公眾認知和民主選舉構成瞭直接挑戰。報告探討瞭言論自由的邊界應如何延伸至防止“被操縱的現實”。它分析瞭平颱移除不實信息的法律責任(如美國《通信規範法》第230條的爭論),並提齣構建“數字素養責任”作為一種新型的公民義務。 3. 個人自主權與“數字人格”的構建: 報告前瞻性地討論瞭當人類與信息係統深度融閤時(如腦機接口、高級輔助係統),“個人”的法律邊界如何被拓寬。它探討瞭個人對其“數字孿生體”和行為預測數據的控製權,並主張法律應承認一種超越傳統身體和精神範疇的“延伸自主權”。 第四部分:法律創新生態與未來治理模式 最後一部分聚焦於如何構建一個能夠持續適應技術迭代的法律創新生態係統。 1. 法律技術的實證研究: 報告考察瞭法律服務市場中正在興起的法律技術(LegalTech)創新案例,包括自動化閤同審閱、智能爭議解決(ODR)平颱等。重點分析瞭這些技術工具如何影響法律職業的結構,以及如何通過法律手段確保技術推廣的普惠性,避免“法律技術鴻溝”。 2. 敏捷治理(Agile Governance)的必要性: 鑒於立法周期的滯後性,本章倡導從僵硬的、基於成文法的治理轉嚮更具適應性的模式。這包括推廣“棱鏡式監管”(Regulatory Sandboxes)、利用數據驅動的反饋迴路進行“即時修正”,以及鼓勵政府部門與私營部門建立常態化的聯閤預測性研究機製。 3. 法律教育與跨學科人纔的培養: 報告總結道,未來法律的有效性將取決於法律人是否能熟練掌握技術語言和係統思維。因此,報告最後呼籲對法學教育進行根本性改革,強調計算思維、係統分析能力和倫理推理在未來法律實踐中的核心地位。 結論: 本書提供瞭一種超越特定法律條文的觀察視角,將數字時代視為一次深刻的社會契約重塑過程。它旨在為政策製定者、法律實踐者和技術研究人員提供一個全麵的思考框架,以應對由技術進步驅動的、法律規範真空地帶的治理挑戰,最終目標是確保技術進步在維護社會公平與個人權利的基礎之上,實現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