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德国民法典》(Burgerliches Geselzbuch,简称BGB)是德意志帝国1896年8月18日公布并自1900年1月1日施行的一部民法典,它是继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这部法典公布至今已有一百余年,已经过多次修订,有时甚至是重大的修订,包括条文的废止和增添,但它的基本结构、基本内容和条文顺序的编排都没有发生改变。至今它仍是德国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和最重要的渊源。
《德国民法典》体系完整,概念科学,字义准确,对20世纪各国制定的民法典有重大影响。瑞士、奥地利、日本、东欧各国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的制定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德国民法典》。
目录
译者前言
第一编 总则(第1条至第240条)
第一章 人(第1条至第89条)
第二章 物、动物(第90条至103条)
第三章 法律行为(第104条至第185条)
第四章 期间,期日(第186条至第193条)
第五章 消灭时效(第194条至第225条)
第六章 权利的行使,自卫和自助(第226条至第231条)
第七章 提供担保(第232条至240条)
第二编 债务关系(第241条至853条)
第一章 债务关系的内容(第241条至第304条)
第二章 合同债务关系(305条至361条)
第三章 债务关系的消灭(第362条至397条)
第四章 债权的转让(第398条至第413条)
第五章 债务承担(第414条至第419条)
第六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第420条至432条)
第七章 具体债务关系(第433条至第853条)
第三编 物权法(第854条至第1296条)
第一章 占有(第854条至第872条)
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通则(第873条至第902条)
第三章 所有权(第903条至第1011条)
第四章 地上权(废止)
第五章 役权(第1018条至1093条)
第六章 先买权(第1094条至第1104条)
第七章 物上负担(第1105条至第1112条)
第八章 抵押权、土地债务和定期土地债务
第九章 动产和权利质权(第1204条至1296条)
第四编 亲属法(第1297条至1921条)
第一章 民法上的婚姻(第1297条至1588条)
第二章 血亲关系(第1589条至1772条)
第三章 监护,法律照管,保佐(第1773条至1921条)
第五编 继承法(第1922至第2385条另行刊载)
第一章 继承顺序(第1922条至第1941条)
第二章 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第1942年至2063)
第三章 遗嘱(第2064条至第2273条)
第四章 继承合同(第2274条至2302条)
第五章 特留份(第2303条至2338条)
第六章 继承权的丧失(第2339条至2345条)
第七章 继承的抛弃(第2346条至2352条)
第八章 继承证书(2353条至第2370条)
第九章 遗产买卖(第2371条至2385条)
精彩书摘
第二分目登记社团 第55条[1] [地方法院的管辖] (1)第21条所称的社团,应在社团住所地所在辖区的地方法院的社团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2)州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将数个地方法院辖区内的社团事件交由一个地方法院处理。
第55a条 [电子数据处理社团登记簿]
(1)州政府可以行政法规规定,以机器方式作为自动化文件进行社团登记,以及在何种范围内进行此种登记。在此,必须保证:
1.遵守通常进行数据处理的原则,特别是对数据丢失采取防护措施以及以至少每日更新的方式保有现存数据必要的拷贝,并安全可靠地保管原存数据及其拷贝;
2.能够将应进行的登记立即存人数据存储器,并且能够长期以可读的形式再现而不发生内容上的任何改变;
3.采取依《土地登记法》第126条第1项第2款第3点附件的规定所需要的措施。
州政府可以行政法规将依第1款的授权移转于州司法行政机关。
(2)即使以机器方式进行社团登记,也包括社团目录以及其他为进行社团登记所必要的目录的设置和进行记录。
(3)以机器方式进行的社团登记,就一个登记簿页而言,一俟该簿页上的登记存人为社团登记指定的数据存储器并作为社团登记簿而交付使用,即取代原登记。2在原社团登记簿的相应簿页上府讲行结束的记载。
……
前言/序言
《德国民法典》(Bti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是德意志帝国1896年8月18日公布并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民法典,它是继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这部法典公布至今已有一百余年,已经过多次修订,有时甚至是重大的修订,包括条文的废止和增添,但它的基本结构、基本内容和条文顺序的编排都没有发生改变。至今它仍是德国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和最重要的渊源。现对这部法典作一简要介绍。
一、《德国民法典》的产生
1.《德国民法典》创设前的法律状况
在19世纪的德国,各个地方的民事立法十分混乱。当时实行的私法制度和体系有法国法、普鲁士法、巴伐利亚法、萨克逊法、奥地利法、丹麦法和普通法(即罗马法)。除此之外,还大量适用所谓“特别法”,如1863年的《萨克逊民法典》。这种法律上的分裂与当时不断增强的民族意识是矛盾的,同时也严重地制约了工商业的发展。
为统一这些法律制度和体系,德国在19世纪发起了一系列法典编纂运动。第一次法典编纂运动统一了票据立法,它以1848年颁行的《普通德国票据法》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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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他的书,我和我家小孩还喜欢看郑渊洁、杨红樱、黄晓阳、小桥老树、王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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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智慧求妙点.从知识到能力,从情感到智慧,教育逐步进入它的最佳境界。教育智慧表现为对教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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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中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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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我们的教师为了控制课堂,总担心秩序失控而严格纪律,导致紧张有余而轻松不足。轻松的氛围,使学生没有思想顾忌,没有思想负担,提问可以自由发言,讨论可以畅所欲言,回答不用担心受怕,辩论不用针锋相对。同学们的任何猜想、幻想、设想都受到尊重、都尽可能让他们自己做解释,在聆听中交流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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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写的的书都写得很好,还是朋友推荐我看的,后来就非常喜欢他的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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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多向互动,形式多样.互动的课堂,一定的活动的课堂,生活的课堂。互动的条件:平等、自由、宽松、和谐。互动的类型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小组互动、文本互动、习题互动、评价互动。互动的形式: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