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遠在抗戰以前。乃因參考書遺留傢鄉,焚毀無餘,待欲盡力搜求,設法將資料彌補,奈抗戰頻年,播遷各地,此點竟元從辦到。齣版之事,圖之久矣,茲者終於刊印,亦算瞭卻心願。但曆曆年拼湊,雖略有心得,究不能補原始之缺於萬一,殊引為悵耳。
當初起草之時,隨身有書可查,隻圖方便,引證疏簡,符號標幟俱皆脫漏;及至書籍完全毀失,疏簡的引證,亦成為毫無價值。茲已將所有原文,其齣處,以及參照各書之頁數號碼,盡數刪去矣。甚且參照之語原係某一學者之意見,年月一久,不敢斷定其必為某人所說者,亦即逕以“一部分學理”,“德國學者”,“法國學者”等名詞代替之。搪塞之處,自屬難免。
好在引書目的並不在錶示通達,而隻在嘗試一個實用法律的方法;一切排比、堆砌、匯集的場麵自不需要。書中凡有引證,必係著者本人認為最中肯的一種,或雖非認為中肯,至少亦屬事實上流行的說法非特予指明或討論不可者,始予列入;其他意見純為比較參照之用者,一概從略。
目錄
總序
凡例
自序
第一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權利
一、權利與法益
二、權利主體
三、權利之分類
第二節 義務
一、義務概念之分析
甲、權利與義務之關係
乙、義務之目的
丙、義務與非義務之區彆
二、義務之主體
三、義務之內容
四、義務與責任
第二章 權利之行使
一、概說
二、行使權利之限製
三、權利之私力救濟
甲、正當防衛
乙、緊急避難
丙、自助行為
第三章 法律關係與法律事實
一、概念
二、權利之取得
甲、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乙、移轉繼受與創設繼受
丙、個彆繼受與總體繼受
三、權利之變更與消滅
四、法律事實之分類
第四章 法律行為
一、概論
二、法律行為之部分
三、單獨行為與多麵行為
四、處分行為
五、行為能力
六、處分能力
第五章 意思錶示
一、概說
二、意思錶示之分類
三、契約
四、意思與錶示之不一緻
五、意思錶示之錯誤
六、意思錶示之欺詐與脅迫
第六章 條件及期限
一、附有條件之法律行為
二、附有期限之法律行為
第七章 無效及撤銷
一、概說
二、無效
三、撤銷
第八章 消滅時效
一、概說
二、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三、消滅時效之成立條件
四、消滅時效之計算
五、消滅時效之效力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無因管理
第十一章 不當得利(上)法律上原因
第十三章 侵權行為
第十四章 債之內容
第十五章 債之執行
第十六章 債之消滅
第十七章 給付中變故
第十八章 增強保全債權之辦法
第十九章 債權讓與、債務承擔
第二十章 多數債權人與多數債務人
精彩書摘
一、概念
法律欲産生一效果,‘往往於其抽象規定之中,指齣一種效果之構成事實與因素;必先具此因素,而後始生此效果。此種事實與因素之總和,我人可稱之為法律局構(Tatbestand)。局構已全,則效果隨之;為初學者言,此中實毫無猶疑假藉之可述。因此,法律上效果,一麵由法律之規定而生,他方麵又因法律外某種事實之局構而成,隨我人觀點之不同,謂為法律規定之效果固可,謂為局構促成之效果亦可,名稱雖不同,意義則一。
局構之作用,總言之,乃在産生、變更、終止法律關係,權利及義務,人或物之法律上資格,法人之成立及解散,或某種法律地位之産生或變更等等現象。
至構成此法律局構者,則為法律事實(Juristische Tatsache)。在法律範圍內法律事實為數之多,恐不亞於局構所生之效果。雖然,人類事實,為數更多,法律事實僅占其一小部分;其他部分在法律上無關重要者,實即法律不能統治之人事關係。約言之,法律事實可分為兩大類:一為事件(Ereignisse),一為狀態(Zustande)。先由事件産生狀態,此狀態繼續存在,直至新事件産生而終止。
我人欲使某種法律上效果産生,通常須俟局構全部完成而後可;局構一日不完成,法律效果亦一日不産生。一般言之,局構通常皆由眾多事實所促成,則此眾多事實之存在,不論其內部關係若何,對於效果之産生,均為不可或缺。此為一般情形,但法律上亦有某種大局構,其全部因素完成之過程中須經數階段,每一階段復有其各彆之效果者,例如:在非對話之訂立契約,第一階段為要約之送齣,其效果乃在要約人死亡或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要約不受任何影響;第二階段為要約之到達,此時要約對於要約人即受拘束,不得撤迴;第三階段為對方承諾之送齣,契約取得成立之固定保障,承諾人雖可撤迴,但如其人死亡或成為無行為能力者,契約並不受其影響;第四階段為承諾之到達,契約至此始告成立。
以通常情形論,凡為法律局構,其進程之分析可如下述:其先必産生一債的關係(虛的),然後由於新事實之加入,乃産生債權(實的),由此債權再度發展,乃産生請求權(進行),由請
求權而提起訴訟,如能獲得勝訴判決,乃又取得執行權(實現),但此為分析之觀點,其實際進行程序,必不如是可分階段。茲就法律局構各因素之一般原則,分段述之於後。
二、權利之取得
甲、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權利之取得,如由於其他一既存之權利而得來者,謂之權利之繼受取得(Derivativer Erwerb);否則即為權利之原始取得(Originarer Erwerb,Ursprtungicher Erwerb)。
前言/序言
二十世紀是中華文化經受空前巨大、深刻、劇烈變革的偉大世紀。在百年巨變的烈火中,包括法製文明在內的新的中華文明,如“火鳳凰”一般獲得新生。
大體上講,二十世紀是中國法製現代化的世紀。這一個世紀的曆程,不僅僅是移植新法、開啓民智、會通中西的法製變革的曆程,更是整個中華文明走齣傳統的睏局、與世界接軌並獲得新生的曆程。百年麯摺坎坷,百年是非成敗、得失利弊,值此新舊世紀交替之際,亟待認真而深刻的反省。這一反省,不僅有助於當代中國法製建設的深入,亦有助於推進新世紀中國民主與法治社會的形成。這一反省,是一項跨世紀的偉大工程。作為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礎,我們應全麵係統地檢視、總結二十世紀中華法學全部學術成就,並試圖作初步點評。為此,我們特鄭重推齣“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
1898年,光緒皇帝接受康有為、梁啓超等人建議,實行“新政”。中國法製現代化的事業於此開始萌動,但鏇即夭摺。四年之後,在內外劇變的巨大壓力下,這一事業再次啓動。1902年,清廷命瀋傢本、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設修訂法律館,開始翻譯歐美各國法律並擬訂中國之刑律、民商律、訴訟律、審判編製法等新型法律。這一年,應視為中國法製現代化的正式開始。自此,中國法律傳統開始發生脫胎換骨的變化:以五刑、十惡、八議、官當、刑訊、尊卑良賤有彆、行政司法閤一為主要特徵且“民刑不分,諸法閤體”的中國法律傳統,在極短時間內倉促退齣曆史舞颱,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又一個令國人頗感生疏的新式法律體係和法律運作機製。不寜惟是,一套又一套從前被認為“大逆不道”、“不閤國情”的法律觀念——“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契約自由”、“無罪推定”、“製約權力”、“權利神聖”等等,隨著新型法律製度的推行一起被帶給瞭人民,使人民的心靈深處漸漸發生革命。與此同時,近代意義上的中華法學,亦與“溝通中西法製”的偉大事業相伴而生,漸至發達。齣洋學習歐美日本法律成為學子之時尚,法政學堂如雨後春筍,法政期刊雜誌百傢爭鳴,法學著譯如火如荼,法學成為中國之“顯學”。據不完全統計,僅本世紀上半葉,全國各齣版機構齣版發行的法律和法學著譯及資料,多達六韆餘種,總印行數多達數百萬冊。本世紀下半期,“法律虛無主義”一度盛行,為患幾近三十餘年,中國法律和法學一派凋零。七十年代末以後,國人痛定思痛,重新覺醒,中國又迴到法製現代化的正軌,法律和法學重新興旺和昌盛,。法學著譯齣版再次空前繁榮。據估計,1978年至今,我國法學著譯資料的齣版多達萬種,總印數可能在韆萬冊以上。這期間,不惟基本完成瞭前人未竟的法製和法學現代化事業,亦開始瞭嚮法製和法學更高的境界的邁進。
民法法律行為理論之全部(民總債閤編)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