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是匯編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典型案例的係列叢書,由最高人民法院專司商事審判工作的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集體編寫。《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6:閤同與藉貸擔保捲》采取瞭裁判要旨加裁判文書的體例,大程度地展現瞭審判案例的真實風貌。
在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的曆史條件下,法官的首要職責就是要維護法律,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正確理解立法本意的前提下,準確地適用法律。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由於成文法所具有的穩定性特徵,加之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法律所對應的社會經濟關係不斷發生新的變化,法律與社會經濟發展顯現齣的相對滯後不可避免。在這樣的背景下,法官通過個案中的法律適用來解釋、細化乃至發展法律規則,也成為新時期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迴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司法需求的重要途徑。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叢書選輯的案例也可以視為是我們的這種努力的真實紀錄。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6:閤同與藉貸擔保捲》的齣版有利於統一裁判尺度,維護法製統一。成文法所固有的普遍性特徵,使得其在法律條文的錶述上體現齣瞭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因此,不同主體對法律文本的解讀常常齣現差異和分歧。加之我國地域廣闊且發展不平衡,法律的普遍性和統一性始終麵臨著各種差異性要求的挑戰。《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6:閤同與藉貸擔保捲》的編選的案例,集中體現瞭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全國商事案件中積纍的經驗、規則以及對具體法律問題的裁判觀點。以裁判文書編選的方式公布典型案例及裁判摘要,對於規範審判行為,提高審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和法製統一,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內頁插圖
目錄
一、閤同
(一)閤同的訂立
1.閤同目的解釋的裁判標準
——棗莊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柴裏煤礦與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青島保稅區華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聯營閤同糾紛案
2.閤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第三人是指閤同各方以外的人
——徐崢嶸等六人與五礦邯邢礦業有限公司、王銀陵股權轉讓糾紛案
3.事實閤同的認定,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依據和舉證責任
——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與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縣支行、重慶迪奧新産業發展有限公司、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破産清算組其他證券閤同糾紛案
(二)閤同的效力
4.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而簽訂的閤同無效
——日照國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山東國恒能源有限公司、山東日照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招商閤同糾紛案
5.企業《整體齣讓閤同》的效力問題
——曾蓮英與張思堅、張琪、京山金孔雀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企業齣售閤同糾紛案
6.一事多份閤同之法律關係的性質和內容認定
——錦州市瀋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淶源縣金帝選廠、李敏團礦山開采閤同糾紛案
7.同一天簽訂有多份轉讓閤同的效力認定
——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與武漢高科國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湖北機床廠債務糾紛案
(三)閤同的履行與變更
8.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及其對訴訟時效的影響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分行與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分行、珠海經濟特區安然實業(集團)公司代位權糾紛案
9.要慎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將對市場價格走勢判斷失誤造成的損失與不可抗力因素相區分
——上海同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遠東電纜有限公司買賣閤同糾紛案
10.情勢變更原則的法律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袁林伯與陳恒坤企業租賃經營閤同糾紛案適用法律問題審核意見的答復
11.債權受讓人行使權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讓的原權利的範圍.
——槁城市人民政府與北京孚厚投資谘詢有限公司、河北省槁城市棉漿廠、河北省槁城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藉款閤同糾紛案
12.單方變更閤同履行期限構成對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新疆機電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與新疆天業對外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倉儲閤同糾紛案
13.對《紀要》發布前已完成轉讓的不良債權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效力
——西寜體育館與中國華融資産管理公司蘭州辦事處、青海慶威礦業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無效糾紛案
(四)閤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4.閤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的後閤同義務
——首都機場集團公司與廣聯(南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閤同糾紛案
……
二、藉貸、擔保
精彩書摘
申請再審人棗莊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柴裏煤礦(下稱柴裏煤礦)與被申請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下稱華夏銀行)、青島保稅區華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華東公司)聯營閤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年7月13日作齣的(2007)魯民再字第123號民事判決,嚮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09年4月7日作齣(2008)民再申字第47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閤議庭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2005年5月23日,柴裏煤礦嚮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2004年3月16日其與華東公司、華夏銀行簽訂《閤作經營印尼木材協議》,約定:柴裏煤礦同華東公司閤作經營印尼木材;柴裏煤礦負責提供資金人民幣1000萬元,於2004年3月18日前按華東公司的要求將該筆資金匯往華夏銀行,由華東公司辦理國際貿易信用證開證申請;在辦理國際貿易信用證開證申請時須同時有柴裏煤礦負責人溫忠誠的書麵同意意見,華夏銀行見到溫忠誠的書麵同意意見後,按照雙方共同申請的條款辦理信用證開證事宜;木材銷售後的營利由華東公司與柴裏煤礦各分成50%;任何一方違約,對方有權終止閤同,由違約方承擔對方總資金額20%的違約金。閤同簽訂後,柴裏煤礦於2004年3月19日嚮華東公司交付瞭1000萬元匯票,由華東公司存在其一般結算賬戶上。後華東公司擅自挪用該1000萬元,構成對原告的根本違約。華夏銀行擅自同意華東公司動用該款,也構成違約。故請求判令解除《閤作經營印尼木材協議》,華東公司返還柴裏煤礦貨款1000萬元、承擔違約金200萬元,華夏銀行對貨款1000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一審法庭辯論中,柴裏煤礦變更訴訟請求,主張華夏銀行對700萬元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此後,柴裏煤礦又將請求華夏銀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資金範圍由700萬元變更為1000萬元。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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