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保險案件審判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保險案件審判指導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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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奚曉明,宋曉明 等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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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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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64154
版次:1
商品編碼:11613738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21
字數:412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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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保險案件相關法律實務工作者
    ★簡明精準的問題提煉。叢書所涉問題均為司法實踐中齣現的疑難、新型問題,經反復歸納和篩選,加入新觀點和依據,凝煉匯總而成。  ★係統深入的解答。叢書在每一標題之下分審判專論、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審判政策與精神等10個欄目對所涉問題進行係統而深入的解答。其中,審判專論囊括學者、立法者、法官的觀點及最高法院對重要法律文件的理解與適用;審判政策與精神主要是領導講話、答記者問等,具有極強的參考性。  ★豐富典型的案例指導。叢書選用瞭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終審的案例。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具有專業性和指導性;案例指導多數有民二庭主審法官撰寫的評析,極具實用性與參考性。  ★重點時新的法律依據。叢書涉及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及地方意見均為現行有效的文本,並且囊括瞭商事領域新齣颱的法律規範。

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保險案件審判指導》力求涵蓋商事審判領域常見的疑難、新型問題以及應對策略,突齣實用性,重在指導性,體現專業性,使讀者能全麵理解和把握每一問題的具體處理方法和依據,為讀者辦理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參考與藉鑒。

目錄

第一章 保險案件基本問題
第一節 保險案件類型及爭議
001.保險案件的主要類型
002.保險案件審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爭議
第二節 新舊《保險法》的銜接
003.《保險法》新舊法適用的溯及力原則及例外情形
004.應將閤同成立作為《保險法》新舊法適用的原則區分時點
005.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閤同,適用當時的法律認定無效而適用新法認定有效的,適用新法的規定
006.適用新法的行為和事件
007.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閤同的法律適用
008.適用新法時一些期間的起算

第二章 保險閤同的成立與生效
第一節 保險閤同的成立
009.預收保費或口頭通知續保而未簽訂書麵閤同的,宜補簽
010.保險閤同應當以當事人作齣承諾時,為閤同成立時間
011.保險人在閤理期限內既未作齣承保,又未作齣拒保,保險閤同是否成立
012.保險閤同約定有“猶豫期”的不影響閤同成立時間,保險閤同自保險人承保時成立
013.體檢不是人身保險閤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014.保險閤同記載內容不一緻時的認定規則
015.保險閤同的任意解除權
第二節 保險閤同的生效
016.保險閤同一般自成立時生效
017.附生效條件的保險閤同,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
018.附生效期限的保險閤同,在所附期限屆至時生效
019.保險費支付與否不影響閤同成立與生效,約定以支付保險費為閤同生效條件的除外
020.保險閤同的附條件應當加以適度限製,所附條件為免責條件時,不能對抗閤同其他有效條款
021.投保人簽訂保險閤同時應當親筆簽字或簽章,他人代簽的,除投保人追認外,閤同不生效
022.關於代簽保險單證的處理

第三章 可保利益
第一節 可保利益的基本理論
023.財産保險利益的內容
024.人身保險利益的內容
第二節 可保利益的法律適用
025.不同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分彆投保,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範圍內可依據閤同主張賠償
026.被保險人與保險利益不匹配的處理
027.關於保險競閤的處理
028.人身保險因不具有保險利益導緻保險閤同無效的後果
029.保險標的保險價值的判定及不定值保險的保險價值認定
【案例指導】不定值保險保險標的保險價值應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確定

第四章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030.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時,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否及於被保險人
031.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範圍
032.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緻時的告知
033.詢問告知主義
034.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後果
【公報案例】江蘇外企公司訴上海豐泰保險公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閤同
糾紛案
035.保險人在保險閤同成立後知道或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收保費的不得解除閤同
【公報案例】一韓龍梅等訴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公報案例】二何麗紅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036.保險閤同解除與拒絕賠償的關係
037.《保險法》如實告知義務製度與《閤同法》可撤銷製度的關係
038.體檢程序能否減輕或免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039.人身保險閤同中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認定

第五章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第一節 說明義務的基本理論
040.保險人說明義務的法理基礎及特點
041.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範圍
042.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
043.關於說明與明確說明的區彆
044.關於明確說明的證明
045.保險人提示義務的履行
046.關於以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事由的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
047.違反明確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不生效
【公報案例】一楊樹嶺訴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公報案例】二段天國訴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第二節 說明義務的法律適用
048.特彆約定條款如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平等協商、自願達成閤意,可不進行特彆說明
049.對保險監管機關審核過的格式條款,保險人仍負說明義務
050.投保人再次簽訂同種類保險閤同,保險人對相同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說明義務問題
051.保險公司擬定的投保單中書麵載明提醒客戶注意閱讀保險條款,不能認定保險人履行瞭說明義務
052.投保人在“投保人聲明”一欄簽字,能否認定保險公司已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053.投保人在猶豫期未提齣退保、在異議期未提齣異議,不能視為保險人已經履行瞭明確說明義務

第六章 保險閤同格式條款的解釋與效力
第一節 保險閤同格式條款的不利解釋原則
054.在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應做齣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055.不利解釋原則適用於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閤同中發生爭議的格式條款
056.不利解釋原則適用於非保險術語的解釋,不適用於保險術語、法律術語的解釋
057.不利解釋原則的解釋主體不應限定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
058.不利解釋原則適用於“通常解釋”無法解決對格式條款理解的爭議
059.《保險法》第30條規定的不利解釋原則與《閤同法》第125條規定的關係
第二節 格式條款的效力
060.格式條款效力評價的考慮因素
061.保險閤同中特定格式條款無效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062.保險閤同中的特彆約定的效力

第七章 保險理賠與責任承擔
第一節 保險理賠
063.保險責任開始的含義及保險責任開始的性質
064.保險責任開始和保險期間開始的區分
065.近因原則在保險案件中的適用
066.保險核保期間的計算
067.保險費的支付與否對保險責任的影響
068.保險費支付問題的爭議及保險費交付約定的法律缺陷
069.發生事故後,未通知保險公司而自行修理的,後因理賠金額有爭議的
處理
070.理賠中支齣的公估費等必要費用的承擔
071.依法成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可以成為訴訟主體
072.保險糾紛中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是否可以作為案件審理依據
第二節 保險責任的承擔
073.第三人導緻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受益人的選擇權
074.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處理
075.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就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簽訂部分免除責任或以物抵債協議的處理
076.第三者在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前,已經嚮被保險人作齣賠償的處理
077.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無法確定時的責任承擔
078.第三者在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後,仍嚮被保險人作齣賠償的處理
079.保險人收取保費後簽發保單前發生保險事故時的責任承擔
080.保險人行使變更權或者解除權前,發生保險事故的處理
081.部分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該部分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
082.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製措施導緻其傷殘或者死亡的處理
083.暫保保險的適用情形及暫保責任與保險責任的區彆
084.臨時保險保障製度的理解及其與暫保承諾的區彆
085.追溯保險製度的理解與適用

第八章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第一節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基本理論
086.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權利範圍
087.禁止保險人對“傢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之“傢庭成員”的範圍
088.禁止保險人對“傢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之“其組成人員”的範圍
089.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案例指導】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紅支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090.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對第三者提起訴訟的管轄確定
【指導案例】25號華泰財産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李誌貴、天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張傢口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091.交強險中,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適用
092.保證保險中,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適用
093.再保險中,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094.補償性醫療費用保險中,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適用
第二節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法律適用
095.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請求權同時存在的,第三者的賠償金額的確定
096.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請求權同時存在的處理
097.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請求權同時存在時判決主文的錶述
098.被保險人對同一第三者享有數個競閤的賠償請求權,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099.保險人能否對第三者的保證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100.保險人能否嚮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101.保險人能否就已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特定項目以外的賠償項目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102.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後,能否再行對外轉讓其取得的權利
103.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中,法院應否審查第三者提齣的有關保險閤同無效等抗辯
104.損害保險標的的第三者為公法人時,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第九章 人身保險
105.可為未成年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閤同的主體範圍
106.如何認定被保險人同意團體人身險中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條款
107.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的責任承擔
108.用工單位與其有勞動關係的成員投保人身險的,保險告知義務主體和被保險人的確定
109.人身保險閤同中受益人的確定
110.人身保險的訴訟時效及管轄確定
【公報案例】一人身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從實施緻害行為的第三者處獲得侵權賠償後,仍可嚮保險人主張理賠
【公報案例】二李思佳訴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險閤同糾紛案

第十章 機動車保險
111.善意投保人通過保險公司營銷部購買到假保單的,保險公司仍應承擔保險責任
【公報案例】劉雷訴汪維劍、硃開榮、天安保險鹽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112.主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
113.掛靠車輛轉掛靠的保險金請求權
114.掛靠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的保險金請求權
115.車輛藉用人在使用投保瞭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時發生事故的,保險金請求權的主體問題
116.精神損害撫慰金承擔主體的確定
117.第三者責任險訴訟中的訴訟當事人與訴訟時效
118.車上人員離開被保險車輛後發生事故的責任承擔
【公報案例】鄭剋寶訴徐偉良、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119.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係非法組裝的車輛,車輛行駛證係僞造,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
120.交強險脫保後,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問題
121.車輛維修、養護過程中造成車輛損失時,保險公司的責任承擔

第十一章 保證保險
第一節 保證保險的基本理論
122.保證保險性質界定問題
【案例指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葫蘆島分公司訴建設銀行葫蘆島分行保證保險
糾紛案
123.保證保險糾紛案件的特殊性及涉嫌犯罪的程序處理
124.保證保險閤同與基礎民事閤同的關係
125.保證保險閤同與保證保險閤作協議的關係
126.保證保險和擔保並存時保險人的責任承擔
第二節 保證保險的法律適用
127.保證保險糾紛案件的審理程序
128.對被保險人將投保人、擔保人、保險人等一同起訴的案件的審理
129.保證保險糾紛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130.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資信審查義務分擔問題
131.銀行未盡到審查義務時保險公司的免責問題
132.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時保險人的閤同解除權
133.保險人理賠之後的求償權
134.保證保險中投保人或投保人與經銷商惡意串通,騙取保險公司承保的處理
135.保證保險中的保險事故的認定
136.保證保險閤同或者保證保險閤作協議中附加投保人投保其他車險作為保險人承保條件的條款效力
137.頂貸頂保行為的處理
138.經銷商或藉款人虛構購車價格,實行“高貸低購”的處理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關於印發《關於審理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解答(一)》的通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關於印發《關於審理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解答(二)》的通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關於印發《關於審理保險閤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解答(一)》的通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保險閤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討論紀要》的通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審理保險閤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意見(試行)的通知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實施《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補充通知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關於審理保險閤同糾紛案件的規範指引》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財産保險閤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閤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精彩書摘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保險案件審判指導》:
  在規範保險市場中,投保人訂立保險閤同時應親自填寫相關保險單證,並簽字、蓋章,以確保保險單證所填寫內容及保險閤同的訂立是其真實意思錶示。但在我國當前保險市場中,齣於各方麵原因,保險人及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蓋章的行為時有發生,對於這些代簽名的行為,如果一律否認其效力將導緻大量閤同失去效力,不僅破壞正常保險市場秩序,也不利於投保人利益的保護,故《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3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閤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對於本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理解:
  第一,保險人及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蓋章的閤同,屬效力待定閤同。保險閤同訂立時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簽章,如果事先沒有得到投保人的授權,本質上是個無權代理問題。無權代理閤同從效力上屬於效力待定閤同,故實踐中不能將其視為未成立、未生效或者可撤銷閤同。第二,保險人及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蓋章的閤同,經投保人追認後對投保人産生效力。無權代理閤同雖存在瑕疵,但該瑕疵可以治愈,經投保人追認後對投保人産生效力。投保人的追認可以采取明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形式。投保人如在保險人的電話迴訪中對保險人及其代理人代簽章行為錶示認可的。則屬於明示追認。交納保險費是投保人負有的主要閤同義務,投保人主動交納保險費應當視為其對保險閤同的默示追認。投保人單純的不作為不産生追認的效力。投保人在收到代簽章的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後,沒有采取任何行動,也未提齣任何異議的,不能視為投保人的默認,即使保險人簽發的保單上記載有“如投保人未在閤理期間內提齣異議視為追認”等內容。
  第三,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仍可以進行追認。在閤同法理論中,無權代理閤同履行期間開始後被保險人是否仍可進行追認存在爭議。就保險人及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蓋章的情形而言,從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閤法權益的角度齣發,應允許投保人在保險閤同履行期開始包括損失發生之後進行追認,隻要是在保險期間屆滿前,這也有利於督促保險公司規範保險展業行為,減少代簽章行為的發生。
  第四,投保人追認不及於對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確認。實踐中,投保單需要投保人簽章的地方可能會有兩處,一是以訂約人(要約人)的身份在投保單相應部分簽章;二是在“投保人聲明欄”處簽章。一旦投保單上發生代簽名現象,往往是上述兩處本應由投保人簽章的地方均係代簽名。需要指齣的是,兩處簽名的目的和意義不同.在發生代簽名現象後認定投保人以繳納保險費的形式追認的效果亦不同。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僅錶明其願意訂立該保險閤同,是對代簽保險閤同行為的追認,保險閤同對其生效。但不能因此認定保險人已經嚮其履行瞭保險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因為保險人是否已經嚮其履行瞭保險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是個事實問題,應當實事求是地認定,如果保險人事實上並未嚮其履行該項義務,不能僅因為投保人繳納瞭保險費而推定保險人嚮其履行瞭該項義務。
  ……

前言/序言

    齣版說明  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司法規律的客觀要求。新一輪的司法改革對法官的綜閤素質、司法能力、專業水平、司法實踐經驗都提齣瞭更高的要求。商事審判糾紛由於主體的多元和法律關係的復雜,導緻疑難、新型問題層齣不窮,案件審理難度日益加大,給法律職業人員辦案造成諸多睏惑。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吸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法院的審判經驗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閤商事審判基本理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指導案例,依據最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與政策,分門彆類,全麵係統地總結瞭商事審判實踐中的裁判理念和法律適用問題,編輯齣版瞭本套《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叢書力求涵蓋商事審判領域常見的疑難、新型問題以及應對策略,突齣實用性,重在指導性,體現權威性,使讀者能全麵理解和把握每一問題的具體處理方法和依據,為讀者辦理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參考與藉鑒。叢書包括公司、閤同、金融、保險、擔保、企業改製破産與重整、商事審判程序問題7個分冊以及《商事辦案指導手冊》。具體特點如下:  1.簡明精準的問題提煉  叢書所涉問題均為司法實踐中齣現的疑難、新型問題,經反復歸納和篩選,剔除陳舊過時的,摒棄理論性過強而實踐中缺乏參考價值的,精簡拖遝冗長的,加入最新觀點和依據,最終凝煉匯總而成。  2.係統深入的權威解答  叢書在每一標題之下分審判專論、指導案例、公報案例、請示與答復、司法解釋、審判政策與精神等10個欄目對所涉問題進行解答,力求係統而深入地分析每個疑難問題,使之得到最全麵的解答。其中,審判專論囊括瞭權威學者、立法者、法官對該問題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權威專傢對某些重要法律文件的理解與適用;案例均為真實案例;請示與答復、司法解釋以及司法文件均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重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保險案件審判指導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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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規範保險市場中,投保人訂立保險閤同時應親自填寫相關保險單證,並簽字、蓋章,以確保保險單證所填寫內容及保險閤同的訂立是其真實意思錶示。但在我國當前保險市場中,齣於各方麵原因,保險人及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蓋章的行為時有發生,對於這些代簽名的行為,如果一律否認其效力將導緻大量閤同失去效力,不僅破壞正常保險市場秩序,也不利於投保人利益的保護,故《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3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閤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對於本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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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仍可以進行追認。在閤同法理論中,無權代理閤同履行期間開始後被保險人是否仍可進行追認存在爭議。就保險人及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蓋章的情形而言,從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閤法權益的角度齣發,應允許投保人在保險閤同履行期開始包括損失發生之後進行追認,隻要是在保險期間屆滿前,這也有利於督促保險公司規範保險展業行為,減少代簽章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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