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事責任與債分離研究》作者堅定地認為,權利、義務和責任是基本的法律概念,同理,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是基本的民法概念。我國民法應當以《民法通則》中的“民事權利一民事義務一民事責任”理念為基石。這一理念符閤法理,且曆經我國司法實踐將近30年的檢驗,已為我國司法界和民眾所熟悉,應繼續堅持。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三者之間聯係密切,但層次分明。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基於閤法行為而生,民事責任是基於違法行為而生,各自互相對應。另外,民事責任和民事製裁是有區彆的,民事責任的承擔有自動承擔、請求承擔和強製承擔之分。
作者簡介
魏振瀛,1933年11月齣生,河北省威縣人。1961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學係,畢業前一年留校任教,曆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北京大學法律學係係主任、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傢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現任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顧問。曾參加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夥企業法》起草組顧問。閤著《民法原理》《民法教程》《民法通則要論》等著作5部,主編《民法》《市場經濟與法律》《中國內地與香港地區法律比較研究》《疑難閤同案例研究》等著作10部。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外法學》和《法學傢》等法學期刊上發錶論文40餘篇。主持編纂《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任全書編輯部主任,全書未設總主編)共9捲,27個分支學科。曾獲優秀教材奬、優秀論文奬、優秀教學成果奬等奬勵。2012年中國法學會授予“全國傑齣資深法學傢”稱號。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編 債與民事責任的起源及責任與債分離
說明
第一題 債與民事責任的起源及其相互關係的發展
一、古代西亞地區債的起源與債的擔保
二、古代中國債的起源與債的擔保
三、古代羅馬債的起源及債務與責任融閤
四、古代日耳曼法上債務與責任的區彆及責任製度
五、法、德國兩國債法比較及德國民法上責任與債結閤
六、債與責任關係的發展變化及中國民法上責任與債分離
七、啓示與思考
第二題 責任與債分離的必要性和民事責任體係的構建
一、侵權行為法律後果的實質是責任不是債
二、責任與債分離的必要性
三、民事責任與民事製裁的區彆
四、民法典中建立新的民事責任體係的必要性與設想
第二編 由責任和債分離到請求權體係變革
說明
第三題 請求權的性質與體係的變革——未來我國民法典中的請求權
一、債權與請求權不存在實質上的區彆嗎?——基礎權利與請求權
二、債權請求權的性質與體係——原權利的請求權與救濟權的請求權
三、物權請求權的性質與體係——物權的救濟權請求權與民事責任
四、請求權新體係之構建——區分原權利請求權與救濟權請求權
五、結論
第三編 物權請求權變革為侵權責任請求權
說明
第四題 物權的民法保護方法——是侵權責任,還是物權請求權?
一、從法律責任的概念與原理到民事責任的概念與原理
二、從物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到多種侵權責任方式
三、從物權請求權體係到侵權責任體係
四、結論
第五題 返還原物責任請求權——兼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比較研究
一、返還財産責任的含義及其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分析
二、德國民法規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我國民法規定返還財産責任的社會背景及其理論根據分析
三、返還原物責任請求權的構成要件與法律適用
四、結論
第四編 侵權行為之債法變革為侵權責任法
說明
第六題 製定侵權責任法的學理分析——侵權行為之債立法模式的藉鑒與變革
一、羅馬法上債的起源與性質
二、侵權行為之債在民法上的地位與屬性
三、債務與責任的關係
四、民事責任在昆事法律關係中的地位及其與權利本位的關係
……
精彩書摘
主張不設債權編的一個重要理由是,將侵權行為從債分離齣來,債的範圍縮小瞭,沒有必要再設債權編瞭。實際上在設侵權行為編之後,作為債的發生根據的,除閤同外,還有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懸賞廣告①等需要在民法典中規定。另外,還有基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證券等特彆法上的債。隨著社會的發展,新的無名債還會不斷産生,有些無名債還會上升為有名債。發生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各有不同,為什麼能閤在債權編中規定?就是因為這些法律關係有其內在的統一性,在民法典中其統一性突齣體現在債權編的總則之中。我國閤同法總則基本上是參照德國民法模式的債權編總則製定的,這是在我國還沒有製定民法典的情況下不得已的做法。現在製定民法典,就應當將閤同法中本來屬於債權編總則的內容納入債權編總則,以下分兩個方麵分析。
首先,作為債的組成部分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懸賞廣告等諸多債的關係均與閤同的性質不同,顯然不能適用閤同法的規定,隻能適用債權編的規定。以下以無因管理為例作簡要闡述:(1)因無因管理發生的債的標的可能是物,也可能是貨幣,因此就有種類之債、貨幣之債及利息之債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是在債權編總則規定的。(2)在無因管理關係中標的額巨大,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就會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這屬於債的保全問題。(3)在無因管理關係中,也會發生多數人之債。(4)無因管理關係確定後,可以發生債權轉讓或債務承擔問題,這就需要適用債權編總則中關於債權移轉或債務承擔的規定。(5)債的效力,包括給付、不完全給付、遲延給付,這對無因管理之債也是適用的。(6)無因管理之債的消滅,包括清償、提存、抵銷、混同等,均需要適用債權編總則的規定。
其次,僅從閤同角度看看,是否應當以債權編的總則統率各種閤同。債的關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對此王澤鑒先生在《債法原理》一書中,作瞭精闢的論述。他指齣:民法典的債權編所規定的各種之債,是廣義之債。狹義之債的關係,是指個彆的給付關係。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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