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知識産權經典案例讀本》每年一輯,是每年由中國知識産權報組織在全國精選齣來的50個典型案例的閤集齣版,每個案例3000字左右,都是經過主審法官精心編輯的,包括【案件基本信息】【裁判要旨】【基本案情】【法官評析】。
作者簡介
中國知識産權報社,是在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同誌親筆題寫報名的《中國專利報》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於1989年4月1日創刊,1999年7月1日起更名為《中國知識産權報》。現由國傢知識權局主管,中國知識産權報社主辦。《中國知識産權報》是傳送知識産權工作、方針、政策的“喉舌”,普及知識産權法律法規的“工具”,傳播新技術新産品的“橋梁”。
精彩書摘
捐獻原則是對專利侵權判斷適用等同原則的必要限製
——評廣東美的製冷設備有限公司與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
(2012)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65號
(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615號
【裁判要旨】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前序部分的主題名稱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對確定專利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紹】
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力公司)於2006年9月11日申請專利號為ZL200620064110.5的“可拆裝式空調室內機管路安裝擋闆”實用新型專利,於2007年9月12日得到授權。獨立權利要求1錶述為:“一種可拆裝式空調室內機管路安裝擋闆,其特徵在於,其包括固定闆和滑動闆,該固定闆為一中空的薄闆,在固定闆一麵有兩個滑軌,兩滑軌間距大於或等於滑動闆寬度,滑動闆卡在兩滑軌之間”。本案訴訟過程中,廣東美的製冷設備有限公司(下稱美的公司)嚮國傢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格力公司涉案專利無效。2013年5月23日,國傢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齣第2062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決定書認為涉案專利符閤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理由稱:本專利中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實現擋闆的可拆裝,便於擋闆獨立於空調機本體單獨加工、簡化製作工藝、節約成本。
被訴侵權産品於2011年5月5日通過公證購買取得。2012年2月2日,格力公司嚮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美的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人民幣。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保護範圍。被訴侵權産品的技術特徵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徵相比,有兩個技術特徵相同,三個技術特徵不相同但是構成等同,因此被訴侵權産品落入專利保護範圍。一審法院判決:美的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格力公司涉案專利權的行為;賠償格力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95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訴侵權産品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經比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1記載的五個技術特徵相比,有四個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二審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迴格力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一、主題名稱對專利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前序部分應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劃分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的依據是“一份最為接近的現有技術”。申請人申請專利時是根據自己認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來撰寫其獨立權利要求,劃分前序部分與特徵部分的界限。然而,申請人檢索現有技術的手段有限,審查員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常常會發現比申請人認為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更為接近的現有技術。在能夠授予專利權的情況下,審查員有可能要求申請人在說明書的背景技術部分補充引證該現有技術,並重新劃分其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在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請求人又可能舉證齣比審查員檢索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更為接近的現有技術。此時,即使作齣維持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一般也不會再要求專利權人重新劃分其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因此,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由前序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徵和特徵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徵共同決定的,而並非僅僅由特徵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徵決定。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的劃分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或者處理過程中並不起什麼作用。此外,2010年版《審查指南》對於“主題名稱”也有明確規定,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應當與權利要求的技術內容相適應;主題名稱在專利授權程序中可以修改,使權利要求符閤新穎性和創造性,但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不得修改。正因為如此,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主題名稱屬於前序的組成部分,所限定的技術特徵應納入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具體到本案,由於專利復審委決定涉案專利符閤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理由稱:本專利中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實現擋闆的可拆裝。因此,涉案專利主題名稱中“可拆裝”這一功能性技術特徵,在進行侵權判斷時不能忽略。
二、捐獻原則是對專利侵權適用等同原則的必要限製
專利製度自誕生以來,就試圖在專利權人利益與保護公眾利益之間尋求平衡。確立捐獻原則的價值取嚮就是保護公眾對專利公示的信賴利益。捐獻原則是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最早確立的對適用等同原則的限製性措施,1996年Maxwell v. J.Baker,Inc.一案是一例典型代錶。法官在判決中指齣,在說明書中予以披露,但是沒有納入保護範圍的主題視為捐獻給社會的原則,同樣適用於等同侵權的判斷。這一原則已經被我國的司法實踐所采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專利權人齣現捐獻的原因大緻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疏忽大意;另一種是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時為更容易獲得授權而提齣較小的保護範圍,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再利用等同原則擴大專利保護範圍。但無論是哪種情況,專利權人都應當承擔捐獻的法律後果。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強調專利權利要求的公示作用,維護社會公眾對專利公示的閤理信賴利益。具體到本案,涉案專利的“可拆裝”包含“可拆卸”和“可安裝”兩個功能。而被訴侵權的安裝擋闆安裝到空調主機之後,一旦拆卸卡爪就無法正常使用,不具有“可拆卸”的功能。雖然涉案專利說明書並不支持“可拆卸”的功能性技術特徵。但由於專利權人在撰寫專利權利要求時,明確增加瞭“可拆卸”的功能,客觀上縮小瞭專利保護範圍。按照捐獻原則,在侵權案件中,專利權人不能再隨意將已經捐獻給公眾的技術方案再納入專利保護範圍。
三、專利得以有效保護的基礎是提高專利撰寫水平
我國專利製度建立之初,考慮到專利人纔短缺,專利撰寫水平不高,司法實踐曾采用多餘指定、變劣技術等方法擴大等同原則的適用範圍,加大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力度。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專利人纔快速增長,專利撰寫水平也有較大提升,法院保護的重心已經轉移到受到專利公示約束的社會公眾。等同原則受禁止反悔原則、捐獻原則等約束,適用範圍受到嚴格的限製。因此,專利權人必須提高專利撰寫水平,為日後尋求法律保護打牢基礎。具體到本案,對專利撰寫有兩個啓示:一是要盡量選用精準的措辭,明確專利技術需要保護的創新點,確立盡可能寬的保護範圍。涉案專利的主題名稱如果確定為“可以獨立加工的空調室內機管路安裝擋闆”,似乎更符閤發明創造的本意,保護範圍也會更大;二是在撰寫專利時,不能受産品設計的影響。撰寫專利往往會參照産品設計思路,由於涉案專利産品可以拆裝,因此在撰寫權利要求時不免會受到影響。有經驗的專利撰寫人會自覺剋服産品設計的影響,考慮到各種可能的設計思路,形成最大的專利保護範圍。(嶽利浩 作者單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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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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