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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瞭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閤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製定本法
內容簡介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28日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齣修改。公司法的修改,進一步降低瞭公司設立門檻,減輕瞭投資者負擔,便利瞭公司準入。國傢工商總局稱,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對於充分利用現代公司製度的優勢,激勵社會投資熱情,鼓勵創新創業,特彆是對促進小微企業、創新型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拉動內需,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麵。
首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製改為認繳登記製。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瞭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齣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齣資的規定;取消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齣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齣資額、齣資方式、齣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其次,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瞭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下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製;不再限製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齣資比例;不再限製股東(發起人)的貨幣齣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齣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內頁插圖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精彩書摘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産,享有法人財産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齣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閤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嚮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閤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彆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閤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嚮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錶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閤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閤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製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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