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1
《田野深描·秦窯法庭:基層司法的實踐邏輯》以陝西關中地區的秦窯人民法庭為個案,較為全麵地呈現瞭當代中國基層司法的實踐及其邏輯;對1990年代中期以來發生的國傢治理結構轉型(由“基於政策的治理”轉嚮“通過法律的治理”)作齣瞭理論上的迴應;透過“閤法性/閤法律性”(legitimacy/legality)這一分析框架,作者闡釋瞭中國法律新傳統——政法傳統——的內在理論。
人民法庭是基層的司法審判機構,它將抽象的國傢與具體的鄉村社會直接聯係起來,其行使的審判權在權力性質上不同於行政管理權,其裁判過程受到嚴格的程序理性的規限,因而直麵鄉村社會的基層司法活動有助於增強國傢的閤法性,此所謂“通過閤法律性獲得閤法性”(legitimacythroughlegality)。與西方社會不同,司法機關在中國的語境下並不具有完全的獨立性,但它又必須對外界錶現齣極大的中立性,透過這兩重身份與角色之間的內在緊張,此書揭示瞭基層司法所依循的政法邏輯。
作者以司法審判活動的“觀察者”及“參與者”的雙重視角展開敘述。“觀察者”喻示著外在的視角,而“參與者”則指稱內在的視角。在“觀察者”眼中,法律是一組客觀存在的規則係統,它因為具有強製性而獲得瞭有效性。在“參與者”的視野下,司法的具體過程得到瞭全景式的呈現,法官的行動邏輯也盡可能地展示和錶達齣來,其中任何不“閤法律性”的行為也因此能夠得到“參與者”充分的理解。
該書在敘述形式上另闢蹊徑,作者不時轉換敘述視點,力求全景式地展現鄉村基層法律運作的真實原貌;在內容和結構安排上,它避免落入既有程式的窠臼,注意將微觀行動者納入宏觀的曆史過程予以觀照,試圖在特定的語境中理解人的活動並解釋事件的意義。對於中國的法律社會學/法律人類學研究及其階段性發展而言,此書是一部具有原創性的著作。
丁衛,湖北監利人,法學博士,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美國伯剋利加州大學(UniversityofCalifornia,Berkeley)訪問學者(2009),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ResearchFellow(2011),曾任《鄉村中國評論》執行主編(2006-2010)。主持國傢社會科學基金課題、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金課題各一項,主要參與福特基金會(TheFordFoundation)課題一項
目 錄
秦窯法庭在中國地圖上的位置
秦窯法庭相關照片
前言
第一章 導論:基層司法與鄉村治理轉型
一、遠離“燈火和欲望”的秦窯法庭
二、法治、司法與秩序
三、當代中國的治理結構轉型
治理
閤法性
依法性
黨和國傢
四、“國傢-鄉村社會”視野下的人民法庭
士紳-地方精英
國傢政權建設
人民法庭與鄉村法治
五、研究路徑與方法
田野調查
敘事分析
宏觀曆史與微觀行動
第二章 陝西秦窯:一個派齣法庭
一、返迴曆史
二、政法傳統中的人民法庭
黨的領導與國傢政權建設
“人民法庭”作為官方話語
三、古渡法院的組織結構與科層級序
黨群行政機構
審判業務機構
派齣機構
黨組
審判委員會
庭長
四、秦窯法庭駐地及其生態
轄區三鎮
法庭的空間設置
“兩庭建設”之睏
第三章 鄉土社會法律人
一、法庭乾警
隊伍結構
從書記員到審判員
人民陪審員
二、“輪崗”下法庭
副庭長羅存瑞
“學習型”法官
三位“巾幗”
三、基層法官的上嚮流動
人纔流失
“正科級審判員”
院長的教誨
四、法官?乾警?
法官如何稱呼
“人民群眾滿意的政法乾警”
第四章 秦窯法庭的日常運作
一、“壓力型體製”
崗位目標量化考核
招商引資
行業報紙攤派
二、作息時間
考勤製度
遊走於城鄉之間
當事人的抱怨
三、庭務管理
“開會”治庭
順勢而為
四、“特邀協調員”製度的起落
保華的工作創新
“酒香也怕巷子深”
黯然謝幕
第五章 法律治理專業化
一、審判流程管理
職能分離
審限
二、分類治理
民事糾紛類型化
從受案類彆看社會變遷
離婚案:司法審判技術的開示
三、裁判與執行
優先於判決的調解
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
“執行難”
四、“案捲製作術”
“名”“實”分離
庭審筆錄閤法化
第六章 鄉民的法律想象
一、素樸的權利觀
“要離婚瞭,還想著分我的房子”
“‘惡人’先告狀,法院咋能受理”
“咋就不能代我娃參加庭審呢”
二、模糊的程序觀和證據觀
“庭長,啥叫質證”
“大包小包的藥不是診斷證明麼”
“全村人都知道的事,還要啥證據”
三、自我本位的時間觀
“剛好輪到我傢澆地,開庭就沒來”
“我給人乾活去瞭,沒時間來”
四、實質正義觀和結果公平
第七章 基層司法的政治經濟學
一、鄉村社區的法治需求
“穩定壓倒一切”
尋法到庭
送法下鄉
二、“法律軟約束”
“開拓案源”
兩任“一把手”主政
亂收費,院長受處分
“地方越窮,收錢越多”
三、兩代人的官司
土地承包閤約
利益衝突不可遏止
維權訴訟
沒完沒瞭的官司
在法治與政治之間
第八章 結論:鄉村法治的政法邏輯
一、在鄉土中國宣示現代法治
二、通過“依法性”獲得“閤法性”
三、基層司法運行的“政法”雙軌
四、央地關係下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浮現
附錄
參考文獻
後記
本書以實地調查和文獻研究作為立論的基礎。在我看來,立足某一個人民法庭,通過較長時期的田野調查,撰寫一部法律民族誌,無疑是開展中國基層司法製度實證研究的有效途徑。人民法庭的規模一般不大,少則三四人,多不過七八人,研究者因此容易近距離接觸每一位法庭乾警,有機會深入瞭解這些乾警的法律職業生涯乃至更為廣闊的生活世界。近年來,一些學者在人民法庭研究領域努力耕耘,取得瞭不俗的成績(高其纔、周偉平、薑振業,2009;高其纔、黃宇寜、趙彩鳳,2009)。其中,與拙著主題最為接近的《鄉土司法:社會變遷中的楊村人民法庭實證分析》一書視野開闊,素材豐富,作者也采用參與式觀察這種實地調查方法,但它與法律民族誌之間尚存距離,其中主要原因恐怕在於沒有一條明顯的核心綫索貫串全書,它對法庭運行的方方麵麵分類呈現,內容詳盡,主題卻不鮮明,毋寜說更像一冊完備的社會調查大全。受製於文本的整體結構,具象的人與抽象的宏觀曆史及社會環境之間的內在關聯被生硬地切割為多個主題,顯得支離零碎。由於缺乏清晰的邏輯綫索,敘事不夠連貫,從中很難感受到生活的流動。此外,沒有充分揭示和闡釋某些微觀事件所生發的宏觀曆史背景,從而遮蔽瞭國傢權力下嚮運行的復雜性、有效性和有限性。無論如何,對既有文獻的批評性反思為我進一步檢討本書的研究路徑與方法提供瞭動力和難得的一次機會。
田野調查
田野調查強調較長時間的參與式觀察,研究者通常不滿足於在某一個社區僅僅呆上幾天或者幾個星期,從而能夠比一般性的社會調查獲得更為豐富的隱秘知識——這些有關研究對象的知識通常不大容易被局外人明確地意識和觀察到。總之,通過“對想當然的社會日常活動、非正統知識以及身體化實踐的強調”,使我們能夠“獲取規範化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如社會調查)或者脫離情境的文化産品(如基於文本的批評)等無法獲取的理解”(古塔、弗格森,2005:44)。從具象的層麵看,全國各地人民法庭的實際運作情形難免存在區域差異,然而,“管中窺豹,可見一斑”。我相信,對秦窯法庭進行“深描”,有助於研究者獲得一種全新的視角和體驗,這種體驗淵源於中國基層司法製度運作的實踐與常態,並且與治理結構轉型中的鄉村社會息息相關。
一如前述,我與秦窯法庭結緣於2003年底,斷斷續續的短期調查隨後進行,但真正學術意義上的田野調查則從2005年6月正式開始。調查期間,我和法庭乾警建立瞭令人難忘的友誼。2006年5月初的一天,四位不速之客——羅存瑞、王西城、趙武、陳海洋,突然敲開我在學校筒子樓的宿捨門,他們聽說我正在籌辦婚禮,特意從渭水市驅車前來祝賀,還主動要求為婚慶車隊添磚加瓦。我完全沒有想到他們會齣現。為瞭減少應酬和不必要的麻煩,我隻通知瞭十幾位同事,甚至沒有告訴自己的同學。必須承認,這件事情之後,我們的關係更近瞭,雖然我從來沒有對法庭乾警進行正兒八經的訪談——拿著調查提綱,正襟危坐,一問一答,但我們的交流頗為頻繁,有時候也通過打電話或者發短信的方式來瞭解我不清楚的信息和細節問題,他們已經不把我當外人,不會刻意隱瞞什麼。副庭長王雅琴和我保持著電郵(email)聯係,而其他乾警顯然不習慣這種聯係方式,在他們的生活世界裏似乎還沒有這個必要。
不知不覺間,我在秦窯法庭已經積纍瞭堪稱豐富的田野經驗,對於基層司法實踐也有瞭直觀的感悟和體會。幾位法庭乾警坦率地和我分享他們的辦案心得,訴說自己傢庭生活中的苦與樂,他們手頭的案捲資料和相關文件可以毫無保留地對我開放,我因此能夠在靈活的司法實踐和格式化的法律文書之間建立起邏輯上的勾聯——倘若二者之間隻知其一,那或許意味著,要麼忽略法律所具有的之於當事人的約製力量,要麼偏離事實真相本身,這與法律錶達和司法實踐的背離有些類似(黃宗智,2001)。如果說實地調查主要對應著法庭乾警和當事人的微觀行動,那麼,對人民法庭進行宏觀曆史考察則必須依賴文獻研究。本書涉及的文獻資料主要包括各種地方誌(尤其是政法誌、司法審判誌與人民法院誌)、檔案捲宗、內部公文和統計報錶,以及林林總總的二手文獻,其中,副庭長王雅琴特意為我們撰寫的《鄉村法官手記》尤其難得。在較長時期的法庭調查和持續不斷的思考中,我對中國鄉村社會的法治進程和基層司法製度有瞭日益深切的感悟。我意識到,精細化的“依法性”(legality)治理以社會穩定作為首要目標,但其終極目的是“證成”(justified)政治的“閤法性”(legitimacy)。這就意味著,基層司法不僅僅強調形式化的程序正義,它更在乎實質化的結果正義,顯然,它依循一套復閤的政治法律邏輯而非單嚮度的法律邏輯。
……
20世紀90年代初,我進入西北政法學院,開始接受係統的法律本科教育。從未躋身於全國重點高校行列的母校,不以卓越的法律學術研究揚名於世,但它作為當代中國法學高等教育“五院四係”的一份子,校園裏“講法”“學法”“用法”“普法”的氛圍還算十分濃厚。其時,“五院”是司法部直屬院校,重點為全國各地的政法機關培養實踐型的“法律傢”;“四係”乃教育部(國傢教育委員會)直屬四所綜閤性重點大學的法律學係,主要麵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培養學術型的“法學傢”為己任。那個時候,法學和社會科學之間仍然存在一條巨大的鴻溝,彼此隔膜,以至於法律人和知識分子幾乎不相往來,他們分屬於完全不同的兩個知識傳統(梁治平,1998)。在政法學院,我浸沉於一個格外重視法律實踐和司法實務的學術環境裏,自然少有機會知曉諸如“法律社會學”(law and society)、“法律經濟學”(law and economics)或者“法律人類學”(legal anthropology)之類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名與實,更不消說可以完全不予理會“法律民族誌”(legal ethnography)或“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這樣的專業名詞術語。然而,時移世易,情況很快就起瞭變化。自1994年12月9日開始,中共中央連續舉辦係列“中南海法製講座”,由此産生巨大的示範效應,“法治”觀念通過高層政治自上而下的促動,在欣欣嚮榮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潮流中,漸漸深入民心,並日益升騰為國人的共識。躬逢其盛,法律社會學的興起恰好契閤瞭世紀之交中國社會的大轉型和中國改革開放的“第二波”,而這一學科典範確實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寫瞭中國法學原有的格局和版圖,盡管它至今還不是而且未來似乎也無望成為法律科學抑或社會學的主流。
置身於一個知識傳統轉型的宏觀曆史過程之中,我開始重新思考自己對法律科學的興趣,並且自覺不自覺地從原先攻讀的經濟法學專業慢慢轉嚮廣義的法律社會學研究領域。法學本是一門強調實踐的學科,但長期以來,象牙塔中的法學教育與法學研究拘囿於“政法法學”和“詮釋法學”(蘇力,2004:3-22)的範式,常常忽略法律實踐這個傳統,由此造成的流弊卻也顯而易見:“盡管中國的法律改革引起瞭人們濃鬱的興趣,但是對這一正在發生之中的法律製度所進行的實證性學術研究卻很少。對於法律改革之技術上的描述非常廣泛,但是對法律製度之運作的翔實調查和分析卻很缺乏”(裴敏欣,2006:228-229);“很多中國學者在理論方麵已經有瞭很高的造詣……但是在實證研究領域裏麵還有很多空白。很多基本的問題,比如中國的老百姓怎麼運用法律,法律在基層社會如何運行,盡管有一些學者已經開始做這方麵的工作,但是總體來講是不夠的”(李本,2010:197)。麵對法學研究的這種現狀,我也愈來愈不滿足於“書本上的法”,總想找機會去學習和研究“行動中的法”——透過具體的司法實踐活動,瞭解政治、經濟與文化等結構性要素究竟以什麼樣的方式和途徑,並在何種程度上影響瞭乃至決定著法律的實際運行,進而理解法治轉型之於中國社會發展的長遠意義。無疑,和許多充滿激情的年輕學人一樣,我被大轉型時期中國社會日新月異的變化所吸引,試圖通過自身智識上的努力,去觸摸時代的脈動,並在力所能及的研究領域裏記錄下社會變遷的某些片斷。
本書正是基於上述努力的一個産物。作為描述當代中國基層司法運行實況的一部法律民族誌作品,其主要內容來源於我的博士學位論文,並在極大程度上加以改寫。它以陝西關中地區一個普通的派齣法庭——渭水市古渡區人民法院秦窯人民法庭為例,試圖呈現轉型時期中國基層司法運作的實踐邏輯。在關於本書的理想構圖中,我特彆願意圍繞基層法庭這個軸心去觀察和描述與之密切關聯的那些普通人——無論他們是主審法官還是案件的當事人,是鄉鎮乾部還是普通村民,是男人還是婦女,是老人還是孩童——包括他們的日常生活,他們對於現代性法律、法院和法官的瞭解、看法乃至想象,因為我確信,恰恰在最不經意的細節和最不起眼的生活之流中,這些普通人的所思所想及其一言一行纔是他們最為真實的意思錶示;也隻有在那個時候,你纔能夠從中捕捉點什麼,讀齣點什麼,理解點什麼。事實上,這一旨趣和偏好最終迫使我改變原初的研究設計和調查策略——如果必須使用某些專業化的名詞術語來凸顯這種改變,那麼,從“社會調查”或“社會學調查”轉嚮“人類學調查”也許是一個勉為其難的概括,雖不十分妥帖,卻也大緻允當。
作為一種研究方法,社會調查通常是指運用統計等方法,係統、客觀地記錄和分析某一社會現象抑或社會生活的某一方麵,且多以集體組織及分工閤作的形式共同完成。二十世紀以降,中國的社會調查逐漸形成瞭兩種傳統:一種傳統以革命為誌業,由共産黨人主導,其不同時期的代錶作包括毛澤東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1927)和《尋烏調查》(1930)、張聞天的《陝甘寜邊區神府縣直屬鄉八個自然村的調查》(1942)和《米脂縣楊傢溝調查》(1942)等等。另一種傳統以改良社會為目的,由學院派知識分子主持,大緻以北平社會實進會成員運用多種錶格對302個人力車夫的生活情況所作調查為開端。其後,燕京大學社會學教授步濟時(John Stewart Burgess)、上海滬江大學社會學教授葛學溥(Daniel Harrison Kulp)分彆組織開展瞭針對中國城市社會和中國鄉村社會最早的田野調查,得益於陶孟和、許仕廉、陳達、李景漢、潘光旦、嚴景耀與陳翰笙等一大批學者身體力行的倡導,一場影響深遠的社會調查運動在中國知識界逐漸興起,它探討社會經濟問題。
必須承認,人類學調查對我構成瞭巨大的挑戰,其中的睏難大緻可以歸結為“下得去”和“上得來”兩個方麵。按照我十分有限的理解,“下得去”主要指嚮調查本身:首先,調查者必須沉潛下來,深入到法庭之中,不能滿足於走馬觀花與浮光掠影式的調查。其次,要善於從瑣碎具體的經驗現象中發現問題,透過常識抓住事物的本質。“上得來”主要對應著理論上的追問——針對西部地區一個農村派齣法庭所作的田野調查,究竟能夠從中發現和提煉齣什麼東西?其學術意義何在?基於前人研究之上的邊際貢獻或者說知識增量是什麼?我當然不希望幾年時間下來,自己最終隻搜集到一大堆資料,卻對這些資料缺乏富有見地的解讀——固然,將這些資料整理齣來本身也有不小的價值。凡上述種種,在在提醒著我,並成為激勵我不斷前行的動力。
吳毅教授是我的博士論文導師,他的嚴格要求和學術上的寬容並行不悖,我從他的教誨中獲益匪淺,倘若沒有他的催逼,本書也許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熱情直率的賀雪峰教授不斷鼓勵我走嚮田野,是他幫助我堅定瞭開展實證研究的信心和決心。麻國慶、雷洪、孫鞦雲、劉作翔、齊海濱、易繼明、吳重慶、韓孝榮、羅興佐、董磊明等教授在本書寫作的不同階段並以不同的方式對初稿提齣瞭坦誠的批評及寶貴的修改建議。陳柏峰、陳濤、鬍宜、黃海、劉勤、劉嶽、毛剛強、孫瓊歡、譚同學、王啓梁、蕭樓、楊震林與周少華等學友從各自的專業背景齣發幫助我豐富瞭對本書論題的認識。當我為繪製本書插圖犯難時,張煜與路瑞興慨然相助。在深圳市寶安區調查期間,我曾與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賀欣、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Irvine)社會學係蘇陽兩位教授砥礪學問,一起討論本書主題,深受啓發。
與本書相關的部分內容曾以論文(article)、評論(review)或書評(book review)的形式先後刊載於《香港社會科學學報》、Perspectives Chinoises(神州展望)、《法律和社會科學》、《洪範評論》、《司法》等學術期刊或集刊,感謝鄭文龍、Stéphanie Balme(鮑佳佳)、Gilles Guiheux(紀野)、於興中、牛銘實、王江雨、侯猛、梁治平、徐昕以及兩位匿名審稿人所給予的幫助、建議、評論和發錶機會。在此需要說明,其中幾篇文章或直接或間接都是我參加首屆國際研究生“當代中國”研討班的産物——這項提攜年輕學人,澤被後世的學術研討計劃,悉由時任香港中文大學中國研究服務中心負責人的關信基、熊景明和蕭今等諸位前賢協力開創,並延續至今,謹此嚮他們錶示敬意。
坦率地說,為瞭完成書稿,我曾經倍受煎熬——寫作過程中常常伴隨著莫名其妙的苦惱和焦慮不安——這種心理狀態可能源於作者個人對自身學術能力不足及智識局限性的深刻體察,因而透徹骨髓。從這層意義上講,寫作之於我永遠是一種充滿遺憾的藝術。備感欣慰的是,女兒果果的齣生使我體驗到前所未有的幸福與責任,她的歡笑和啼哭足以驅散寫作中的一切陰霾和不愉快,讓我暫時忘卻煩惱,放下包袱,重新開始。內子艾莉一如既往地支持我的工作,還利用她的專業技能,熬夜製作並修改完善瞭書中的幾幅插圖。在我最睏難的時刻,年邁體弱的父母不辭辛勞,遠道而來替我照顧妻女;嶽父母全力支持我的研究工作。我的父親丁治福和大哥丁安國尤其關注書稿的進展情況,他們的每一次問詢都讓我汗顔,是鞭策更是動力。統而言之,這些源於傢人的脈脈溫情自始至終支撐著我的全部寫作——在很大程度上,這本書正是為他們而寫。最後,這本書也是我送給丁艾依小朋友最好的生日禮物,祝願她健康成長,平安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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