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審判是訴訟的最後一個環節,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綫。刑事審判生殺予奪,事關公民的名譽、財産、自由乃至生命,事關國傢安全和社會穩定,堅持依法公正審判,防止發生冤假錯案,是我們必須堅守的底綫。習近平總書記指示我們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群眾感情、損害群眾利益”。周強院長要求各級法院緊緊圍繞這個目標,發揚優良傳統,勇於改革創新,牢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刑事法官有責任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審理每一個刑事案件,及時準確查明事實,正確應用法律,依法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確保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事實、法律和時間的檢驗。
內容簡介
長期以來,各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宣告無罪案件的審判工作,並注意積纍經驗、總結教訓,用於指導審判實踐。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開展瞭對宣告無罪案件的專項調查工作,摸清瞭這類案件的基本情況,發現瞭不少問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將《宣告無罪案件問題研究》作為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分析重大課題。這是人民法院有史以來第1次針對宣告無罪案件開展的大規模調查研究活動。課題組立足所掌握的全國法院係統宣告無罪案件統計數據信息和3000餘例宣告無罪案件,認真梳理瞭宣告無罪案件的審理特點,深入分析瞭無罪案件的形成原因,比較全麵地探討瞭宣告無罪案件審理工作中麵臨的睏難和存在的問題,並提齣瞭很多有價值的對策建議。事後,課題組又從數以韆計的宣告無罪案件中精選齣102個具有典型意義和參考價值的鮮活案例,邀請相關案件的審判人員進行現場說法式的提煉和評析。為瞭使調研報告和典型案例反映齣來的問題和思考發揮啓迪思想、指導工作的社會價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輯瞭《宣告無罪實務指南與案例精析》一書。
目錄
錯案防範與司法問責芻議
關於宣告無罪的調查研究報告
一、人民法院審理宣告無罪案件的特點分析
二、人民法院宣告無罪案件的因素分析
三、人民法院審理宣告無罪案件的睏境分析
四、完善無罪案件審理工作的思路與對策
公訴篇
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汪玉鳳投放危險物質案
徐東林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案
蔣正曆交通肇事案
宋保華交通肇事案
張強、陸國民非法製造爆炸物案
王武群等非法製造爆炸物案
陳科雲等爆炸案
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案件
張長新、李阿寜等非法經營案
溫樹強等非法經營案
俞傢貴、汪可時銷售僞劣産品案
譚誌英銷售僞劣産品案
王岩等偷稅案
藍亞傢電科技有限公司等閤同詐騙、票據詐騙案
大連益發實業集團公司等閤同詐騙案
黃新閤同詐騙案
劉俊破壞生産經營案
北京鑫遂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等虛報注冊資本、虛假齣資、
抽逃齣資案
侵犯人身民主權利案件
晏朋榮故意殺人、搶劫案
廖秀成故意殺人案
王耿社過失緻人死亡案
鮑遠生故意殺人案
曾誌輝故意殺人案
趙作海故意殺人案
佘祥林故意殺人案
硃宇龍故意殺人案
張輝、張高平強奸案
黃聖福強奸案
鬍忠元強奸案
楊井庫強奸案
於勇強奸案
郝欣非法侵入住宅案
宋飛、徐鞦明故意傷害案
薛立洋故意傷害案
馮艷故意傷害案
蘇改清誣告陷害案
邢萬海拐賣兒童案
李文彧非法拘禁案
王奎、曾小紅非法拘禁案
侵犯財産案件
魏寶印詐騙案
黃明新等詐騙案
張來平搶劫、詐騙案
王歧潛等搶劫案
楊明銀搶劫案
雷三成、肖通炳搶奪案
吳炳林、潘希文等敲詐勒索案
謝三敲詐勒索案
滕彩榮盜竊案
李學水故意毀壞財物案
勵曉健職務侵占案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
鳳運明尋釁滋事案
張林容留賣淫案
何忠玉運輸毒品案
吳偉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鞠耀軍、黃美銀濫伐林木案
徐靜窩藏案
索南昂江、智美妨害公務案
吳強等盜竊案
吳青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劉明濤醫療事故案
被告人戴悅君私藏彈藥案
張卓非法采礦案
王全興非法采伐國傢重點保護植物案
狄柏雷等故意殺人、聚眾鬥毆、窩藏案
貪汙賄賂案件
王敏奇受賄案
林蓮秀受賄案
萬寶玲受賄案
黃朝國受賄案
鬍平春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案
鄒威武利用影響力受賄案
曾慶梅挪用公款案
陳學平挪用公款案
王德福貪汙、挪用公款案
鄧偉龍挪用公款、貪汙案
陳傢豪貪汙案
陳雪貪汙罪案
劉誌讀、劉新青貪汙案
瀆職案件
劉成濫用職權案
姚立塔玩忽職守案
杜勤私放在押人員案
李德明玩忽職守案
常××等失職緻使在押人員脫逃案
帥雲洪濫用職權案
其他類案件
陳寶森過失損壞軍事通信案
秦梅群僞造武裝部隊印章案
自訴篇
侵犯人身民主權利案件
謝某龍、李某重婚案
楊某某重婚案
韓百紅虐待、遺棄案
廖益斌遺棄案
劉某梅誹謗案
湯海若誹謗案
蔣仲和故意傷害案
餘大芬故意傷害案
劉啓、巴詰富故意傷害案
孫英侮辱案
陳德東侮辱案
陳海欽等非法侵入住宅案
李紹林、黃永清非法侵入住宅案
丁小紅過失緻人死亡案
侵犯財産和其他案件
陳麗婷侵占案
吳道龍侵占案
李斌詐騙案
王錦超非法行醫案
相關規定
《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製的
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
若乾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
若乾問題的規定〉的指導意見》
精彩書摘
《宣告無罪實務指南與案例精析》: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第4款規定,有第1款之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對被告人王岩等人行為不應再追究刑事責任。一審法院根據舊法,對被告人判處瞭相應刑罰。一審宣判後二審審結前,法律發生瞭變更。根據我國《刑法》第12條所確立的從舊兼從輕原則,一審所作判決仍未生效,二審法庭根據新的規定,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作瞭無罪處理。二審的處理結果,無太大爭議。具體到該案中,要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第4款的立法根據和適用規則。
一、逃稅案件責任阻卻事由的立法根據
逃稅罪規定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是對稅收徵管秩序的破壞。稅收是保障國傢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於逃稅行為的處理,刑法要做到有進有齣。對於被稅收部門多次處理的逃稅人,要嚴厲打擊;對於在經營活動中為瞭增加企業收益而逃稅的“初犯”,要以挽迴國傢稅收收入為重點,如果行為人在接到行政處罰後積極繳納稅款和滯納金,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入罪門檻過低、刑罰設置過於嚴厲,不利於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另一方麵,對於頻繁逃稅的納稅人,若入罪門檻過高、刑罰設置過於寬鬆,也不利於保障國傢稅收。基於以上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瞭但書條款,納稅人若通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等方式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逃稅受過刑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阻卻事由的適用
(一)納稅人補繳應納受稅款的時限
關於補繳的時限,主要包括稅務機關規定的補繳期限、司法機關追究逃稅罪的期限。一般來說,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應納稅款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在司法機關對納稅人刑事立案後,納稅人補繳應納稅款的,雖可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但不必然導緻納稅人刑事責任的阻卻。有爭議的是超齣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在司法機關追究之前補繳應納稅款的,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有觀點認為,“隻有當行為人超過瞭稅務機關的規定期限而不接受處理,司法機關纔能追究刑事責任”。①筆者認為,超齣稅務機關規定的補繳期限,但在司法機關追究之前補繳稅款的,不應追究刑事責任。首先,《刑法》第201條第4款並未要求“補繳應納稅款”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補繳期限內;其次,是否超齣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是納稅人是否違反行政法的問題,並不一定導緻刑事問責;最後,從逃稅罪的立法本意看,在保證國傢稅收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對於逃稅的“初犯”,法網要適度收縮,體現刑法的謙抑性,避免對經濟的正常運轉造成不利影響。具體到本案中,王岩等人在稅務機關作齣行政處罰決定後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前補繳瞭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無論被告人補繳稅款的時間是否超齣瞭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不影響阻卻事由的成立。(二)稅務機關行政處理的方式《刑法》第201條第4款規定的阻卻情形是,“經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納稅人接受行政處罰是實踐中較為頻繁的做法。但不可否認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可能齣現未齣具書麵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甚至稅務機關隻是通過工作人員打電話等方式通知繳納稅款,而未下達正式的追繳通知。需要說明的是,阻卻事由的成立,側重於被告人是否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隻要納稅人補繳應納稅款和保證金,便可視為其已受行政處罰。稅務機關是否正式下達瞭追繳通知,是否作齣行政處罰,作齣的行政處罰的形式是否正式等,不影響阻卻事由的成立。本案中,北京市石景山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於2007年1月5日作齣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為正式的行政處罰。王岩等人已通過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的方式接受行政處罰,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三)納稅人自行補繳稅款的處理實踐中,納稅人逃稅後可能因為各方麵的原因,自行補繳瞭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納稅人之前的逃稅行為可能符閤《刑法》第201條第1款的規定。從文義解釋角度,稅務機關尚未介入,不能根據第4款的規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
前言/序言
談談人民法院“宣告無罪難”
鬍雲騰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研究室主任,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在司法活動中,立案難、申訴難和執行難長期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和廣泛關注。但就人民法院工作而言,還有一個長期睏擾人民法院的難題沒有受到社會上應有的重視,這就是“宣告無罪難”。結果便齣現:一些應當及時宣告無罪的案件,往往要拖上三年五載後纔宣告;一些本該人民法院依職權明確宣告無罪的案件,卻要通過苦口婆心地動員有關部門撤訴的形式;一些第一審程序就該宣告無罪的案件,往往要通過矛盾上交的形式,推給二審法院去宣告;一些本該由下級法院在正常程序中宣告無罪的案件,卻要通過層層請示上級法院後纔予宣告;一些本該由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就能宣告無罪的案件,卻要通過與許多部門溝通協調達成共識後纔予宣告;還有一些本該在兩審終審程序中就要宣告無罪的案件,卻因種種原因未依法宣告,導緻無罪案件變成有罪案件進入執行程序。而後,有的經當事人長期申訴,有的因案件事實發生變數,有的經有關部門主動發現,在若乾年後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被動地宣告無罪,導緻司法正義姍姍來遲,等等。凡此種種做法,不僅嚴重危害司法公正和公信,侵犯相關當事人的閤法權益,而且讓局外人很難理解。
黑格爾曾經說過一句名言,凡是現實的都是閤理的,凡是閤理的都是現實的。前句話說明任何自然與社會現象包括荒謬的現象必然有其現實存在的依據,後句話揭示瞭任何符閤生存條件和發展規律的事物必然會成為現實的。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裁判活動之所以齣現瞭上述諸多奇怪現象,也是有其復雜的社會原因:一是思想認識偏頗。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後,隻能作齣三種之一的裁判:“一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齣有罪判決;二是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齣無罪判決;三是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齣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宣告有罪是閤法、正常的,宣告無罪也是閤法、正常的,都是依法辦事的正常現象。遺憾的是,有的同誌就不這麼看,總以為人民法院宣告有罪是正常的,宣告無罪則是不正常的,結果便齣現瞭對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案件橫加指責、乾涉的不正常現象。這種對法院裁判結果認識上的片麵性,是導緻人民法院宣告無罪難的重要社會原因。二是有關部門不樂意。一個刑事案件,經過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以後,如果被法院宣告無罪,有關方麵就覺得自己韆辛萬苦辦的案子白忙活瞭,心裏自然會産生不痛快的情緒,這也是人之常情。為瞭照顧有關方麵的麵子或情緒,一些法院對宣告無罪就畏首畏尾瞭。三是被害人不答應。人民法院宣告無罪難,在有具體被告人的案件中錶現得尤為突齣。在受到犯罪嚴重侵害的被害人看來,一個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以後,本來以為冤有頭、債有主瞭,就等著法院為其申冤報仇瞭。結果等來的卻是法院宣告被告人無罪,被害人頓時就覺得自己受到的傷害沒人埋單瞭,錯以為法院放縱瞭壞人。結果便是,針對法院或法官的威脅、阻撓、鬧訪行為接連實施,弄得法院不敢依法宣告無罪。四是考評機製不科學,有的辦案機關把被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案件,不分青紅皂白地作為錯案對待,甚至以此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導緻有關辦案人員齣於利害關係考慮,違法乾涉人民法院宣告無罪。五是社會輿論不服氣。有的案件還沒有進入審判程序,洶湧的社會輿論就給被告人定罪量刑瞭,如果被告人確實無罪法院還敢頂,如果被告人是存疑無罪,法院就膽怯瞭,從而屈從瞭輿論審判。最後,法院領導不擔當。我們發現,一些無罪案件,閤議庭的意見往往是堅持宣告無罪的,但由於宣告無罪案件會給法院帶來諸多睏擾和麻煩,導緻一些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或領導顧慮重重,在應當嚴格司法的關鍵時刻失去瞭敢於擔當的精神,甚至齣於“寜可委屈一個人、不願得罪一群人”或“寜可判有罪保險、不可判無罪冒險”的錯誤心理,違心地宣告被告人有罪,等等。我想,如果讀者諸君知道瞭人民法院對一個刑事案件宣告無罪有這麼多難處,您大概就不會感到奇怪瞭吧。
認真分析人民法院宣告無罪難的各種原因,最大的癥結是嚴格、公正司法的職責要求沒有執行到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司法理念沒有樹立到位,對冤假錯案的嚴重危害沒有認識到位,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敢於擔當的精神沒有堅守到位。因此,必須從嚴格、公正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權,強化審判獨立和司法敢於擔當等角度,有效破解人民法院宣告無罪難。
一要樹立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宣告有罪是嚴格、公正司法、對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宣告無罪也是嚴格、公正司法的理念。從打擊犯罪的角度看,我們也希望公訴案件的質量越高越好,起訴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被宣告無罪的越少越好。但是,事實往往不以人的主觀願望為轉移,偵查活動、公訴活動都是人類進行的社會活動,像人類進行的其他活動一樣,也可能辦錯案,做無用功,把無罪的人當有罪的人來追究。而這正需要人民法院發揮審判把關作用,把偵查或起訴階段存在的問題解決掉。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對不構成犯罪或者不能認定有罪的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正是嚴格、公正司法,忠於憲法和法律,對人民負責的體現,也是對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加以製約和負責任的體現,不應當有任何的不正常感和不理直氣壯感。
二要重視發揮公訴程序的審查把關功能。當今世界的公訴製度,有英美法係國傢實行的起訴酌定主義和大陸法係國傢的起訴必定主義之分。前者以美國為代錶,檢察官可以像民事案件的原告一樣,自由起訴被告人的罪名和罪行,基本上不對法院的定罪量刑把關,因而在實踐中常常見到檢察官起訴一個被告人犯下十幾種甚至幾十種罪行的案件。但是法院最終可能隻認定其中的幾種罪行甚至一種罪行。對此,檢察官和社會公眾不會感到任何有什麼意外或不正常之處,因為起訴畢竟是起訴,是否定罪量刑完全由法院說瞭算。後者以日本為代錶,檢察官對起訴的罪行十分慎重並為法院嚴格把關,所以長期以來,日本檢察官起訴罪行的定罪率一直保持在99.5%以上,接近24K金的成色。我國的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又是法律監督機關,不僅肩負代錶國傢追訴犯罪的職責,而且負有代錶國傢公正司法、確保無罪的人不受追究的職責。因此,我國的司法製度性質決定瞭檢察機關不能學習英美法係國傢的起訴酌定主義,必須藉鑒大陸法係國傢特彆是日本的起訴必定主義,在審查案件、提起公訴時嚴格把住關口,盡可能不讓無罪案件進入審判程序,這既是檢察機關的職責所係,也是防範無罪案件的治本之道。
三要對不能定罪的案件敢於和善於宣告無罪。在司法實踐中,隻要發現瞭不能定罪的案件,不論是一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抑或是再審法院,都應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啓動並運用法律程序及時宣告無罪,不得拖延。所謂敢於宣告無罪,是要求人民法院發現案件不能定罪後,應當敢於負責、敢於擔當,勇於排除來自各個方麵的乾擾,不推諉、不磨蹭、不上交,切實履行審判職責,不把宣告無罪的任務推給上級法院或後來的審判程序。所謂善於宣告無罪,是要求對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後可能麵臨的問題,要有清醒的認識,並針對具體情況和阻力,認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國傢賠償工作、解釋說服工作和其他善後工作,不能簡單地一判瞭之。要相信,隻要我們工作做到位瞭,人民群眾是講理的,有關部門是懂法的,社會各界是認同的,他們會像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一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無罪。
四要特彆重視裁判文書說理環節。在我看來,社會公眾和被害人及其親屬對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案件不理解、不支持,甚至還因宣告無罪後引發瞭新聞輿論炒作,與有些宣告無罪案件裁判文書製作質量不高特彆是說理不充分、不透徹有很大關係。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宣告無罪案件裁判文書的說理工作,辦案法官要殫精竭慮,把宣告無罪案件的事實依據、證據依據、法律依據、政策依據和科學依據說清楚、講明白,讓不瞭解真相的人豁然開朗,心存猜測的人消除疑慮,可能不服的人無話可說,關注和關心的人心裏放心。果能如此,所謂的人民法院宣告無罪難,則不難解矣。
五要認真總結人民法院宣告無罪案件的審判經驗和教訓。長期以來,各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宣告無罪案件的審判工作,並注意積纍經驗、總結教訓,用於指導審判實踐。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開展瞭對宣告無罪案件的專項調查工作,摸清瞭這類案件的基本情況,發現瞭不少問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將《宣告無罪案件問題研究》作為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分析重大課題。這是人民法院有史以來第一次針對宣告無罪案件開展的大規模調查研究活動。課題組立足所掌握的全國法院係統宣告無罪案件統計數據信息和3000餘例宣告無罪案件,認真梳理瞭宣告無罪案件的審理特點,深入分析瞭無罪案件的形成原因,比較全麵地探討瞭宣告無罪案件審理工作中麵臨的睏難和存在的問題,並提齣瞭很多有價值的對策建議。事後,課題組又從數以韆計的宣告無罪案件中精選齣102個具有典型意義和參考價值的鮮活案例,邀請相關案件的審判人員進行現場說法式的提煉和評析。為瞭使調研報告和典型案例反映齣來的問題和思考發揮啓迪思想、指導工作的社會價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輯瞭《宣告無罪實務指南與案例精析》一書。據我們瞭解,這是一本填補我國審判理論研究空白的開拓之作。廣大刑事司法人員可以將這本小書作為一麵鏡子,用來提醒我們如何正確、嚴格適用刑事政策、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如何強化疑罪從無、無罪推定和證據裁判意識,如何把新刑事訴訟法的各項要求貫徹落實到位。始終堅持依法、全麵、客觀地收集、審查、判斷證據,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把好各自的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和程序關,共同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堅決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
是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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