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侵权赔偿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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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何东宇 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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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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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54032
版次:1
商品编码:11492782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07-01
用纸:轻型纸
页数:319
字数:366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内容包括侵害人格权、网络侵权、用人者责任、医疗赔偿、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系统深入地阐释了侵权赔偿应用方面的常见疑难问题。共涵括23个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

内容简介

  【裁判规则】 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形成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极大的参考、规范作用。
  【规则理解】以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
  【拓展适用】 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全面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作者简介

  江必新,(1956年9月---),湖北枝江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现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会委员、审判员,二级大法官。何东宁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目录

第一章 侵权法上的过失
规则1 有关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案件资料供新闻媒体报道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侵害肖像权责任
规则2 物质载体所表现人体的一部分,不能体现特定人外视觉形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

第三章 侵害名称(姓名)权责任
规则3 当事人将其曾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名下电话或传呼号码为自己所用,该行为侵犯企业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规则4 盗用他人身份证、以其姓名申办信用卡透支,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信用卡中心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侵犯客户姓名权行为得以实施的,应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侵害名誉权责任
规则5 以非法手段,用“公告”的形式,故意捏造事实,对企业法人生产的产品进行诽谤,损害了法人的名誉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规则6 就学术讨论而言,新闻媒体在表达观点时只要不构成侮辱、诽谤,就不能认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第五章 死者名誉权的保护
规则7 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及本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律的保护

第六章 网络侵权责任
规则8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七章 新闻侵权责任
规则9 报刊社对准备刊发的稿件负有审核义务,文章发表后侵害他人名誉的,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的,应共同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责任

第八章 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规则10 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的不良评价,足心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规则11 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盘问并对消费者实施搜查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第九章 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规则12 雇主与雇员所作的“工作概不负责”约定,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
规则13 受雇人在受雇佣期间为了雇佣人的利益而受伤,雇佣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定作人侵权责任
规则14 承揽关系不属于雇佣关系,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发行承揽合同过程中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依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章 承包合同中的风险责任
规则15 承包合同中约定将企业才能承担的风险转给能力有限的劳动者承担,该约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

第十二章 金融机构侵权责任
规则16 银行在解付“留行待取”汇款时,审查不严导致汇款被他人冒领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专家侵权责任
规则17 律师不当执业行为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 工作物致害责任
规则18 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怠于履行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十五章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规则19 医务人员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有风险的医疗行为的,如医务人员尽到了谨慎义务,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亲属承担

第十六章 产品责任
规则20 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举证责任
规则21 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限期使用商品享有知情权

第十七章 环境污染责任
规则22 未经批准擅自排放污水,造成水田污染等损害的,加害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规则23 行为人的照明灯光对他人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人有责任排除危害

精彩书摘

  二、新闻材料提供者侵犯名誉权的过失认定
  (一)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学理,可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有主观的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故意产生的共同侵害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而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有客观关联的共同行为,是指数人虽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是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行为。在此,笔者所要讨论的,主要是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虽然不具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但由于各行为人的行为系造成同一损害的共同原因,因此共同构成一个侵权行为,而使各行为人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在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下,各行为人需要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须有加害行为;第二:须侵害他人权益;第三,须有原因上的共同性;第四,各行为人须有故意或者过失,其中一人故意,他人为过失时,也可成立。
  (二)新闻报道产的共同侵权行为
  新闻报道侵权纠纷,是指以新闻媒体的报道侵犯了公民或者法人的人格权利为诉讼理由的诉讼纠纷,其中,以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居多且具有代表性。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的规定②,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大致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第一,新闻媒体发表了有损公民或者法人名誉权的内容;第二,被报道的公民或者法人确实有名誉权遭受损失的事实;第三,侵权内容与名誉权受损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第四,新闻媒体或者新闻记者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③而在新闻报道侵权中,同样存在着共同侵权行为(主要是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其中以因提供新闻材料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为典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根据该司法解释,在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中,提供者有可能与新闻单位构成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而认定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提供者在提供新闻材料时,是否具有过失,即其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
  (三)新闻材料提供者侵权的过失认定
  过失的认定是一个必须具体化的标准,需要从事案例比较,组成类型,以探究违反注意义务的实质基准。④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即为新闻材料提供者侵权类型提供了一个具体化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如何正确理解该条文显得尤为重要。
  ……

前言/序言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对人民法院的关注也空前强烈,这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更加注重依法办案,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积极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全面发挥司法功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贯彻落实。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仅是我国法制统一的题中之意,也是法治的重要原则。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应当充分认识到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国家判例法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以法源的地位而存在,被称之为判例法,具有创制、借鉴以及遵循判例等一整套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体系,其根本原则是“遵循先例”。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被推定具有约束力或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遵循先例或受先例拘束与指导,不是西方国家所特有的法律现象,而是实现法制统一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路径。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在两大法系中均不存在,是我国司法实践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不仅符合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而且适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案例指导制度无论在称谓(案例而非判例)、制度定位、法律依据,还是效力设定、机制构建等方面都与我国的政治语境相适应。指导性案例作为“动态法典”,既将抽象的、一般的静态法典的条文规范通过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演变成“活法”;又通过总结提炼法官审判经验、思维方法和价值追求,形成蕴涵着丰富的法律精神和法学理念的“裁判规则”,从而发挥规范类似案件裁判的作用,进而实现法律调整机制的静态与动态的相洽、刚性与柔性的协调、法律体系与社会变迁的相互融合。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和现行的司法体制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体现中国特色并顺应世界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发展大趋势的法律适用上的机制创新。
  当下,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人们对司法公正越来越关心和渴望。心理学关于公平理论早已证实,公正是社会比较的结果,人们关注的不是其所得到结果的绝对值,而是与他人对比的相对值。“同案同判”的要求是缘于“同样的事情同样对待,相似的事情相似对待’’的自然法思想。它是人们最直观、最朴素的正义观在司法领域的直接反映。相反,如果同案不同判,当事人往往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就会怀疑、动摇对司法和法律的信任和信仰。指导性案例既可以为相同或类似案件提供统一的司法标准,约束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又可基于案例的公开性、可预测性和可比性.阻断“暗箱操作”、“违法断案”。因此,案例指导制度具有实现公平正义的特殊功能。
  第一,具有对法律规范内涵明确化的宣示功能。成文法典抽象性法言法语容易产生多种理解和解释,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法院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产物,是将具体案件融于法律条款的智慧结晶。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有利于人们通过案件理解法律,通过法律评价案件,从而架起法律与案件之间的桥梁,使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化、具体化,为实现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提供范例。
  第二,具有对制定法漏洞的补充功能。社会发展已经证明,包罗万象、有求必应、尽善尽美的法律只能是人们纯真而完美的梦想。成文法不可能详尽无遗地囊括社会生活的全部现象,其条文式的表述不可避免地在实现法律的普遍性、稳定性和确定性的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牺牲必要的特殊性、适应性和灵活性,存在模糊性、僵化性、时滞性等缺陷,甚至不少领域存在空白或法律漏洞,难以适应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性案例结合具体案例演绎法律条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灵活性而有针对性地及时弥补成文法的漏洞,从而确保法网疏而不漏。
  第三,具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的约束功能。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引导法官认同并借鉴案例中归纳出的法律原则或裁判规则,为法官办案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引,有效克服法官的主观臆断和任意擅断,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使相同或相似案件得到基本相同的裁判,更好的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增强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侵权责任的现代化路径与前沿探讨 一本聚焦于侵权法前沿理论、实践难点及未来发展趋势的深度解析之作 导读: 侵权法,作为调整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与救济的核心私法部门,其生命力在于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风险与技术进步的有效规制。在经历了传统过错责任的长期主导后,当代侵权法正加速向更加注重公平、效率和预防的多元化归责体系演进。本书并非对既有裁判规则的简单梳理,而是立足于更高阶的法理思辨,深入剖析当前侵权法理论界面临的诸多挑战,并探寻适应未来社会需求的创新性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侵权责任基础理论的再审视与深化 本卷首先对侵权责任的哲学基础、历史演变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尤其关注“损害”概念在数字时代和生命伦理领域的边界拓展与重构。 一、 损害认定的边界拓展与新型损害的救济 传统的财产损害和传统的人身伤害(如物理创伤)已不足以涵盖现代社会中的全部风险。本部分重点研究: 1. 精神损害的量化与司法裁量权衡: 探讨在信息泄露、名誉侵权乃至“被遗忘权”受损情境下,如何科学、公正地评估和裁量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分析不同法域(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精神损害赔偿理念上的差异及其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 2. 纯粹经济损失的归责: 深入辨析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在合同履行、专业服务失误(如审计、评估)中的归责难度。重点分析“注意义务”在专业服务领域如何超越合同范畴,成为独立的侵权法基础。 3. 数据损害与人格权益侵害: 针对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或滥用导致的“数据财产损害”或“信息人格损害”,研究其与传统知识产权侵权、隐私权侵权之间的交叉与区别。探讨数据作为一种新型权益客体的法律属性。 二、 归责原则的精细化适用与功能分化 抛弃单一的“过错”或“无过错”二元对立,本部分强调归责原则应根据侵权行为的类型、社会风险的性质以及救济的有效性进行功能性选择。 1. 过错推定与过错的减轻: 研究在医疗侵权、产品责任等领域,如何通过合理的过错推定机制平衡医患、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特别关注在复杂技术侵权中,如何界定“注意义务不足”的具体标准,以及在证明困难时,是否存在可适用的过错减轻机制。 2. 风险承担与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 详尽分析替代责任(如雇主责任、共同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从“控制说”到“利益说”的演变。重点剖析高风险活动(如危险化学品运输、自动驾驶测试)中,风险承担原则适用的边界与限制。 3. 公平责任的适用空间: 探讨在现有法律规范难以覆盖,但社会公平明显受损的“灰色地带”,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循的严格限制条件和适用逻辑,防止其泛化为任意裁判的工具。 第二部分:前沿领域侵权责任的应对与前瞻 随着科技革命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传统侵权法理论在应对新兴风险时显得力不从心。本部分致力于构建和完善应对未来挑战的法律框架。 三、 科技侵权与平台责任的重塑 互联网平台、人工智能(AI)和新兴技术对传统的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认定构成了根本性挑战。 1. 人工智能行为的侵权责任归属: 核心议题聚焦于“AI黑箱”问题。探讨在AI自主决策导致损害时,责任应归于开发者、使用者、数据提供者还是AI本身(作为法律拟制主体)。分析“算法歧视”和“算法偏见”所致损害的特殊归责模式。 2. 平台中介责任的深化: 区别于传统信息发布者的责任,研究平台在内容审核、用户管理、交易安全保障中的积极注意义务(Duty to Monitor)。重点分析平台在应对网络暴力、虚假信息传播等侵权行为中,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标准如何随技术能力而动态变化。 3.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与名誉侵权: 针对“人肉搜索”、“深度伪造”(Deepfake)等新型侵权手段,研究如何在保障言论自由与保护人格权利之间寻求平衡。探讨跨境网络侵权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四、 绿色侵权与环境责任的扩张适用 环境污染已不再是单纯的行政或刑法问题,其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系统的长期、累积性损害,要求侵权法提供更强有力的预防和救济手段。 1. 气候变化与代际公平: 探讨针对主要排放企业的“气候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证明难度。尝试将长期、分散的温室气体排放与特定个体所遭受的损害建立联系的可能路径,关注环境侵权中“集体诉讼”或“代表诉讼”的适用前景。 2. 生态损害的评估与修复责任: 区分传统环境侵权中的“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研究如何建立科学的生态损害评估体系,并探讨在难以完全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替代性修复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界限。 第五部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效率化与预防性重构 赔偿不仅是事后救济,更是重要的事前预防工具。本部分侧重于研究如何通过精细化的赔偿制度设计,实现更高效的风险预防与资源配置。 五、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性与限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旨在威慑恶意侵权行为,但其与我国传统民法理念的兼容性是重要的理论议题。 1. 惩罚性赔偿的法定化基础与类型识别: 严格界定哪些侵权行为(如故意、重大过失、系统性不法行为)应启动惩罚性赔偿。探讨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上限设定、裁量标准,以及如何避免其与既有惩罚性或教育性赔偿条款的重复适用。 2. 惩罚性赔偿与保险制度的衔接: 考察商业责任保险在吸收和分散惩罚性赔偿风险方面的作用,避免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功能被保险制度完全稀释。 六、 综合性救济手段与预防机制的构建 超越单一的金钱赔偿,探索多元化的救济路径,以实现对受害人利益的全面保护。 1. 禁令救济与持续性监管: 探讨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以及持续性环境侵权中,加强临时禁令、永久禁令的执行力度,并研究法院在判决后如何进行持续性司法监督,确保侵权行为不再发生。 2. 集体诉讼的结构性障碍与突破: 分析在侵权行为涉及多数不特定受害人时,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适用集体诉讼或代表诉讼的程序性难题,并提出借鉴域外经验的改革思路。 结语: 本书旨在为侵权法研究者、立法者及一线司法人员提供一个宏观而精微的分析框架,引导我们超越既有法律条文的字面解释,深入理解侵权责任制度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未来使命。它要求我们以更具前瞻性的眼光,构建一套既能有效回应社会风险,又能平衡效率与公正的现代化侵权责任体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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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这样一个法律小白来说,有时候法律条文读起来就像天书一样晦涩难懂。但是,当我知道有这样一本《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侵权赔偿卷二》出版时,我还是非常惊喜的。我希望这本书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一些生动形象的案例,来解释那些复杂的侵权赔偿规则。比如,如果我的财产被损坏了,我应该怎么做才能获得赔偿?如果我因为别人的过错而受伤了,我又该如何计算我的医药费和误工费?书中能否有这方面的具体指导?我尤其希望书中能够解释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侵权人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这个“精神损失”又是什么意思,该怎么去衡量。如果这本书能够像一本“法律明白人”的指南一样,帮助普通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且知道在遇到问题时,该如何去寻求帮助,那我就觉得这本书非常有价值了。我希望它能够像一本生活百科全书,让法律离我们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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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认为,学习法律,尤其是司法实践中的规则,光看条文和判决书是远远不够的。那些指导性案例,更是包含了法官们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权衡各种利弊、适用法律、考量社会影响的智慧结晶。拿到这本《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侵权赔偿卷二》后,我第一时间就翻阅了目录。虽然我尚未能细致阅读其中的每一个案例分析,但从章节的设置和案例的选取来看,编者显然是花了不少心思。我特别关注书中对于“惩罚性赔偿”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边界和计算方式的探讨,这在当前社会,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和对恶意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和金额确定,历来是法律实践中的难点,书中能否就此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也让我充满了期待。我相信,这本书不仅仅是法官和律师的案头必备,对于法学院的学生,甚至是关注自身权益的普通民众,都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能够帮助他们更清晰地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遭遇侵权时,如何有效地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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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侵权赔偿卷二》的纸质版到手的那一刻,我就被它沉甸甸的分量和封面设计所吸引。虽然我是一名法律从业者,平日里接触的案例多如牛毛,但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分量和权威性,始终是案件分析和论证时不可或缺的基石。这次推出的《侵权赔偿卷二》,恰好是我近期工作中最需要深入钻研的领域,特别是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判赔金额巨大、涉及多方利益的侵权案件,如何准确把握裁判规则,如何最大化地实现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兼顾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是摆在我面前的难题。《卷二》的出版,无疑为我提供了一个系统梳理和深化理解的绝佳契机。我尤其期待书中对那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指导性案例的深度解读,比如关于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赔偿、环境污染侵权等方面的最新裁判精神,希望能从中获得更详实、更具操作性的指导。这本书的逻辑结构和编排方式,也让我颇为好奇,究竟是按照案件类型划分,还是围绕某个核心裁判规则展开?我希望它能提供清晰的脉络,让读者能够迅速找到自己所需的内容,并且在理解规则的同时,也能窥见其背后的立法精神和司法考量,从而在实践中更加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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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法律研究者,对于司法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有着浓厚的兴趣。这本《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侵权赔偿卷二》吸引我的不仅仅是它所涵盖的指导性案例本身,更是其背后对于裁判规则的深度挖掘和理论阐释。我非常希望书中能够对侵权赔偿领域一些长期存在的争议问题,比如“过错推定”在某些特殊侵权责任中的适用,以及如何平衡受害人的损失填补与侵权人的责任限制等问题,提供具有深刻洞见的分析。同时,我也关注书中是否对一些新兴的侵权类型,例如大数据侵权、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害赔偿等,进行了前瞻性的探讨和规则梳理。如果本书能够提供严谨的学术视角,结合最新的司法实践,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那将是对我研究工作非常有益的补充。期待书中能够展现出严谨的逻辑、详实的论证,并为相关理论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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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常年在一线处理民事赔偿案件的律师,我深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更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鲜活的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为我们这些一线工作者提供了最权威、最接地气的操作指南。这本《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侵权赔偿卷二》的出炉,无疑是送给我们的一份厚礼。我尤为期待书中能够深入剖析那些在侵权赔偿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疑难案件,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网络侵权等新兴领域,如何准确界定侵权行为,如何评估损失,以及如何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这些都是我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挑战。我希望书中能够提供丰富的案例分析,详细阐述裁判规则的形成过程,以及在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细节和潜在的风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公正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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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错还不错还不错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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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很好的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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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承包合同中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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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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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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