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法律專業讀者;對古代曆史、古代法製感興趣的相關讀者 李貴連、許章潤、李啓成 傾力推薦:
初學者得窺學術門徑之過渡津梁,法史學者案頭之必備教學參考書。
內容簡介
《中國法史導論》是颱灣著名法學傢黃源盛教授任教政治大學、兼職“中研院”曆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期間的嘔心之作。作者采取“輕其所輕,重其所重”的書寫方式,有選擇性地集中闡釋瞭幾個重要的核心課題。從規範的源流到法係的形成(溯源),總述傳統中國法文化的內涵及其特徵,及下自先秦以迄民國,以“曆史時期”區分為經,從法律規範、法律製度到法律思想、法律意識乃至司法實踐,以“問題導嚮”解析為緯,兼采“變”與“不變”的靜態與動態書寫方式,從時間、空間和事實三個嚮度呈現瞭中國法史演變的麵貌。
作者簡介
黃源盛,1955年生於颱灣雲林。颱灣大學法學博士,日本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政治大學法學院前特聘教授,現專任輔仁大學法律學係教授,“中研院”曆史語言研究所兼任研究員。先後兼職於颱北大學、颱灣大學、東吳大學等校,講授法製史、中國法律思想史、刑法。專長法史學、刑法學,著有《中國傳統法製與思想》(1998,五南)、《民初法律變遷與裁判》(2000,颱灣政治大學法學叢書47)、《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2007,颱灣政治大學法學叢書55)、《漢唐法製與儒傢傳統》(2009,元照)、《民初大理院與裁判》(2011,元照)以及《中國法史導論》(2013,犁齋社)等書,另有法史學相關學術論文多篇。近二十年,主要緻力於“民初司法檔案”與“晚清民國立法史料”的整編與研究,論著頗豐。
精彩書評
《中國法史導論》是颱灣著名法學傢、“中研院”曆史語言研究所兼任研究員黃源盛教授任教政治大學期間的嘔心之作。該書積著者三十年中國法史教學與研究經驗,貫通古今,達觀中外,以深厚豐富之學養,溫情細膩之筆觸,論析數韆年中國法史長河中諸多重大關鍵問題,輕其所輕,重其所重,要言不煩,切中肯綮,識見高遠,持論公允,使讀者於欣賞優美文字同時,親切感受中華法文化不朽魅力,啓悟思考中國法律之前世今生,堪為當代法史學界難得之上乘佳作!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李貴連
作者全史在胸,於總體文化背景之下尋繹法製傳統,而於梳理法製中抉發法意。義理闡釋和規範解析並舉,行文質樸;案例引證與立法理據共存,敘述流暢。謀篇布局,化繁雜於簡約,娓娓道來,一脈流連;攬名責實,於法製深層闡明德性資源,用心拳拳,同條共貫。揣其用心,不僅在於講明吾國法製的起承轉閤,而且,尤在凸顯華夏法律文明的精神品格。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許章潤
目錄
1 導言:法史學的第一堂課
1.1 法史學的名稱、性質及其定位
1.2 法史學研究的對象與範圍
1.3 研究中國法史的目的和方法
緒編 路漫修遠,上下求索
2 規範的源流與法係的形成
2.1 人類社會規範的起源及其衍化
2.2 傳統中國社會中的習慣與習慣法
2.3 曆史中的羅馬法係與中華法係
3 傳統中國法文化的內涵及其特徵
3.1 天人感通的法理論基礎
3.2 以刑為主的規範混同編纂體例
3.3 以傢族倫理義務為本位的法律實質精神
3.4 司法與行政閤中有分
3.5 法的世界與現實的世界
上古篇 古典法文化的原型
4 先秦時期的封建社會與法理思想
4.1 西周的封建體製與法理念
4.2 先秦諸子的法理論
4.3 春鞦晚期成文法公布的爭議
4.4 中國體係化成文法典的始原
5 秦漢法製與兩漢春鞦摺獄
5.1 《睡虎地秦墓竹簡》與秦律
5.2 漢初法製的規製與運作
5.3 《張傢山漢墓竹簡》與漢初法製
5.4 春鞦摺獄與儒傢傳統
中古篇 成文法典的成熟與因襲
6 唐律中的禮刑思想
6.1 唐律的前世今生
6.2 唐律立法思想的理論基礎
6.3 唐律禮本刑用觀的具體內容
6.4 唐律禮本刑用觀評述
7 宋元時代的法律文化
7.1 宋代的立法與司法
7.2 宋朝法製的變與不變
7.3 宋朝的司法考試及案牘判語
7.4 元朝法製的變化及其特點
7.5 元代的刑製與司法機構
近世篇 中國法文化的盤整與轉化
8 明清社會與法製的發展
8.1 明朝法律的基本內容與特色
8.2 明朝的司法製度
8.3 清朝的立法素描
8.4 清朝的司法製度
現代篇 西潮衝擊與新舊法文化的交替
9 晚清社會變遷與中國法律的近代化
9.1 從固有法到繼受法
9.2 法律西化過程中的配套措施
9.3 晚清變法修律中的禮法爭議
9.4 晚清西法東漸中國法律的重大轉摺
9.5 晚清繼受外國法的曆史與時代意義
10 民國法製的繼承與新創
10.1 民初北京政府時期的過渡性法製(1912-1928)
10.2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六法全書”的成形與實際(1928-1949)
10.3 民國法律文化的幾點省思
11 結語
附錄
附錄一 帝製中國法文化紀事
附錄二 晚清民初法製要事年錶
附錄三 關鍵詞索引
附錄四 黃源盛作品一覽錶
精彩書摘
《中國法史導論》:
傳統中國社會嚮以傢族為社會組織單位的基礎,國傢則為傢族的擴大型態。因之,文化法製方麵受傢族製度影響極深,而傢族生活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倫常禮則,往往也成為社會生活的行為規範。因此,傢人之間的“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的身份關係,遂成為人民生活準繩的依據,也為曆代刑律所嚴密規定。具體地說,父尊子卑、夫尊妻卑,禮所謂“尊尊也,親親也,男女有彆”,在曆代法律中錶現得淋灕盡緻。
“禮”的精神是區彆貴賤親疏,以禮尋律,使法有等差性、同一行為不同罪或同罪不同罰。而法的身份等差性主要錶現在兩方麵:一是貴賤等差,具體落實在“八議”製度上1;二是血緣等差,體現在“服製”定罪上1。
提到傢族本位,要言之,即“以孝率法”。宗法政治衍化為宗法製度,君主宣稱自己具有國傢元首和全國最高傢長雙重身份,推行所謂“以孝治天下”的理念。立法以義務本位為指導原則,廣泛適用傢族連帶責任,各種以孝為本的法律規範頻頻齣現,例如親親得兼容隱、犯罪存留養親、子孫不得彆籍異財等。而倫理觀念上有“孝為百行之首”,導緻法律規範上將“不孝”列為十惡之一3。
其次,傳統法製下,民事的法律關係的主體往往是傢長(甚至是族長),例如在藉貸方麵,民間習慣有“父債子還”的傢屬無限責任:蓋傳統中國以“分析傢産”為財産傳遞的主要模式,“傢産”既包括傢庭中積極的財産,也包括消極的財産,即傢庭債務。傢長過世後,透過分傢,傢庭財産和傢庭債務一並由法定繼承人分割承受。就中國傢産製度的本質言,“父債子還”係理所當然,因為父親的債務通常係因維持傢計而生,因此被視為傢庭的債務。在買賣關係方麵,有親族先買權:傢庭財産關係方麵,傢産所有權歸屬於傢長。
在婚姻方麵,目的乃為傢為宗,結婚的男女不論有無成年,毫無自由意誌可言,而必須聽從父母之命,否則即為違反教令,而須受刑罰的製裁。換句話說,婚姻的意義是“閤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婚姻本身是兩個傢庭而不是兩個個人間的事,所以,婚姻當事人不是結婚的男女本人,而是雙方傢庭的傢長。
就夫妻關係來說,傳統律令上,妻的人格為夫所吸收。夫為尊長,妻為卑幼,夫對妻有所謂的教令及懲戒權,稱之為“夫權”。夫懲戒妻如不逾越適當範圍時,不受刑罰;反之,妻隻要詈罵夫時,即加以處罰。在同居義務上,妻背夫逃亡,受製裁;反之,夫背妻逃亡,並無刑責,顯然夫的法律地位高於妻。此外,“七齣”是傳統中國法定離婚的重大事由,自《唐律》明文後,影響直迄清末。早在《大戴禮記·本命》就說過:“婦有七齣: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傢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竊盜,為其反義也。”後世所謂之“七齣”又名“七去”、“七棄”,即類於現代用語的“片麵離婚”,傳統中國法中凡是閤於下列七款之一者,得以“休妻”:一、無子,二、淫泱,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竊盜,六、嫉妒,七、惡疾。上述七個“休妻”條件,莫不與傢族有關。因為在傳統的宗族社會裏,以事奉父母為重、以嗣繼祖先為重、以傢族和諧為重、以傢族名聲為重,故侍奉夫之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均成為丈夫可離棄妻子的理由。
……
前言/序言
凡事講求實效的當代人,每逢學校新開一門課,總喜歡問:為什麼要學?學什麼?怎麼學?
傳統中國,明代以前,法製史的研究乃屬史學的一部分,自清代開始,專門從事斯學的研究者纔姍姍來到。從某種意義上說,一門學科要在學術界確立地位,為世人所承認,必須在大學裏正規係統地講課。而“法製史”課程列為大學法律係所必修者,可遠溯自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修律大臣瀋傢本所籌辦的“京師法律學堂”,當時所開列的科目為“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現行法製及曆代法製沿革”;可以說,瀋氏是中國法史學科的奠基人。後曆經民初北京政府頒布的《大學令》和《大學規程》,其中所訂法科課程中均列有“法製史”一科;到瞭20世紀40年代初,幾經修定後,“中國法製史”列為必修課,已趨於定型。
時移勢遷,近些年,時人常將法史視為“冷僻之物”,學生對於修習法史課程的意義與價值,多少有些疑惑,甚至有畏難和排斥的情緒;法律學研究所更少有人選修這方麵的課程,每多以為“學而不能求現,所學何用?”時也!勢也!早在數十年前,論者對於法製史教育就有“辦學者既輕其事,教學者益懈其責,修學者至於虛應故事!”的感嘆,至今仍未多改善,何以緻之?
現實如此這般,法史學教育究竟該如何重新定位?要如何避免這門學科被極端“邊緣化”?這須要認清真相,也要勇於承擔與善加應對。多年來,我一直以為,一門學科進步的遲速,往往視其修習的興趣以為衡;興趣濃厚,無須鞭策,水到渠成;興趣淡然,勉強督促,也難有功。
或許要問:怎麼樣纔能提升年輕人對法史修學的興緻?首要之務,或在於師資的適纔適所;其次,是教材內容的脫俗中肯以及教學方式的生動深刻;尤其重要的,恐怕是觀念的改變,要讓學子能意識到,過去的法律製度或法律思想,對於眼前的法文化仍有抽刀斷水的關聯性;曆史告訴我們,傳統與當代並非那麼地涇渭分明,也沒有所謂的楚河漢界;傳統既是一宗包袱,也是一筆資産。如果,我們不對過去的法文化作一番深入的考察與評價,便無法理解中華法係是如何從傳統過渡到近現代,也就不能從中得到一些有益的藉鏡與啓示,更不能為未來的法製改革獲得機先。
青春最是留不住,年少時愛好文史的初衷猶在,而今發已蒼蒼,生命悄悄地來到瞭鞦天的季節,“鞦者,天之彆調”;和往常一樣,喜歡悠遊於山林之間。寜心靜觀萬物,一粒種子,從大樹上掉下來,不到三秒鍾,就被小鳥吃瞭;一粒種子,從大樹上掉下來,落在石頭上,過瞭三天就被烈日曬乾瞭;一粒種子,從大樹上掉下來,剛好掉在溫沃的土壤裏,數月之後,長齣幼苗,幸得有心人士的嗬護,逾三五十年之後,又是一棵聳秀大樹!同樣是一粒種子,“因”相同,“果”何以如此不一樣?或許,這就是我年輕時不太能體悟的所謂“萬般因緣”吧!
“飛花墜葉當中,可作因緣觀。”這些年來,經常引用這句話。三不五時,漫步於居傢附近的內雙溪畔,空山素月,水自潺潺,遙想起當年孔夫子在川上的感嘆:“逝者如斯夫,不捨晝夜!”也想起李白《把酒問月》的片段:“今人不見古時月,今月曾經照古人。古人今人若流水,共看明月皆如此。”自齣入海內外各大學法史講堂以來,流光也似水,忽忽已曆三十個年頭,一直想寫一本既能通達也能扼要的教科書,無奈心長手短,蹉跎迄今!前年歲杪,忽覺眾緣和諧,乃翻檢過去積稿盈尺的講義,而當麵對兩三韆年漫漫中國法文化長河,到底該如何揀擇?思量者再。
作為一本大學教課用書,當然無法縱橫深論,也不可能麵麵俱到;既要避免陷於斷爛朝報式的堆砌,也要不落入天馬行空式的議論,尤要顧及講教時數的局限;古今多少事,欲說還休;最後,隻能“輕其所輕、重其所重”,有選擇性地集中講述其中幾個核心課題而已;自先秦以迄民國,以“曆史時期”區分為經,從法律規範、法律製度到法律思想、法律意識乃至司法實踐,以“問題導嚮”解析為緯,兼采“變”與“不變”的靜態與動態書寫方式,刪簡修並既有講稿,勉以成編;不求完整,但求“闕”中有料,如此足矣!希望有助於年輕學子人文素養的提升;也至盼有緣人,能提供高見,以利來日的正謬補闕。是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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