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侵权赔偿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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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何东宁 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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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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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54445
版次:1
商品编码:11534939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07-01
用纸:轻型纸
页数:352
字数:354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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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侵权赔偿卷一》所选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是案例的核心内容、灵魂所在,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作为本书核心内容,突出对所提炼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以超出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对与裁判规则相关联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较为全面地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推动对法律的理解、阐释与适用,从而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作者简介

江必新,男,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行政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研究院以及硕士生、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团,并担任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著有《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新民事诉讼法讲义――再审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等作品四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求是》、《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百余篇。

目录

总目录
第一章 归责原则
规则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的过错应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认定
——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规则2当事人对消费者死亡既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的,适用公平原则予以补偿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第二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规则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不能成立,行为人对损害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省德清县上武汽车修理厂诉董艳峰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三章 免责与减轻责任事由
规则4帮工人在帮工中因自身过失而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可以减轻其承担的赔偿责任
——朱永胜诉世平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规则5经营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尽到了谨慎注意和照顾义务的,对第三人侵害所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彬诉陆仙芹、陆选凤、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四章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
规则6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中构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侵权行为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五章 共同侵权
规则7一人提供并手执烟花让另一人燃放,造成他人右眼伤残,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马旭诉李颖、梁淦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六章 人身损害赔偿
规则8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季宜珍等诉财保海安支公司、穆广进、徐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七章 精神损害赔偿
规则9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
——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
第八章 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
规则10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焦建军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
规则11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职责和义务,致使当事人的车辆发生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与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九章 商事经营中的侵权责任
规则12共同买受人之一以伪造函件的方式独自提取货物并出售,将所得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共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赤坎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诉达荣实业贸易总公司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规则13证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卖客户股票获取价金,应与证券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受害人的开户银行如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应在被盗卖股票的现金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张春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杨桃、张伟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十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规则14商业银行在合理限度内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致使客户在银行的营业场所遭抢劫遇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吴成礼、靳素云、赵辉、赵思雅、赵俊凯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精彩书摘

  第一章 归责原则
  规则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的过错应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认定
  ——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规则理解】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涵及特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涵
  所谓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中制作的文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察、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这一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的属性,属于证据之一种。而关于交通事故究竟属于何种证据,目前则存在“书证说”、“鉴定结论说”两种不同的观点。“书证说”认为,书证是指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表达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其以文字记载的内容表达了制作者的意思,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性书证。但反对者认为,书证往往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前,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则形成于事故发生之后,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的范畴。“鉴定结论说”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科学性、专业性出发,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过程中运用了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就交通事故的原因及其责任分担作出分析判断,符合鉴定结论的特征。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属于鉴定主体,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制作人是否属于鉴定人仍是“鉴定结论说”难以解决的问题。况且,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等同于鉴定结论。此外,还有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特殊的鉴定结论”等等。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特征
  笔者无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中的归类进行过多评判。但可以明确的是,不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归于何种证据,其都具备如下特征:
  1、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较强的真实客观性。(1)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主体的公正、权威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是其法定职权。相对于事故双方当事人或一般目击证人而言,显然更加公正、权威。(2)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的真实、科学性。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检查的基础上,通过专门人员运用专业科学知识或实践经验分析判断作出。其真实、科学性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保证。(3)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的完整、全面性。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于对交通事故各方面情况的记载,相较其他证据往往仅能反映某一部分事实而言更加完整、全面。
  2、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客观记录与主观判断相结合的特征。一般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对事发发生地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的描述和分析,此为客观记录部分。二是对当事人过错及责任的认定,此为主观判断部分。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众所周知,因交通事故可能产生三种责任,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在以上三类责任认定中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在不同责任认定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有何区别?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这一规定表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首先应当作为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基础。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也是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在民事诉讼中,尽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客观记录部分对查明案件事实仍具有重要作用,但其主观判断部分则不足以成为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其主要理由在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
  (一)侵权责任法与交通事故认定书归责原则的区别
  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对一定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而归责原则,则是指行为人应以何种事由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是追究责任的基础和依据,是归责应当遵循的一般性准则。由于法律调整的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式的差异,归责与归责原则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往往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
  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是对于各种具体侵权案件的可归责事由(责任基础)进行的一般性抽象,抽象出同类侵权行为共同的责任基础。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以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应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在第四十八条指明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定赔付责任外,机动车交通事故按照不同情况而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1。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当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机动车一方责任得以减轻,但仍应承担至少百分之十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存在故意碰撞的情形时,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对于存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侵权责任人的赔偿次序时,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即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对于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进行了精巧细致地设计,而不是以单一的归责原则或标准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书实际是不区分事故主体而直接依照当事人的过错划分责任。即过错越大则责任越大,过错越小则责任越小,无过错则无责任。这与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具有重大差别。例如,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发生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机动车与行人均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同等责任。但在民事责任方面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机动车一方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责任。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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