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与创新的十年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证据又是证据制度中最具研究价值的理论基点。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待证事实的唯一根据。没有证据,就不能明辨事实、分清是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没有证据,也不能认定犯罪和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然而,到底什么是证据?证据存在的形式是什么?证据为什么能够证明?怎样证明待证事实?诸如这些关于证据制度最为基础却又极为重要的理论问题,至今依然众说纷纭,成为证据法学理论不解之难题。 十多年前,我在英国剑桥大学图书馆里查阅了众多的证据法学理论文献, 参见图1、图2:笔者在英国剑桥大学、大英博物馆查阅资料的照片。首次接触并研究了用信息解读证据的西方证据法学理论。 直到现在,英国的证据法学理论仍然在用信息解释和界定证据。去年出版的英国权威学术专著中,证据仍然被界定为信息:“Evidence is information�盜t is information that provides grounds for belief that a particular fact or set of facts is true�薄盨ee:Lan Dennis:The law of evidence,5th Edition,London:Sweet&Maxwell;,2013��1-001,p��3.回国以后,我花了很长时间去研究何为事实、何为信息;研究事实、信息、证据及其相互关系;研究过去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为什么现在可以被证明、如何被证明。 恰好在十年前的2004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首次系统运用信息诠释证据法学理论的、我的学术专著《刑事证据研究——事实信息理论及其对刑事证据的解读》。在书中,我创新性地提出了事实信息理论,尝试用信息去解析证据法学理论中那些困扰自己多年的理论难题。在信息的视野下,我发现前述证据法学理论的诸多难题似乎都能找到正确的答案。对于过去发生或者存在、现在已经“存而不在”的过往事实(即行为、事件等事物的真实状态),由于其曾经存在时必然留下该事实的信息,即使该事实现在已经不在,人们只需(也只能)找到事实的信息,就能正确地感知和证明这些事实。因此,所谓的证据,其实就是蕴含有待证事实信息的物质载体;证据之所以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只是因为证据中蕴含有该待证事实留下的事实信息。 以信息的视角反思当下的证据法学理论,以前众多理论困扰似乎都已烟消云散。但我深知,用信息来审视证据和证明,分析和回答证据法学理论中的众多难题,远非一人之力、一书之功能够完成。我认为,证据法学的理论难题,只有在信息的视野下才能得到解决;也只有在信息的视野下,证据法学才能迈上科学发展的康庄大道。我坚信,用信息理论去分析和研究证据法学,完全能够实现证据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刻变革,推进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重新构建。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十年来我始终守望和耕耘着这一研究领域,在信息的视野下进行着证据法学理论全方位的深入研究、创新并不断完善着信息视野下的证据法学理论。 十年来,在信息的视野下,我不再局限于刑事证据理论的研究,而是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其他非诉讼的证据与证明领域着手,对证据法学理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本书的内容,既是我十年前提出的信息证据理论的延续和发展,又是我这十年证据法学理论研究的心得和总结。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科学技术为根据,积极回应和分析了我国证据法学理论研究中长期争论不休的众多难题。本书以严密的逻辑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其他科学方法,全面分析和解答了证据法学理论研究中诸多长期争论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如证据的本质、特征、证据与证明的关系、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科学原理,证据的信息对抗与审查、认证。 本书还指出,由于信息可以通过信道传输到另外的信宿,因而证据是可以复制和生成的。因此,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也就与证据中信息的传输、与证据的生成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通过现代网络、通信技术,数据处理技术,我们完全可以科学地解释前述众多证据法学理论中有关证据的收集、保全等的理论问题。 第二,以信息理论为基础,全面分析和梳理了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提出了信息视野下的证据法学理论体系架构。全书共分为四编,二十章,约三十万字,逐一分析和论证了信息视野下的证据法学基础理论、证据理论、证明理论和证据的运用。本书不仅创新性地研究和重构了证据的概念与特征、证据的存在形式、物证、书证以及证人等证据的基本理念,而且还阐明了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科学原理,分析和提出了正确收集、保全和运用证据以保障其事实信息客观真实的方法和具体程序。 第三,以实践需求为要旨,开创性地将证据法学理论与信息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提出证据法学理论不仅要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更要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本书与其他法学理论著述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不仅高度关注证据法学的理论研究与我国的司法实务、立法完善的契合,而且还将理论与技术研究成果与我国社会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将我们研发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与保全、证据信息传输与送达的专利技术及其运用做了具体介绍。 本书的完成与出版,标志着我对信息视野下的信息证据法学理论研究已经进入一个较为成熟的、崭新的阶段。 21世纪以后,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以人们难以想象的速度在全球推广、运用。将信息和信息技术引入证据法学理论,不仅仅让科学的阳光驱散了长期笼罩在证据法学理论上的阴霾,还高度契合了信息技术发展和运用对证据法学理论变革的紧迫要求,使证据法学理论与信息技术、社会实际需求深度融合,催生了让我们始料不及、既极度振奋又惴惴不安、却又前景无限的证据服务产业。 正是在信息视野下的十年,我和我团队的法学、计算机、通信学科的教授、博士们聚焦于信息视野下的证据法学理论研究,依托重庆邮电大学信息技术的优势学科背景,在电子数据证据的基础理论、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电子数据证据的审计与认定等方面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和智慧,不仅为证据法学理论的创新与变革做出了积极贡献,而且还将信息证据的研究成果及时地运用于我国的司法证明与其他社会实践中。 令人倍感欣慰的是,我们还运用信息视野下的证据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结合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处理技术,成功地研发了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系统、数字版权云端服务平台、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和电子数据证据在线取证与保全系统。2011年6月,我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多项专利申请,并于2014年5月取得了电子数据证据保全与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两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参见图3:发明专利证书之一。 在重庆邮电大学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下,2005年,我主持筹建了以电子数据证据为主要鉴定对象的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的电子数据鉴定目前已经得到司法部多项CNAS技术认证,覆盖了数据、音像、语音全部电子数据证据领域,为国家公安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提供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鉴定服务。 参见图4、图 5: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二项CNAS认证证书。2011年年底,我所在的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得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建立了全国法学院校唯一的电子证据提取与保全实验室。 参见图6、图7、图8:领导、专家视察实验室照片。我们研发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数字版权云端服务平台”,目前已经在重庆、安徽、北京、内蒙古等地使用,产生了极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数字版权云端服务平台”入围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十件大事评选。 参见图9、图10、图11: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研发并上线运行的数字版权云端服务平台、在线颁发的数字作品版权证书图片。我本人也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个人。此外,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也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肯定,已经在重庆法院系统全面运行。 参见图12、图1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等领导在重庆调研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研发、已经在重庆、北京、安徽、内蒙等地法院上线运行的司法文书送达系统。我的研究生以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参加了第八届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于2012年获得重庆邮电大学历史上第一个学生参加挑战杯的金奖。 参见图14:第八届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金奖证书。 最近,我们又成功研发了电子病历的在线保全与认证系统,交通违章电子送达系统等有助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产品。我们研发的证据服务产品,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各地公安司法机关、中兴电讯、大唐电信、联通集团、博恩科技等国内著名的IT企业和通讯运营企业,纷纷主动联系,希望合作开发和运用我们的专利技术迅速推广电子证据保全和电子文书送达系统,推进证据服务产业的发展。 参见图15:2014年4月,作者应邀在中兴通讯组织的全国高校产学研合作论坛暨通信热点技术研讨会上介绍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技术。重庆博恩科技集团公司还特地向重庆邮电大学捐资一千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电子数据保全中心的建设。 参见图16:重庆邮电大学与博恩科技集团捐赠协议。 十年坚守,十年创新,信息视野下的证据法学研究,已经取得了远远超出我预期的丰硕成果。作为一个从本科、硕士到博士都从事法学专业的学习,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的“资深”法律人,我从没有想到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信息理论和技术的洗礼,能够取得技术发明成果;更没有想到这些技术成果能够为我国公安司法机关采用,为我国最负盛名的几大IT企业高度关注和运用,以至于催生了前景无限的证据服务产业。 欣喜之余,却又忐忑不安。曾受十年法学科班正规教育的我,如今总是感到自己对证据法学的研究和研究方法与中国传统法学的研究渐行渐远,似乎已经“离经叛道”。例如,中国法律人对证据概念的把握和研究,都只是限于“证据是事实”或者“证据是材料”,至于为什么证据是事实?为什么材料是证据?证据为什么可以证明事实?似乎从没有人从科学、逻辑上去刨根问底。 曾经听一个拥有一级学科法学博士授权点的、以工科为主的985高校法学教授自嘲说,“法学教授在中国根本就不是教授,因为人家研究的是科学,我们研究的是法学!”当下的中国社会又有“成绩不好学文科”、“文科男不如理科女”的说法。我想,如果我们法律人以“刨根问底”的科学精神去研究法学,用自然科学的理论、技术去变革法学思维和法学教育,我们的法学就不仅能够服务于建设法治国家,推进国家的民主与进步,更能够直接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诚如是,则国家幸甚!法学幸甚! 熊志海 2014年6月26日于重庆南山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