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四部分,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营业保护机制的构建与适用。第一章为重整制度营业保护的一般理论。第二章是全文的重中之重,对营业保护机制重要的营业授权进行了论证。其中,融资手段的授权又是论述的重点。第三章对重整制度营业保护机制下利益关系人的权利限制进行了论述。第四章作为对权利限制的救济,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论述了对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利益相关方采取的利益保护措施。
作者简介
王福强,1973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密歇根大学访问学者;现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产业规划部副部长;重点关注企业治理法制和大型企业重组,对困境企业拯救有深入研究。
目录
导论
一、研究缘起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立法现状
三、本书的整体架构
四、本书的创新
五、研究方法
六、需要明确的问题
第一章重整制度营业保护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营业、营业权及营业自由
一、营业的概念内涵
二、营业权、营业自由及其限制
三、营业保护
第二节重整制度下的营业保护
一、重整制度的发展及价值理念
二、利益平衡理论与重整制度
三、重整制度下的营业保护
第三节营业保护的一般理论
一、营业保护的主体
二、营业保护的判断标准
三、营业保护的期间
第二章重整制度营业保护机制之一
——营业授权
第一节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
一、控制权悖论:理论与实践的冲突
二、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
第二节营业主体
一、选择营业主体的考虑因素
二、既有的营业机构模式及评价
三、我国营业归属权的现状
第三节营业授权的内容
一、概括授予的经营管理权
二、经营管理权的日常业务标准
第四节融资手段的特别授权
一、融资:重整目的的现实选择
二、融资方式之外部融资:获得贷款
三、融资方式之内部融资:内部筹集资金
第五节其他经营授权
一、财产使用和处分的特别授权
二、营业转让的特别授权
三、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特别授权
四、人事管理上的特别授权
五、税收优惠的特别授权
六、股票发行的特别授权
七、重整计划提出权
第六节营业授权的限制
第三章重整制度营业保护机制之二
——对利益关系人的权利限制
第一节权利限制理论概述
一、权利限制的正当性理论基础
二、权利限制的原则
第二节自动停止制度——对债权人利益限制之一
一、自动停止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二、自动停止的依据
三、自动停止制度的功能
四、自动停止制度适用的对象和时间
五、自动冻结制度的例外
六、自动冻结的结束
第三节撤销权制度——对债权人利益限制之二
一、撤销权制度的法理基础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三、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取回权的限制——对物权人利益的限制
一、取回权的定义
二、取回权的行使
三、取回权的限制
第五节对抵销权的限制
一、破产抵销权概述
二、抵销权的行使
三、抵销权的限制
第六节对行使股东权利的限制
一、破产重整中股东权利的界定
二、对股利分配请求权的限制
三、对管理层股权转让的限制
四、对股东管理决策权的限制
第四章重整营业保护机制下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保护
第一节利益保护理论概述
一、充分保护的内涵
二、充分保护的法律理念
三、重整债权充分保护的原则
第二节对担保债权人的充分保护
一、担保债权的界定
二、权利冲突的抉择——充分保护的理由
三、救济途径的多元——充分保护的方式
四、确保价值不减损——美国法律的探索
五、例外保护与漏洞填充——充分保护的完善
第三节对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一、因不同性质债权的冲突导致的保护
二、大债权人与小债权人冲突导致的保护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冲突导致的保护
四、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时的债权人保护
第四节对债务人股东利益的保护
一、对债务人股东利益保护的价值分析
二、股东的重整申请权
三、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
四、重整监督权
第五节对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保护
一、对雇员利益的保护
二、对取回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六节充分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主体
二、信息披露的范围
三、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节管理人的义务
一、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二、注意义务
三、保密义务
四、诚信义务
五、接受监督的义务
结论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破产重整中的营业保护机制研究》:
鉴于营业转让是转移企业组织化的营业财产的集合体,故其范围十分广泛,概括来说债务人财产应包括构成及为经营商业企业而使用的一切有形及无形的财产(即构成营业的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但法律规定必须通过明示意思表示转让的财产除外。日本《民事再生法》第42条(营业之让渡)规定:“再生程序开始后,再生债务人等就再生债务人营业或事业之全部或重要一部为让渡时,应得法院之许可,但限于为该再生债务人事业再生之必要时,法院始得为许可。法院为前项许可之场合,应听取已知之再生债权人意见。”第43条(法院关于营业让渡之替代许可)规定:“再生程序开始后,股份有限公司之再生债务人如有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债务时,法院得依再生债务人之申请,就再生债务人营业或事业之全部或重要一部为让渡之许可。但限于为该再生债务人事业继续之必要时,始得为之……关于替代许可之决定,股东得为即时抗告。从前项之即时抗告,无停止执行之效力。”因为,营业转让并不是单纯地转让财产,其重要结果是使被转让企业仍能保持正常的经营活动,而维持企业的经营不仅要靠企业的有形财产,如机器设备等,从一定意义上讲更主要的还是要依靠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客户关系,营业秘密等。正因如此,所有财产的一并转让才称其为营业转让。为此,营业转让的范围必须要明确转让的主要内容。参照企业经营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无形资产至少应包括:物权凭证、权利证书、客户名单、供应商及融资人名单等。对此,双方当事人应在营业转让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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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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