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3
本书对《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务部)公布的所有反垄断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分析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是对执法结果的分析,包括反垄断案件的地域分布、行业分布、垄断行为主体类型、垄断行为类型、处罚情况等;另一方面则是对执法程序的分析,包括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的立案、调查、中止、豁免、听证、公开等环节。
林文,男,1971年2月生,汉族,湖南溆浦县人,现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兼任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昆明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曾任云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首届主任,昆明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擅自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证据、专利分析和专利预警分析、以及重大疑难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解决。
目 录
第1章 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背景概述
1.1 项目概述
1.2 数据资源
1.3 中国反垄断政策及立法
1.4 中国反垄断执法模式
第2章 工商部门反垄断行政执法分析
2.1 反垄断行政处罚统计
2.2 反垄断法实施前的垄断案件
2.3 行政处罚地域分布
2.4 行政处罚行业分布
2.5 行政处罚主体分类
2.6 行政处罚主体性质
2.7 行政调查案件来源
2.8 行政处罚立案期限
2.9 行政调查期限
2.10 案件垄断类型
2.11 非行业协会经营者法律责任
2.12 行业协会行政处罚
2.13 中止调查
2.14 法定考量因素
2.15 豁免申请及决定
2.16 宽大制度适用
2.17 行政处罚听证
2.18 行政授权执法
2.19 行政处罚公开
2.2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2.21 主要行业垄断分析
第3章 发改委反垄断行政执法分析
3.1 行政处罚总数据
3.2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3.3 行政处罚年度趋势
3.4 授权执法分析
3.5 行政处罚地域
3.6 行政处罚行业
3.7 行政处罚主体分类
3.8 行政处罚主体性质
3.9 行政处罚案件来源
3.10 行政处罚立案期限
3.11 行政处罚调查期限
3.12 案件垄断类型
3.13 经营者法律责任
3.14 行业协会法律责任
3.15 法定考量因素
3.16 宽大制度适用
3.17 垄断协议豁免
3.18 中止调查
3.19 行政处罚听证
3.20 行政复议分析
3.21 行政诉讼分析
3.22 法律适用分析
第4章 商务部反垄断行政执法分析
4.1 经营者集中统计
4.2 经营者集中申报
4.3 经营者集中立案
4.4 经营者集中结案
4.5 无条件批准案件分析
4.6 附条件批准案件
4.7 禁止经营者集中
4.8 经营者集中听证
4.9 经营者集中行政复议和诉讼
4.10 经营者集中审查方式
4.11 经营者集中豁免
专业就是生产力
(代自序)
本书稿交给编辑的时候,一年半的努力算是修成正果,心情如释重负。
这是来上海执业后的第一本成果,自己的第十本专业书籍,尽管还未能实现著作等身,但对于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已实属不易。律师虽然不用像公务员按时打卡上下班,还常被冠为高薪自由职业的帽子,但是自由的工作往往最不自由,没有8小时工作制意味着要全天候准备为客户服务,常常上午还在北京开庭,下午又飞海南出差。“为了生活,四处奔波”来描写律师职业最为确切。故我大多数写作均是在动车、飞机上完成。同事或朋友经常问及,出书对律师到底有什么好处?我自己其实也无从解答“到底有什么作用?有多大作用?”于我而言写书更多是出于爱好;其次是总结经验,提升自己专业能力。
律师是以业绩为王的职业,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等级的评定也都是以业绩作为考核指标。在业绩考核的压力下往往催生出“万金油”律师,业务范围广而不专,案源也主要倚靠律师个人的社会资源。必须承认,在现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处于事业起步阶段的律师必须成为一个“万金油”来完成原始积累,这里既指对律师执业经验的积累,也指对客户资源、个人经济实力的积累。也就是我们律师这行常笑说的“先吃饱饭再谈理想”。律师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大部分律师会结合自身能力与兴趣,选择一个专门的法律服务领域发展专业化道路,这也是由现今法律服务市场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和专业化的趋势所决定。就我个人而言,仍然处于“专业化”律师的起步阶段。我从开始执业时,就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抱有浓厚兴趣(和原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具有密切联系)。然而那时初出茅庐,经验不足,知识产权业务较之一般法律业务难度也更大,我在执业过程中便更难触及知识产权案件。我所能做的便是不放弃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时刻关注知识产权领域动态,以等待属于自己的机会。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这些年我凭借自身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专业能力处理了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事务,尤其是在竞争相关法律领域,也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业化发展有了更多思考和理解。
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业化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行业重视:一是刻意专业化,即完全是为了迎合市场宣传所需,律师并没有将业务做到真正专业化。二是律师从执业伊始就强调专业化发展,导致法律基础功底不够扎实。我们都知道打井的道理,如果井口一开始开口太小,会无法深挖,而井口打得越宽,则往下深挖越容易。律师若想发展专业化业务,必须在执业初期就培养自己对基础法律业务的掌握能力,在具备了综合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基础上,再去发展专业化业务。三是过分强调理工背景优势,从事知识产权业务具备理工背景肯定存在优势,但并不是没有理工背景就不能做或做不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具备理工背景的律师,如不重视学习和从案件中累积经验,同样无法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上达到专业高度。四是过于注重经济效益,不坚持选择和不断选择,同样会导致专业不精。知识产权专业是好听“不中用”的专业,仅从经济效益方面考量,与投融资、兼并重组等专业比较,相差甚远。当然,近几年知识产权中的版权、商标、专利以及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案件数量具有明显增长趋势,且大案越来越多,随着高科技产业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法律服务专业有极大增长空间。但大案要案资源是有限的,能承接的律师除需要专业以外,还需要其他机会成本。
常言道“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重大、疑难的法律纠纷需要律师具备工匠精神和专业能力来解决。工匠精神是精益求精、务实创新、踏实专注、恪守信誉等职业准则的综合体现,工匠精神是对服务品牌和口碑的坚守,工匠精神是对法律和规则的敬畏,严格履行专业的服务标准和规则,专业律师的工匠精神是精于专、匠于心、品于行、行于果。就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而言,尤其是反垄断法律服务,不仅涉及众多专业术语,还涉及经济学和技术问题,在案件管辖方面也不同于一般案件。我经常和团队律师讲,专业化法律服务我们需要的是“战士”,而不是“烈士”,只有具备工匠精神的专业律师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
多年的专业化坚持,让我有机会承办诸多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案件。每每客户常年不离不弃,还帮我推荐业务机会时,都使我倍受鼓舞和欣慰。这也督促着我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下定决心在竞争法专业化道路上发展下去,以回馈给客户更专业的服务体验。“越专业,越任性,专业就是生产力”,当一个律师的业务能力足够专业时,其专业能力产生的效益不仅体现在直接的业绩增长,也体现在其服务客户的层次提升,以及对行业的贡献等方面。
正因为坚持专业化发展,2015年4月,我从西南春城的八谦律师事务所东漂至魔都金城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上海是中国改革的前沿,市场经济发展得更为成熟,挑战与机遇并存,相比其他地区而言,这里的专业化市场空间更大,就我擅长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专业法律服务发展更为有利。短短一年半的时间内,我和我的团队克服了初期对陌生环境的不适应,逐步站稳脚跟,服务的高科技企业、地方百强企业及世界500强企业逐渐增多,这也增加了我们的信心,为我们以上海为“根据地”,辐射全国,专业就是生产力的战略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只有57条,今年已实施八年整。中国大陆的反垄断执法日益深入,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欧盟之后的第三大反垄断管辖法域。通过三大执法机构的一系列执法活动,也让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反垄断法维护公平正当的竞争秩序、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以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为例,2012年12月,查处韩国三星等六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企业垄断案件,经济制裁3.53亿元,并要求涉案企业对我国企业内销电视提供的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最终每年为相关企业节约维修成本3.95亿元。2013年2月,对贵州茅台和四川五粮液公司各自达成并实施限定白酒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案件进行查处,罚款合计4.49亿元,让贵州茅台和四川五粮液的价格回归理性。2013年8月,对多美滋等六家乳粉企业在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过程中的纵向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处罚,合计罚款6.68亿元,乳粉企业采取的降价措施在一年内向消费者让利约24亿元。这表明反垄断与我们普通百姓的生活并不遥远,《反垄断法》是对消费者福利的有力保障。
但很多经营者一直存在一些思想误区,认为反垄断仅针对大企业,与一般的中小型企业没有任何关系。其实,《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做大做强,它规制的是经营者以垄断协议或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当然,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一般均为大中型企业或在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通常会受到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密切关注,以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正是因为对《反垄断法》的理解不够,许多中小型企业参与了垄断而不自知。并且即使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也不一定是大企业,中小企业在某个特定市场也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些大型企业同样对反垄断法陌生,如在多美滋等六家乳粉企业反垄断案件调查中,美赞臣认为:此次并不是调查,“也不算调查,发改委让我们交资料,我们便上交资料了”。郭梦仪.五大洋奶粉品牌遭反垄断调查[N].每日经济新闻,2013-07-02.结果因为垄断被处罚。
由于对《反垄断法》理解错误或学习不足等,经营者为其垄断行为缴纳了巨额“学费”。截至2015年年底,工商全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101件,罚款达43 441 130.62 元(中国人寿、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由于公告时间为2016年,尽管属于2015年结案的案件,仍未统计入2015年);发改委全国共查处价格垄断案件97件,罚款达103.97 亿元,最大的反垄断案学费为高通案60.88亿元。在反垄断案件中,行业协会同样因为对《反垄断法》的学习不够,“好心办坏事”受到处罚的案例比比皆是,如工商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101件中,当事人为行业协会就有 12 件,占比11.9%,包括保险、旅游等行业协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而被执法机构“通报”。行政垄断经过多年的执法已有所改善。但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建立公平竞争性审查机制,主要是为了约束行政权力滥用,通过公平竞争,激发企业内在活力。
反垄断调查重拳出击,高潮迭起,巨额罚单频见(尤其外资企业因为市场地位原因,往往处罚较高,抱怨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和中国反垄断的选择性执法),专业性强,国际合作加强,如果在一国受到处罚会引起其他国家连锁处罚的可能性较大,专业的反垄断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明显,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多次欢迎专业律师的介入,有助于案件的调查和处罚,如在汽车零配件反垄断处罚案中,日本电装因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最终协助该公司通过宽大制度获得最低比例的罚款处罚。
需要看到的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尚处在初级阶段,反垄断执法工作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总结、分析和研究。我编写出版的这本《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报告(2008~2015)》,系统总结了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年底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例,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可视化分析,同时对于基础法律知识也做了详尽介绍,尽量让本书具有可读性和实用性。后续我还将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继续撰写《反垄断法律实务》和《反垄断合规指南》。
写作期间得到了数位反垄断法专家的指导帮助,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的徐士英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王先林教授、李剑教授、候利阳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的丁茂中副教授,湘潭大学邹琳副教授,事务所北京总部庞正中老师,上海分所赵平主任,等等。感谢专家老师们不厌其烦,耐心指点,我和我的团队一定倍加努力,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作出贡献。
我的助理甘蜜律师为成书花费了不少心血,长时间加班制作可视化图表,对数据多次细致核对,以确保本书数据的准确性。在此深表谢意。
2016年8月25日于上海陆家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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