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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读人群 :法学、政治学研究者及爱好者 《新民说:法治论》看点:
1.本书为国内早提出“法治论”和“依法治国论”的名著,初版于1989年,再版于1997年,现经过重要修订和增订后,于2014年11月推出新版。
2.二十多年后,再次出版两书的新增订版,一方面在于两书代表了两位作者在那个年代的真实的思考,而且两书分别在1989年和1993年出版,散发出明亮的光芒,因为当时中国新时代的法治进程刚走入黎明阶段,尚是一片幽暗,该书适时而出,成为指引航向的路灯。二十多年已逝,到了中国法治的正午时分,依然一版再版,作为法学入门的读物,它的价值(于法治与权利的启蒙和奠基作用)仍不可小窥。另一方面,对两书所阐述的基本观点,作者至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修正。甚至可以说,作者更加坚持两书所确证的信念和立场。而那些基本观点,即使是在当下,也远未过时。
3.八十年代中后期,当时还是青年学者的王人博与程燎原一起,把主要精力投放到了法治问题上。这一选择既缘于他们专业上共有的激情与涌动,也带有对历史与现实的某种反思,而反思的契机则来自于一个景物所形成的心理震颤。在当时他们任职的西南政法大学所在地重庆市,有一个叫沙坪坝公园的地方,公园的一角有一大片墓地,野草丛生中的坟冢和墓碑已经残缺破败,但墓碑上刻写的红字依稀可辨:这里埋葬的不是老人,而是一些十七八岁的孩子,他们是在文革武斗中死去的。这些孩子共享一个名称:“红卫兵”,共有一个归宿便是这“红卫兵墓”。墓碑上都刻有“为捍卫×××的革命路线洒尽后一滴血”的字样,他们倒下的时候是英雄,死后却成了真正的葬品。他们用自己荒谬的死嘲弄了历史的荒谬。他们躺在那里为了证明一点:中国不仅需要安顿社会的法制,更渴求一个立于法治之基的社会。由此,两位作者以幸存者的身份并带着青春的热情向法治发出吁求,要为一个文明社会的立基而提灯夜寻。
内容简介
二十多年前出版的《法治论》(1989)和《权利论》(《法治论》姊妹篇,原名为《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两书,是国内早提出“法治论”和“依法治国论”的名著,堪称法学界的一块耀眼的路标。对两书所阐述的基本观点,作者至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修正。甚至可以说,作者更加坚持两书所确证的信念和立场。而那些基本观点,即使是在当下,也远未过时。
此次修订两书,一是订正了讹误之处;二是尽可能将书中所引汉译本著作按当下通行本予以引证和注释,对中国文献的引证和注释,亦依此例处理;三是书名变动,《权利论》一书,第1版书名为《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1993年),此次修订版,更名为《权利论》;四是《法治论》增加了一章——余论:中国法治思想的“突破”;后,《权利论》增加了“代第3版后记”。
《新民说:法治论》主要从汉语文献中阅读了从亚里士多德到西塞罗、卢梭、孟德斯鸠、哈灵顿、洛克、杰弗逊、潘恩等人有关法治的学说;厘清了法治概念,区分了法治的实体价值与形式价值;阐释了法治与权力、法治与自由、法治与权利的关系;勾画了英、美、法等国的不同法治式样;对中国自1949年至1980年代末近40年的法制实践并运用法治作为量度的尺码,确立了中国法治理论的大致框架,是中国法治理论初的系统研究。
《权利论》一书,为《法治论》的姊妹篇,将《法治论》里的论题从中释出加以拓展研究,把关涉每个个体的权利问题从“宪法/法律性”视角转换成一种“社会性“的书写路径,着重讨论了社会中的权利问题。
作者简介
王人博, 著名宪法学家,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现代法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主编,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主编。代表著作有:《法治论》(与程燎原合著)、《权利论》(与程燎原合著)、《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宪政的中国之道》、《法的中国性》及《孤独的敏感者》等。
程燎原,著名法理学家,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现任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代表著作有:《法治论》、《权利论》、《从法制到法治》、《清末法政人的世界》、《中国法治政体问题初探》等。
目录
上篇 法治:思考的历程
第一章 古希腊、罗马人的法治观
一、“伟大的对话”:古希腊的人治论与法治论
二、罗马人的“以法为据”
第二章 西欧人对法治的探讨
一、英国的法治主义和法律主治论
二、法国的法治理论
第三章 美国人对法治的理解和设计
第四章 当代中国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的论争
一、思想解放与法学萌动
二、法治与人治问题的纷争
三、讨论过后留下的思索
中篇 法治:理论的探索
第五章 法治概念界说
一、法治概念的困惑
二、法治概念方法探寻
三、法治实体价值与形式价值的界定
第六章 法治实体价值探微
一、引子:法治价值入口处的探寻
二、法治实体价值之一:权力的合理位置
三、法治实体价值之二:自由与法律
四、法治实体价值之三: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 法治形式价值论说
一、法治形式化原则的起源
二、法治形式化原则之一:普遍性原则
三、法治形式化原则之二:可操作性原则
四、法治形式化原则之三:至上性原则
五、法治形式化原则之四:程序正义原则
六、法治形式化原则之五:法律组织职业化原则
第八章 法治状态剖析
一、法治的观念模式
二、法治的制度框架
三、法治的组织结构
四、法律秩序
五、法治状态的整合模式
下篇 法治:实证的分析
第九章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发展模式的追寻
一、法治的胚胎:古希腊、罗马的法制发展
二、从“法”个人走向“法”国家:法国及欧洲大陆国家法治发展模式
三、传统与革命:英国资产阶级法治发展模式
四、“宪法主治”:美国资产阶级法治发展模式
第十章 新中国前三十年法制透视
一、新法制的初步预言
二、1949:新纪元
三、1954:伟大的奠基
四、1957:风云突变
五、1966:走向悲剧
六、1976:“拨乱反正”中的徘徊
第十一章 十年法制:反思的方法与尺度
一、十年法制:反思的方法
二、十年法制:反思的尺度
第十二章 十年法制:法治进行曲
一、十年法制发展的契机
二、十年法制发展的目标:法治
三、十年法制的全方位拓进
第十三章 十年法制:法治发展中的冲突
一、冲突之一:传统法文化与法治发展的冲突
二、冲突之二:传统道德观与法治发展的冲突
三、冲突之三:法的实效与法治发展的冲突
第十四章 余论:中国法治思想的“突破”
一、引言:一个基本的解释框架
二、春秋战国时代的法治思想“突破”
三、中国近代法治思想的“突破”
四、坚守与坚持中国法治思想的“突破”
结束语
附录 苏联人对法治的思考
一、法治国家思想的确立:法制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二、“惨痛的历史篇章”
三、苏共的“法治国家思想”
四、苏联法学家对“法治国家思想”的探讨
精彩书摘
三、法治实体价值与形式价值的界定
法治的实体价值是指由法治所决定的法律在目的和后果上应遵循的社会原则。《德里宣言》中确立的法律原则就是对法治的实体价值的一种表达,而《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法治概念的解释也是从法治实体价值着手的。法治的实体价值是在社会的组织结构层次上,对法治的一种揭示。它表明,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结构类型,法律在其中能够遵从的最高原则和服务的最高目的。这种目的和原则从根本上说来,它并不是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它独立于法律,是由法治所决定的社会最高价值目标。法律作为促进和实现这种目标的最有效的力量,把这些最高价值纳入自身,作为自己存在运行所遵循的最高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
正义原则。由于人们各自所处的阶级立场不同,对何为正义存在着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看法。但从法治的一般特性出发,法律应该遵守这一原则的价值内容包括:法律在整体意义上的合道德性;法律承认利益差别,体现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在重视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尊重个人价值和个体利益;法律应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法律应是平等适用和平等待遇等等。尊重个人价值,是指对个人在社会里所具有的作用法律应予以承认、尊重和保护,其目的是实现这些作用,并为其实现提供必要的方式、途径和条件。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是指,法律应以实现社会的自由以及公民个人自由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自由原则是法治追求和实现的目标。其关键问题是:法律应处理好自由价值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法律不能为了自由的价值忽视其他价值的实现,同时也不能为了其他价值而忽视自由的价值。法律在协调其社会价值关系的同时,要充分保障自由的实现。平等原则是法治所具有的内在因素和重要价值。法治就是尽可能使社会各个成员获得充分的自由和最大限度的平等的一种制度。但是,法治意义上的平等并非平均主义式的平等,它是个人自由与公平的社会分配同时并存的一种平等,它以承认社会成员间的自然差别为前提,注重缩小社会差别的一种平等。它意味着法律为各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机会,尽量地将自然、社会对人造成的不平等减少到最低限度,使各个社会成员在出发点上平等,并使那些在出发点上比较落后的社会成员尽量地赶上来。这里应指出的是:资产阶级虽然也鼓吹平等原则,但是其本质决定了它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即使它们把平等原则作为法律应遵守的社会价值原则,实际上其法律永远达不到,除非消灭了剥削制度基础上的富人与穷人的不平等地位。如果资产阶级希望做到这一点,那么整个资本主义制度也就与之同归于尽了,这个任务不是由资产阶级自身去完成,而是由它的掘墓人一无产阶级来担当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社会平等原则的实现提供了丰厚的物质基础。不但法律能够遵守“平等”这一社会价值原则,而且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也为之提供了实现的途径和可能的条件。
……
前言/序言
二十多年前出版的《法治论》(1989)和《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1993)两书,是作者感知20世纪末的中国历史将跨入法治与权利时代的理论产品。后一书,当年取名《赢得神圣》,意即权利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神圣的,每个人也会因拥有不容侵犯的权利而神圣。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缘于时代的风云际会与法学界的奋发进取,“法治”与“权利”(包括人权)的研究,理所当然地成为当代中国法学中无可争议的“显学”。且不论种种汉译的法治与权利著作屡次三番出版,即就汉语法学(借自许章润)者的法治理论之探讨和权利学说之求索而言,更呈现出前所未见的“井喷”局面。
在法治问题上,汉语法学者对法治概念的界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分梳,法治原则与标准的厘定,法治价值的证成,法治意义的阐发,法治类型与形态的勾画,法治框架与法律体系的设计,法治与社会结构、市场经济之关系的把捉,法治与民主政治之关系的解析,法治文化传统与本土资源的挖掘,中国法治模式与道路的寻找,法治技术和法律解释学的分析,法治政府和司法改革的研讨,外域法治的透视,法治思想史与实践史的探究以及“人治”的清算等等,无不广深并进、纵横捭阖,且卓然而成许多鸿篇巨著。这实实在在地彰显了一个“法治理论时代”的到来。
同样,在权利问题上,汉语法学者也不断对权利问题进行追问:从“法律本位”到“人权”,从“法律权利”到“基本权利”,不一而足。而这样的追问,使得权利哲学(人权哲学、民权哲学)、权利的社会理论(权利社会学)、权利史学(权利的概念史、权利的思想与理论史、权利的制度史)、权利的经济分析(权利经济学)和权利的法学分析(如权利的法解释学)等权利学说,以及各部门法学对其具体权利的研究,在近20多年中奠立各自的根基,放出各自的光彩,并贡献出不少高文大册。这也极其鲜亮地标志着一个“权利理论时代”的崛起。凡此种种,已不是“蔚为大观”一语所能形容得了的。
“法治理论时代”与“权利理论时代”在当代中国的联袂登台,绝非偶然。与其说它是当代中国汉语法学者坚持不懈、辛勤劳作的结果,毋宁说它不仅反映了中国改革时代的历史必然,而且证实了“法治”与“权利”在精神文化和制度规则上共生共荣的内在逻辑。
在此背景下,我们之所以同意出版两书的最新修订版,一方面在于两书代表了我们在那个年代的真实思考,而且自诩两书在法治与权利问题上多少起了一点点启蒙和奠基(这正是“抛砖引玉”之“砖头”的一大功能)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对两书所阐述的基本观点,至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修正。甚至可以说,我们更加坚持两书所确证的信念和立场。而那些基本观点,即使是在当下,也远未过时。
此次修订两书,一是订正了讹误之处。二是尽可能将书中所引汉译本著作按当下通行本予以引证和注释;对中国文献的引证和注释,亦依此例处理。感谢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柯旭在此项工作上付出的细致心思和艰巨辛劳。三是书名变动。权利论一书,第一版书名为《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1993),第二版更名为《权利及其救济》(1998)。此次修订版再更名为《权利论》,不仅简洁明快,而且与《法治论》相配合。四是《法治论》增加了一章——《余论:中国法治思想的“突破”》——以资补充。最后,《权利论》增加了“代第三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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