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判智慧丛书: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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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清,杨心忠,杨蕾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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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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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48584
版次:1
商品编码:11577553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法官裁判智慧丛书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10-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83
字数:622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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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意在规范判案水平参差不齐的各地法院广受诟病的同案不同判等不公平现象,但统一法律适用并不容易做到。本套丛书正是为了判案公平、公正的目的所撰写。本书作者收集了几十起婚姻家庭纠纷疑难案例,通过对案例的法律适用、裁判思路等的分析、研究,提炼、总结了一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要旨。
  《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编排合理,以专题形式分门别类阐述;内容翔实、丰富,婚姻家庭纠纷的复杂特征在本书中经剖析,已得到归纳和梳理;重点突出、得当,提炼了裁判要旨和规则适用,读者可一目了然,方便选取自己需要的内容。
  以案例指导实践,这是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是司法实践实现公平、公正的正确之选。

内容简介

  《法官裁判智慧丛书: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从最高法院指导性裁判的角度,以婚姻家庭纠纷为基础,将实践中常见的裁判理念和方法作为整本《法官裁判智慧丛书: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的前半部分,后部分以实践中发生的比较有代表性、疑难性、指导性的案例提炼规则,辅以审理要览,落笔于规则适用。
  《法官裁判智慧丛书: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主要内容包括: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裁判精要、彩礼返还纠纷裁判精要、婚姻关系解除裁判精要、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离婚案件的举证规则、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特殊人员离婚等。
  《法官裁判智慧丛书: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作者为最高法院业务庭的法官,从最高院审判指导性业务的角度写作《法官裁判智慧丛书: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会对下级法院有业务指导作用,对广大律师也有一定的指导借鉴作用,因此,此类用书在司法实务用书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场。

作者简介

  王林清,男,山东烟台人。先后毕业于烟台大学、北京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分别获法学学士学位、民法学硕士学位和商法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政法系统第一位双博士后。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与研究工作,曾负责起草制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和(四)。兼任北京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学术成果:专著《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研究》《新保险法裁判百例精析》《新保险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适用研究》;合著《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适用研究》(第一作者);编著《劳动法典型案例评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等;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2010年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重点课题“构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主持人。
  
  杨心忠,男,山东蓬莱人,民商法学硕士,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与人合著《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问题裁判标准》《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等作品。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等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赵蕾,女,山东莱州人,民商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参与撰写《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等作品。在《中国审判》《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等法学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第一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
身份编
第一章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裁判精要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界定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四、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五、违法婚姻的请求权行使和法律后果
六、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第二章 彩礼返还纠纷裁判精要
一、彩礼的认定
二、彩礼范围的界定
三、彩礼返还纠纷当事人的确定
四、彩礼返还诉讼不应该与离婚诉讼一并审理
五、彩礼返还规则
六、彩礼返还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第三章 婚姻关系解除裁判精要
一、诉前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三、家庭暴力的认定
四、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五、“无性婚姻”裁判精要
六、生育权纠纷的处理
财产编
第四章 家庭财产的基本原理
一、家庭财产权的类型及法律渊源
二、物权制度与家庭财产权
三、知识产权与家庭财产权
四、家庭债权债务处置规则
五、家庭财产权析产规则
六、股权与家庭共有财产权
七、股东优先权与家庭共有权的竞争
八、非公司股权与家庭共有权
九、股票类资产与家庭财产权
第五章 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
二、婚内共同财产分割
三、夫妻一方财产婚后收益处理
四、夫妻一方将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效力认定
五、夫妻一方将房产约定为双方所有的法律适用
六、夫妻财产制契约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
七、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可否视为夫妻财产制契约
第六章 婚姻纠纷涉及知识产权的处理
一、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二、离婚案件中分割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
三、离婚案件中分割知识产权的原则
四、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的具体分割措施
五、离婚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产生的财产性收益的处理
第七章 婚姻纠纷涉及证券投资及其收益的处理
一、股票、债券、基金
二、股票期权
第八章 婚姻纠纷涉及保险产品及其收益的处理
一、离婚中保险类纠纷的界定
二、离婚案件中保险问题处理的基本原则
三、离婚中的财产保险问题的处理
四、离婚中人身保险问题的处理
五、离婚中的社会保险问题处理
第九章 婚姻纠纷涉及企业财产份额及其收益的处理
一、公司股权的分割
二、独资企业的分割
三、合伙企业的分割
第十章 婚姻纠纷中共同债务的处理
一、夫妻共同债务内涵的界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
三、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
四、夫妻一方违法债务的承担
五、夫妻一方侵权责任的承担
六、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定性
七、为逃避债务约定由个人承担债务对债权人的效力认定
八、分居期间债务的认定
第十一章 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处理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
二、非婚同居财产归属的一般规则
三、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内部效力认定
四、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外部效力认定
五、婚外异性同居分手协议的效力认定
房产编
第十二章 公产房处理裁判精要
一、公产房的界定
二、公产房处理裁判精要
三、公产房处理法律实务
四、特殊公产房——高干房和军产房的处理
第十三章 房改房处理裁判精要
一、房改房内涵界定
二、夫妻一方承租的房改房的离婚处理规则
三、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房的离婚处理规则
四、集资、合作、有偿分配等形式的房改房的离婚处理规则
第十四章 经济适用房与两限房处理裁判精要
一、经济适用房与两限房内涵界定
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分割
第十五章 小产权房处理裁判精要
一、小产权房内涵界定
二、小产权房处理裁判精要
第十六章 拆迁安置房处理裁判精要
一、拆迁安置房内涵界定
二、拆迁安置房处理裁判精要
第十七章 按揭贷款房产处理裁判精要
一、房屋按揭内涵界定
二、婚前按揭房产的权属认定标准与分割规则
三、婚前按揭房产增值部分的权属认定与分割规则
四、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按揭房屋的分割
第十八章 宅基地使用权及之上房屋处理裁判精要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之上房屋内涵界定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之上房屋在婚姻家庭方面的规范
三、宅基地使用权及之上房屋的处理
第十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裁判精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界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婚姻家庭方面的规范
三、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
第二十章 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裁判精要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司法解释规范的背景及其目的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
四、司法解释的适用
五、司法解释适用选择的价值考量
家庭编
第二十一章 亲子关系确认纠纷裁判精要
一、适用主体的限制
二、“必要证据”之理解
三、“可以推定”之理解
四、推定错误的救济方式
五、受欺骗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返还及精神损害赔偿
六、人工授精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
第二十二章 抚养纠纷裁判精要
一、离婚子女抚养的确定
二、经济条件并非确定子女抚养的决定性因寨
三、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四、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子女抚养费的处理
五、成年子女能否追索之前未付的抚养费
第二十三章 赡养纠纷裁判精要
一、《婚姻法》第28条“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形认定
二、赡养义务的转让
第二十四章 探望权及监护权纠纷裁判精要
一、探望权的行使
二、离婚案件中探望权判决的作出
三、祖父母是否是探望权的权利主体
四、监护人和监护职责的确定
第二十五章 婚姻家庭侵权纠纷裁判精要
一、配偶权侵权的认定
二、配偶权侵权之损害事实和主观过错的界定
三、亲权侵权的认定
四、侵害亲权的责任承担
五、亲属权侵权的认定
六、侵害亲属权的责任承担
七、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
八、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认定
九、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提起时间的认定
十、登记离婚后损害赔偿诉请的提起
十一、特殊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十二、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
继承编
第二十六章 继承制度与析产规则
一、正确分析遗产与他人共有财产
二、正确认知各类继承法律关系的效力层级
三、遗产分割前应当尊重继承人及其他遗产继受人的意思表示
四、继承所附加的适格条件及法律义务必须得到执行
五、正确处理好几种特殊的继承法律关系
第二十七章 法定继承纠纷裁判精要
一、转继承与代位继承
二、继承开始的确定规则
三、代位继承规则
四、不同财产制下的转继承的处理
五、胎儿的继承规则
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被继承人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确定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可继承性
第二十八章 遗嘱继承纠纷裁判精要
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二、遗嘱的效力
三、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的确认
四、“打印遗嘱”的效力
第二十九章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裁判精要
一、继承的放弃
二、继承中的债务清偿
三、继承的放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第三十章 遗赠及遗赠扶养纠纷裁判精要
一、遗嘱继承、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
二、遗赠失效的认定
三、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
四、遗赠和死因赠与的区分
五、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认定
六、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诉讼程序编
第三十一章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一、一般离婚案件的管辖
二、特殊人员离婚案件的管辖
第三十二章 离婚案件的举证规则
一、离婚诉讼中的非法取证问题
二、证人证言问题
三、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四、举证责任问题
第三十三章 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公告离婚案件裁判精要
二、解除婚姻关系再审案件裁判精要
三、离婚案件中人身权的执行
第三十四章 特殊人员离婚
一、少数民族离婚案件裁判精要
二、涉外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精要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裁判规则适用
第三十五章 与身份相关的纠纷与裁判
规则1【户口婚姻】以转移户口为目的缔结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规则2【血亲婚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规则3【婚姻登记瑕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撤销婚姻登记的,仅以婚姻登记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不符合《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婚姻关系有效。
规则4【同性恋人】同性恋人并未上升为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在社会思潮及立法未发生重大变化之前,将同性恋人的关系定义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同性朋友关系较为稳妥。
规则5【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对《婚姻法》第4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支持。
规则6【代孕协议】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借腹生子的双方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反悔的情况,就不能按协议约定解决问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
规则7【陪嫁与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时女方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亦应予以支持。
规则8【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纯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该赠与财产未成为同居生活的共同财产,当事人不能结婚时,赠与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返还所赠财产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规则9【分居离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要求离婚并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规则10【生育纠纷】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规则11【无性婚姻】虽然性功能障碍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但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以无性婚姻为由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支持。
第三十六章 与财产相关的纠纷与裁判
规则12【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规则13【乘人之危】协议离婚后以乘人之危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不应得到支持。
规则14【情侣欠条】“情侣欠条”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借款纠纷,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是感情之债。除了原、被告的证据外,应主动审查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能力等,最终作出符合举证规则、接近客观事实的推理和判断。
规则15【夫妻借款】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不当然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规则16【借款债务】如果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上述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另一方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规则17【租金收益】婚姻结束当时尚未取得的租金收益(预期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规则18【复婚财产】夫妻离婚后,同居一段时间再复婚的,只要同居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期间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规则19【复婚与共同财产】原已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另外约定的,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规则20【物权变动】物之所有权是否变动,不能仅以物权变动之结果(如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等)为判断标准。
规则21【汽车摇号】在婚姻继承官司中,根据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时,小客车易主,指标跟着一并转移,在此转移过程中,无须再重新摇号。
规则22【肇事债务】肇事人交通事故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赔偿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在离婚时由双方分担。
规则23【房屋归子女继承协议】“房屋归子女继承”的离婚协议中的房屋仍属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非子女的个人财产,不产生财产处分效力。
规则24【个人债务】无证据证明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规则25【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以“为夫妻共同利益”为前提。
规则26【夫妻债务推定】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规则27【夫妻共同债务举证】夫妻双方均抗辩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下,由夫妻双方共同举证;在举债一方抗辩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规则28【离婚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规则29【离婚赠与】离婚赠与具有特殊性,理应在维持赠与人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履行该赠与。
规则30【赠与撤销】夫妻双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后,如夫妻一方在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一方可诉请法院撤销该赠与。
规则31【一方赠与】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可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一方对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享有处分权,该部分财产的赠与有效。
规则32【父母赠与】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动产,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该动产仅是对一方个人的赠与,方可阻却对方参与对该动产的分配。
规则33【知识产权分割】在确认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基础上,必须合理补偿夫妻另一方的家务劳动贡献和丧失职业发展机会的损失。
规则34【保险收益】个人婚前购买保险,虽然保险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属于自然增值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规则35【保险分割】不同的保险品种在离婚案件中适用不同的分割规则。
规则36【保费分割】在保险费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情况下,离婚时应当给对方一定的份额。
规则37【保险金分割】对于保险金的分割,应当审查保险金的性质,按照相关规则探查该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规则38【证券分割】夫妻一方投入有价证券账户中的资金来源于父母或朋友,或代他人理财的,该部分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规则39【股票分割】股票虽系个人婚前购买,但由于股票在交易过程中与资金存在相互转换的形式,个人财产如果已经与共同财产发生混合,则应当依照开庭之日的市值,按资金投入比例确定分割点。
规则40【股权转让】第三人基于对股权经工商登记的信任购买夫妻一方转让的股权,推定为善意,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第三人与转让股权的夫妻一方有恶意串通行为。
规则41【股权分割】夫妻一方的股权,离婚时能够转让或分割给对方,需遵循《公司法》关于股权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的规定,即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规则42【独资企业分割】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哪方愿意经营该企业,从而分别处理。
规则43【合伙企业分割】对没有析产的合伙企业,在离婚案件中通常不作处理,待析产后另案处理或另案解决。
规则44【同居财产】同居财产应适用分别财产制。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仅包括“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和为共同生活需要购置的财产”。
规则45【同居帮助金】同居关系中同居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经济帮助金与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性质不同。
规则46【同居与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主张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的,应当证明该财产系双方共同出资,否则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规则47【婚外同居】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当事人与“第三者”签订的分手协议、补偿协议、赠与合同等,因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不法约定之契约,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七章 与房产相关的纠纷与裁判
规则48【婚前按揭房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规则49【拆迁安置房分割】婚前房产转化的拆迁安置房包含“物”与“人”双重因素,系由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组成,双方均应分得适当份额。
规则50【宅基地上的房屋分割】夫妻一方为居民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分割条款的约定应当有效,但法院认定为有效后对其条款可变通执行。
规则51【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是专属于人身性质的财产,因此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规则52【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妇女应当适当分得土地承包 法官裁判智慧丛书: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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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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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很好,态度和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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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书籍,内容详尽,对于争议性问题,从笔者角度出发给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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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系列都不错啊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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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非诉律师又是一个需要体力的脑力劳动者。律师行业是一个出售时间的行业,属于大的咨询行业的范畴,这种时间包含着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律师要想多赚钱,就要多花时间在工作方面,非诉律师尤其如此。非诉律师的繁忙还有一个方面,就是要配合客户的时间表。由于一项非诉业务,比如收购、上市,还涉及业务和财务方面的内容,法律是其中的一部分,几方面要协调起来才能完成整体工作,所以非诉律师涉及的项目通常都是有时间要求的。当这一切综合起来,就是多个时间表的累加,对于一个客户而言,他可能只有一个时间表,但是对于律师而言,他每天可能有不同的时间表,今天这个项目要交割了,明天那个项目要启动了。越忙的律师越是如此,白天可能在接不同客户的电话,参加不同的会议,晚上别人都休息了,律师可能还在根据客户的意见修改文件,以供第二天使用。这样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是非诉律师的常态,所以非诉律师是需要体力的脑力劳动者。笔者单位曾经有一个小姑娘,经常在单位加班,导致父母晚上往家里打电话总找不到人,一度怀疑自己女儿到底找了个什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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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经济思想最主要的是重义轻利、“见利思义”的义利观与“富民”思 平壤出土的《论语》竹简(2张) 想。这也是儒家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孔子所谓“义”,是一种社会道德规范,“利”指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谋求。在“义”、“利”两者的关系上,孔子把“义”摆在首要地位。他说:“见利思义”。要求人们在物质利益的面前,首先应该考虑怎样符合“义”。他认为“义然后取”,即只有符合“义”,然后才能获取。孔子甚至在《论语·子罕》中主张“罕言利”,即要少说“利”,但并非不要“利”。《左传·成公二年》记载,干不符合道义的事而获得富贵,就如同浮云一样,不屑于用不义的手段取得富贵。孔子还认为,对待“义”与“利”的态度,可以区别“君子”与“小人”。有道德的“君子”,容易懂得“义”的重要性,而缺乏道德修养的“小人”,则只知道“利”而不知道“义”。这就是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有人认为孔子既然重“义”,则势必轻视体力劳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论语》中记载他对想学农的弟子樊迟十分不满,骂他是“小人”,这是因为孔子认为人要有更大的理想和追求,要承担的是更大的责任。他要让他的学生成为价值的承担者而不是一个农民。 ◎ 教育思想 孔子讲学[2] 孔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人的天赋素质相近,个性差异主要是因为后天教育与社会环境影响(“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因而人人都可能受教育,人人都应该受教育。他提倡“有教无类”,创办私学,广招学生,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学校教育的垄断,把受教育的范围扩大到平民,顺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他主张“学而优则仕”,学习了还有余力,就去做官。他的教育目的是要培养从政的君子,而君子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修养,所以孔子强调学校教育必须将道德教育放在首要地位(“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与赵翼齐名的王鸣盛和钱大昕,他们所著的《十七史商榷》和 《廿二史考异》,都被钱穆先生誉为考据学上的典范著作。在考据上,赵翼的《廿二史札记》也许较钱、王的大作要逊色一些。王树民先生在中华书局 版《廿二史札记》的校对前言中评论道:“翼于经学无所建树……则粗率疏阔,多具体性谬误,成为其书之严重缺点”。但我个人以为,刘知己论“史家三 长”,有史才、史学、史识三者,三者之中,当以史识为冠。读史究竟是为了什么?难道仅仅是为了搞清楚刘备究竟是不是中山靖王之后汉景帝玄孙,李 自成是真的死在了九宫山还是出了家,或者雍正是否真的谋父篡位之类的细微末节吗?还是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历史现象背后更深层的规律性的问 题呢?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赵翼的《札记》也许在“史学”上与钱、王等“考据高手”有差距,但在“史识”上却是技高一筹的。《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套 装上下册)》是清代史学家赵翼的一部著名的读史札记,为史学工作者必读书之一。《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套装上下册)》对各朝正史的编撰得失作 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分析考辨订正了重要的史实。王树民先生所作《校证》,对其书中引用的资料逐条校核,纠正了不少错误。  被梁启超、钱穆等诸位大师认为在考据、训诂诸学上成就斐然的“乾嘉 学派”,就产生于这样一个时代。       赵翼与写《十七史商榷》的王鸣盛,著《廿二史考异》的钱大昕并称“乾嘉学派”中的史学三大巨匠。说心里 话,此前我对于乾嘉学派的诸公颇不以为然,觉得那是一群没有一丝中国文人的骨气的昏聩老朽,被文字狱吓得屁滚尿流,不问世事,“躲进书斋成一统 ”,皓首穷经,终老于户牖之下,醉心于故纸堆中,“于国于家无望”,实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大悲哀。而读了《廿二史札记》,细细思量,这虽不是鲁迅 石破天惊的呐喊,亦非曹雪芹无才补天的绝望,却使人在窒息与沉闷之中感到了另类的萌动。 翻开《廿二史札记》,但见作者在《小引》中写着这样的 话:“是以此编就正史记、传、表、志中参互勘校,其有抵牾处,自见辄摘出,以俟博雅君子订正焉。至古今风云之递变,政事之屡更,有关于治乱兴衰 之故者,亦随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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