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與市麵上已經齣版的新三闆類書籍不同,王進所著的《新三闆法律盡調實務解析》不是對新三闆製度框架、掛牌流程、掛牌好處的簡單介紹,也不是已掛牌案例或者新三闆法律製度的簡單匯總。
《新三闆法律盡調實務解析》以新三闆法律盡調實務為齣發點,結閤作者處理二十多傢企業掛牌的實戰經驗,將掛牌審查中的重點法律問題分為股東資格、整體變更、關聯交易、同業競爭、對賭條款、環境保護、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許可和資質、上市公司分拆掛牌、外商投資企業等二十章。每章第一部分為實務中常見重點和難點問題的實務分析、研究,並提供解決思路和具體建議。第二部分為該專題對應的已掛牌案例介紹和點評。
《新三闆法律盡調實務解析》將是具有實務價值的新三闆法律類書籍。對證券公司新三闆部門從業人員、律師、會計師、擬掛牌企業等將有直接的參考作用。
目錄
第一章 全國股份轉讓係統的發展和主要製度
第一節 全國股份轉讓係統簡介和發展曆程
第二節 全國股份轉讓係統製度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全國股份轉讓係統掛牌的條件
第四節 做市交易製度簡介
第二章 股東資格
第三章 股東齣資
第一節 齣資的基本要求
第二節 股權和債權齣資分析
第三節 知識産權齣資
第四章 股權代持
第一節 股權代持協議閤法性分析
第二節 股權代持的清理
第五章 整體變更
第一節 整體變更的含義和重要性
第二節 整體變更的流程
第三節 整體變更的注意事項
第四節 整體變更的稅務問題
第六章 實際控製人
第一節 實際控製人認定的意義及標準
第二節 實際控製人是否發生變更的認定標準
第三節 夫妻共同持股及一緻行動人分析
第七章 獨立性
第八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的定義和類型
第二節 關聯方的認定
第三節 關聯交易調查重點
第四節 關聯交易的規範和披露
第九章 同業競爭
第一節 同業競爭的定義
第二節 同業競爭的認定
第三節 同業競爭的解決思路
第十章 董監高任職資格
第十一章 對賭條款
第十二章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
第一節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基本製度
第二節 土地使用權的類型和取得方式
第三節 土地和房屋調查內容
第十三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
第一節 我國社會保障體係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十四章 環境保護
第一節 環評要求概述
第二節 環評盡調主要內容
第十五章 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一節 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標準
第二節 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盡職調查
第十六章 行政許可和資質
第一節 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
第二節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節 強製性産品認證(CCC認證)
第四節 特種設備生産許可製度
第五節 危險化學品行業許可
第六節 安全生産許可證
第七節 計算機信息係統集成資質和通信信息網絡係統集成資質
第八節 安防工程企業資質
第九節 建築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
第十七章 上市公司分拆掛牌
第一節 分拆上市的基本要求
第二節 分拆掛牌的審查重點
第十八章 國有股轉讓
第一節 國有企業的監管主體和分類
第二節 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的方式和審批權限
第三節 企業國有産權的轉讓流程
第四節 管理層持股和職工持股
第十九章 與其他資本市場的銜接
第一節 "綠色轉闆"製度
第二節 與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的對接
第二十章 外商投資企業
第一節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注冊資本是否要求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第二節 外資股東持股比例是否不得低於25%
第三節 外資公司股改是否要求連續三年盈利
第四節 外資股份公司發起人是否三年之後纔能轉讓所持股份
第五節 境內自然人作為外商投資公司股東的資格
第二十一章 知識産權
第一節 專利
第二節 商標權
第三節 軟件著作權
第四節 特許經營
附一:全國股份轉讓係統常見問題解答
附二:全國股份轉讓係統法規體係(截至2014年10月31日)
附三: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附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附五: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
附六:已掛牌公司及代碼(截至2014年10月31日)
後記
精彩書摘
國務院2011年發布的《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建立由證監會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製度。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産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人後賣齣或賣齣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纍計不得超過200人。 2012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規定本意見所稱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閤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閤、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協議轉讓、依法進行的拍賣不在此列。無論在發行還是轉讓環節,其實際持有人纍計不得超過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實際持有人數計算。 2012年8月23日,證監會發布《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參與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指導意見(試行)》,要求區域性市場原則上不得跨區域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不得接受跨區域公司掛牌。確有必要跨區域開展業務的,應當按照37號文要求分彆經區域性市場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及擬跨區域的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並由市場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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