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05
“徙木立信”的故事——商鞅變法
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商鞅
公元前359年的一天,秦國都城的南門口立起瞭一根三丈高的木柱,在柱子上貼著一張蓋著官印的告示:“誰能把這根木頭扛到北門去,賞黃金十兩。”當時圍觀的人很多,但沒有一個人去搬動那根木柱。他們不相信世間上有這樣的好事;而且秦國政府做事經常虎頭蛇尾,一嚮得不到人們的信任。後來,告示上的賞金又提高到五十兩,人們依然持懷疑的態度,不敢去搬。過瞭幾天,纔有一個人抱著試試看的心理半信半疑地把柱子搬到北門去,結果馬上得到瞭五十兩賞金。人們沸騰瞭,紛紛奔走相告。第二天,人們又跑到城門口去看有沒有木頭,大傢沒發現木頭,卻看到瞭變法的新法令,這次,人們都深信不疑,認為政府真是下決心要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瞭。
上麵的“徙木立信”是商鞅在秦國變法時為博取老百姓的信任而采取的小策略。說到商鞅變法,還得從秦孝公發布求賢令談起。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當時秦國是戰國七雄中最弱小、最被彆的國傢看不起的國傢。秦孝公決心奮發圖強,改變國傢的落後麵貌,於是就發布求賢令招納天下賢纔,不久,商鞅應徵從魏國來到秦國。
商鞅(約公元前390—公元前338年),齣身於衛國的一個沒落貴族,姓公孫,名鞅,又叫衛鞅。後因在秦國變法有功,被封於商地,所以被稱為商鞅。他曾經在魏國做瞭一段時間的門客,但沒有得到重用,聽到秦孝公招募人纔,便來到瞭秦國。他三次求見孝公,前兩次故意大談儒傢的王道治國理論,孝公毫無興趣;第三次求見時他纔侃侃而談自己的一套富國強兵的道理和辦法,孝公聽得津津有味,對他的主張十分欣賞。最後,孝公決定重用商鞅,變法圖強。
但是,貴族大臣們紛紛對商鞅感到懷疑,對變法錶示反對。孝公雖然很傾嚮變法,覺得隻有變法纔是使秦國富強起來的唯一途徑,但是看到臣下反對的人那麼多,又猶豫起來,於是就把商鞅和大臣們召集到一起,進行瞭中國曆史上關於變法問題的第一次大辯論。守舊的大臣們頑固地堅持古法和舊禮,詆毀新法為“謬論”,商鞅反駁說古法、舊禮不能使國傢富強,墨守成規隻能自取滅亡;治理國傢的方法不是唯一的,隻要對國傢有好處就不必效法古代。他談古論今,口若懸河,駁得那幫大臣張口結舌,坐不安席。秦孝公聽他講得頭頭是道,十分高興,更加堅定瞭變法的決心。於是,他任用商鞅為左庶長,掌握軍政大權,開始進行一係列重大改革。
公元前359年到公元前350年,商鞅先後進行瞭兩次變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改法為律,製定《秦律》。商鞅在《法經》的基礎上,對秦國的法律做瞭重要補充,製定瞭新的《秦律》。法和律具有不同的含義,法主要強調內容的公平性,而律更側重於適用上的普遍性。由法到律的演變並不隻是一個文字上的簡單變化,而是法律概念和製度上的一大發展。
二、重農抑商,奬勵耕織和墾荒。新法規定凡努力耕織,生産糧食布帛貢獻多的,可以免除徭役負擔,還可以用多餘的糧食捐買官爵;懶惰和棄農經商的,則要連同妻子、兒女一起被罰作官府奴婢。
三、厲行法治,明法重刑。商鞅是法傢的重要代錶人物,其變法也是以法傢的“明法”、“重刑”等基本思想為指導的。商鞅主張要大力進行法製宣傳,使老幼婦孺皆知法。推行法治要使用重刑,對輕罪也要重罰;任何人違法犯罪都一律嚴加查辦,決不寬宥赦免;他還規定瞭實行連坐和奬勵告奸等政策。
四、打擊舊貴族的勢力,建立封建法製。商鞅推行瞭一係列封建化的改革措施,包括:
首先,廢除貴族的井田製,“開阡陌封疆”(阡陌指每一畝田的小田界,封疆指每一頃田的大田界)。這次對農田製度的改革,一方麵是用法令形式廢除瞭井田製,破除瞭舊的阡陌封疆;另一方麵則是設置瞭新的阡陌封疆,保護瞭土地私有製。
其次,取消奴隸主貴族的世卿世祿製,實行按軍功授爵。商鞅規定瞭“首功”製度,以斬殺敵人首級的數目來決定爵位的高低,共分成二十級,按照爵位等級製定私有田宅、服飾、奴隸等的標準。軍事上沒有功勞的,即便是貴族也不能授予爵位,這樣就從法律上廢除瞭奴隸主貴族的世襲特權,為封建地主階級的成長和封建製度的發展掃清瞭障礙。
最後,取消奴隸製時代的貴族分封製,普遍推行縣製,設置縣一級官僚機構。這樣就從製度上廢除瞭奴隸主貴族通過分封製世代壟斷各地軍政的特權,確立瞭封建君主專製統治的中央集權製度和官僚政治製度。
新法使貴族失去瞭過去的許多特權,觸犯瞭貴族的利益,貴族們拼命地阻礙、破壞變法,甚至慫恿太子犯法。太子是未來的國君,不能動刑,商鞅便依法把太子的老師公子虔割瞭鼻子,把公孫賈刺瞭麵,以示推行變法決心之強烈。這樣一來,沒有人敢不守法瞭。
變法很快取得瞭顯著的成效,秦國迅速強盛起來。在國內,老百姓都一心務農,積極種田織布,生産得到很大發展,社會秩序也井井有條;由於新法規定瞭將士殺敵立功的可以升官晉級,所以戰士們都英勇作戰,使秦國在對外戰爭中也捷報頻傳。新法實行瞭十年以後,秦國就奇跡般地由七雄中最弱小的國傢變成瞭最富強的國傢。
秦國強大起來瞭,但給它帶來巨變的商鞅卻沒有得到好的結局。公元前338年,孝公去世,太子即位,是為秦惠文王。秦惠文王與商鞅有舊仇,貴族們此時也群起攻擊商鞅,商鞅最後被慘烈地車裂而死。然而他的新法仍然被沿用下去,“商君死而秦法未敗”。商鞅與其新法的命運和鄧析與其《竹刑》的命運有著驚人的相似。
商鞅變法是一次極為深刻的社會變革,是戰國時期各國變法運動中最徹底和最成功的一次。它衝擊瞭秦國的舊傳統和舊法律,為秦國政治、經濟的發展提供瞭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秦國的封建法製得以確立和發展。商鞅的變法,使秦國愈來愈強盛,為日後秦始皇統一中國奠定瞭堅實的基礎,人們用“商鞅相孝公,為秦開帝業”來盛贊他的卓著功勛。商鞅變法是中國法製史上濃重的一筆,商鞅革故鼎新的改革精神永遠放射著光芒!
為法律信仰而殉道——蘇格拉底之死
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蘇格拉底
公元前399年的一個春日,雅典阿瑞斯山天然半圓形劇場上演著一場扣人心弦的審判。被告是年屆古稀的哲學傢蘇格拉底,他從容不迫、擲地有聲的辯論把控訴者駁得啞口無言。
這位古希臘最著名的智者為什麼會被推嚮被告席呢?
原因其實很簡單,就是他太鋒芒畢露,因而被某些人視為眼中釘。蘇格拉底一生緻力於對哲學真理的追求,他對哲學的熱情使人不得不驚嘆。雖然生活清貧,但他教人哲學從不收一分錢,他還經常在雅典城的路上及市場中攔截他人並與之探討生命的意義。他認為大多數自認為有智慧的人都是學識上浮誇的騙子,所以他總是熱衷於運用自己獨特的“助産術”來揭穿那些自命不凡的人其實有多麼無知,使他們當眾齣醜。所以,雖然他的周圍聚集瞭一大堆崇敬和仰慕他的人,但嫉恨他的政客和學者,也為數不少。當然,光憑這一點恐怕還不足以促使蘇格拉底的反對者們把他送到審判庭上。對於反對者們來說,最無法容忍的,就是蘇格拉底對雅典的民主政體也毫不客氣地大加指摘。雅典素以民主政治而聞名,在大多數雅典人的眼中,民主政體是最優秀的政體,是完美無缺的政治設計。而蘇格拉底偏要對著乾,他認為在一個社會裏,真正的智者是極少數,而絕大部分人都是庸俗的,品行生來就具有缺陷。由大多數人來決定社會的走嚮,隻會降低整個社會的品位,將整個城邦引入黑暗的深淵。因此他公然攻擊、嘲笑雅典傳統的最高權力機關——人民大會以及抽簽選舉官吏等民主製度,主張應該由神的使者——智者來管理國傢和人民。不過蘇格拉底對民主的詰難隻是錶現在思想和言語上而並沒有付諸行動,在一個崇尚自由和民主的社會裏,這應該是可以容忍的,不幸的是,在視民主自由為最高價值的雅典(也許正是因為過於珍視的緣故),有那麼一小撮人對蘇格拉底憤怒到瞭極點,必先除之而後快。
他們之中的代錶,詩人邁雷托士、修辭學傢賴墾和政客安匿托士羅織瞭兩個罪名:瀆神和腐蝕青年,把蘇格拉底告到瞭法庭。雅典組織瞭一個500人的龐大法庭,於是一場驚心動魄的審判拉開瞭帷幕。蘇格拉底還是那樣鋒芒畢露,他不僅拒絕按照慣例將妻子兒女們哭哭啼啼地送到法庭去以換取法官的同情,還把法庭當成瞭自己的演講場,滔滔不絕地宣傳著自己的學說。那三個控訴者編造的莫須有的罪名當然是不堪一擊,蘇格拉底認為自己的任務就是說服法官們接受自己的主張。這種過於自信的態度沒有給他帶來什麼好處,法庭審理的第一階段,即定罪階段,500名法官以280票對220票,裁定罪名成立。到瞭第二階段量刑時,蘇格拉底對判他有罪的法官們錶現得非常不屑,他大肆批判民主製度,甚至嘲諷根據民主原則選任齣來的法官們。法官們被激怒瞭,第二次投票以360票對140票決定對他處以死刑。也就是說,原來判他無罪的人中竟然有80個轉而投瞭他的死刑票!
這恐怕是一個很情緒化的判決,即使蘇格拉底再狂妄,行為再偏激,也罪不至死。熱愛他的朋友和學生們都為他抱不平,想盡一切辦法搭救他。在臨刑之前,蘇格拉底的好朋友剋力來探監,他告訴蘇格拉底朋友們決定幫他越獄,而且一切都已安排妥當,就等著蘇格拉底一句話瞭。令他沒有想到的是,一直堅信自己是清白無辜的蘇格拉底竟斷然拒絕。剋力不解:“判決如此不公正還要遵守,這不是愚蠢嗎?”蘇格拉底卻反問道:“難道越獄就正當嗎?”
他給齣瞭兩點理由說明不應該越獄。第一,法律是神聖的,依照法定程序做齣的判決的權威性必須得到尊重。即使判決本身是一種誤判,但人們也沒有權利逃避法律的製裁。公正不公正,並沒有具體、量化的標準,更多的是人們的主觀感受,如果人人都以判決不公正為藉口而隨意地加以否定,判決沒有威懾力,那麼國傢哪裏還有什麼規矩和秩序可言?又將如何存在下去?所以,人們必須堅定不移地服從法律的決定,哪怕他是冤枉的。第二,他從公民和國傢關係的角度來論證守法的必要性。蘇格拉底認為,如果一個人自願生活在一個國傢,那麼他就和這個國傢訂立瞭一個契約。國傢製定瞭法律,使公民能夠享受到權利,公民就應該同時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否則就是毀約,而踐踏自己曾經立下的契約,是十分不道德的行為。他在雅典已經生活瞭70年,與雅典城邦之間早已形成瞭牢不可破的契約,所以他是絕對不能乾齣毀約的下賤勾當的。蘇格拉底最後還說:“如果我含冤而死,這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由於惡人的蓄意。如果我無恥逃亡,以錯還錯、以惡報惡,毀傷的不僅是法律,而且是我自己、我的朋友和我的國傢。這樣,我到瞭陰曹地府也不受歡迎。”剋力和蘇格拉底爭論瞭很久,甚至采用瞭激將法,說:“拒絕拯救自己生命的行為有違美德,行為人應該感到羞恥,甚至是一種罪惡。”但蘇格拉底始終不為所動,剋力最後隻能一臉頹喪地離開瞭監獄。
其實,在審判之前,蘇格拉底就以其守法的精神和觀點而負有盛名瞭。他認為守法應該是絕對的,並說“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當他的學生色諾芬以立法者自己也經常修改法律來質疑他的絕對守法論時,蘇格拉底斷然反駁說:“那些宣戰的人難道不也媾和嗎?”正是從這種嚴格守法的思想齣發,蘇格拉底纔放棄瞭逃生的機會。
幾天以後,蘇格拉底按照雅典的法律,飲下瞭一杯鴆酒,麵含微笑而死。
蘇格拉底本來可以再多活數年,給後人留下更多閃耀著智慧火花的精神財富,然而,齣於對法律高度的信仰和忠誠的情感,他慷慨赴死,即使受瞭冤屈也無怨無悔,為後世樹立瞭一個守法的典範。他的死,不僅是為瞭捍衛自己的學說(無論這種學說是否正確),更是為瞭維護法律的尊嚴。
蘇格拉底之死留給後人太多的思考,對他因恪守法律而選擇死亡,人們曆來評價不一。也許現在有人要以“惡法非法”來證明他的迂腐可笑,但是,無論如何,秩序都應當是法律最重要的價值之一,已生效的法律隻要尚未被廢除,就應該被嚴格遵守,這是法治社會得以建立的基礎。
鏈接:蘇格拉底
蘇格拉底(公元前469年—公元前399年),古希臘偉大的哲學傢、思想傢,被稱為“西方的孔子”。他認為一切都是神的創造與安排,主張智者治國。他是古希臘第一個提齣要用理性和思維去尋找普遍道德的人,強調道德由理性所指導,所以“美德就是知識”,認為善齣於知,惡齣於無知。他的教育方式非常獨特,常常運用啓發、辯論的方法,被後人稱為“蘇格拉底式的教學法”。蘇格拉底堅持“述而不作”,所以他本人沒有留下任何著作,他的觀點都記載於其學生的著作,尤其是柏拉圖和色諾芬的著作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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