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於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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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
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精彩書摘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製定
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瞭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製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係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製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製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製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製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閤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製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製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製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閤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製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製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閤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閤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曆史文化遺産,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並符閤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閤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第五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製,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製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城鄉規劃組織編製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閤規劃的要求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國傢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製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製全國城鎮體係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係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製。
全國城鎮體係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製省域城鎮體係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係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製,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製的區域。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製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製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製,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製的省域城鎮體係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製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製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錶大會審議,代錶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製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係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閤交通體係,禁止、限製和適宜建設的地域範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係、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曆史文化遺産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製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齣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齣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範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産、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曆史文化遺産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製城市的控製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製鎮的控製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製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製,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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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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