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2
熊秉元教授是台湾地区家喻户晓的经济学家,早年因在国际学术期刊发表文章推翻著名的科斯定理而名扬经济学界,与张五常、黄有光、林行止并成为华人经济学界“四侠”。
如果正义已成为不容挑战的理念,那么,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不能无视成本,则应成为常识。如何通过成本分析,以很小的成本追求限度的正义,这正是法律经济学想要解决的问题。熊秉元教授在本书中大胆的跨界,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带进法律学,阐释如何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实现成本的很小化。
熊秉元,台湾地区家喻户晓的经济学家,曾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推翻著名的“科斯定理”。在华人经济学界,与张五常、黄有光、林行止并称为“四侠”,现为浙江大学教授,并担任多所国内外高校兼职教授。熊秉元近年来致力于推广“法律经济学”,在两岸三地主要大学的法学院里,担任讲座教授的经济学者,他是位,也是目前的一位。
熊秉元还是一位颇具影响力的散文家。1993年,推出本经济学散文集《寻找心中那把尺》,即获选为“金鼎奖”推荐著作。目前,熊秉元已有两篇文章被选为台湾高职国文课文,是华人经济学家中获此殊荣的人。著作《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优雅的理性:用经济学眼光看世界》《解释的工具: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备受好评。
★熊教授的《解释的工具: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主要是用经济学原理作进一步思考用的,是写给一般读者,也就是像我这样的人看的。从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如何认识和分析我们司空见惯的事物,特别是如何用科学的逻辑思维来认识世界。这一点正是我们东方人相对于西方人而言,缺乏、需要补充的东西。
——茅于轼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结合了散文之美,经济分析的谨严和法学上的想象力,充满智能结晶,是一本值得一读再读的好书。
——王泽鉴
★从《优雅的理性:用经济学的眼光看世界》这本书来看,“熊秉元的心脏是在正常位置,他对经济学的兴趣是正确的趣味所在,而且观察力很有两手。”
——张五常
★今天,在不少法律经济学的大部头著作已经被翻译为中文出版的时候,熊秉元先生《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这本篇幅不大的著作能够在大陆问世具有别样的意义。作者用他在经济学和法学深厚的双边造诣、充满慧见的叙述、俯拾皆是的生动例证以及清雅简约、款款道来的文笔,让我们在愉快的阅读中得以对法律经济学一窥堂奥。尤其是对于法学院的师生和法律实务家来说,更是不可多得的引人入门且引人入胜之作。
——贺卫方
★“有人说经济学家是把事情弄得很复杂并让大家自觉得很笨的那种人,熊秉元正好相反,笔下常以生活中微不足道的小事为发端,运用带有魔力的笔,把充满了数字与符号的经济学理论解释得清楚可亲,让人在享受阅读的趣味时不知不觉地进入了经济学的奇妙世界。”
——《经济时报》
茅于轼:经济学的用场
熊秉元教授是台湾地区家喻户晓的经济学家。他的《解释的工具: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的书名,和我过去写的《生活中的经济学》有点相似。但认真阅读后就会发现,两者内容绝然不同。我的那本书是经济学的入门书,而熊教授的这本书主要是用经济学原理作进一步思考用的,是写给一般读者,也就是像我这样的人看的。从头到尾看完这本书,我的收获极大。
经济学的直接用场,是讨论一个社会如何有效地创造财富。这里涉及到人和人的关系。人和人的关系可是一门大学问。它涉及政治、社会、心理、道德等几乎一切社会科学领域。所以有人把经济学的向外扩张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熊教授的这本书可说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书中讨论了家庭、宗教、政治、人生、谋略、道德等看似和财富生产无关的话题,而且讨论是通过一个个小故事展开的,所以副书名叫“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 但从书中我们却可以看到,如何认识和分析我们司空见惯的事物,特别是如何用科学的逻辑思维来认识世界。这一点正是我们东方人相对于西方人而言,最缺乏、最需要补充的东西。
中国人早在五四运动时就提出了“民主”和“科学”两个口号,可是后来近一百年的历史,我们却片面追求民主,把科学给忘了,搞出了一个不科学的“大民主”,差点把中华民族拖进了绝境。熊教授的这本书不但讲经济学,而且特别讲了思维的逻辑化。在我看来,这是我们今天最需要的东西了。
读到最后一章,你会感叹:作者真是一位运用逻辑和独立思考的大师,这对当前大陆的知识分子实在是太重要了。我问过不少人,你在初中学几何学对你有什么帮助?大部分人都回答说一点用处都没有。其实,几何学也许真的没有用,也许用了而不自觉。学它的目的并不是培养一个测量师,而是懂得如何用逻辑方法去思考问题,避免上当受骗。古今中外,有多少骗术大师,利用人们缺乏逻辑思维能力的弱点,制造了一场又一场的灾难。
本书在一开始就讨论“经济人”的假定。最近这些年,这方面的讨论并不少见。那么,人究竟是不是一台计算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计算机?在经济活动中,人,可以说就是一台计算利益的计算机,总是按照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行事。特别在买卖的讨价还价中,在找工作中,在投资选择中,等等。
但是人还有另外一方面。人是有情绪的,会发脾气的,这时候完全不是计算机了。历史上许多可歌可泣、威武雄壮的重大事件都不是计较利益的结果。凯恩斯就不认为人是被利益控制的,而是被人的观念所控制。他说:“不论早晚,不论好坏,危险的东西不是既得利益,而是思想。”利益和观念有时候是一致的,但更多的时候并不一致,甚至相反。绝大部分的战争都对双方造成损害,如果大家都算计利害关系,大多数战争就不应该发生。但事实是,战争经常发生,而且是构成历史的主要部分。
不要说跟个人利益绝然对立的战争不应该发生,像“文革”这样的事,如果大家都计较利益,也绝不会发生。但是事实上它发生了。原因是大多数人被错误的思想所误导。等到幡然觉悟,国家已经走到了崩溃的边缘。所以除了人是“经济人”之外,也应该承认人也是非理性的感情人。
如果人的行为到处都是“理性自利”(但也许更重要的是“不损人”),世界会更富裕(也更乏味)。由理性自利的人构成的社会能够使财富的生产最大化。这倒是确切无疑的。现在中国还有很多穷人,世界上还有许多穷国,他们都迫切希望致富。如果能够采用市场经济和法治途径,去保护理性自利的经济人,确实是一条捷径。说到底,这就是经济学的用场。
贺卫方:“熊”出没,“鹤”守门——慧见法律经济学
2011年,熊秉元先生曾做过一件事情,无意中牵扯到了我。他利用在中国大陆几所大学教学的机会,让选修课程的硕士生和博士生将他的文章作为一个参照,再选择另外一位学者,在两者之间作比较。“比较的重点有二:在处理的主题上,两人异同如何?在分析问题的方法上,两人又是如何取舍?”
在后来发表的一篇题为“熊出没,鹤守门”——我的博客取名“守门老鹤”——的文章里,熊先生说:“令我意外的是,几个不同学校里,绝大多数的同学都选了贺卫方。”看到这里,我更是大感意外:为什么是我?也许跟我和熊先生都属于那种热衷对现实问题发表看法的学者有关。另外,虽然在法学界也有一些学者研究法律经济学,但我个人却从来未敢涉足过这个领域。所以,“熊”与“鹤”就容易成为足以形成较大反差的比对样本。我很关心学生们比较的结果,熊先生在评论中这样总结道:
学生交的报告,内容五花八门,甚至对姓氏名称发挥联想:熊代表积极攻击,而鹤代表稳健守成;熊在山林出没,而鹤在天际翱翔!不过,针对作业要求,报告内容都言之有物。两人文章的涵盖面虽有不同,但都涉及司法制度和死刑存废等。两人之间的差异,并不特别明显。
在论述和分析方式上,两人则是迥然不同。和大多数法律学者一般,贺卫方采取的是规范式论述,先标明一些理念,再以理念处理个案。我的方式,则是让事实来说话,基本上不作价值判断。吉林大学法学院的一组报告,让我眼睛一亮。他们把两位作者同一时期的文稿,辑成两个大文档;然后计算在文档里,两人各自用了多少规范式的字眼,如“我认为、我觉得、我想、应该”等等。统计结果,大概是1∶15;我很少用规范性的字眼,而贺卫方笔下有浓厚的主观价值。这种差异反映了两个学科的特质,也反映了两位作者有意无意的取舍。 学生们的这些观察让我很感兴趣,也不免反思自己分析问题的方法以及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异同。事实上,即便不说古罗马,从最早的近代型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初创法学算起,法学作为一个学科的历史也有将近千年了。在一般大学专业分类里,法学系科也经常被列入社会科学院系之中。但是,它的科学特质却很难与后起的经济学相比较。在英语世界里,很少有人将法学称为“legal science”。相反,古罗马伟大法学家乌尔比安引用的塞尔苏斯的那句话倒是听起来更称心合意——“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
从一个法律学者的角度看,两个学科之间产生这种差异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是语言,经济学已经发展出一套全球范围内基本统一的话语系统,诸如“交易成本”、“机会成本”、“社会成本”、“理性自利”、“效用函数”、“效用最大化”、“重复博弈”、“外部性”等等。不仅如此,晚近以来,经济学家更是经常用数学作为分析工具,从而更强化了这种语言的同一性。但是,法学却不然。由于它是随着不同文明的法律发展而生成,因而,不同地方的法学家使用很不相同的概念、分类和相关的话语。即便同属西方文化圈,英国与法国的法学家若要对话常常很困难,因为他们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系(legal family)。比较法学家达维(R. David)就明确地说,法国的行政法(droit administratif)根本不能用英语“administrative law”作为对等的翻译。与此同时,英国土地法的许多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在欧陆法学家看来,简直就是一团乱麻。但是,经济学却只有不同的学术思想流派,而没有类似的区域性“经济学家族”存在。
两个学科不同的第二个原因是它们的使命有所差异。经济学更多的是对于人的行为作出解释,当然它也会作出一些制度优劣的论证,但整体而言,它更加理性和客观。然而法学则带有更强烈的建构性。尤其是当构成法治国家的底限标准在法学界达成某种共识之后,无论身处何地,法学家的重要任务就是以法治的基本价值与准则为前提,采取批判的立场,对于现实立法以及司法过程中的缺陷加以揭示,分析其根源,寻找合理的解决之道。熊先生提到我的写作更多地从规范出发,以理念处理个案,也许原因正在这里。
两个学科之间产生差异的原因当然还可以举出一些,不过,差异之外,我们还需要关注它们相通和相容的面向。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经济学和法学之间出现了一种良性的互动。一个特别喜人的发展就是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的成长与壮大。按照熊先生的说法,这是“经济学帝国主义”在对外“征服”过程中获得的最高成就。他曾经研究何以经济学无法对诸如社会学或政治学产生这样大的影响。我粗浅的看法是,如何在实现正义——这是法学的最高价值目标——的过程中降低成本,乃是法学的一个古老追求。熊先生在书中提到卡多佐以可预见性学说(the forseeability doctrine)作为某个判决的重要理由,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必须确立特定行为效果的稳定预期,这种可预期性(predictability)对于那些不在法庭中的人们也具有相当的影响。在从事契约签订时不必心存侥幸;在寻求损害赔偿时未必一定要对簿公堂。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也许并不在于每一起个案都更公正,而是通过规则的不断再生产而强化行为规范及其法律效果的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使自由得以增长的同时,社会又具有良好的秩序,经济发展也有更好的绩效。
可以说,经济学家关注和研究法律与法学是亚当?斯密以来的老传统了。亚当?斯密有专门论法律的演讲,他还提出一国财富增长的三个条件,即和平、便利的税收以及具有包容性的司法(peace, easy taxes and a tolerabl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关于“具有包容性的司法”,按照两位当代学者的解释,是指足以确保契约以及财产权依据法治原则得以履行和保障的法律设置(Timothy Besley and Torsten Persson, Pillars of Prosperit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1)。晚近的学者,如哈耶克、波斯纳这样的人物,已经很难界定究竟是经济学家还是法学家了。
今天,在不少法律经济学的大部头著作已经被翻译为中文出版的时候,熊秉元先生这本篇幅不大的著作能够在大陆问世具有别样的意义。作者用他在经济学和法学深厚的双边造诣、充满慧见的叙述、俯拾皆是的生动例证以及清雅简约、款款道来的文笔,让我们在愉快的阅读中得以对法律经济学一窥堂奥。尤其是对于法学院的师生和法律实务家来说,更是不可多得的引人入门且引人入胜之作。
熊先生提到我的文章题为“熊出没,鹤守门”,这次他和东方出版社邀我作序,“守门老鹤”当真站到了他的大著“门口”,“熊”出书,“鹤”作序,守门者实为开门人,这是多么荣幸的角色。花径未扫,柴扉已开,欢迎各位光临,欣赏这满园春色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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