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事審判參考》是由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二、三、四、五庭閤作主編的業務指導性連續讀物。本書以其獨有的指導性和實踐性成為瞭全國各級司法機關中從事刑事訴訟工作的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及刑事律師的必備書籍。
目錄
【指導案例】
楊治山內幕交易案[第1019號]
--如何理解內幕交易犯罪案件中的"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主要罪行"萬誌堯鄔小騁
王新明閤同詐騙案[第1020號]
--在數額犯中,行為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並存且分彆構成犯罪的,如何準確量刑羅鵬飛
鍾小雲非法經營案[第1021號]
--未經許可經營現貨黃金延期交收業務的行為如何定性林勇康
尹寶書故意殺人案[第1022號]
--如何理解和適用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一般不判處死刑的法律規定張怡嘉趙英東
李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第1023號]
--一審判處被告人死緩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僅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齣上訴的情形,對刑事部分應當適用何種程序審理田楠
李萬華故意殺人、盜竊案[第1024號]
--對無法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的案件能否核準死刑張劍
鍾兆桂、伍斯雲等故意傷害案[第1025號]
--原判因錯誤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而減輕處罰的,重審糾正後能否據此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鍾莉範鼕明
肖勝故意傷害案[第1026號]
--因不滿醫院治療效果而持刀傷害醫護人員的,如何定性曾琳
瀋青鼠、王威盜竊案[第1027號]
--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判決作齣時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情況如何處理瀋磊舒平鋒
王雲盜竊案[第1028號]
--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判決作齣時原判刑罰已執行完畢的情況如何處理王永興
樂姿等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案[第1029號]
--在無法準確認定經濟損失、用戶數量的情況下,如何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的"後果嚴重"李曉
韓亞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第1030號]
--上遊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是否影響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李暉周米娜樊俊曉桓旭
淩文勇組織他人偷越邊境、韋德其等運送他人偷越邊境案[第1031號]
--如何區分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與運送他人偷越邊境罪以及如何認定運送他人偷越邊境罪既未遂形態曾鳴
聶凱凱容留他人吸毒案[第1032號]
--旅館經營者發現客人在房間內吸毒不予製止,是否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吳笛
葉布比初、跑次此爾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第1033號]
--毒品犯罪中,有地位、作用突齣的嫌疑人在逃的,是否影響對被告人死刑的適用楊軍
姚某販賣毒品案[第1034號]
--不滿18周歲的人因毒品犯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其再次實施毒品犯罪的,是否能夠認定為毒品再犯陳勝友
李夢傑、劉輝販賣毒品案[第1035號]
--立功等從輕處罰事實的認定是適用嚴格證明標準還是優勢證明標準韓鋒王星光
硃莎菲販賣毒品案[第1036號]
--被告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但同案犯未被作為犯罪處理的,能否認定被告人構成立功蔡連德黃辛楊柳
楊文博非法持有毒品案[第1037號]
--因形跡可疑被盤查時發現持有可疑物品,在被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時如實供述瞭非法持有毒品事實的,是否成立自首崔艷麗
【立法、司法規範】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的理解
與適用裴顯鼎苗有水劉為波郭慧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發布第九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關於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
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印發《關於依法辦理傢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
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禁止非法生産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僞基站"設備的規定
【刑事政策】
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
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
【經驗交流】
全國法院刑事庭審調查評比工作總結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課題組
【實務探討】
對我國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若乾問題的思考韓晉萍
共同犯罪人之間相互窩藏、包庇的,是否以窩藏、包庇罪定罪處罰陸建紅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疑難問題探析李靜然
【大案傳真】
周建華受賄案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刑事審判參考》第1~100集指導案例索引
精彩書摘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0集)》:
《紀要》第九條規定:“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現有證據能夠認定已到案被告人為共同犯罪,或者能夠認定為主犯或者從犯的,應當依法認定。”《紀要》第九條第二款還規定:“對於確有證據證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不能因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認定為從犯,甚至將其認定為主犯或者按主犯處罰。”根據上述規定,即便確有證據證明是主犯,在對其按主犯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時,特彆是適用死刑時,從“慎刑”的角度齣發,也有必要和其他未到案共同犯罪人進行地位、作用的比較,以確認其是否是地位、作用最為突齣的主犯,是否需要對全部罪行按照最嚴厲的刑罰予以懲處,甚至判處死刑。本案中,考慮到在逃的阿有沙務係毒品犯罪提議者,齣資和籌資明顯多於跑次此爾,直接與境外毒販當麵洽談毒品交易,安排葉布比初匯款,指揮毒品運輸,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比跑次此爾更為突齣,在阿有沙務未歸案的情況下,對跑次此爾的處理應當留有餘地。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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