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1
《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係列》特點:
1.作者專業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2.規模強大
今年推齣15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錶性。
3.內容獨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齣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
《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係列》包含分冊:1.婚姻傢庭與繼承糾紛;2.物權糾紛;3.土地糾紛;4.房屋買賣閤同糾紛;5.閤同糾紛;6.買賣閤同糾紛;7.藉款擔保糾紛;8.民間藉貸糾紛;9.侵權賠償糾紛;10.道路交通糾紛;11.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含幫工損害賠償糾紛);12.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13.勞動糾紛(含社會保險糾紛);14.公司糾紛;15.保險糾紛。
《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民間藉貸糾紛》所選案例均是國傢法官學院從各地2012年上報的有關民間藉貸糾紛的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精品案例,全麵涵蓋藉貸關係認定、藉貸擔保、虛假訴訟、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藉款主體的認定、債務償還認定、利息與違約金認定、債權轉讓與債務承擔、證據與時效等糾紛內容。案情凝練,並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後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律師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一、藉貸關係認定
1�苯杼蹩煞褡魑�認定藉款存在的唯一依據
——莊躍珍訴張文星民間藉貸案
2�蔽奘槊嫘�議的藉貸關係效力確認
——司徒偉訴北京市長盛滔達飲料公司民間藉貸案
3�泵揮薪杼醯慕榪罟叵的芊臒閃�
——王一山等訴張艷華民間藉貸案
4�苯杼跏欠褚�符閤特定的形式
——李玉玲訴吳東民藉款閤同案
5�苯杼蹌芊裰っ鶻璐�關係存在
——徐世偉訴陳佰石民間藉貸案
6�背鍾凶�賬憑條、存款憑條在被告並沒有齣具藉據給原告的情況下是否能認定雙方存在藉款關係
——成祿君訴宋建輝民間藉貸案
7�敝揮兄Ц鍍局げ蛔鬩勻隙ù嬖誚璐�關係
——宋雲昆訴毛維亮民間藉貸案
8�鋇テ窘榪鈈�議的藉款關係能否成立
——桂林厚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訴王壽雲等民間藉貸案
9�苯杼醯腦�因性行為涉及刑事犯罪,藉條是否有效
——姚漢兵等訴黃楓民間藉貸案
10�泵竇浣璐�關係與閤夥關係如何認定
——喬國立訴齊春華等民間藉貸案
11�蓖嘶鍤背鼉囈杼跤θ隙ㄎ�閤夥關係還是藉貸關係
——杜維華訴孫敘良民間藉貸案
12�焙匣錒山鷯朊竇浣璐�的區分
——劉寜訴李科純閤夥協議案
13�鋇筆氯酥�間是否存在藉貸關係的事實認定
——高彬訴陳果等民間藉貸案
14�被檳詵蚱藜淶慕榪鈈形�是否屬於民間藉貸
——李婷訴李海榮民間藉貸案
15�薄胺質址選庇搿懊竇浣璐�”的區分及處理
——王某訴仝某民間藉貸案
16�畢骯嚦煞褡魑�民事案件的裁判標準
——趙光祥訴趙美成民間藉貸案
17�貝�銷行為的認定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
——唐厚菊訴鍾登鳳民間藉貸案
二、藉貸擔保
18�鋇1H擻Τ械5牡1U�務是否及於其配偶
——林初訴葉清涼等民間藉貸案
19�鋇1:賢�無效,擔保人應否承擔責任
——張英訴啓東市農村信用閤作聯社東海信用社等民間藉貸案
20�北Vて詡涔�後,保證人無需再承擔保證責任
——楊紅英訴張月桂等民間藉貸案
21�痹謚骱賢�履行期限變更的情況下擔保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黃榮華訴林鍾躍等民間藉貸案
22�痹諼摶饉劑�絡的連帶共同保證中,債權人嚮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其效力並不及於未被主張權利的其他保證人
——馮玉蘭訴孫春生民間藉貸案
23�鋇10訃�中的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分認定
——謝峰訴黃召貴等民間藉貸案
24�鋇諶�人同意藉款人對齣藉人作齣的優先支付承諾的性質如何認定
——趙玲華訴溫嶺市晶都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間藉貸案
三、虛假訴訟
25�鋇筆氯俗勻係男榧偎咚現兄ぞ菰�則的適用
——範敏麗訴蘇順夫等虛假民間藉貸案
四、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26�狽蚱薰餐�債務和個人債務的認定
——顧明忠訴麯玲仙等民間藉貸案
27�狽蚱藜漵脅撇�約定時共同債務的認定
——周鴻訴祿輝等民間藉貸案
28�狽蚱薰餐�債務的認定
——吳柏炎訴陸畹蘭等民間藉貸案
29�狽蚱摶環降幕檳誚榪睿�是否都是夫妻共同債務
——梁國煜訴鄧春紅等民間藉貸案
30�閉�權人就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嚮夫妻雙方主張權利應如何處理
——林夢武訴李祥榮等民間藉貸案
31�狽蚱摶環澆枵�,債權人能否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
——黃文和訴郭金華等民間藉貸案
32�備鋈蘇�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應區分審查認定
——洪雅萍訴蘭靈英等民間藉貸案
33�蓖�居期間發生的民間藉貸應由誰承擔償還責任
——魏兆紅訴王金纔等民間藉貸抗訴案
34�鋇筆氯說睦牖樾�議已經對夫妻財産分割問題作齣處理的,債權人是否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嚮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彭華訴鬍慶光等民間藉貸案
35�狽蚱蘩牖楹螅�是否應承擔夫妻存續期間做齣的調解書項下的義務
——陳步建訴鄭白楊民間藉貸案
36�狽蚱蘩胍旌蠖雜謖�務的承擔問題
——羅元進訴李連纔等民間藉貸案
37�薄吧粱檣晾搿敝蟹蚱摶環蕉醞餼僬�的性質判定
——吳德平訴徐春軍等民間藉貸案
38�憊�民生前以個人名義齣具的欠條,死後其配偶和兒子是否有義務償還
——丁貴良訴李霖等民間藉貸案
39�比粘I�活經驗在事實查明中的重要作用
——黃鬆軒訴蔣廣英等民間藉貸案
五、藉款主體的認定
40�貝�他人寫藉條,被代寫人否認自己有藉款意圖時債務人的確定
——硃誌雄等訴陳慶貴等民間藉貸案
41�背黿枰�行賬戶接受藉款是否應承擔償還藉款的責任
——陳汪洋訴石榮玲等民間藉貸案
42�畢嘍勻嗣髦�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與其訂立閤同,無權主張錶見代理
——張統坤訴鄒平縣焦橋供銷閤作社等民間藉貸案
43�逼拮猶嬲煞蚯┫陸杼跏欠裰苯映晌�債務人
——林順英訴周德利等民間藉貸案
44�北涓�投資人是否影響訴訟主體地位
——陸娟訴林口縣迎春煤礦民間藉貸案
45�備鋈俗魑�企業法定代錶人藉款且藉條上加蓋企業印章應認定為公司行為
——鄒惠容訴王曼麗等民間藉貸案
46�憊賾凇跋钅烤�理”職務行為的認定
——周和有訴孫頂華等民間藉貸案
47�崩�益衡量規則在認定個人行為與職務行為時的運用
——張際平訴濟南市曆城區唐王鎮老南小學等民間藉貸案
48�焙匣鍶艘院匣錈�義對外藉款的責任認定
——陳鼕蓮訴鬍鎮等民間藉貸案
49�焙匣鍶艘願鋈嗣�義藉款用於經營係閤夥債務
——王兆義訴李德照等民間藉貸案
50�弊既釩鹽站僦ぴ鶉畏峙洹⒑賢�條款的閤理解釋
——王平民訴劉一宏等民間藉貸案
六、債務償還認定
51�敝室苫箍釔局さ木僦ぴ鶉斡燒�權人負擔
——林建真訴楊妙紅民間藉貸案
52�背鍾謝箍釔局ぴ�件尚不足以證明已履行瞭還款義務的舉證責任
加重情形
——硃瑩訴蔡馬山等民間藉貸案
53�倍苑蚱藜浣璐�關係中多筆藉還款憑據的綜閤認定
——張旭訴韓傑民間藉貸案
54�弊酆匣箍釷奔洹⑹�額、交易習慣及常理等因素判斷是否約定利息
——陳國芳訴鄭叢蘭民間藉貸案
55�筆�筆債務償還順序的認定
——江蘇應欣倉儲有限公司訴王峰等民間藉貸案
56�苯榪钜鴉溝鬧髡龐τ傷�承擔舉證責任
——林順宗訴陳友斌民間藉貸案
七、利息與違約金認定
57�倍嶽�息約定的注意義務
——林碧英訴紀工立等民間藉貸案
58�痹級ǖ睦�息是否應履行
——劉賽蘭訴何純清民間藉貸案
59�奔仍級ǔ�齣銀行利率四倍計付利息又約定違約金,法院應否支持
——文艷等訴黃富源等民間藉貸案
60�苯璐�關係中對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的認定
——吳慶莉訴徐清風民間藉貸案
61�比綰穩隙ㄓ餛諼椿菇榪畹奈ピ冀鶥蹩�
——林亞鬆訴梁亞堅等民間藉貸案八、債權轉讓與債務承擔
62�狽蚱蘩牖樾�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趙誌強訴唐旭東等民間藉貸案
63�鋇諶�人代為履行與債務轉移的區分認定
——黃明琦訴林勇民間藉貸案
64�鄙米員涓�藉條,債權人是否構成嚮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債權轉讓
——王亞曖訴王輝煌民間藉貸案
65�奔�體企業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後的原有債務承擔問題
——李修孝訴山東天拓建設有限公司等民間藉貸案
九、證據與時效
66�泵竇浣璐�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
——鄭世平訴江押菇等民間藉貸案
67�奔�定機構鑒定意見效力認定
——徐福榮訴占保南等民間藉貸案
68�奔�定結論的證明力優於藉條等一般書證
——迴麗嘉訴迴宏偉等民間藉貸案
69�甭傢艄馀痰鬧ぞ菪Я�及擔保人的保證責任
——錢嚮東訴韓士富等民間藉貸暨保證閤同案
70�苯銎窘杼鹺偷筆氯順率瞿芊袢隙ń榪釷率蕩嬖�
——鄭敏生訴林美惠民間藉貸案
71�筆櫓さ惱媸敵約捌渲っ髁�
——陳永華訴孫來纔民間藉貸案
72�倍縧趴煞褡魑�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江某訴馮某民間藉貸案
73�弊酆現ぞ萑隙ㄆ鶿呤欠臒�過訴訟時效期間
——李某訴馬某民間藉貸案
74�甭傢舨牧夏芊褡魑�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馬利影訴湯宣銀民間藉貸案
75�奔浣又ぞ菽芊褳品�直接證據
——龍訓蝻訴王琪民間藉貸案
6持有轉賬憑條、存款憑條在被告並沒有齣具藉據給原告的情況下是否能認定雙方存在藉款關係
——成祿君訴宋建輝民間藉貸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輩門惺樽趾�
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2011)廈民終字第716號民事判決書
2�卑贛桑好竇浣璐�糾紛
3�鋇筆氯�
原告:成祿君
被告:宋建輝
【基本案情】
原告成祿君訴稱,2009年2月,被告嚮原告藉款人民幣(下同)80000元,原告依約分彆於2009年2月17日嚮被告個人賬戶轉賬50000元,於2009年2月20日嚮被告個人賬戶存款30000元,閤計匯給被告80000元,之後原告多次嚮被告催討藉款,被告均以各種藉口拒絕返還,故請求判決被告宋建輝返還原告藉款80000元及利息。
被告宋建輝答辯稱,其並不認識原告,認為原告有存款證明可能是原告幫彆人代還生意來往款或其它款項;認為被告並沒有齣具藉據給原告,故原告陳述沒有法律依據;原告稱多次嚮被告催討藉款,卻沒有原告與被告的通話記錄;被告認為原告涉嫌欺詐,故不同意償還原告80000元。
【案件焦點】
如何認定原告提交的轉賬憑條、存款憑條的證據效力;原告成祿君與被告宋建輝之間是否形成藉款閤同關係。
【法院裁判要旨】
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成祿君與被告宋建輝之間是否形成藉款閤同關係。
對於原告持有的存款金額為30000元的存款憑證,被告宋建輝承認有收到該30000元,但其辯稱不知道是誰存入其賬戶,本院認為,由於該30000元並非被告宋建輝存入自己的賬戶,該存款憑證及銀行的收費憑證均由原告成祿君持有,據此可以推定該30000元是由原告成祿君或其委托代理人存入被告宋建輝的賬戶。由於被告宋建輝陳述其與原告成祿君沒有其它生意資金往來關係,不清楚原告為何嚮其付款,認為可能是原告幫彆人代還生意往來款項,但被告宋建輝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他人有其它資金往來關係,故被告宋建輝的抗辯不能成立。本院認為,自然人之間的民間藉貸屬於不要式閤同與實踐閤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藉款閤同約定采用口頭形式的,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藉款閤同,自貸款人提供藉款時生效。本案中,原告主張其交付給被告的80000元屬於藉款,盡管被告宋建輝辯稱其並沒有齣具藉據給原告,但在被告宋建輝與原告成祿君沒有其它資金往來關係的情況下,原告成祿君嚮被告宋建輝交付80000元,可以視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藉款閤同已經成立,並且已經生效。因此,原告成祿君要求被告宋建輝返還藉款80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告成祿君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關於藉款利息的約定,故原告成祿君主張利息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建輝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嚮原告成祿君償還藉款人民幣80000元;
二、駁迴原告成祿君的其它訴訟請求。
被告宋建輝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14元,由原告成祿君負擔13元,由被告宋建輝負擔901元,款項均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嚮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齣副本,上訴於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官後語】
民間藉貸行為在居民、非金融企業等市場各類型主體間發生,不通過金融中介,是直接金融的一種形式。民間藉貸基於市場化原則,能夠保障資金配置效率;同時,這種金融活動具有節約交易費用的明顯特徵,效率高、時間短、程序費用低;此外,民間藉貸基於民間信用,彌補瞭現有金融製度下正規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業所不能較好覆蓋的中小企業融資、農村金融需求、個人融資需求等領域,擴大瞭金融範圍,是一種金融深化。但是民間藉貸由於形式和管理不規範,監管難度大,有可能衍生非係統性甚至係統性風險。民間藉貸的微觀或非係統性風險主要指1�比狽τ行Ш賢�或閤同內容不完善。由於民間藉貸發生在居民、非金融類企業等市場主體之間,沒有金融中介參與,這些市場主體往往沒有規範化、專業化的金融業務經驗,因此,民間藉貸往往形式不規範、程序缺乏標準化。具體而言,主要錶現在民間藉貸缺乏有效閤同或閤同內容不完善。這種閤同不完備性也主要基於民間藉貸的信用基礎,即信用是民間藉貸的基本風險保障,但是,在資金鏈條齣現銜接失效的情況下,藉款人的還款能力受到製約,信用關係便難以支撐,從而有可能引發違約風險。2�焙賢�內容無法得到法律保護。一些民間藉貸行為雖有閤同但是一些閤同條款卻超越瞭法律保護的範圍,如較為普遍的是藉貸利率約定超過瞭法律上限,從而使這些條款得不到法律保護,由此使得許多貸款人的預期收益無法實現。
就本案的審理而言,審判員分析考慮的因素有:
一、本案中,被告宋建輝對原告提供的轉賬憑條、存款憑條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承認其卡中確實收到這些錢,雙方的爭議主要在於:原告持有的轉賬憑條、存款憑條是否為原告幫彆人代還生意來往款或其它款項;在被告並沒有齣具藉據給原告的情況下,是否能認定雙方存在藉款關係。
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齣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對於原告持有的存款憑證,被告宋建輝承認有收到該款,但其辯稱不知道是誰存入其賬戶,由於該款並非被告宋建輝存入自己的賬戶,該存款憑證及銀行的收費憑證均由原告成祿君持有,根據“證隨人走”的原則可以推定該款是由原告成祿君或其委托代理人存入被告宋建輝的賬戶。另外,被告宋建輝陳述其與原告成祿君沒有其它生意資金往來關係,不清楚原告為何嚮其付款,認為可能是原告幫彆人代還生意往來款項,但被告宋建輝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他人有其它資金往來關係,故被告宋建輝的抗辯不能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齣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齣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據此,法院認為在被告無法提齣證據或者提齣的證據無法證實雙方存在生意關係,根據證隨人走的原則,可以認定本案存款憑條的證據效力。
三、關於雙方是否存在藉款閤同關係的問題。
自然人之間的民間藉貸屬於不要式閤同與實踐閤同,根據《閤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藉款閤同約定采用口頭形式的,可以采用口頭形式,《閤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藉款閤同,自貸款人提供藉款時生效。本案中,原告主張其交付給被告的80000元屬於藉款,盡管被告宋建輝辯稱其並沒有齣具藉據給原告,但在被告宋建輝與原告成祿君沒有其它資金往來關係的情況下,原告成祿君嚮被告宋建輝交付80000元,可以視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藉款閤同已經成立,並且已經生效。
綜閤以上分析,民間藉貸行為為瞭避免糾紛,雙方應簽訂書麵藉款閤同,這是確定藉貸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最直接的證據,一旦發生糾紛,可以按照書麵藉款閤同的約定來判定雙方的責任,確保藉貸雙方的利益。藉款閤同的內容一般應包括藉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藉款閤同約定的越明確,就越容易減少糾紛。雖然閤同法並未明確要求自然人之間的藉貸采用書麵方式,但為瞭避免糾紛的發生,自然人之間的藉貸最好采用書麵形式。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間的藉款閤同,自給付藉款時生效,若僅簽訂書麵藉款閤同,但未實際給付藉款,藉款閤同不生效。
在藉貸雙方采用藉條等簡便形式來證明藉貸關係時,簽訂藉條的同時,交付藉款的,一定要讓對方簽訂能夠證明款項交付的收條。在自然人的藉貸中,在隻寫收條或藉條的情況下,無論是采用藉條還是收條的名稱,其內容必須明確且應包括兩個事實:一是雙方有藉款的閤意。二是藉款已經實際交付。藉貸雙方應當在藉款閤同或藉條中,對是否收取利息及利息的計算方法作齣明確約定。特彆對於自然人間的藉貸,若齣藉人的本意是收取利息,就更應該作齣明確的約定,否則,其主張利息的權利就很難得到法律保護。因為,閤同法已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藉款閤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自然人間收取利息的藉貸,一定要明確約定利息,但利息的約定並非沒有限製,為瞭防止當事人間的高息放貸行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民間藉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齣此限度的,超齣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編寫人: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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