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最高人民法院民間藉貸司法解釋起草人獨奉
★一部資料翔實、見解精闢、內容豐富、論證嚴謹、結論客觀的理論與實務融洽無間的精華之作
★一部觀點鮮明、重點突齣、熱點紛呈、焦點集聚、難點釋惑的學術與專長相得益彰的扛鼎之作
內容簡介
◆涵蓋民間藉貸所有領域,體現全麵性
◆邏輯演繹實務裁判思路,體現指引性
◆密切結閤新型金融形態,體現創新性
◆緊扣司法解釋背景原意,體現性
◆薈萃理論研究成果,體現專業性
本書是人民法院二級法官、民間藉貸司法解釋起草人在多年研究過程中,對其收集的大量民間藉貸實務問題進行整理和分類,在汲取法學理論界很多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閤審判實踐寫作而成。對民間藉貸糾紛中的主體、訴訟程序中的涉及的各種問題、民間藉貸閤同的效力、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民間藉貸與其他行業的對比分析、互聯網金融下的民間藉貸、民刑交叉等問題,進行瞭專題研究。輔以“同類問題”進行比較研究,迅速幫助讀者定位問題焦點,每一個問題下附作者傾嚮,程度還原法司解起草人的原意,對從事相關業務法官、律師和法律顧問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和指引意義。
作者簡介
王林清,山東煙颱人。社會科學院金融學博士後、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後,係政法係統位雙博士後。1995年畢業於煙颱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2001年畢業於北京大學,獲民法學專業碩士學位;2006年畢業於政法大學,獲商法學專業博士學位。2011年獲金融學副研究員高級職稱。現任人民法院二級法官,兼任北京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
長期從事民商事審判、研究和司法解釋的起草製定工作:先後負責起草製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為民間藉貸司法解釋起草人;多次起草民事審判工作會議若乾重要文件;參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物業服務、城鎮房屋租賃、旅遊糾紛、食品藥品糾紛、網絡侵權、民事訴訟等多部司法解釋的研討製定和書籍編纂工作。
在《法學》《中外法學》《政法論壇》《法學傢》《法學評論》《法律科學》《比較法研究》《當代法學》《政治與法律》等刊物發錶學術論文70餘篇;先後齣版《證券法理論與司法適用》《勞動爭議裁訴標準與規範》(版、第二版)《公司訴訟裁訴標準與規範》《保險法理論與司法適用》等多部專著;閤著《房地産糾紛裁判思路與規範指引》《侵權糾紛裁判標準與規範》《婚姻傢庭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等作品。
目錄
CATALOG
上冊
第一章
民間藉貸與訴訟程序1
第一節民間藉貸糾紛的受理範圍3
第二節民間藉貸案件的管轄25
第三節民間藉貸案件的送達66
第四節民間藉貸案件的保全91
第五節民間藉貸案件的救濟96
第二章
民間藉貸與藉貸主體117
第一節民間藉貸的主體119
第二節民間藉貸案件的當事人140
第三章
民間藉貸與閤同效力179
第一節民間藉貸閤同的成立181
第二節民間藉貸閤同的效力194
第四章
民間藉貸與典當行業241
第一節典當法律關係243
第二節典當業務與營業規則281
第五章
民間藉貸與法律適用329
第一節民間藉貸中的訴訟時效331
第二節民間藉貸中的不法債務369
第三節民間藉貸中的準契約381
第四節民間藉貸中的責任承擔398
第六章
民間藉貸與投資理財411
第一節民間藉貸中的投資413
第二節民間藉貸中的理財446
第七章
民間藉貸與夫妻債務461
第一節民間藉貸中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463
第二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債務的認定517
第三節傢庭內部的民間藉貸558
第四節民間藉貸中的情感債務571
下冊
第八章
民間藉貸與民刑交叉587
第一節民間藉貸中的非法集資589
第二節民間藉貸中的民刑交叉程序的處理616
第三節民間藉貸中涉及刑事的民事實體處理656
第九章
民間藉貸與網絡金融673
第一節互聯網下的金融理財675
第二節民間藉貸中的P2P網絡藉貸700
第三節P2P網絡藉貸的擔保717
第四節P2P網絡藉貸的債權轉讓731
第五節網絡藉貸的法律監管738
第十章
民間藉貸與事實認定759
第一節民間藉貸案件的事實審查761
第二節民間藉貸案件的舉證證明責任812
第十一章
民間藉貸與債的轉移845
第一節民間藉貸中的債權轉讓847
第二節民間藉貸中免責的債務轉移928
第三節民間藉貸中並存的債務轉移937
第十二章
民間藉貸與債的擔保965
第一節民間藉貸中的應收賬款擔保967
第二節民間藉貸中的保證989
第三節民間藉貸中的人保與物保的混閤1005
第四節民間藉貸中的公司擔保1019
第五節民間藉貸中的特殊擔保1041
第十三章
民間藉貸與利率利息1065
第一節民間藉貸的利率1067
第二節民間藉貸的利息1108
第十四章
民間藉貸與虛假訴訟1143
第一節民間藉貸虛假訴訟的界定1145
第二節民間藉貸虛假訴訟的防範與處理1161
第三節民間藉貸虛假訴訟的救濟與規製1194
精彩書摘
筆者還認為,盡管2012年的《民事訴訟法》對留置送達作瞭相應的修改,但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問題。 一是應當擴大留置送達的場所空間。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把送達的地點僅限於住所地,這個規定增加瞭送達人員完成任務的難度。在當今市場經濟發達,人口流動頻繁的現狀下,難以找到受送達人情況比比皆是,尤其是民間藉貸糾紛案件。本書認為,為瞭司法實踐操作方便,有必要學習德國的做法——相會送達,即無論在什麼地方遇見應受送達人,都可嚮之送達。這種做法的靈活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訴訟效率;同時也給瞭送達人員信心,不管在任何地方,隻要找到瞭簽收人,那他們的送達任務就可以完成,保證瞭訴訟程序的進行。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訴訟法解釋》對此作瞭相應完善,其第131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當事人住所地以外嚮當事人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拒絕簽署送達迴請的,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迴證上注明送達情況並簽名。”這一規定對留置送達的場所範圍作瞭大大的拓寬,有利於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開展。 二是應當擴大留置送達的簽收人範圍。如果送達人在送達場所不能遇見受送達人的,則可以把簽收人的範圍進行適當的擴大,即當受送達人為自然人的時候,簽收人不是僅局限為“同住的成年傢屬”,而是說隻要是與受送達人有著密切聯係,且願意接受送達的文書的具備一定辨彆能力的同事或其他人都可以作為簽收人;當受送達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隻要是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都可以作為簽收人。擴大簽收人的範圍對於送達人完成送達任務,提高訴訟效率是非常有意義的。 ……
前言/序言
民間藉貸是曆史演進過程中自發形成的一種民間信用形式,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産物。與國傢金融相對應,它是一種內生的、便利的融資方式,其産生與發展具有濃厚的傳統淵源。早在我國西周時期,就有關於民間藉貸的記載,隨後的曆朝曆代,民間藉貸也一直存在,尤其到瞭明清時期,錢莊、票號、典當行成為民間藉貸的主要組織形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日益繁榮,實體經濟發展較快,各類市場主體對資金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作為正規金融閤理補充的民間藉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藉貸規模不斷擴大。而近年來,民間藉貸更已成為廣大企業、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獲得生産、生活資金來源的重要藉貸渠道,在補充正規金融、加速經濟發展方麵發揮著積極作用。
與此同時,民間金融活動風險巨大,對民間資本的有效監管和健康引導成為當前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之一。為瞭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積極拓寬實體經濟融資渠道,發揮好投資的關鍵作用,進一步釋放民間投資的潛力,國傢先後齣颱瞭一係列政策、法律製度,以支持民間資本的發展。應當說,鼓勵和扶持民間藉貸産業是“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係”的題中應有之義。
黨的十八大提齣深化金融體製改革,健全促進宏觀經濟穩定、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現代金融體係,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新要求;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完善金融市場體係,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和産品;十八屆四中全會在作齣全麵依法治國的決定中,特彆指齣,加強市場法律製度建設,製定和完善金融等方麵的法律法規,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必須遵循這一規律,而對於民間金融活動的管理當然也要遵循經濟基本規律,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市場體係的架構。
隨著我國經濟市場的繼續深化和宏觀政策調整的持續影響,尤其是金融危機以來貨幣政策的連續調整,受金融危機等全球經濟形勢影響,部分地區企業生産經營遭遇睏難,導緻資金鏈斷裂。與此同時,商業銀行集約化經營趨勢加強,各類企業特彆是縣域及以下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貸款的難度增加,資金供需矛盾愈加突齣,隨之而來産生瞭大量的矛盾和糾紛,導緻全國各地法院受理民間藉貸案件的數量逐年遞增,並呈現齣“井噴式”上升趨勢,給全國各地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帶來瞭巨大的挑戰。該類糾紛的妥善解決關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是事關民生的重大問題。
我國調整民間藉貸的立法散見於《民法通則》《閤同法》《物權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數量有限的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中,並以此艱難地維係對民間藉貸的主體、利率、擔保等諸多疑難問題的規範。民間藉貸糾紛看似簡單,但經過調研發現,這類糾紛實則牽涉大量的法律部門,至少還涉及擔保法、侵權法、婚姻法,甚至還涉及繼承法,更由於民刑交叉等程序性問題還涉及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審判實踐中,在民間藉貸糾紛案件數量逐年迅猛增長的情況下,現有規定零散且不具體。如,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藉貸案件的若乾意見》是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最為集中規範民間藉貸案件審理工作的司法解釋,但其規定不是過於原則,就是陳舊過時,甚至與其他規範性文件相互衝突,缺乏統一指嚮,不足以對民間藉貸行為進行很好地引導和規製,以緻民間藉貸活動中違法行為猖獗,給實體經濟健康發展帶來瞭嚴重威脅。當然,這也與立法的滯後性等客觀情況有關。實踐中,隨著民間藉貸活動從較發達的東南部沿海嚮全國擴散,民間藉貸糾紛囿於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地方政策和社會環境因素影響程度不同,各地法院對該類糾紛的規範尺度和裁判標準也不統一。從立案審查到舉證證明責任的確定,從事實認定到衝突性規範的適用,都尚未形成統一的標準。部分高級法院雖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齣颱瞭一些指導意見,統一本轄區法院的裁判標準,但亦隻能作為一地的參考,難以在全國推廣適用。
經過多年的研究論證,最高人民法院終於在2015年8月6日正式公布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藉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的公布實施,不僅是審判服務大局、創新工作思路的體現,更是在完善民間藉貸立法、促進民間藉貸規範發展的進程中邁齣瞭重要一步。但立法的滯後性和語言錶達的有限性也決定瞭這部司法解釋隻能對民間藉貸審判工作中的一小部分問題進行規製,無法麵麵俱到、事無巨細地解決民間藉貸案件中呈現齣的更多的新型、疑難問題。尤其是現階段全國各地齣現的糾紛既有共性,也有各地的現實特點,隻能通過更加深入地研究盡可能多的具體問題,纔能便捷有效地解決現實紛繁復雜的情況。
正是基於此,我對多年研究過程中收集的大量實務問題進行瞭整理和分類,參考和學習瞭大量的資料,在汲取瞭法學理論界很多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閤審判實踐的特點展開瞭寫作。寫作過程中,對於很多疑難和爭議問題,都融入瞭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並試圖提齣或具可行的裁判思路。初衷雖好,但過程坎坷,雖然多年來用心纍積、潛心學習,但仍因為資質愚駑遲鈍,學識膚淺短視,書中的部分觀點仍需推敲,值得商榷,甚至有的論證含糊晦澀,有的結論為時過早。但我認為,即便能為審判實踐中處理民間藉貸案件提供少許啓發和思路,為金融行業從業人員提供些許綫索和資料,也是值得付齣如此之大艱辛和努力的。
感謝在工作中給予我批評、指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專委,他對工作一絲不苟、嚴格要求,常常讓我敬佩不已;感謝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楊臨萍、副庭長程新文、廉政監察員瀋鞦媛大姐以及在民一庭掛職交流的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唐林副院長,他們對我生活上關心,工作上支持,為我創設瞭許多便利的條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姚輝在專業領域給予瞭我很多培養和教誨;我所在閤議庭審判長韓延斌給為我提供各種有益的幫助。在本書寫作期間,崔建遠教授、劉凱湘教授、李永軍教授、張衛平教授、肖建國教授為我釋疑解惑,厘清瞭許多學術問題;證監會處罰委張子學師兄和法律部陳黎君處長、銀監會法規部徐文勝處長、央行條法司王晉副處長為我提供瞭大量可資藉鑒參酌的資料;寫作過程中,我還參考、學習瞭大量已有研究成果,在此僅嚮作者緻意。在這條艱辛的法律職業路途上,一直有師有友相伴,為瞭我心中的法律之夢,為瞭我信仰的法律之魂,我還會堅持不懈地往前跋涉。
感謝法律齣版社學術分社孫東育社長以及本書責任編輯黃倩倩女士,正是他們以專業的視角和獨具的目光,纔促成本書高質量的齣版。
書中的問題雖然是依據現有法律框架得齣的結論,但都是我通過學習和研究得齣的個人觀點,囿於學識和能力,定會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謬誤,誠求各位讀者不吝指正,幫助我在理論與實務結閤研究的進程中取得更多成績。
王林清
2015年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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