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美國《1939年信托契約法》(以下簡稱該法)作為1929~1933年大危機的産物,意圖恢復人們對市場的信心,並經受瞭市場對其適用性的數十載考驗。該法雖經《1990年信托契約改革法》和2010年國會第229號公法法案的諸多重大修改,但是,其追求的基本理念和價值取嚮始終如一。綜而觀之,該法主要有以下內容和要點:
一,該法開篇即提齣瞭進行信托契約規製的必要性。正如該法在第302條所闡述的那樣,如果債務人不能指定受托人,那麼投資者可能因為人數眾多、無法統一訴訟而使其閤法權利無法得到完整維護。即使指定瞭受托人,如果受托人不具有足夠的權能或者資源,或者存在利益衝突,投資者的利益同樣不能得到充分保護。基於信息不對稱,債務人未嚮受托人和投資者提供足夠的信息,這會為滋生欺詐提供溫床。投資者在一般情況下沒有直接參與信托契約的擬定,使他們即便在事後認識到信托契約的缺陷,也無法予以糾正。正是由於諸如此類危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存在,如果不對其進行嚴格規製,資本市場將因為缺乏投資者信心而可能走嚮崩潰。
第二,該法詳細規定瞭被豁免的證券、交易以及登記要求。該法第304條以否定式的列舉法廓清瞭被豁免的證券與交易的外延。為瞭增強第304條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聯邦規章匯編》第17編第260.4a—1節至第260.4d—11T節以13條規則對其進行瞭細化,規定發行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不得主張豁免;豁免申請應當使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規定的錶格T—4,並從內容和形式上對申請錶的製作提齣要求,甚至規定瞭申請所用紙張的尺寸及頁麵的排版;SEC根據提齣豁免申請的法律依據不同,決定是否舉行聽證。第304條和相關的規則為申請人判斷可以被豁免的證券和豁免申請的提交程序提供瞭法律依據。
第305條規定瞭須按照《1933年證券法》進行注冊的證券,在指定契約受托人時,委托人應嚮SEC提供足夠的信息使其能夠認定該受托人符閤法律規定,否則,SEC可以頒發拒絕令阻止登記申報書生效。與之配套的規則包括《聯邦規章匯編》第17編的第260.5a—1節至第260.5b—3節共6條規則。第260.5a—1節規定瞭受托人資格申報錶的使用情形,錶格T—1用於指定公司為閤格信托契約受托人的場閤,與之相應,錶格T—2用於指定個人為閤格信托契約受托人的場閤。
第三,SEC的權力在該法的框架中得到瞭極大擴張。要使該法的要求適用於變化的市場環境,同時又要實現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基本目的,廣泛的豁免權是必要的。SEC通過行使豁免權,以規章、命令和規則的靈活性彌補成文法僵化的不足。此外,SEC還可以舉行聽證、進行必要的調查,並可請求財政部、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係統理事會、聯邦儲備銀行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嚮其提供與受托人有關的信息。為瞭確保SEC的權力不被濫用,該法對其權力進行瞭必要的約束和限製,規定SEC對受托人的調查和信息的獲取僅限於確定受托人資格的目的,並授權法院對SEC的法令進行審查,對侵害或者違反授權規定的任何規則、規章和法令進行管轄。
富蘭剋林·羅斯福總統在驅散大危機對人們心理所造成的巨大陰影過程中,堅信“陽光是頗好的消毒劑,燈光是最稱職的警察”,並意圖利用披露機製來增強證券發行的透明度,消除投資者對市場的不信任。因此,該法對沒有依法進行登記和披露的證券保持著高度的警惕,通過細緻入微的要求避免不公正的結果齣現。相關的法律規定是該法第307條和《聯邦規章匯編》的32條規則(第260.7a—1節至第260.7a—9節、第260.7a—15節至第260.7a—37節),第307條是該法所有條文中配套規則最為繁多的一條,涵蓋瞭契約閤格申請的提交程序和生效要件,申請和報告的外在形式要求及內在實質要求,申請與報告的查閱途徑。
第四,該法全麵地規定瞭受托人的資格、權利和義務。信托産生與發展的曆史清晰地錶明,其以維護受益人的利益為使命,因而法律和判例加諸受托人以嚴格而繁重的義務。該法第310條至第317條規定瞭契約受托人的資格、嚮證券持有人報告的事項及提交方式、受托人的特殊權利與義務責任,與之配套的規則是第260.10a—1節至第260.10a—5節、第260.10b—1節至第260.10b—6節、第260.11b—4節和第260.11b—6節。
第310條要求契約受托人中至少有一個是機構受托人,能夠行使公司信托的權能,受到美國政府或者外國政府有關當局的監督檢查,並規定瞭該機構受托人在任何情況下的資本和盈餘的最低額。為瞭限度地保護證券持有人的利益,該法規定瞭利益衝突條款,即如果契約受托人獲得瞭與其作為受托人職責不相符閤的衝突利益,並未在獲得利益後的90日內消除這一衝突利益,其要麼辭職,要麼在90日期滿後的10日內以規定的方式通知證券持有人。這體現瞭司法實踐對受托人獲得衝突利益所采取的一定隱忍態度。此外,受托人還被賦予一些特殊的權利,以使其在特殊的情況下有效保護證券持有人利益。第317條明確規定當債務人未支付到期的本金或者利息時,受托人有權以自己和明示受托人的名義提起訴訟,並有權提交必要的證據。
為瞭與其權利相一緻,法律也規定瞭受托人的義務和責任。在不超過12個月的間隔期間內,受托人應就受托人資格的變化情況、衝突利益關係的創設或者重大變化及其他相關的財産問題嚮證券持有人進行報告,在違約的情況下履行通知義務和其他作為受托人應該履行的注意和謹慎義務,並對自身的疏忽或者故意的不當行為承擔責任。
第五,該法規定瞭債務人的報告義務及對違法行為的懲罰。第314條及《聯邦規章匯編》第260.14a—1節 、第260.19a—1節、第261部分和第269部分共14條規則約束著債務人的報告義務。該法還規定瞭誤導性陳述和非法陳述的法律責任和懲罰措施。第323條規定,任何人在嚮SEC提交文件時進行瞭誤導性陳述,依該陳述享有信賴利益而遭受損失的人可以嚮法院提起普通法或者衡平法上的訴訟,法院可依據自由裁量權判令一方支付受害方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和其他閤理費用。第324條規定任何人在證券發行的任何階段不得對SEC的態度進行非法的陳述,否則應當承擔第325條規定的法律後果,即不超過1萬美元的罰金或不超過5年的監禁,或二者並罰。
第六,該法關注其相關規定對現有其他法律的影響。該法並非隻關心自身的完備性,還注重整個法律體係的協調一緻,尊重其他法律的規定。第326條規定該法不得影響《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管轄權,不得影響任何人按照這些法律規定所具有的閤法權利和義務;在不與該法衝突的情況下,其他有關機構和官員對任何人和任何證券的管轄權不受影響。為瞭維護該法的性和可操作性,第327條規定與該法規定相反的條款無效,第328條規定該法的規定在適用時具有可分性,即如果該法部分在適用時被認定為無效,這一情形並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即便是在美國,對《1939年信托契約法》及其相關聯邦規章的研究也十分稀少。翻譯、齣版該法及其配套規章,可以以中文的形式展現這一法律麵貌,期冀能夠對完善我國立法和加強我國對這一製度的研究有所貢獻。
目錄
1939年信托契約法1
第301條 簡稱3
第302條 規製的必要性3
第303條 定義5
第304條 豁免證券與交易11
第305條 須按照《證券法》進行注冊的證券15
第306條 沒有按照《證券法》注冊的證券19
第307條 適用於不需注冊證券的契約的條件要求23
第308條 與《證券法》和其他法律的程序整閤23
第309條 閤格生效的時間與效果25
第310條 受托人的適格與失格27
第311條 對債務人請求權的優先收集39
第312條 債券持有人名單45
第313條 契約受托人報告47
第314條 債務人提交的報告;遵守契約規定的證據51
第315條 受托人的義務和責任61
第316條 債券持有人的指示和棄權;禁止損害持有人受償的權利65
第317條 受托人的特彆權能;支付代理人的義務67
第318條 契約規定的效果69
第319條 規則、規章和命令69
第320條 SEC聽證71
第321條 SEC的特彆權力71
第322條 法院對命令的審查;對侵害和訴訟的管轄權75
第323條 誤導性陳述的責任75
第324條 非法陳述77
第325條 處罰79
第326條 對現有法律的影響79
第327條 相反的規定無效79
第328條 規定的可分性79
《聯邦規章匯編》第十七編:商品和證券交易81
第260部分--《1939年信托契約法》之一般規則和規章83
規則和規章中的詞語83
第260.0-1節 本法包含的定義的應用83
第260.0-2節 規則和規章所用詞語的界定83
第260.0-3節 本法某些條使用的"規則和規章"的界定85
第260.0-4節 嚮SEC提交文件的編號87
SEC辦公室87
第260.0-5節 SEC辦公時間87
第260.0-6節 不得披露在檢查和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89
第260.0-7節 《規製靈活法》上的小實體91
第260.0-11節 發行人某些陳述的責任91
第303條項下的規則95
第260.3(4)-1節 對第303(4)條規定的在某些交易中存在的"從承銷商或
交易商手中獲得不超過分銷商或銷售商獲得的通常和
慣常的傭金"的界定95
第260.3(4)-2節 對第303(4)條某些交易中的"分銷"的界定95
第260.3(4)-3節 對第303(4)條某些交易中的"參加"和"參與"的界定95
第304條項下的規則97
第260.4a-1節 第304(a)(8)條項下的受豁免證券97
第260.4a-2節 第304(d)條項下的受豁免證券97
第260.4a-3節 第304(a)(9)條項下的受豁免證券97
第260.4c-1節 第304(c)條項下的申請錶99
第260.4c-2節 對申請錶及內容的總要求99
第260.4c-3節 份數、提交、簽名和裝訂99
第260.4c-4節 依照第304(c)(1)條提齣的申請99
第260.4c-5節 依照第304(c)(2)條提齣的申請99
第260.4d-7節 豁免於本法一項或一項以上規定的申請101
第260.4d-8節 內容101
第260.4d-9條 加拿大信托契約豁免於本法具體規定101
第260.4d-10節 依照本章第230.802節發行證券的豁免103
第260.4d-11T節 依據《1933年證券法》規則239T(第230.239T節)發行和齣
售適格的信用違約調期的暫時豁免103
第305條項下的規則103
第260.5a-1節 適格和資格申報錶103
第260.5a-2節 對適格和資格申報錶及內容的總要求105
第260.5a-3節 份數、提交、簽名和裝訂105
第260.5b-1節 按照《信托契約法》第305(b)(2)條決定被指定為延遲發行
證券的受托人的適格申請105
第260.5b-2節 申請錶及內容的總要求105
第260.5b-3節 份數、提交、簽名105
第307條項下的規則107
契約閤格申請107
第260.7a-1節 申請錶107
第260.7a-2節 申請中指定的送達代理人的權能107
第260.7a-3節 份數、提交、簽名和裝訂107
第260.7a-4節 時間的計算109
第260.7a-5節 修改的提交、份數109
第260.7a-6節 電報延遲修改109
第260.7a-7節 依《證券法》第8(a)條徵得SEC同意的修改的生效日期109
第260.7a-8節 依《證券法》第8(a)條按照SEC的命令提交的修改的生效日期109
第260.7a-9節 延遲修改109
對申請、申報和報告的形式和內容的總要求111
總則111
第260.7a-15節 第260.7a-15節至第260.7a-37節的範圍111
形式要求111
第260.7a-16節 包括的事項,事項和對應內容之間的區分,說明的省略111
第260.7a-17節 紙張的質量、顔色和規格113
第260.7a-18節 字跡清晰113
第260.7a-19節 裝訂邊距113
第260.7a-20節 附文、插入113
對內容的總要求113
第260.7a-21節 清晰113
第260.7a-22節 不為人知的信息或不能閤理獲取的信息115
第260.7a-23節 條目不適用或對應內容為"無"的說明115
第260.7a-24節 有關過往期限的用詞115
第260.7a-25節 將來時間的用詞115
第260.7a-26節 控製之否認115
第260.7a-27節 證券類彆115
援引117
第260.7a-28節 在申請、申報或報告中並入齣示件之外的事項以作為
條目的對應內容117
第260.7a-29節 齣示件的援引117
第260.7a-30節 援引材料的識彆,援引的形式117
第260.7a-31節 有爭議的材料的援引119
第260.7a-32節 援引緻使文件不完整、不清楚或使人睏惑119
齣示件119
第260.7a-33節 額外的齣示件119
第260.7a-34節 實質相同文件的省略119
修改119
第260.7a-35節 對修改的形式要求119
第260.7a-36節 對修改的簽名121
申請、申報和報告的查閱與公開121
第260.7a-37節 申請、申報和報告的查閱121
第310條項下的規則121
第260.10a-1節 依照本法第310(a)(1)條決定外國人擔任唯一受托人的
適格性的申請121
第260.10a-2節 對申請錶及內容的總要求121
第260.10a-3節 份數、提交、簽名123
第260.10a-4節 受托人對送達代理人的同意123
第260.10a-5節 加拿大受托人的適格性123
第260.10b-1節 百分比的計算125
第260.10b-2節 依第310(b)(1)(ii)條提齣的申請127
第260.10b-3節 有關受托人與承銷商之間隸屬關係的申請127
第260.10b-4節 依照本法第310(b)條延緩受托人辭職的申請129
第260.10b-5節 內容129
第260.10b-6節 通知-豁免申請程序131
第311條項下的規則131
第260.11b-4節 第311(b)(4)條中的"現金交易"的界定131
第260.11b-6節 第311(b)(6)條中的"自償性票據"的界定131
第314條項下的規則133
定期報告133
第260.14a-1節 第260.7a-15節至第260.7a-38節的應用133
第260.19a-1節 遵守《信托契約法》第314(a)(1)條有關某些適格契約
債務人的規定133
第261部分--有關《1939年信托契約法》和依該法製定的一般規則和
規章的解釋性文件135
第269部分--《1939年信托契約法》規定的錶格139
第269.0-1節 錶格的獲得139
第269.1節 T-1錶:公司受托人適格和資格登記申報139
第269.2節 T-2錶:個人受托人適格和資格登記申報139
第269.3節 T-3錶:信托契約閤格申請錶141
第269.4節 T-4錶:《1939年信托契約法》第304(c)條規定的豁免申請錶141
第269.5節 F-X錶,該錶用於以下主體指定送達代理人:按照F-8錶、F-9錶、
F-10錶或F-80錶(本章第239.38節、第239.39節、第239.40節或第239.41節)注冊證券的發行人,或按照40-F錶(本章第249.240f節)注冊證券或提交定期報告的發行人,或按照附錶13E-4F、附錶14D-1F或附錶14D-9F(本章第240.13e-102節、第240.14d-102節或第240.14d-103節)提交收購要約文件的任何發行人或其他非美國人,擔任按照F-7錶(本章第239.37節)、F-9錶、F-10錶或F-80錶注冊證券的受托人的非美國人141
第269.6節 [保留]143
第269.7節 ID錶:嚮公司財務信息在綫數據庫(EDGAR)提交文件獲取接入碼的
統一申請錶143
第269.8節 SE錶:電子申報人提交紙質齣示件的錶格145
第269.9節 T-6錶:根據《1939年信托契約法》第310(a)(1)條確定外國人作為
機構受托人的適格申請錶145
第269.10節 TH錶:藉助暫時睏難豁免的通告145
詞匯錶146
後記151
前言/序言
總 序
中國資本市場是適應我國經濟體製改革和對外開放的形勢要求逐步建立發展起來的。為瞭有效藉鑒境外成熟市場的製度經驗,中國資本市場從成立伊始,就特彆注重按照“立足國情,為我所用”的原則,不斷學習、消化和吸收境外成熟市場的運行規則和監管製度。目前,中國資本市場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共521件,加上大量的交易所和協會的自律規則,基本形成瞭我國資本市場的法律製度規範體係。這些製度規範構建起一整套與國際通行原則基本相符的法律框架、交易規則和監管體係,有效維護瞭市場秩序,保證瞭市場功能和作用的發揮,保護瞭投資者的閤法權益。
經過20餘年的改革發展,我國資本市場進入瞭創新發展的新階段。立足於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大局需要,重點解決資本市場自身結構不平衡、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不足、為居民提供投資理財産品相對匱乏等突齣現實問題,資本市場現有的以股票公開發行並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為主的境內市場體係,將逐步發展成為一個公募與私募並重、股票與債券平衡、場內與場外協調發展的資本市場體係。與此相適應,需要進一步發展壯大財富管理行業,立足於功能監管的製度定位,統一資産管理行為規則,放鬆行政管製,增強創新活力。實現這樣的改革目標,需要我們更加重視學習境外成熟市場的製度經驗,充分藉鑒境外市場有關私募發行、債權融資、資産管理、期貨及衍生品等方麵的法律製度,在尊重市場規律的前提下,大膽進行製度和機製創新,確保我們的各項製度適應和滿足市場改革的實際需要。
堅持對外開放是中國資本市場改革和發展的一貫方針。在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的時代背景下,適應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方式轉變和“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金融對外開放的總體要求,中國資本市場必須以更加積極的態度參與全球經濟競爭,提高在全球範圍內配置資源,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不論是支持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融資,鼓勵境內機構和個人到境外進行證券投資,還是暢通境外企業到境內發行融資渠道,平等保護境外機構和個人到境內進行證券投資,都需要在立足國情的前提下,實現製度銜接互通,消除製度壁壘。特彆重要的是,市場競爭首先是製度規則的競爭,增強我國資本市場的國際競爭力,一方麵要確保我國市場通過製度規則體現法治環境吸引力,另一方麵還要增強我國在涉及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國際規則的製定中的話語權,增強我國在國際監管閤作和跨境執法閤作中的主動權。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後,境外資本市場對監管體製、機製做瞭較為重大的調整,提齣瞭不少新的監管要求,齣颱瞭不少新的法律文件。例如,美國製定瞭具有金融綜閤監管性質的《多德—弗蘭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英國則將原來集證券、銀行、保險於一身的《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修改成《2010年金融服務法》。對於境外相關法律製度的動態發展,需要及時掌握情況,藉鑒有益經驗,為進一步完善我國資本市場的基礎性製度建設提供參考。
經過長期的努力,中國資本市場的製度藉鑒和引進已經越過瞭概念化、碎片狀的發展階段,進入全麵、係統、精細化的更高階段。由於種種原因,對境外資本市場法律製度的介紹,無論是在法學界、法律界,還是在證券期貨行業內,一直以來都存在及時性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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