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法各论精释(套装上下册)》是陈兴良教授组织编写的一部刑法各论的专题性著作。经过参与编写者长达数年的不懈努力,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际,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终于最终完成。刑法各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刑法总论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对于刑法各论的重视程度。这当然是与刑法总论所具有的学术性、体系性和逻辑性有关的,刑法总论能够激发学者的理论冲动与研究热情。相对而言,刑法各论是以个罪为本位的,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个案性和实践性。如果只是从法条出发,进行理论性的逻辑推理,显然难以对刑法各论作出阐述。刑法各论的研究要求贴近司法实践,因此也就要求对于司法实践定罪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具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并能够从法理高度对此加以回应。只有这样,才能使刑法各论的研究摆脱简单的法条解读的窘境。应该指出,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不断向前推进,刑法各论将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可以说,刑法各论是我国刑法的知识增长点。
作者简介
陈兴良,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义乌人。1981年12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4年12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5月获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年被评为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1999年当选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0年获教育部第二届高校青年教师奖;2001年“中国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高等教育)一等奖;2004年入选教育部文科首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04年作为课程负责人的北京大学刑法课程被评为北京市精品课程;2006年作为课程负责人的北京大学刑法课程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
目录
第一章 故意杀人罪
第一节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一、保护法益
二、行为主体
三、实行行为
四、主观要件
第二节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一、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二、教唆、帮助自杀
三、同意杀人
四、以放火等危险方法杀人
五、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关系
六、罪数
第三节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一、指导意见
二、实务典型问题
第二章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一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
一、客观构成要件
二、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二、罪数问题
第三章 故意伤害罪
第一节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一、主-本
二、伤害行为
三、行为客体
四、危害结果
五、故意
第二节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一、“本法另有规定”的理解
二、故意伤害罪的既遂与未遂
三、故意伤害罪的罪数问题
四、故意伤害中的共犯问题
五、转化犯中的故意伤害
六、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分
七、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分
八、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的关系
九、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关系
十、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关系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一、“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认定
二、故意伤害罪的刑罚适用
第四章 强奸罪
第一节 强奸罪的构成
——、法益
二、客观要件
三、主体
四、故意
第二节 强奸罪的认定
一、奸淫幼女型强奸罪
二、强奸罪的界限划分与司法认定
第三节 强奸罪的处罚
第五章 绑架罪
第一节 绑架罪的构成
一、客观要件
二、“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理解
三、绑架罪的罪过
第二节 绑架罪的认定
一、绑架行为完成说的理论前提及其确立
二、绑架行为完成说的实践障碍及其克服
第三节 绑架罪的处罚
一、绑架罪的减轻构成
二、绑架罪的加重构成
第六章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一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
一、行为
二、客体
三、主观要件
第二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拐卖妇女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四、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界限
五、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
六、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问题
七、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
第三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
第七章 盗窃罪
第一节 盗窃罪的构成
——、法益
二、主体
三、行为
四、客体
五、主观要件
第二节 盗窃罪的认定
一、着手的认定
二、未遂与既遂的认定
三、状态犯
四、想象竞合
五、法条竞合
六、近亲属间盗窃的认定
七、盗窃罪的共犯
八、盗窃数额的计算
第三节 盗窃罪的处罚
第八章 抢劫罪
第一节 抢劫罪的构成
一、行为主体
二、抢劫行为
三、行为客体
四、故意
第二节 抢劫罪的认定
一、抢劫罪的未遂与既遂
二、抢劫罪的共犯问题
三、抢劫罪的罪数问题
四、抢劫罪的界限问题
第三节 抢劫罪的处罚
一、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七、持枪抢劫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第九章 抢夺罪
第一节 抢夺罪的构成
一、抢夺行为的界定
二、抢夺行为的构成要素
三、抢夺对象:他人紧密占有的动产
四、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
五、抢夺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节 抢夺罪的认定
一、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对物强力还是对人暴力
三、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公然还是秘密
四、抢夺罪与聚众哄抢罪的关系
五、法条竞合:抢夺其他特种物品
第三节 抢夺罪的处罚
第十章 诈骗罪
第一节 诈骗罪的构成
一、欺诈行为
二、错误
三、财产处分
四、财产损失
第二节 诈骗罪的认定
一、诈骗罪与民事欺诈
二、诈骗罪与欺诈型盗窃罪的区分
三、三角诈骗、诉讼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四、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关系
五、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
六、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七、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八、诈骗罪的未遂与罪数
第三节 诈骗罪的处罚
第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一节 侵占罪的构成
一、侵占罪的对象
二、侵占行为
三、侵占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节 侵占罪的认定
一、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系
二、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三、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第三节 侵占罪的处罚
一、亲告主体的问题
二、有数名亲告人的情况
三、侵占罪的侦查、调查问题
四、既有公诉案又有亲告案的情况
第十二章 敲诈勒索罪
第一节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一、恐吓行为
二、行为客体
三、财产处分
四、故意
第二节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一、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区分
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三、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系
四、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关系
五、如何认定多次敲诈勒索
六、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第三节 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一、量刑幅度的选择与确定
二、加重情节的认定与适用
精彩书摘
《刑法各论精释(套装上下册)》: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主要在于两方面:(1)法条竞合,纯粹是因为针对同一犯罪行为的刑法分则规定整体或者部分重合,导致法律适用复杂化。法条竞合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有关,是一种静态的竞合,当一行为触犯的两个法条的罪名之间具有从属或者交叉的逻辑关系且保护法益大致相同时为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是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偶然地符合多个罪名,它与法律条文如何规定本身无关,而与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选择有关,行为触犯的两个罪名在保护法益上完全可以不同,所以是一种动态竞合。一般认为,法条竞合时,不管现实案情如何,两个条文都具有竞合关系,或者说是否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并不取决于案件事实,而是因为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者重叠关系。而想象竞合犯是因为现实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不同法条之间并没有重叠与交叉关系。(2)在适用法律时,因为法条竞合仅仅是在形式上存在竞合关系,司法判决上只需要列举适用的罪名即可,对于没有适用的犯罪,完全可以不予理会。换言之,对于法条竞合犯,法官无须列举被排斥的罪名。同时,另外被排斥的法条的存在,原则上对量刑不会产生影响。也正是因为被排除的法规不出现在判决书中,真正得到适用的只是一个法条,耶塞克才主张应该用“法条单一”取代传统的、容易误导的法条竞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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