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1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审判经验的结晶,是法律适用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具体而生动的表现,是联系抽象法律与现实纠纷的桥梁。因此,了解和适用法律**的办法,就是阅读、参考已发生并裁判生效的真实案例。从广大读者学法用法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人士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本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丛书出版以来,在获得广大读者和法律实务界人士广泛关注与好评的同时,我们也收到一些宝贵意见,这些都为我们的修订工作增添了动力。
2010年7月和11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此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分别编纂、清理并发布了若干批次的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参照执行。2015年4月**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案例的选择标准和方式,案例指导制度逐渐成熟。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新情况,并结合案例指导工作的新实践,我们对本丛书进行了再次修订。本次修订对丛书的分册设置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同时保持了本丛书一以贯之的如下特点:
一,*威性。
丛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从阐释法律规定的需要出发,加工整理而成。案例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和**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编辑出版 出版物中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总结编纂并发布的供本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参阅、参考的典型案例。对于没有相关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则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对条文解读中提炼条文注释。
二,示范性。
裁判案例是人民法院依法对特定主体之间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法律纠纷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实性、指导性和示范性的特点。丛书选择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三,实用性。
各分册都由专业人士撰写主体法的适用提示,以帮助读者对该法有整体的理解。各分册在重点法条后设置“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的相关案例,归纳出案件要点,以期通过相关的案例,进一步发现、领会和把握法律规则、原则,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做到举一反三。此外,我们还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收录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希望本丛书能够成为广大读者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得力帮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注释版(第三版)》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正确领导和直接管理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励磨精品、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
案例1消费的主观购物动机,即“买假索赔”并不影响其作为消费者
的认定
案例2公交乘客属于“消费者”,受法律保护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
案例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案例4使用消费积分换取手机,不属购买手机的消费者第四条【交易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六条【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安全保障权】
案例5在游乐场游玩受伤,游乐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6在公共浴池洗澡时受伤,浴池经营者和管理者承担过错责任
案例7从事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乘
客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八条【知情权】
案例8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有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
示的,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9一般常识不属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
第九条【选择权】
案例10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但该
权利不能无限延伸,而是有边界的
案例11合同中关于独家经营权的约定,实际侵害了业主的自主选择
权,其内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强制性规定,
应属无效第十条【公平交易权】
案例12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其品质、质量与销售前描述不符的构
成消费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
案例13消费者有过错,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可减轻
案例14乘客乘坐公交车因公交司机的不当行为而人身权受到人身损
害的,有权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享有依法获得赔偿
的权利第十二条【成立维权组织权】
第十三条【获得知识权】
第十四条【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
第十五条【监督权】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义务】
案例15在减肥服务合同中,经营者应该遵守其向消费者作出的减肥
效果的约定
案例16经营者能证明尽到法律义务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17娱乐场所未尽安保义务,使消费者受伤害的,应承担补充赔偿
责任第十九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
案例18经营者未尽说明义务的,被认定侵权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案例19商家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案例20租赁他人场地的经营者有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第二十二条【出具发票的义务】
案例21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开具已付款项发票的,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例22经营者承担不留存单据的不利后果第二十三条【质量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
案例23销售商品质量标准不真实,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4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把关不严,致使过期食品进入市场,
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消费者承担退还货款、赔
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义务】
案例25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没有就手机的质量在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以外另行约定的,手机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应以相关法律、
法规为依据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
案例26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
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格式条款的限制】
案例27网络购物网站上的协议管辖条款,因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
费者在管辖方面的不合理负担,应属无效
案例28影院禁止携带非影城销售的食品入场的规定是否有效第二十七条【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
案例29经营者对消费者有侮辱诽谤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第二十八条【特定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案例30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
德的方式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消费
者对其个人信息受侵犯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工商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抽查检验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的职责】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的禁止行为】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争议解决的途径】
第四十条【消费者索赔的权利】
案例31为解决纠纷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措施,应纳入销售者追偿
的范围
案例32实质损害是索赔的前提条件第四十一条【企业变更后的索赔】
第四十二条【营业执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展销会、租赁柜台的责任】
案例33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消费权益受损时,展销会的举办者、
柜台的出租者有先行赔偿的义务
案例34只有在柜台租赁期满后,柜台的出租者才有先行赔付义务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案例35网络交易平台对涉案产品非为明知或应知,即不存在过错,
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五条【虚假广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案例36卖场未尽严格审查义务,销售虚假宣传的产品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投诉】
第四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诉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案例37商场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8销售的实物不符合包装上的商品标准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案例39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
抚慰金等
案例40造成人身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第五十条【侵犯人格尊严的弥补】
第五十一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造成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案例41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害时应赔偿损失第五十三条【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退货责任】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
案例42销售者有责任对进货进行检查验收,将没有等级标准的产
品标注为一等,构成欺诈
案例43销售带有“中国驰名商标”标识而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的,属于误导消费者行为,构成欺诈第五十六条【严重处罚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五十九条【经营者的权利】
第六十条【暴力抗法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参照执行】
案例44销售假劣农药,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实施日期】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5年8月25日)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1年9月17日)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1年9月17日)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2年7月23日)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2004年3月12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3日)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000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2014年2月14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2015年1月5日)附录2
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各地消协通讯录
消费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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