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2016年度案例:刑法分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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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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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71794
版次:1
商品編碼:11888602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3-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20
字數:2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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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編輯推薦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規模強大  今年推齣20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錶性。

  內容獨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齣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本叢書為法官、檢察官、律師、執法人員等辦案權*參考;法官、檢察官、律師、執法人員培訓推薦教程;社會大眾學法用法指導;圖書館、教學科研機構配備精品。

內容簡介

  本書所選案例均是國傢法官學院從各地2015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精品案例,全麵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並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後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最大限度地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目錄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交通肇事後逃逸如何認定

——張金某交通肇事案

2.交通肇事報警後在處警期間離開現場不應認定為“逃逸”

——吳某交通肇事案

3.交通肇事後未履行法定救助義務徑行投案行為的定性

——何炳某交通肇事案

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彆

——劉紅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正確認定

——劉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6.引領重型貨車從護欄缺口處駛離高速公路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吳萬國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7.下班高峰期駕駛機動車在車流量、人流量較大的城市道路上競相超車追逐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定性

——張冰某、吳萬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8.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

——薛世某、譚明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9.校園內駕車緻人死亡如何定性

——李某、蘇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10.掛靠關係中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

——孟廣某重大責任事故案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11.信用卡詐騙罪的惡意透支數額是否包括利息

——葛乙某信用卡詐騙案

12.分期還款情況下信用卡詐騙數額的認定

——王心某信用卡詐騙案

13.信用卡詐騙案中被害人的認定

——丁傢文、陳永國信用卡詐騙案

14.用他人遺忘在取款機內的銀行卡取款行為的定性

——木某某信用卡詐騙案案

15.騙取貸款罪的因果關係及“重大損失”認定問題

——石華某騙取貸款案

16.以欺騙方式獲取銀行貸款進行經營活動後在經營過程中産生非法占有故意應認定為騙取貸款罪

——隆某某騙取貸款案

17.行為人在保健食品中摻入國傢認定的有毒有害物質名單上物質的同類化學物質是否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北京陽光一佰生物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等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8.幫他人串通圍標而沒有實際中標的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

——李某等串通投標案

19.騙取他人貨物後並將空頭支票交付給對方的行為是否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董彩紅閤同詐騙案

20.如何通過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來準確把握混淆在民商事活動中的閤同詐騙罪

——高某某閤同詐騙案

21.閤同詐騙罪中“單位行為”的認定

——馬某某閤同詐騙案

22.利用網絡交易平颱非法炒匯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錢某等非法經營案

23.農村基層組織人員挪用核撥到村集體的徵地補償款的行為構成挪用

公款罪還是挪用資金罪

——張桂某挪用資金案

24.在不具備承攬工程的資格條件下,采取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承攬

工程是否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李玉某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案

25.國有參股企業中的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國傢工作人員身份

——曾某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案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26.在實踐中如何區分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

——張某故意殺人案

27.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的條件

——梅德貴故意殺人案

28.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犯罪中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緻人死亡罪中的過於自信的過失

——馬強過失緻人死亡案

29.無證駕駛汽車撞嚮人群的行為定性

——陳學某故意傷害案

30.故意傷害他人後誤認為其死亡拋屍行為的定性

——楊康師故意傷害案

31.組織齣賣人體器官罪的法律適用

——鄭偉等組織齣賣人體器官案

32.綁架罪中“情節較輕”的認定

——曹之剛等綁架案

33.如何認定為索取閤法債務發生的非法拘禁罪及其與綁架罪的區彆

——楊某等非法拘禁案

34.與未滿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輪流奸淫幼女是否屬於輪奸

——張雪某強奸案

35.如何認定“人肉搜索”緻人自殺死亡構成侮辱罪及可以提起公訴的情形

——蔡曉青侮辱案

36.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齣賣親生子女構成拐賣兒童罪

——肖磊拐賣兒童、詐騙案

四、侵犯財産罪

37.轉化型搶劫中緻人重傷認定為搶劫罪中的量刑加重情節是否屬於重復評價

——何某攀搶劫案

38.轉化型搶劫罪中的“暴力”如何界定

——伊永旺搶劫案

39.如何正確區分搶劫罪與綁架罪、敲詐勒索罪

——黃夥賢等搶劫案

40.以試駕之名將車開走的行為定性

——歐堅某搶奪案

41.取走自己卡內彆人代刷流水的錢可認定秘密竊取

——丁楊健盜竊案

42.從案件的定性分析盜竊罪與侵占罪、詐騙罪的區彆

——張勝利盜竊案

43.盜竊與詐騙交織型財産犯罪定性分析

——張奇某盜竊案

44.派齣所聘用治安巡邏員在抓賭過程中竊取未被查獲賭資的行為不構成貪汙罪

——馮庭某盜竊案

45.盜竊虛擬財産的法律認定

——孫學斌盜竊案

46.盜取未激活信用卡騙取被害人激活後透支的定性

——謝某盜竊案

47.存在第三方監管情況下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彆認定

——張國飛、劉金超詐騙案

48.實施訴訟詐騙行為能否以詐騙罪論處

——曹毅某等詐騙案

49.以藉款為名行詐騙之實的主觀目的判斷

——焦兵詐騙案

50.民事糾紛與公權力混閤型詐騙案件中若乾情節認定

——王先傑詐騙案

51.審判實務中對詐騙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分與界定

——梁某職務侵占案

52.利用代理公司業務的職務之便將簽訂閤同所得之財物占為己有的,應

定職務侵占罪還是閤同詐騙罪

——宋影職務侵占案

53.侵占罪自訴案件犯罪對象為不動産且存在權屬爭議時如何處理

——鄒某訴黃愛某侵占案

54.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之辯異

——黃開某敲詐勒索案

55.保險代理人身份符閤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主體

——羅燕挪用資金案

56.破壞生産經營罪的認定

——肖雲某破壞生産經營案

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57.利用無綫設備獲取人事考試試題後傳輸答案行為的認定

——楊某等非法獲取國傢秘密案

58.醫患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過錯的司法認定

——羅兆某尋釁滋事案

59.尋釁滋事罪情節惡劣的認定

——汪某尋釁滋事案

60.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係統數據罪的認定

——硃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係統數據案

61.僞造公司印章罪實務問題的辨析

——劉發某僞造公司印章案

62.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定性

——李海某開設賭場案

63.新型組織他人偷越國境行為的認定

——默罕默德、徐曉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案

64.販賣毒品犯罪中以販養吸的認定

——孫超販賣毒品案

65.因販賣毒品被查獲、其住處起獲的毒品是否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

——張高傑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66.用嘴含的方式將在醫院閤法領取的美沙酮藥品帶迴傢中私藏的行為如

何定性

——黃和生非法持有毒品案

67.同車人為肇事者“頂包”作假證構成包庇罪還是僞證罪

——景步勇包庇、詐騙,蔡陽某包庇案

68.非明知情況下幫助運輸、轉移非法買賣製毒物品贓款如何定罪處罰

——賈某、萬加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69.將自留山上的林木賣給他人無證砍伐是否構成濫伐林木共犯

——王友某濫伐林木案

六、貪汙賄賂罪

70.國有銀行中勞務派遣人員的身份認定

——陳其貪汙案

71.村乾部截留村民賬戶資金性質的認定

——唐永紅貪汙案

72.虛構拆遷戶獲取拆遷款應如何定性

——夏建祥等貪汙案

73.國傢工作人員侵占集體土地騙取拆遷補償的行為定性

——王佩敢貪汙、受賄案

74.如何認定國企體製下的工作人員從事“公務”的行為

——韋榮俊受賄案

75.行為人在他人事先已嚮其錶示“需要用錢就找他”的情況下嚮該他人

提齣需要用錢,該行為是否構成索賄

——張曙光受賄案

76.國傢齣資企業中職務犯罪主體的認定

——盧學平受賄案

77.對受賄後及時退交財物的認定

——蔡龍受賄案

78.密切關係人的認定及犯罪金額對量刑的影響

——王秀強利用影響力受賄案

79.濫用職權後嚮受益人“藉款”是否構成受賄罪、立案前已經退賠的款項是否應當計入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數額

——王黎明受賄、濫用職權案

80.銀行工作人員為完成個人攬儲任務,與挪用公款人共謀挪用公款存

入其所在銀行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宋根某挪用公款案

七、瀆職罪

81.邊貿點工作人員未經請示擅自放縱他人走私行為是否構成濫用職權

——樊建某濫用職權案

82.玩忽職守犯罪中因果關係、情節特彆嚴重的認定

——童名謙玩忽職守案

83.開發商超規劃建設應認定為緻使人民利益造成損失

——樊某某、劉某玩忽職守案

84.如何把握食品監管瀆職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王懷某食品監管瀆職案

精彩書摘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刑二終字第148號刑事判決書

  2.案由:挪用資金罪

  【基本案情】

  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2013年2月20日龍門縣國土資源局與龍門縣龍城街道青溪村竹元下村民小組簽訂徵地協議,徵用該村民小組79.3893畝的菜地、園地、林地、魚塘,用於龍門縣城東齣口拓寬改造建設項目,核定徵地補償(含安置補助)款1642997元。同年2月26日,該村民小組組長張某明和被告人張桂某(齣納)共同支取該筆徵地補償款後,獨立存入以被告人張桂某個人名義在中國工商銀行龍門支行開設的銀行卡賬戶中。銀行卡由張某明保管,賬戶密碼則由被告人張桂某設定、持有。因村民對分配徵地補償款不能取得一緻意見,該筆款項一直存放在賬戶中。同年7月10日,被告人張桂某為瞭能獨自支取、使用徵地補償款,便私自到銀行掛失原銀行卡,換取新卡。在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11月4日期間,被告人張桂某陸續從新銀行卡中支取徵地補償款共計24萬元,用於個人開支或日常消費。2013年12月30日,經群眾舉報,龍門縣人民檢察院將被告人張桂某抓獲歸案,並對其立案調查。被告人張桂某歸案後,對私自挪用公款的事實供認不諱。另查明,被告人張桂某親屬在2014年5月19日到龍門縣人民法院代為退繳贓款8萬元,尚有贓款16萬元未退清。

  【案件焦點】

  農村基層組織人員挪用核撥到村集體的徵地補償款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還是挪用資金罪。

  【法院裁判要旨】

  廣東省龍門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桂某擔任龍門縣龍城街道青溪村竹元下村民小組齣納,在代為管理、等待發放給村民期間,私自挪用徵地補償款共計24萬元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退還,根據《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工作時,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傢工作人員論,其挪用政府徵地補償款的行為已侵害瞭公共財産的所有權和侵犯瞭國傢的財經管理製度,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鑒於被告人張桂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認定其具有坦白情節;同時,被告人張桂某在經過庭審教育後,自願認罪、悔罪,並由其近親屬代為退繳贓款8萬元,依法可從輕處罰。為嚴肅國傢法律,保護國有、集體財産不受非法侵犯,維護國傢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和國傢財經管理製度,結閤被告人張桂某的犯罪情節、犯罪性質、悔罪程度、社會危害性等因素,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作齣如下判決:

  被告人張桂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被告人張桂某退繳贓款80000元,在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發還龍門縣龍城街道辦青溪村竹元下村民小組。

  一審宣判後,張桂某提齣上訴。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張桂某無視國法,在擔任龍門縣龍城街道辦青溪村竹元下村民小組齣納,代為管理該村民小組的徵地補償款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挪用24萬元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退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上訴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二審期間退迴全部挪用的資金,取得所在村小組村民的諒解,依法可對上訴人酌情從輕處罰。對於上訴人二審期間所退繳的贓款,依法應發還被害單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閤法,但適用法律錯誤,導緻對上訴人的量刑不當。據此,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張桂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後語】

  本案的重點在對已核撥到村集體的徵地補償款的性質及負責管理該補償款的人員身份的理解。對此兩點的理解不同導緻一、二審法院對本案的定性作齣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桂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而二審法院則認為上訴人張桂某的行為應定性為挪用資金罪。二審法院改變定性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關於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辨析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在客觀方麵均錶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資金的行為,主觀方麵均是直接故意,兩罪在主客觀方麵有相同之處,而區分此罪彼罪的關鍵不同在於:一是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和國傢機關的威信、國傢機關的正常活動等,既有侵犯財産的性質,又有嚴重的瀆職性質;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二是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傢工作人員及其他從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國傢工作人員除外。

  二、關於本案爭議焦點的分析

  1.當事人主體資格之轉變。張桂某是龍門縣龍城街道青溪村竹元下村民小組齣納,本不屬於挪用公款犯罪主體要求的國傢工作人員身份,一審法院依據《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下稱《解釋》)中規定的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工作時,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傢工作人員論,認為張桂某具備瞭國傢工作人員的主體資格。然《解釋》的上述規定亦說明,基層組織工作人員的國傢工作人員身份隨著管理工作的運作而變化,並非一成不變。本案中,在徵地補償款核撥到村集體後,政府徵地行為已經完成,張桂某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管理工作的職責已經履行完畢,此時張桂某負責保管和分配龍門縣人民政府徵地後撥付到村民小組的徵地補償款24萬元,其身份係作為廣東省龍門縣龍城街道青溪村竹元村民小組齣納而進行的保管行為,而非係協助政府徵收、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工作的“公務”行為,故此時其已不符閤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資格。

  2.涉案款項的性質之轉變。龍門縣人民政府所徵之土地竹元下村民小組79.3893畝的菜地、園地、林地、魚塘屬於龍門縣龍城街道青溪村竹元下村民小組集體土地,政府對該集體土地的164萬元徵地補償款來源於財政支齣,故該徵地補償款在核撥之前的性質無疑是“公款”。但是,該補償款下撥到村民小組後,該筆款項則等同於村民小組齣賣林木、魚塘的魚、豬圈的豬等財物的集體收入,即此刻已轉化為村民小組的集體財産,其性質已明顯不再是公款。

  3.當事人行為性質之轉變。上訴人張桂某保管與協助分配徵地補償款項的行為性質,等同於保管與分配村民小組其他集體財産的性質,屬於是受村民小組委托而進行管理村民小組集體組織的內部事務的行為,而非受政府委托協助政府從事政府管理活動的行為。其保管徵地補償款的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依照法律從事公務”,故張桂某挪用已經核撥到村集體的徵地補償款的行為應當定性為挪用資金。

  編寫人: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丁祥雄 唐榮平 張曉燕

  ……

前言/序言

  序言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是國傢法官學院於2012年開始編輯齣版的一套大型案例叢書,之後每年初定期齣版,由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具體承擔編輯工作。此前,該中心堅持20餘年連續不輟編輯齣版瞭《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80餘捲,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內外發行,頗有口碑,享有贊譽。現在編輯齣版的《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該叢書2012—2015年已連續齣版4套,一直受到讀者的廣泛好評,並迅速售罄。為響應讀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個分冊:金融糾紛、行政糾紛、刑事案例。2015年度將刑事案例調整為刑法總則案例、刑法分則案例2冊。現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及時編撰推齣《中國法院2016年度案例》係列,新增知識産權糾紛分冊,共20冊。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齣瞭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的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對司法體製改革和司法審判提齣瞭新的標準和要求,特彆強調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而法律實施的核心在於法律的統一適用。《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齣版的價值追求,即是公開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體現的裁判方法和理念,為司法統一貢獻力量。

  總的說來,當前市麵上的案例叢書大多“不好讀”,存在篇幅長、無效信息多、案例情節雜、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試圖把案例書籍變得“好讀有用”,故在編輯中堅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煉案例內容,控製案例篇幅,每個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內;二是突齣爭議焦點, 剔除無效信息,盡可能在有限篇幅內為讀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對案件裁判文書的再加工,大多數案例由案件的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高度提煉、總結案例的指導價值。

  同時,《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還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每年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典型案例超過10000件,《中國法院年度案例》有廣泛的選編基礎, 中國法院2016年度案例:刑法分則案例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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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理不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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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研究者是個不錯的選擇,權威,資料容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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