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05
專業領域知識産權保護研究專著。
本書旨在研究TRIPS協定下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通過探討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的條約義務、比較WTO主要成員的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製度,歸納瞭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的基本理論,分析瞭我國的注冊商標使用要求的製度現狀和立法不足,並在此基礎上提齣瞭製度完善的立法建議。
王芳(1980—),女,復旦大學法學博士,研究方嚮為國際貿易和知識産權法,現為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知識産權與涉外商事審判庭審判員。
學術概述一、國內主要研究狀況
二、國外主要研究狀況
三、本書的主要創新點緒論一、商標使用的意義
二、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的重要性與復雜性
三、TRIPS協定關於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的協調意義
四、本書研究範圍的界定和研究思路第一章TRIPS協定下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之條約義務第一節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的條約體係
一、《巴黎公約》下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
二、馬德裏體係下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
三、TRIPS協定下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及其與《巴黎公約》的關係
四、後TRIPS協定條約下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
第二節TRIPS協定下商標注冊階段的使用要求
一、商標注冊階段的使用要求納入TRIPS協定的起草曆史和原因
二、商標注冊階段的使用要求之條約義務的性質
三、商標注冊階段的使用要求的主要內容及內在邏輯
四、不滿足商標注冊階段的使用要求可以成為拒絕商標注冊的理由
第三節TRIPS協定下注冊商標維持階段的使用要求
一、注冊商標的使用主體
二、注冊商標不使用的期間
三、注冊商標不使用的理由
四、注冊商標不使用的法律後果
第四節TRIPS協定對注冊商標使用要求的協調的進步性與局限性
一、TRIPS協定對注冊商標使用要求的協調在國際
條約體係中的地位
二、TRIPS協定對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協調的進步性
三、TRIPS協定對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協調的局限性
本章小結第二章TRIPS協定下主要成員的注冊商標使用要求製度之比較第一節概述
一、製度比較之目的
二、比較對象之選取
第二節美國的注冊商標使用要求製度
一、商標使用的概念
二、美國在商標注冊階段的使用要求
三、美國在注冊商標維持階段的使用要求
第三節歐盟及其主要成員國的注冊商標使用要求製度
一、作為WTO成員的歐盟及其成員國的商標製度間的關係
二、歐盟的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製度
三、歐盟主要成員國的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製度
第四節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製度之比較
一、商標使用界定之比較
二、商標注冊階段的使用要求製度之比較
三、注冊商標維持階段的使用要求製度之比較
四、注冊商標權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之比較
本章小結第三章TRIPS協定下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之理論探討第一節TRIPS協定下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之原因分析
一、商標資源的閤理配置是設定注冊商標使用要求的直接動因
二、商標保護的正當性是設定注冊商標使用要求的內在機理
第二節TRIPS協定下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之基本概念解析
一、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之“注冊”
二、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之“使用”
三、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之“不使用”
第三節TRIPS協定下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之核心關係辨析
一、TRIPS協定下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摺射齣使用與注冊的關係
二、TRIPS協定下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體現瞭私權與公權的關係
本章小結第四章TRIPS協定下中國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製度之完善第一節我國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製度之立法與實踐
一、商標使用的含義
二、商標注冊階段未設定使用要求
三、注冊商標維持階段的使用要求
四、注冊商標權利行使方麵的使用要求
第二節我國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製度之問題與不足
一、商標使用的概念
二、商標注冊階段沒有落實意嚮使用要求
三、注冊商標維持階段的使用要求
四、注冊商標權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
第三節我國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製度之完善
一、完善商標使用概念之立法建議
二、完善商標注冊階段的使用要求之立法建議
三、完善注冊商標維持階段的使用要求之立法建議
四、完善注冊商標權人權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之立法建議
本章小結
結論
參考文獻
附錄一 主要縮略詞和簡稱一覽
附錄二 我國有關案例
後記
本書旨在研究TRIPS協定下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緒論明確瞭商標使用的意義及TRIPS協定對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的國際協調意義,並對本書研究的範圍予以界定。在研究路徑的指引下,正文各章具體從如下四個方麵展開論述。
第一章探討瞭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之條約義務。首先,梳理和分析瞭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的條約體係,明確瞭TRIPS協定在注冊商標使用要求的協調上所取得的進步以及在國際條約體係中的顯著地位。其次,對TRIPS協定中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的起草過程、條約義務性質、具體內容和邏輯關係等進行瞭深入分析。商標注冊階段的使用要求屬於TRIPS協定的選擇性條約義務,但對於設定該階段使用要求的成員而言,須遵守TRIPS協定的下述規則:商標的實際使用不應成為注冊申請的條件,申請之日起3年內的不使用不得成為拒絕商標注冊的唯一理由。TRIPS協定中注冊商標維持階段的使用要求也屬於選擇性條約義務,在該階段設定使用要求的成員需恪守TRIPS協定在商標使用主體、不使用的期間、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以及法律後果等方麵的義務。最後,在條約比較和條文分析的基礎上,指齣TRIPS協定體現瞭迄今為止國際條約在注冊商標使用要求的國際協調上的最高成就,同時也分析瞭TRIPS協定在協調上存在的局限性。
第二章對WTO主要成員的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製度進行瞭比較研究。分彆考察瞭美國,歐盟及其主要成員國中英國、德國、法國等WTO成員的相關立法和實踐,對不同成員在商標使用的含義及具體情形、不使用的期間、正當理由、法律後果以及相關程序等問題上的規定作瞭細緻、深入的分析。在商標使用的概念上,盡管各主要成員在立法規定上存在差異,但在商標實踐中對商標使用的本質內涵認識趨於一緻,即發揮商標區分來源功能的使用;在商標注冊和權利行使階段的使用要求上,各主要成員並未都設定相應製度,這與不同的商標權取得製、立法傳統以及商標保護製度息息相關;在注冊商標維持階段的使用要求上,各主要成員無一例外地都規定瞭使用要求,且在使用主體、變形使用、不使用的法律後果、舉證責任等方麵規定類似,但在不使用的期間、突擊使用的應對、撤銷程序的啓動主體等方麵存在不同。這些製度上的共性與特性為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的理論研究奠定瞭基礎,也為我國相關立法的完善提供瞭製度參考。
第三章在前兩章條約分析和國彆比較的基礎上,歸納瞭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的基本理論。第一節從商標資源的閤理配置和商標保護的正當性角度考察瞭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的製度成因。第二節對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的基本概念作齣解析,首先,從注冊的起源探討瞭兩種商標權取得製下“注冊”的不同含義,明確瞭TRIPS協定下“注冊”的雙重含義;其次,對商標使用的概念作齣界定,明確商標使用的內涵是來源區分性使用,並從商標使用的主體、內容、對象、方式等方麵探討瞭商標使用的外延;最後,針對“使用”與“不使用”的關係,對商標“不使用”的含義、認定、正當理由以及法律後果等問題作齣探討。第三節對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反映的核心關係予以辨析,並指齣該製度體現瞭注冊與使用的融閤以及公權對私權的介入。
第四章分析瞭我國的注冊商標使用要求的製度現狀和立法不足,並提齣瞭製度完善的立法建議。第一節從商標使用的含義、商標注冊階段、商標注冊維持階段以及注冊商標權利行使等四個方麵對我國使用要求的立法與實踐現狀予以全方位的介紹;第二節針對上述四個方麵分彆分析瞭我國現行立法與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第三節在結閤TRIPS協定條約義務並參考其他成員相應製度的基礎上,對我國注冊商標使用要求的完善提齣瞭立法建議。具體建議為:對商標使用概念進行概括+列舉式界定,在商標注冊階段設立意嚮使用要求,在注冊商標維持階段對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突擊使用的應對、注冊商標權的失效時間等問題進行修改,增加注冊商標程序性權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並進一步完善注冊商標實體權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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