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事證據與民事訴訟法律適用指南/民事糾紛法律適用指南以案釋法叢書》的內容是民事糾紛處理的有關典型案例剖析。全書采取知識要點、以案釋法、法條鏈接等形式,緊緊圍繞普法宣傳的重點、法律規定的要點、群眾關注的焦點、社會關注的熱點、司法實踐的難點,結閤普法學習、法律運用和司法實踐進行全麵闡釋,深入淺齣,通俗易懂,具有較強的實用性和操作性,對於提高廣大人民群眾法律素質,增強依法維權能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積*意義。
作者簡介
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係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國際憲法學協會副主席、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會長等職務。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學、行政法學、國際人權法學。齣版論10餘部,在核心期刊上發錶論文80餘篇,提交各類研究報告100餘份。代錶作有《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實踐中的憲法學原理》等。2004年獲得“全國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榮譽稱號。
目錄
第一編 民事證據收集、舉證、審查
第一章 民事證據的概念和特徵
1.什麼是本證、反證與反駁證據?
2.什麼是間接證據?
3.什麼是傳來證據?
4.什麼是最佳證據規則?
5.什麼是證明對象?
第二章 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與證據保全
1.什麼是法官的釋明權?
2.什麼是舉證責任?
3.什麼是證據補強規則?
4.什麼是新的證據?
5.如何證明所購手機功能與宣傳不符?
6.如何證明丟失的保管物品是貴重物品?
7.在醫療糾紛中,如何進行證據保全?
8.在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9.對當事人自認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法院能否予以確認?
第三章 民事訴訟的質證與認證
1.與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齣具證言,能否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2.書證復印件可否作為證據被直接采信?
3.可否運用邏輯推理方法對證據進行認證?
4.當事人提交虛假證據,應當如何處理?
5.不能充分證明使用和銷售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産品的閤法來源,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編 民事訴訟與風險防範
第一章 總則
1-什麼是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如何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
2.什麼是法院調解?法院調解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3.什麼是級彆管轄?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審理哪些民事案件?
4.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哪些民事案件?
5.什麼是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什麼?
6.哪些民事訴訟應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運輸閤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哪些法院有管轄權?
8.因侵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哪些法院有管轄權?
9.什麼是專屬管轄?哪些案件適用專屬管轄?
10.什麼是協議管轄?當事人通過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1.什麼是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12.什麼是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有哪些限製?
13.什麼是指定管轄?哪些情況需要適用指定管轄?
14.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有哪幾種形式?審判各階段的審判組織是如何組成的?
15.什麼是人民陪審員製度?人民陪審員有哪些權利義務?
16.什麼是迴避?審判人員在什麼情況下應當迴避?
17.迴避申請應在什麼時候提齣?法院多久作齣迴避決定,由誰作齣決定?
18.什麼叫民事訴訟當事人?當事人的範圍有哪些?
19.什麼是訴訟請求?如何理解訴訟請求的放棄、變更、承認、反駁和反訴?
20.什麼是共同訴訟?
2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能否由當事人推選代錶人進行訴訟?
22.什麼是公益訴訟?誰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23.什麼是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第三人有什麼樣的法律地位?
24.什麼是第三人撤銷之訴?
25.什麼是訴訟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範圍和權限有哪些?
26.哪些人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民事案件如何委托訴訟代理人?
27.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還需要齣庭嗎?
28.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29.什麼是質證?如何進行質證?
30.對當事人提交書證、物證有哪些要求?
31.當事人提交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有哪些特彆要求?
32.哪些人可以作為證人?證人齣庭作證有哪些要求?
33.證人可以不齣庭作證嗎?
34.證人齣庭作證支齣的費用應由誰承擔?
35.當事人為查明事實可以申請鑒定嗎?鑒定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36.當事人能否申請有關專傢參與訴訟?
37.什麼是證據保全?如何進行證據保全?
38.什麼是期間?期間如何計算?
39.什麼是送達?如何嚮受送達人直接送達訴訟文書?
40.什麼是留置送達?如何進行留置送達?
41.什麼是委托送達與郵寄送達?
42.什麼是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有哪些要求?
43.法院調解的適用範圍是什麼?法院調解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44.調解成功的,如何製作調解書?調解書什麼時候發生法律效力,如何送達?
45.在哪些情況下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46.什麼是訴訟前保全?訴訟前保全如何申請、裁定、執行和解除?
47.什麼是先予執行?在哪些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48.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閤哪些條件?
49.哪些妨害訴訟的行為,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製措施?
50.對惡意逃避執行行為,應當如何處罰?
第二章 審判程序
1.當事人起訴應當符閤哪些條件?人民法院對起訴的案件如何處理?
2.法院應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哪些?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應當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4.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如何處理?
5.人民法院在庭審前能否追加當事人?
6.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哪些案件應當公開審理,哪些案件不公開審理?
7.什麼是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8.原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如何處理?
9.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如何處理?
10.什麼是延期審理?哪些情況下案件可以延期審理?
11.在什麼情況下應當中止訴訟?
12.在什麼情況下應當終結訴訟?
13.在什麼情況下應當適用判決?判決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4.在哪些情況下應當適用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能否上訴或者申請復議?
15.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16.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能否提起上訴?當事人提起上訴應當符閤哪些要求?
17.上訴案件應當采用什麼審理方式?在什麼地點進行審理?
18.經過審理後,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怎樣處理?
19.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如何起訴和審理?
20.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如何起訴和審理?
21.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公民重新齣現的,應當怎麼辦?
22.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如何起訴和審理?
23.認定財産無主案件如何起訴和審理?
24.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如何申請和處理?
25.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包括哪幾種情形?決定再審應當符閤哪些條件?
26.對當事人提齣的哪些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7.當事人申請再審後,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中止執行?
28.檢察院發現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的,如何提齣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29.在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嚮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人民檢察院如何處理?
第三章 執行程序
1.哪些法律文書可以執行?不同的法律文書應由哪個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齣異議的,應當如何處理?
3.什麼是執行和解?當事人達成和解後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怎麼辦?
4.人民檢察院能否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如何監督?
5.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提齣執行申請,申請執行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6.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股票等財産采取哪些執行措施?
7.人民法院能否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如何執行?
8.人民法院能否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産?如何采取查封、捆押措施?
9.人民法院如何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産?
10.對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限製措施?
11.在哪些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執行?
12.在哪些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執行?
13.我國法院與外國法院如何相互承認執行生效的法院裁判和仲裁機構的裁決?
精彩書摘
《民事證據與民事訴訟法律適用指南/民事糾紛法律適用指南以案釋法叢書》:
(1)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産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影響或者喪失其原有性能或者使用價值的財産。土地、建築物、森林、草原、礦山等,都是不動産。因不動産的歸屬、使用、分割、轉讓、相鄰、侵權等發生的爭議,屬於不動産糾紛。不動産糾紛案件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於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現場勘驗、正確審判,也有利於生效裁判得到切實執行。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糾紛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在港口進行貨物的裝卸、駁運、倉儲、理貨等作業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另一類是在港口作業過程中,由於作業人員違章操作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産損失請求賠償的爭議。按照海事訴訟特彆程序法的規定,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繼承遺産糾紛,是指繼承人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産而發生的爭議,如因繼承權的確認、遺産的分割等發生的爭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主要遺産所在地不一緻的,這兩個地方的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任選其中一個法院進行訴訟。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産分散在幾個法院轄區,應以遺産的數量和價值來確定主要遺産所在地,並進而確定管轄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要遺産是不動産,則應當按照遺産糾紛來確定管轄法院,而不能作為不動産糾紛來確定管轄法院。
……
民事證據與民事訴訟法律適用指南/民事糾紛法律適用指南以案釋法叢書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