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司法證明是訴訟活動的理性根基,它決定瞭案件事實能否得到理性地證明,一個好的司法證明既是定紛止爭的必要手段,也是保證法律正當性的必要前提。
《司法證明的邏輯研究》認為司法證明是在論辯的情境下展開的,隻有經過起訴方和應訴方的理性論辯,案件事實纔能越辯越明。從邏輯理性的視角看,司法證明是一個起訴方和應訴方提齣支持論證支持其主張,提齣反論證辯護其主張,從而試圖說服審判方接受其主張的論辯論證。在這一過程中審判方需要評估雙方論證,判定是否符閤相應的證明標準,是否滿足瞭說服責任。
《司法證明的邏輯研究》在人工智能與法的視域下,通過應用一種漸進式論辯的可計算模型,建構瞭一種分析和評估司法證明的邏輯理論。
作者簡介
魏斌,男,江西南昌人,中山大學邏輯學博士,格羅寜根大學法學院聯閤培養博士(2011~2012年國傢留學基金委項目)。現為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後。主要研究興趣有人工智能與法、法律邏輯、法律方法論和可計算論辯理論。
目錄
序
前言
緒論 邏輯初域下的司法證明
第一節 司法證明理性思潮的演進
第二節 司法證明的邏輯方法
第三節 現狀與問題
第四節 研究框架和主要內容
第一章 司法證明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 司法證明及其有關概念界定
一、司法證明的概念
二、司法證明的發生階段
三、司法證明的主體
四、司法證明的證明對象
五、司法證明的模式
六、司法證明與形式證明
第二節 證明責任
一、舉證責任
二、說服責任
第三節 證明標準
一、刑事司法證明標準
二、民事訴訟證明標準
小結
第二章 作為論辯式論證的司法證明
第一節 與訴訟製度改革相適應的司法證明概念
第二節 論辯的司法證明
一、論辯式論證的證明功能
二、司法證明的論辯特性
三、司法證明的新定義
第三節 司法證明的過程分析
一、法庭調查階段的論證構造
二、法庭辯論階段的論證攻擊
三、審判方的論證評估
第四節 論辯式論證的邏輯研究進路
一、非形式論證理論
二、人工智能與法
小結
第三章 司法證明的形式化模型
第一節 論辯式論證的框架
一、刻畫法律可廢止推理的論辯框架
二、刻畫司法三段論的演繹論辯框架
三、刻畫法律論證結構的ASPIC論辯框架
四、論辯和解釋的混閤理論
五、比較與評價
第二節 論辯式論證的語義
一、抽象論辯語義
二、多重賦值語義
三、標記論辯語義
四、比較與評價
小結
第四章 批判鏈語義及其批判
第一節 批判鏈語義
一、基本定義
二、新的攻擊——減弱攻擊
三、證成度的算法
第二節 批判鏈語義批判
一、反直觀問題
二、修正的算法
三、問題求解
四、司法證明的恰當語義
小結
第五章 司法證明的分析理論
第一節 帶強度的結構化論辯框架
第二節 司法證明的內部結構
一、證據論證類型
二、證據論證的組閤結構
三、補強論證
四、聚閤論證
第三節 司法證明的論辯結構
一、論證圖理論
二、批判性擴充
三、圖的同構性
小結
第六章 司法證明的評估理論
第一節 司法證明的內部結構評估
第二節 司法證明的論辯結構評估
第三節 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
一、微弱證據標準與舉證責任
二、民事證明標準與說服責任
三、刑事證明標準與說服責任
四、完整的證據鏈條
第四節 案例分析
一、瑞剋布勒姆刑事案分析
二、曹操墓爭議分析
小結
第七章 司法證明的庭審對話分析
第一節 庭審對話及其特點
第二節 基於對話邏輯的庭審對話模型
一、說服型對話係統
二、審判對話係統
第三節 基於漸進論辯語義的庭審對話係統
一、庭審對話中的論證評估
二、新會話行為和交流語言
第四節 案例分析
小結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司法證明的邏輯研究》:
第二節 論辯的司法證明
《司法證明的邏輯研究》認為,司法證明過程是一個起應審三方參與的論辯過程,也就是說司法證明是作為論辯式論證的。以刑事司法證明為例,論辯主要存在於辯論階段,其主要任務是對於案件的核心要點與雙方爭議的事實與法律問題進行辯駁與論證,從而證明經過法庭調查階段的證據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證明瞭待證事實。然而,法庭辯論不僅可以在專門的辯論階段進行,而且在法庭調查階段控辯雙方就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錶意見和互相辯論。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的修訂過程中充分考慮到法庭調查環節存在質疑和辯護的閤理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8條就明確規定:“舉證方當庭齣示證據後,由對方進行辨認並發錶意見。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一般認為,在法庭調查階段的辯論被稱為“分散辯論”,而辯論階段的辯論被稱為“集中辯論”。這兩種辯論的目的有所不同,一方麵,法庭調查階段主要是查明案件事實,辯論主要是圍繞證據的三性和需要被證明的案件事實來展開的,而辯論階段主要是針對案件事實中的主要爭議點和證據的證明力來展開辯論,而且還包括適用何種法律的辯論。另一方麵,法庭調查階段的辯論是針對某個證據或部分證據發錶意見,而辯論階段的辯論則是對存在爭議的證據或全案事實進行深入的辯論。
“分散辯論”和“集中辯論”的進程依賴於審判方的協調,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方可能就案件事實或相關問題要求深入辯論,審判長通常會提示目前是法庭調查階段,而不是辯論階段,深入的辯論會安排在專門的法庭辯論階段進行。這意味著包含“集中辯論”的法庭辯論階段是司法證明的主要論辯情境。《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還規定瞭法庭辯論階段的論辯規則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9條規定,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①公訴人發言;②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③被告人自行辯護;④辯護人辯護;⑤控辯雙方進行辯論。這錶明控辯雙方可以依次發言,而後進行自由辯論,因而司法證明的論辯屬性主要體現在法庭辯論階段。由於法庭調查階段和法庭辯論階段的共同目標是發現和證成案件事實,這也是司法證明的目的所在,因而這兩個階段的特徵就代錶著司法證明的主要特徵。
由此,審判中心主義視域下的司法證明區彆於審前階段的本質屬性就在於司法證明有論辯的情境,因而司法證明的內涵應當增加作為論辯式論證的屬性。一些學者也持有類似的觀點,張步文認為:“司法證明指事實主張者(一切案件中的當事人、公訴人)或反駁者(往往是另外的事實的主張者)在訴訟(特彆是庭審)中通過舉齣人證和物證的方式,對待證事實(訴爭事實)進行證明。”這種觀點蘊含瞭司法證明是一種主張者和反駁者之間對抗的論辯過程。
……
前言/序言
司法證明是整個訴訟活動的中心環節,訴訟爭議或糾紛能否得到公平和正義的解決,取決於其所倚賴的司法證明是否是一個好的司法證明。在司法證明中,起訴方和應訴方為瞭各自的立場展開論辯,案件事實得以在雙方理性的論辯交鋒下越辯越明,這個過程促使案件事實得到最大限度的發現與展示並最終促成判決。本書認為:司法證明是作為論辯式論證(Dia-lectical Argumentation)的,它是一個起訴方和應訴方提齣支持論證支持其主張,提齣反論證辯護其主張(攻擊對方論證),試圖說服審判方接受其主張的論辯式論證,在這一過程中審判方需要評估雙方論證,判定是否符閤相應的證明標準,是否滿足瞭說服責任。
本書的目的是給齣一種基於論辯可計算模型的分析和評估司法證明的理論,所采用的可計算模型分為論辯框架和論辯語義。論辯框架是基於結構化論辯框架ASPIC+的帶強度的證據論辯框架,它既可以錶達證據論證的組成結構,又能夠錶達證據論證的漸進屬性。論辯語義是在修正後的批判鏈語義的基礎上建構的刻畫論證漸進可接受性的漸進論辯語義,這種新語義是與前述帶強度的證據論辯框架相嵌套的,適用於刻畫司法證明的論辯和漸進特點。
司法證明的分析理論研究瞭證據論證的結構,這包括證據論證的內部結構以及證據論證的論辯結構。司法證明的評估理論研究瞭證據論證的評價,這包括評估證據論證的內部結構和論辯結構,給齣瞭錶達證據論證可接受性的強度和證成度的算法,並且進一步地定義瞭證明標準和證明責任等。
本書的研究框架如下:
緒論梳理瞭司法證明理性思潮的演進過程,簡述瞭司法證明的邏輯方法,分析瞭當前邏輯學研究的現狀與問題,展示瞭本書的研究框架和主要內容。
第一章介紹瞭司法證明的基本理論,主要包括司法證明的概念、證明主體、證明對象、證明模式、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還討論瞭它與形式證明的區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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