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具特點的是新舊法條對照錶,該部分將新舊法條之間的未修改內容、修改內容以及新增加的法條通過列錶的形式加以對照說明。
本書便於讀者以直觀的方式在已經掌握的原法內容基礎上,瞭解改變化,從而快速掌握該法的新體係和新內容。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修訂前後對照錶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附新舊條文對照 2017最新修訂)》:
第五章 創新支持
第三十二條國傢鼓勵中小企業按照市場需求,推進技術、産品、管理模式、商業模式等創新。
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産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摺舊的,可以依法縮短摺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摺舊方法。
國傢完善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第三十三條國傢支持中小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産製造、運營管理等環節應用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手段,創新生産方式,提高生産經營效率。
第三十四條國傢鼓勵中小企業參與産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和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實施。
國傢推動軍民融閤深度發展,支持中小企業參與國防科研和生産活動。
國傢支持中小企業及中小企業的有關行業組織參與標準的製定。
第三十五條國傢鼓勵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技術和産品,規範內部知識産權管理,提升保護和運用知識産權的能力;鼓勵中小企業投保知識産權保險;減輕中小企業申請和維持知識産權的費用等負擔。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麵提供支持,推動建立和發展各類創新服務機構。
國傢鼓勵各類創新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研發設計與應用、質量標準、實驗試驗、檢驗檢測、技術轉讓、技術培訓等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企業技術、産品升級。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拓寬渠道,采取補貼、培訓等措施,引導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幫助中小企業引進創新人纔。
國傢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大型企業等創造條件嚮中小企業開放試驗設施,開展技術研發與閤作,幫助中小企業開發新産品,培養專業人纔。
國傢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以兼職、掛職、參與項目閤作等形式到中小企業從事産學研閤作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並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
第六章市場開拓
第三十八條國傢完善市場體係,實行統一的市場準人和市場監管製度,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營造中小企業公平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三十九條國傢支持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建立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産、銷售、服務外包、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麵的協作關係,帶動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製定中小企業政府采購的相關優惠政策,通過製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
嚮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麵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彆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采購部門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嚮社會公開發布采購信息,為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閤同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谘詢、知識産權保護、技術性貿易措施、産品認證等方麵為中小企業産品和服務齣口提供指導和幫助,推動對外經濟技術閤作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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