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经济民生领域疑难复杂渎职犯罪侦破与认定胜算通道》体列及写作思路延续了作者一惯的风格。对于经济民生领域疑难复杂渎职犯罪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剖析,从理论到经典案例,对于广大反渎职干警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陈波,1965年1月生,湖南益阳人,毕业于武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自1989年起,先后在检察长办公室、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反贪总局侦查指挥中心工作,分别任副处级助理检察员、正处级检察员、院领导秘书、副主任。先后挂职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委副书记兼宣传部长,分管党委工作中的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挂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分管反贪污贿赂工作、反渎职侵权工作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著有《国际反贪污贿赂的理论与实践》、《刑事错案探究与判解》(合著)、《中国反腐败二十年》、《反贪侦查实战要领》(一、二版)、《反渎职侵权侦查实战要领》、《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侦破与认定实战要领》、《反贪侦查破案证据标准的把握与运用》、《反贪侦查突破口的选择与运用》、《反贪瑕疵案件实战分析与破解》、《职务犯罪信息化侦查实战操作》、《反贪侦查瓶颈问题实战破解》、《反贪精细化初查实战运作》、《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侦破与认定》。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经济民生领域渎职犯罪特点规律、发展趋势探析与应对
第一节 经济民生领域渎职犯罪特点规律、发展趋势研判
一、对渎职犯罪适格主体范围不断拓展现象的深度研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范围拓展呈现出与时俱进性
(二)国家尤其政府(委托型)监管权力所及即是反渎调查所指
(三)渎职犯罪作案手法变化趋势倒逼侦查大逻辑和大格局做出重大调整
(四)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令反渎侦查破案不能简单化
二、对渎职类犯罪与贪污贿赂类犯罪及普通刑事犯罪相互交织趋势的应对与处理
(一)对贪污贿赂类犯罪与渎职侵权类犯罪交织、共存情形的把握与处理
(二)对渎职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交织、关联情形的把握与处理
(三)对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涉及贪污贿赂类罪和渎职类罪情形的把握与处理
(四)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涉嫌贪污贿赂类罪和渎职类罪情形的把握与处理
第二节 经济民生领域渎职犯罪特点、趋势在侦查中的把握和运用
一、强化初查,夯实侦查
(一)公开与保密相结合,做细做强初查
(二)初查活动要解决的问题和应实现的目的
二、普遍推行“一案多查”,切实提升侦破能力和犯罪实刑率
(一)依靠“一案双查”办法,切实提高反渎案件质量,解决实刑率低的问题
(二)以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为基础,重视发挥案多查“机制作用”三轮驱动
第二章 经济民生领域具体渎职行为性质的甄别与确定
第一节 对渎职类犯罪中所涉及的具有普遍意义行为的把握与处理
一、对“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行为的辨识与把握
(一)“四类人员”与国家机关及其在编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公务”范围与内容的区别较大
(二)社会单位、组织内部行政管理与国家事务“行政管理权”在实质内容、根本性质上存在较大差异
二、对渎职类犯罪中所涉及的“委托”的理解与把握
(一)对渎职类犯罪中“委托”的准确理解与把握
(二)正确理解“委托”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对经济民生领域具有典型意义渎职行为的把握与认定
一、涉嫌渎职行为罪与非罪的底线把握
(一)运用法定违纪、违法犯罪的实质区隔标准衡定罪错过失
(二)不懂业务能否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免责理由
二、经济民生领域渎职犯罪此罪与彼罪的甄别与确定
(一)对具体行为貌似多类罪行交织情形的区分与处理
(二)对兼具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两大罪名情形的区分与处理
三、经济民生领域特有渎职犯罪罪名的准确把握与认定
(一)对国家机关工作(国有公司)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把握与理解
(二)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与把握
(三)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主体的甄别与处理
四、经济民生领域渎职犯罪疑难复杂问题的把握与处理
(一)准确区分、认定及处理“一事不两罚”情形
(二)新法条不断涌现背景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把握与运用
(三)特定条件下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把握与处理
(四)对监管部门(特定职责人员)向社会(人员)外包“执法权”行为性质的甄别与认定
第三章 经济民生领域渎职犯罪疑难复杂问题举要与破解
第一节 对渎职犯罪构成中主要潜在要求和条件的理解与把握
一、是否“明知”事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一)主客观综合认定方法之释义
(二)“明知”在区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过程中的具体运用
二、对“徇私舞弊”因素的理解与把握
(一)对“徇私”之“私”的理解与把握
(二)对徇私枉法罪中的“徇情”的理解与把握
(三)对“舞弊”实质的理解与认定
第二节 对经济民生领域渎职犯罪构成必备节 点的把握与理解
一、对涉嫌行为人“特定职责”的把握与处理
(一)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特定职责即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对渎职犯罪成立与否至关重要
(二)甄别具体行为是国家行政管理事务或其他事务以确定“特定职责”之有无
(三)职权职责存疑、主观故意与实际损失均不存在的情形下犯罪不成立
(四)涉及特定职责行使具体涉嫌行为要与引发后果的确切行为相吻合
(五)行使职责涉嫌行为的节 点要与特定职责存续的时间段相对应
(六)行为人存在多种特定职权职责的情形下要甄别确定其利用了何种职责
(七)兼有监管和被监管双重身份人员涉嫌渎职行为的把握与处理
二、经济民生领域疑难复杂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把握与处理
(一)涉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般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涉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般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对因果链条(因外部因素介入)持续与中断状态所引发后续问题的甄别与处理
(四)对实施特定职责过程中“监督过失性”行为所涉因果关系的把握与处理
三、对经济民生领域涉嫌渎职行为危害后果的把握与难点破解
(一)对渎职行为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理解与把握
(二)对认定渎职行为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实战把握与操作
(三)渎职行为所致经济损失所涉其他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
四、经济民生领域渎职犯罪所涉疑难复杂问题的破解
(一)涉嫌行为不符合特殊渎职罪名犯罪构成要件情形的处理
(二)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侦查破案出发灵活适用法条确定贪渎罪名
(三)对领导和下级就同一涉嫌犯罪事实刑事责任承担的把握与处理
(四)对不同部门、不同环节 人员就同一涉嫌犯罪事实刑事责任承担的把握与处理
(五)对行为人因不能“预见”而没有履职等主观缺失情形的把握与处理
第四章 经济民生领域渎职犯罪侦查模式发展趋势前瞻与侦破方法探索
第一节 发挥信息化办案机制在侦查破案中的实质作用
一、信息化破案应成为改革创新举措和侦破能力提升之首选
(一)大数据时代信息化办案体系要走新路子,迈入新境界,成为办案主打
(二)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反渎破案中的作用
二、结合反渎案件特点,把“以事立案”制度落到实处
(一)依靠“以事立案”机制把反渎侦查真正做成自主性、控制型侦查
(二)“以事立案”在反渎侦破活动中的有效做法之举要
第二节 查办经济民生领域典型案件的方法技巧
一、查办为社会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类渎职犯罪案件的做法
(一)以“原案”为基础,密切追踪,掌控线索,主动出击,抓住关键
(二)巧施对策快速突破,斗智斗勇深挖细查,智慧破案
(三)理出线索,扎实初查,靠证据让犯罪嫌疑人“四面楚歌”、成为孤岛
二、依据反渎案件和侦查特质,采取不同对策和办法,获取、固定客观证据以侦破犯罪
(一)把握不同罪名特质,做好外围证据获取,强化对策运用
(二)摸查扯线,查询锁证,明察暗访,施谋用计
(三)抓住涉嫌关键节 点或关键证据做文章,讲究侦查艺术,精雕细琢
三、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一)运用“信息大数据”工作法开展精细化初查、系统化破案
(二)运用卫星图片恢复历史原貌,打破“僵局”,查获贪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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