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015年8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處多達52條,改動的內容既包括刑法總則也包括刑法分則,特彆是增加瞭打擊恐怖主義犯罪、完善信息網絡犯罪、加強社會治理等方麵的內容。本教材是在《刑法學》第3版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的內容做瞭大幅度的修訂,並吸收瞭我國近幾年刑事立法與刑事法的成果。
目錄
第一編 刑法總論
第一章 刑法概說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和性質
第二節 刑法的根據和任務
第三節 刑法的體係和解釋
第四節 新中國刑法簡史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刑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罪刑法定原則
第三節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第四節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範圍
第一節 刑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節 刑法的時間效力
第四章 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
第一節 犯罪概念
第二節 犯罪構成
第五章 犯罪客體
第一節 犯罪客體概述
第二節 犯罪客體的種類
第三節 犯罪對象
第六章 犯罪客觀方麵
第一節 犯罪客觀方麵概述
第二節 危害行為
第三節 危害結果
第四節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第五節 犯罪的其他客觀要件
第七章 犯罪主體
第一節 犯罪主體概述
第二節 刑事責任能力
第三節 決定和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
第四節 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
第五節 單位犯罪主體
第八章 犯罪主觀方麵
第一節 犯罪主觀方麵概述
第二節 犯罪故意
第三節 犯罪過失
第四節 犯罪的目的與動機
第五節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與意外事件
第九章 刑法中的正當化事由
第一節 正當化事由概述
第二節 正當防衛
第三節 緊急避險
第四節 其他正當化事由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第一節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概述
第二節 犯罪預備
第三節 犯罪未遂
第四節 犯罪中
第五節 犯罪既遂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節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節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節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罪數形態
第一節 罪數形態概述
第二節 一罪的類型
第三節 數罪的類型
第十三章 刑事責任與刑罰
第一節 刑事責任概述
第二節 刑罰的概念和功能
第三節 刑罰目的
第十四章 刑罰的體係和種類
第一節 刑罰體係概述
第二節 主刑
第三節 附加刑
第十五章 刑罰裁量及其製度
第一節 刑罰裁量概述
第二節 量刑的原則
第三節 量刑情節
第四節 纍犯
第五節 自首與立功
第六節 數罪並罰
第七節 緩刑
第十六章 刑罰執行與刑罰消滅製度
第一節 刑罰執行與刑罰消滅製度概述
第二節 減刑製度
第三節 假釋製度
第四節 時效
第五節 赦免
第二編 刑法分論
第十七章 刑法分論概述
第一節 刑法分論概說
第二節 刑法分則體係
第三節 刑法分則條文
第十八章 危害國傢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國傢安全罪概述
第二節 危害國傢安全罪分述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節 破壞公用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節 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節 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六節 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十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概述
第二節 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
第三節 ‘走私罪
第四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七節 危害稅收徵管罪
第八節 侵犯知識産權罪
第九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
第二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分述
第二十二章 侵犯財産罪
第一節 侵犯財産罪概述
第二節 侵犯財産罪分述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三節 妨害司法罪
第四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五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七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八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九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十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一節 危害國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節 危害國防利益罪分述
第二十五章 貪汙賄賂罪
第一節 貪汙賄賂罪概述
第二節 貪汙賄賂罪分述
第二十六章 瀆職罪
第一節 瀆職罪概述
第二節 一般國傢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第三節 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罪
第四節 特定國傢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第二十七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一節 軍人違反職責罪概述
第二節 軍人違反職責罪分述
第二十八章 刑法修正的迴顧與展望
第一節 曆次刑法修正案的迴顧
第二節 曆次刑法修正的主要特徵和基本規律
第三節 刑法修正的未來展望
精彩書摘
《法學類經典書係:刑法學(第四版)》:
三、經濟量刑的原則
刑罰在當今雖然不失為對付犯罪的重要手段,但並不是唯獨的手段。實踐已經證明,預防和遏製犯罪,僅靠嚴刑峻法是不能達到目的的,近年來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並呈逐年遞增之勢,即說明瞭這一道理。刑罰隻有與其他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一起發揮作用,進行綜閤治理,纔能收到預防犯罪的效果。這就意味著刑罰不是萬能的,即使在閤乎科刑的條件時,也要盡量縮小適用刑罰的範圍,不以刑罰的過量適用來抑製犯罪,否則就會擴大罪、責、刑的範圍,影響刑罰功能的實現。
(一)經濟量刑原則的含義與由來
經濟量刑又稱刑罰謙抑,謙抑是指縮減或者壓縮。量刑的經濟性或謙抑性是指以最小的付齣——少用甚至不用刑罰(用其他措施代替),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即有效地預防和抗製犯罪。其內容包括在量刑方麵,對於可輕可重者輕判,可以定罪也可作為一般違法者不作犯罪處理;可用保安措施的,則不適用刑罰;可宣告執行刑也可宣告緩刑的,則宣告緩刑;可假釋也可不假釋的,則假釋。
刑罰經濟原則起始於資産階級啓濛時期。早在歐洲的封建社會末期,不少資産階級啓濛學者有感於封建刑罰的專製、殘酷和濫用,就發齣瞭要求廢除嚴刑峻法的呐喊。如法國的啓濛學者孟德斯鳩、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傢貝卡裏亞、英國的功利主義學者邊沁等即提齣刑罰經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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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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