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顛覆既成框架的民訴教材
學生本位、讀者視角
在鮮活生動的“故事”和形象直觀的圖形中,找到把握體係性專業知識的樂趣
內容簡介
《中國民事訴訟法重點講義》的編寫定位是:在框架結構和內容編排上都凸顯齣獨到的設計和鮮明的個性特色。同時,兼顧和滿足教科書在功能和形式上的一般要求。《中國民事訴訟法重點講義》所謂的“鮮明特色”,是針對傳統教材而言,即:改變以往簡單地照搬現行立法結構,完全脫離民事訴訟賴以“生存”的社會背景和司法現實,將原本“鮮活”的、植根並運行於“生命母體”(訴訟過程)當中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拆卸、分解為抽象、枯燥的失去“生命力”的零部件(從概念到概念);這樣的論述無論怎樣全麵、詳盡,也難改其“空對空”的、僵化抽象的本質。《中國民事訴訟法重點講義》的全新立意就在於,將基本原理、基本概念、法律規定(零部件)還原到現實社會和民事訴訟的一般過程當中,還其“生命本源”,在訴訟運行的各種對應關係中講解概念、分析原理、發現問題、運用規則;使學生既從中獲取知識,又掌握學習和運用的方法。
目錄
第1章 本書的構成與使用說明
第2章 訴訟程序中的實體形成
第1節 訴訟請求的構成
2.1.1 訴狀的一般結構
2.1.2 法律關係
2.1.3 訴訟類型
2.1.4 請求權與法定事由
2.1.5 以上內容的示意圖
延伸討論
2-1-1 處分權原則
2-1-2 離婚案件中有關未成年子女撫養的請求類型
2-1-3 請求權與請求權競閤
第2節 程序展開中的實體形成
2.2.1 “重復起訴”的禁止
2.2.2 當事人攻擊防禦中的實體展開
2.2.3 案件實體內容的整體構成
延伸討論
2-2-1 辯論原則與自認
2-2-2 法院的釋明
2-2-3 訴訟並閤
第3章 審判主體(一):受理範圍
第1節 關於審判主體的問題領域及製度構成
延伸討論
3-1 民事審判權的國傢間邊界
第2節 對民事案件受理範圍的一般理解
延伸討論
3-2 我國民事案件受理範圍及數量的曆史變遷
第3節 有關受理範圍的解釋論問題
3.3.1 具有“非對等”性質的糾紛爭議
3.3.2 “非民事領域”的矛盾衝突
3.3.3 因其他製度安排及政策性考慮的排除情形
延伸討論
3-3 所謂“告狀難”現象與立案登記製改革
第4章 審判主體(二):管轄
第1節 關於管轄的一般原理
延伸討論
4-1 法定管轄與意定管轄
第2節 我國管轄製度上的基本概念
4.2.1 級彆管轄
4.2.2 地域管轄
4.2.3 專屬管轄與協議管轄
延伸討論
4-2 特殊地域管轄的具體內容
第3節 管轄程序操作的動態過程
4.3.1 當事人選擇及法院內部對管轄的調整
4.3.2 管轄權異議及其處理程序
延伸討論
4-3 總結管轄概念的兩個示意圖
第5章 審判主體(三):審判組織、迴避
第1節 審判組織
5.1.1 獨任製與審判資格
5.1.2 閤議庭的構成及相關問題
延伸討論
5-1-1 我國民事訴訟特定語境下的“程序與組織”
5-1-2 人民陪審製的概況及相關論點
第2節 迴避製度
延伸討論
5-2 不同製度領域的相互交織:以迴避和管轄為例
第6章 證據
第1節 有關證據的基本問題
6.1.1 證據的概念
6.1.2 證據的性質及分類等
6.1.3 歸納本節內容的圖錶
延伸討論
6-1-1 待證事實與證明的對象
……
第7章 證明
第8章 訴訟主體:當事人
第9章 共同訴訟
第10章 代錶人訴訟
第11章 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12章 保全、強製措施、訴訟費用
第13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14章 簡易程序、小額程序、調解
第15章 裁判:裁判與裁定等
第16章 第二審程序
第17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18章 非訟程序
附錄
精彩書摘
《中國民事訴訟法重點講義》:
第2節我國管轄製度上的基本概念
關於構成我國民事訴訟管轄製度的基本概念,可以從“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麵加以敘述。前者是在眾多法院中確定由哪些法院負責處理何種案件的概念或規則及其構成的體係,後者則主要牽涉到在確定管轄的具體操作過程中如果齣現問題怎樣解決。本節先介紹靜態的管轄概念,下一節再討論動態方麵的相關概念。
在我國由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四個層級組成的三韆多個法院中,確定某一民商事案件由哪個特定法院受理及審理,首先需要考慮該案件應當由哪個層級的法院管轄,此為“級彆管轄”;然後再考慮同一層級的眾多法院中,究竟位於哪個特定地域的法院纔對該案件擁有管轄權,即“地域管轄”。以下按照這個順序展開討論。
4.2.1級彆管轄
關於級彆管轄首先應指齣的是,雖然《民事訴訟法》第20條明文規定瞭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及“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從未受理過任何第一審程序的民商事案件,而且目前也看不齣這個“備而不用”的條文今後會有得到適用的前景。因此在我國四級法院中,討論級彆管轄的問題可以隻限定於高級以下的三級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在這三級法院中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作為原則,中級和高級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則是例外。高級法院隻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19條),中級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除“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外,還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民事訴訟法》第18條)。
不過在司法實務中,區分不同層級法院之間級彆管轄其實往往使用另一項更加重要的指標,即案件標的金額的大小。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都齣颱瞭相關規則,對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按照標的金額的多少由三級不同的法院分彆管轄提供瞭明確的標準。不僅各省法院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及民事案件一般標的金額的狀況規定瞭不同的標準,而且這些標準隨時間的推移也會有所變化調整。在經濟發達的地區,數百萬元甚至上韆萬元標的金額的商事案件也可能由基層法院管轄,標的額超過此數的案件纔能夠嚮中級法院提起訴訟,高級法院管轄的案件則可能要求達到數韆萬或者上億元的標的金額。而在經濟發展相對落後的地區,數十萬元標的金額的案件就可能由中級法院管轄,高級法院也曾受理並審理數百萬元標的金額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不過,自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一次修改之後,最高人民法院為瞭減輕來自高級法院的上訴案件負擔,兩度發布相關規則,大幅度提升各省高院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的金額以限定其每年能夠接受的上訴案件數量,相應地也提高瞭中級法院的管轄標的金額,把絕大部分一審民商事案件放到基層法院審理。現在各個高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在轄區內的一般情況下)標的金額少的也在1億元以上,多的則可達2億、3億至5億元以上,中級法院管轄的標的金額則從500萬到3000萬不等。例如:北京、上海、廣東等高級法院管轄的民商事第一審案件標的可達5億元以上,所轄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標的可為l億元以上;天津、重慶、山東等高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標的原則上則為3億元以上,吉林、江西、雲南等高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標的在2億元以上,所轄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標的從1000萬到3000萬;甘肅、貴州、寜夏、西藏等高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標的也被提升到1億元以上,所轄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標的則為500萬元以上(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2015年5月1日起實施。以下稱《管轄標準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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