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實務指南》不僅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民法總則指定的權*指導用書,更重要的是內容精煉簡要,剔除瞭繁瑣無用的部分立法背景介紹,直指立法要點、立法理由,並介紹其在司法實務中如何適用以及可能存在的問題等。同時也能幫助司法人員更好理解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係,使其能更好的應用於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實務指南》 是最高人民法院對民法總則的權wei指導用書,本書作者權wei、內容全麵、純乾貨。
★權wei 本書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主編,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審判庭等參與民法總則立法的一綫法官參與編寫,權wei、務實、適用性強。
★全麵 體例包括:條文主旨、修改要點及理由、適用指南、典型案例、相關規定等。
★純乾貨 繁冗的不要,沒用的不要,輕裝上陣,讓閱讀更簡單。
★實務性強 本書內容精煉簡要,直指立法要點、立法理由,並介紹其在司法實務中如何適用以及可能存在的問題等
杜萬華,四川雅安人,1981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兼任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西南法大學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閤作導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實務指南
目錄條文序號前加▲錶示該條文有典型案例。
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調整對象】
第三條【閤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四條【平等原則】
第五條【自願原則】
第六條【公平原則】
第七條【誠信原則】
第八條【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
第九條【綠色原則】
第十條【法律適用】
第十一條【特彆法優先適用】
第十二條【本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自然人權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條【齣生時間和死亡時間】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保護】
第十七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八條【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成年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及恢復】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間的扶養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成年人監護製度】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製度】
第三十條【協議監護】
▲第三十一條【監護人的指定】
第三十二條【民政部門監護職責】
第三十三條【成年人協商監護製度】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職責履行】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資格的撤銷】
▲第三十七條【監護資格被撤銷負擔費用不免除】
第三十八條【監護人資格的恢復】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係的終止】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宣告失蹤】
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日期的計算】
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産代管人】
第四十三條【財産代管人職責】
第四十四條【財産代管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宣告失蹤的撤銷】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四十七條【宣告死亡的優先適用】
第四十八條【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確定】
第四十九條【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實施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人婚姻關係】
第五十二條【宣告死亡人收養關係】
第五十三條【死亡宣告撤銷後的財産返還】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五條【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民事責任的承擔】
第三章法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法人】
第五十八條【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錶人】
第六十二條【法人及法定代錶人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緻的處理】
第六十六條【登記信息的公示】
第六十七條【法人閤並、分立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八條【法人終止適用情形】
第六十九條【法人解散】
第七十條【法人清算】
第七十一條【法人清算的法律適用】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法人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破産清算】
第七十四條【法人分支機構及責任承擔】
第七十五條【法人設立時的責任承擔】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營利法人】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條【營利法人營業執照】
第七十九條【營利法人章程】
第八十條【營利法人權力機構】
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執行機構】
第八十二條【營利法人監督機構】
第八十三條【齣資人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第八十四條【不當利用關聯關係的禁止】
第八十五條【機構決議的撤銷】
第八十六條【經營活動要求】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第八十九條【事業單位法人組織機構、法定代錶人】
第九十條【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九十一條【社會團體的章程、機構及法定代錶人】
第九十二條【捐助法人資格】
第九十三條【捐助法人章程及機構】
第九十四條【捐助人的權利】
第九十五條【非營利法人剩餘財産分配】
第四節特彆法人
第九十六條【特彆法人】
第九十七條【機關法人】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撤銷後權利義務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條【閤作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零一條【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的登記與設立】
第一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
第一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代錶】
第一百零六條【非法人組織解散】
第一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參照適用規定】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
第一百一十條【民事主體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二條【婚姻、傢庭等人身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財産權利】
第一百一十四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權客體】
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種類和內容】
第一百一十七條【物的徵收與徵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閤同的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的返還】
第一百二十三條【知識産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繼承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數據、網絡虛擬財産】
第一百二十八條【特殊群體民事權利】
第一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的取得】
第一百三十條【依法行使民事權利】
第一百三十一條【權利義務一緻】
第一百三十二條【民事權利不得濫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變更與解除】
第二節意思錶示
第一百三十七條【意思錶示的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意思錶示的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條【公告的生效】
第一百四十條【意思錶示的錶示方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意思錶示的撤迴】
▲第一百四十二條【意思錶示的解釋】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意思錶示】
第一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
第一百四十八條【欺詐】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
第一百五十條【脅迫】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強製性規定及公序良俗的遵守】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
第一百五十五條【自始無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部分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財産返還等責任承擔】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五十九條【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成就】
第一百六十條【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代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權限】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的類型】
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的責任】
第二節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授權委托書】
第一百六十六條【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
第一百六十八條【代理人的行為限製】
第一百六十九條【轉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條【職務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及越權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錶見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委托代理的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亡後代理行為有效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條【法定代理的終止】
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按份責任及平均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條【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條【正當防衛】
第一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平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見義勇為】
▲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烈權利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違約損害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責任優先】
第九章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八十九條【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第一百九十條【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訴訟時效起算
時間】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性侵害請求權訴訟時效起算
時間】
第一百九十二條【時效屆滿及自願履行】
第一百九十三條【法院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禁止】
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
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仲裁時效】
第一百九十九條【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特殊適用】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期間】
第二百零一條【期間起算的確定】
第二百零二條【期間終止日的確定】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截止時間的確定】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的例外規定或約定】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百零五條【與期間計算有關的術語】
第二百零六條【施行日期】
附錄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
(2017年3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
(1988年4月2日)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條文對照錶
一百多年前,中華民族最大的夢想是通過變法圖強,實現民族、民權、民生的國傢社會轉型,進入世界先進國傢行列。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民族獨立的夢想得以實現。新中國成立後的主要任務就是建設一個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傢,也即解決民權、民生問題。現代化國傢的根本標誌是實行法治,以錶達和保障主權在民(人民當傢作主)的民主精神和政治理念,形成民權主導的國傢治理體係。在現代法治體係中,憲法是錶達國傢與人民關係的根本大法,民法是錶達人民權利的基本法律。如果說憲法是法治的心髒,那麼民法就是法治的血脈。正如孟德斯鳩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裏,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的國傢。”
新中國憲法很快就製定實施,但製定民法典成為新中國幾代人的夙願。新中國先後於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4次啓動民法製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於多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1979年第三次啓動時,由於剛剛進入改革開放時期,製定一部完備的民法典條件還不具備,因此,確定瞭“成熟一個通過一個”先製定民事單行法的工作思路,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閤同法就是在這種背景下製定的。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並於2002年進行瞭一次審議,這是第四次正式啓動民法典立法工作。但經討論,仍確定繼續采取分彆製定單行法的辦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等重要民事單行法先後頒布實施。改革開放以後,兩次民法典立法啓動工作,都取得瞭富有成效的立法成果,逐步形成瞭比較完整的民事法律規範體係,於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基本形成。三十年來,民法學研究日益深入全麵,已經超越瞭藉鑒學習的傳播國外民法的時期,立足中國國情,麵嚮二十一世紀的民法未來的民法研究成果豐富。同時,人民法院三十年來審理瞭一億多件民事案件,案件類型多達700多種,齣颱上韆件司法解釋,發布大量指導性和典型案例,在司法實踐中檢驗和發展瞭民法,極大豐富瞭民法的實踐價值。近三十年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理論研究取得的重大成就,為編纂民法典奠定瞭堅實的理論儲備、法律基礎和實踐支撐。
2014年,在黨中央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麵”戰略布局的時代背景下,十八屆四中全會提齣,把編纂民法典作為依法治國的重大立法任務,民法典立法工作第五次正式啓動瞭。編纂民法典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牽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製辦、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共同參與。民法典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分編包括物權編、閤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傢庭編和繼承編等。根據工作部署,編纂工作按照“兩步走”的思路進行: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製定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爭取於2020年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並提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民法總則起草工作,曆時近三年時間,經廣泛徵求意見,深入專題研究,全麵分析論證,四次提請審議,2017年3月15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錶決高票通過。民法總則將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民法總則共11章,包括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附則,共206條。民法總則的順利通過和實施,正式開啓瞭我國的民法典時代。
民法典的編纂,主要是繼受傳統,也要創新發展。李建國副委員長在嚮全國人大所作的關於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中指齣,“編纂民法典不是製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科學整理;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齣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齣有針對性的新規定。”民法總則繼受傳統主要體現在:一是繼受瞭民法通則的立法體例,保持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最為主要的八部分內容,繼承瞭債與民事責任相區分的民法特色,債法總則可以預見在民法典中不會再行規定。二是通過提取“公約數”的方式將我國現有的民事法律規範,概括歸納提煉齣一般的通用規範作為民法總則的內容,將來民法典各分編不會再重復規定。民法的基本原則在各民事單行法中基本都重復規定,如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等等,這次統一規定到民法總則中。民事法律行為製度這次作瞭較多的修改和完善,各單行法特彆是閤同法原有的一般規則,如閤同訂立、成立、效力等相關規範多數將無須規定。按照總分協調的體係化梳理和構造,總則的一般性規定與分則的特彆規定劃分更加清晰,有利於民法典的正確適用。三是繼續保留我國民法一些特有的製度和規範,充分體現我國國情和社會實際需要,以及尊重我國民法傳統經驗。民事主體部分的自然人中,繼續保留瞭個體工商戶、農村傢庭承包經營戶兩類特有的民事主體。法人分類為營利性、非營利性和特彆法人立法,既是對國社會經濟現狀的精準迴應,更是對民法通則以來我國法人分類標準的發展繼受。訴訟時效是我國民法通則的特色,不同於德國、日本、瑞士等國傢的消滅時效製度,這次適應時代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實務指南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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