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1
★高品質專傢解讀:本書由參與民法總則起草的權wei專傢組織編寫,是理解適用民法總則的權wei專傢解讀。
★權wei特色釋義體例:本書采取一種嚴格的風格緻力於再解釋,將整理、評注和對話融為一體,對每個條文從規範對象、規範基礎、條文理解、拓展分析、適用指導等多個方麵展開深入分析的同時,作者還針對每章精心撰寫瞭章節導讀,為民法總則的準確適用提供專業解讀和適用指引。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五次會議錶決通過瞭民法總則,中國朝著編纂一部統一的民法典邁進瞭一步。民法總則針對民法目的和原則,民法淵源和效力,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和具體內容,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等,進行瞭係統而明確的規定,成為今後一個時期指導民商事活動、調整民商事法律關係、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一般規範依據。
主要內容:本書由全程參與民法總則起草的權wei專傢組織編寫,是理解和適用民法總則的權wei解讀,為民法總則的準確適用提供專業高水平指引。本書采取du傢特色體例,對每個條文從規範對象、規範基礎、法條釋義、適用分析等多個方麵展開深入分析,還精心撰寫瞭章節導讀,便於對法律的整體把握和融會貫通。
本書對法官、檢察官、律師、行政執法人員、法務人員等司法實務人員以及法學院師生、社會大眾等均具有較好的學習參考和指導作用。
龍衛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院長,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傢,美國富布萊特學者。著名民法學傢,民法總則起草專傢,參加民法總則、閤同法、物權法、公司法、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論證。兼任國傢工業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工信部重點實驗室)院長、北京市科技創新中心研究基地(北京市人文哲學社科基地)主任、教育部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民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物權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立法專傢委員等職。撰寫和齣版《民法總論》《民法基礎與chao越》《法學的日常思維》《法學的自覺》等多部著作,其中《民法總論》(專著)(第二版)(中國法製齣版社2002年12月版)獲中國首屆法律圖書奬,在民法界具有廣泛影響力。
劉保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著名物權法專傢,深度參與《物權法》起草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物權法司法解釋的論證。現任民法研究中心主任,院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學科建設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委員。曾任法學院副院長(分管科研,2008-2015年)。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物權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副會長等,北仲、貿仲等仲裁機構仲裁員等。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民法立法目的和製定依據】3
第二條 【民法調整對象】8
第三條 【民事保護原則】11
第四條 【平等原則】15
第五條 【自願原則】18
第六條 【公平原則】20
第七條 【誠信原則】23
第八條 【禁止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26
第九條 【生態環境保護原則】31
第十條 【民法的形式淵源】35
第十一條 【本法適用的事項效力或民事特彆法的適用效力】42
第十二條 【本法適用的空間效力】44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51
第十三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及其取得和喪失】51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54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齣生時間和死亡時間的證明】59
第十六條 【胎兒利益的保護】61
第十七條 【自然人的成年年齡】68
第十八條 【成年人得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後果】69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為限製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73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78
第二十一條 【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80
第二十二條 【成年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83
第二十三條 【欠缺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84
第二十四條 【成年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的司法認定】85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的住所】89
第二節 監 護92
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等親屬義務】92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設置】97
第二十八條 【成年障礙者法定監護人的設置】100 !
第二十九條 【遺囑監護】104
第三十條 【協議監護】107
第三十一條 【指定監護】110!
第三十二條 【國傢監護或社會監護】114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任意監護】118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責任】121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125 !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資格的撤銷】128
第三十七條 【監護人資格撤銷後的其他義務負擔】132
第三十八條 【監護人資格的恢復】136
第三十九條 【監護關係的終止】140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143
第四十條 【失蹤宣告的條件和程序】143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釋義與適用指導
第四十一條 【下落不明的起算】147
第四十二條 【宣告失蹤的財産代管人設置】150
第四十三條 【財産代管人的義務和責任】153
第四十四條 【財産代管人的變更】157
第四十五條 【失蹤宣告的撤銷】161
第四十六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162
第四十七條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申請競閤的處理】165
第四十八條 【宣告死亡的日期】168
第四十九條 【宣告死亡後實施法律行為的效力】170
第五十條 【宣告死亡的撤銷】173
第五十一條 【宣告死亡及其撤銷對於婚姻關係的後果】175
第五十二條 【宣告死亡撤銷對於收養關係的後果】178
第五十三條 【宣告死亡撤銷對於財産關係的後果】179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181
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的成立和地位】181
第五十五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成立和地位】185
第五十六條 【兩戶債務的承擔】189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195
第五十七條 【法人的定義和法律地位】195
第五十八條 【法人的成立及其要件】200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存續期間】204
第六十條 【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206
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錶人的確定及其法律地位】209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錶人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212
第六十三條 【法人的住所】215
目 錄 /3
第六十四條 【法人的變更登記】217
第六十五條 【法人登記的信賴保護】220
第六十六條 【法人登記信息的公示】223
第六十七條 【法人的閤並與分立】226
第六十八條 【法人的終止】229
第六十九條 【法人的解散】233
第七十條 【清算義務人】235
第七十一條 【法人的清算程序與清算組職權】239
第七十二條 【法人的清算與終止】242
第七十三條 【法人的破産清算與終止】244
第七十四條 【法人的分支機構】246
第七十五條 【設立中的法人】249
第二節 營利法人252
第七十六條 【營利法人的定義和範圍】252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的成立原則】258
第七十八條 【營利法人的營業執照及其成立日期】263
第七十九條 【營利法人的法人章程】266
第八十條 【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271
第八十一條 【營利法人的執行機構】275!
第八十二條 【營利法人的監督機構】278
第八十三條 【禁止營利法人齣資人濫用地位】282
第八十四條 【禁止營利法人特殊人員利用關聯關係】286
第八十五條 【營利法人決議瑕疵】290
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的社會責任】294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298
第八十七條 【非營利法人的概念與種類】298
第八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及其取得條件】307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釋義與適用指導
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的機構設置】309
第九十條 【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及其取得條件】311
第九十一條 【社會團體法人的機構設置】313
第九十二條 【捐助法人資格及其取得條件】316
第九十三條 【捐助法人的機構設置】321
第九十四條 【捐助人的監督權】323
第九十五條 【非營利法人的剩餘財産分配】326
第四節 特彆法人329
第九十六條 【特彆法人的類型】329!
第九十七條 【機關法人的資格取得】333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的終止】336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339
第一百條 【閤作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343
第一百零一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346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的概念、法律地位和類型】351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的設立】369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372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的代錶人】377
第一百零六條 【非法人組織的解散事由】380
第一百零七條 【非法人組織的清算】383
第一百零八條 【非法人組織的法律適用】386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 【基本人格受法律保護原則】394
第一百一十條 【具體人格權的享有及其範圍】398
目 錄 /5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401
第一百一十二條 【身份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405!
第一百一十三條 【財産權平等保護原則】408
第一百一十四條 【物權的享有及其定義和範圍】411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以及物權客體】415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法定原則】418
第一百一十七條 【徵收、徵用補償規則】421
第一百一十八條 【債權的享有及定義】424
第一百一十九條 【閤同之債或債權】426
第一百二十條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430
第一百二十一條 【無因管理費用償還請求權】432!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435
第一百二十三條 【知識産權的享有和範圍】440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繼承權的享有與界定】445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的享有】448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的享有】451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産的法律保護】453
第一百二十八條 【弱勢群體的特彆權利及其保護】456
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取得的原則和方式】458
第一百三十條 【民事權利自主行使的原則】461
第一百三十一條 【民事權利行使與履行義務一緻原則】463
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權利禁止濫用原則】465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473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473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方式】478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481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時間】484
第二節 意思錶示487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錶示的生效】487
第一百三十八條 【無相對人的意思錶示生效】491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方式作齣的意思錶示的生效】492
第一百四十條 【意思錶示的方式】494
第一百四十一條 【意思錶示的撤迴】498
第一百四十二條 【意思錶示的解釋】500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502
第一百四十三條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502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508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製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511
第一百四十六條 【通謀虛僞的民事法律行為】515
第一百四十七條 【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520
第一百四十八條 【受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523
第一百四十九條 【利用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528
第一百五十條 【受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531
第一百五十一條 【因乘人之危導緻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536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行使期間】538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製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542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549 !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或被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552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的法律後果】554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後果】558
目 錄 /7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560
第一百五十八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560
第一百五十九條 【當事人阻止或促成附條件的成就】564
第一百六十條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568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573
第一百六十一條 【代理的範圍】573
第一百六十二條 【直接代理】576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的類型】578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的職責違反責任】580
第二節 委托代理581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的書麵形式】581】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共同代理】582
第一百六十七條 【違法代理及其後果】585
第一百六十八條 【自己代理與同時代理】587
第一百六十九條 【再代理】590
第一百七十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中職務行為的效果】592 !!!!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595!
第一百七十二條 【錶見代理】597
第三節 代理終止600
第一百七十三條 【委托代理終止及其事由】600!
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代理人死亡後實施委托代理的效果】603
第一百七十五條 【法定代理終止及其事由】606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規定】610
第一百七十七條 【按份責任】613
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616
第一百七十九條 【民事責任方式及其適用】620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免責事由】628
第一百八十一條 【正當防衛作為違法阻卻事由】631
第一百八十二條 【緊急避險作為違法阻卻事由】634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損應受的賠償或補償】636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免責】638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特殊民事責任】640
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閤】642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責任和其他責任的競閤】645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650
第一百八十九條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時訴訟時效的起算】657
第一百九十條 【受監護人對其監護人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停止】660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性侵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663 第一百九十二條 【時效屆滿的效果與時效利益的放棄】667
第一百九十三條 【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671
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的中止】673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的中斷】678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類型】682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規定的強製性】686
第一百九十八條 【仲裁時效對於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689
第一百九十九條 【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或除斥期間】691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 【期間的計算單位】697
第二百零一條 【期間的起算】699
第二百零二條 【期間的終止】701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順延】703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的準據】704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百零五條 【本數解釋】708
第二百零六條 【本法施行生效日期】711
第九條 【生態環境保護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釋 義】
本條確立瞭我國民法的一條全新的基本原則即“生態環境保護原則”,也被譽為“綠色原則”,此次«民法總則» 製定最終將生態環境保護直接提升到民法基本原則高度,可謂一次重大突破,是對當代民法重大的價值發展? 使得我國民法成為一部更具多元價值的社會化
民法典,在追求個人關係的私本位關係閤理的同時也追求個人利益與自然生態利益的關係和諧生態環境保護? 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特彆是我國一種關係重大的社會利益, 理應成為民事活動的一種體製限製。 我國此次«民法總則»立法過程? 正是國傢麵臨環境汙染和生態危機嚴重睏擾的時期。 因此,促進瞭是否應在民法基本原則層麵確立生態環境保護原則的立法思考。此前,生態環境保護觀念在環境資源立法中早已得到全麵確立和發展。環境保護法也成為新興的法律部門約在20 世紀70 年代開始逐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釋義與適用指導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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