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地方論研究——從西塞羅到當代》是民法學者徐國棟教授曆時十餘年潛心研究所得,係統闡釋瞭地方論研究,屬於在國內學界鮮少涉及的“法律與修辭學”領域的作品,具有較大的學術價值。
內容簡介
作為方法論的修辭學與法學的關係相當密切。在希臘——羅馬時代,此種關係十分明顯;在當代,此種關係也已被重新解釋並得到各學術領域的廣泛重視。在法學領域,國內的學者已開始關注此一問題。徐國棟教授並親力將古典修辭學的一篇重要文獻——西塞羅的《地方論》由拉丁文本翻譯為中文。並對其進行研究評價。全書分為6章。第一章"《地方論》中的修辭學問題研究";第二章"《地方論》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研究";第三章"西塞羅的《地方論》與古羅馬的修辭學教育";第四章"西塞羅之後的地方論研究";第五章"當代地方論研究——從維柯到現在",第六章"全書的總結論"。開創瞭"法律與修辭學"學科。
《地方論研究——從西塞羅到當代》對2400多年的地方論思想史進行瞭梳理,揭示瞭古典時代的修辭學教育性質的法學教育對於提高學生實戰能力的積極價值。
精彩書評
NULL
目錄
目錄
自序
西塞羅的《地方論》導言
第一部分 西塞羅《地方論》的文本與翻譯
Topica
《地方論》中譯文
附錄:西塞羅於公元前44年7月28日在雷硃姆寫給特雷巴求斯的信徐國棟譯
第二部分 西塞羅《地方論》研究
第一章 《地方論》中的修辭學問題研究
第一節 古今修辭學比較以及古代修辭學與訴訟的關聯
第二節 《地方論》的基本結構
第三節 《地方論》序言中所為陳述的真實性研究
第四節 西塞羅的地方研究
第五節 西塞羅的問題理論研究
第六節 西塞羅的問題與地方配閤理論研究
第二章 《地方論》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研究
第一節 序言
第二節 法學基礎理論
第三節 民法
第四節 其他
第三章 西塞羅的《地方論》與古羅馬的修辭學教育
第一節 什麼是西塞羅的地方論
第二節 西塞羅時代的羅馬修辭學教育與地方論
第三節 修辭學教育與古羅馬的公共生活
第四節 羅馬人發錶演說的場閤與不同的演說的類型
第四章 羅馬法學傢對地方論的運用
第一節 西塞羅自己在法庭演說中對地方論的運用
第二節 特雷巴求斯對地方論的運用
第三節 帕比尼安的《問題集》中對地方論的運用
第四節 兩大法學流派在爭鳴中對地方論的運用
第三部分 西塞羅之後至中世紀的地方論研究
第五章 西塞羅以後到16世紀之前的地方論研究
第一節 昆體良的地方論
第二節 特米斯求斯的地方論
第三節 波愛修斯的地方論
第四節 加爾蘭杜思的地方論
第五節 拉伊姆恩都斯·魯路斯的地方論
第六節 梅蘭希頓的地方論
第七節 卡米羅的地方論
第八節 福爾圖納齊亞努斯的地方論
第九節 馬泰奧·佩雷格裏尼的地方論
第十節 格拉西安的地方論
第十一節 小結
第六章 16世紀法律地方論研究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阿格裏科拉悄悄改變Topica一詞的含義
第三節 尼古拉斯·埃維勒爾茨的法律地方論
第四節 剋勞丟斯·堪迪烏恩庫拉的法律地方論
第五節 約翰·奧爾登多爾普的法律地方論
第六節 儒裏安·塔博烏埃的法律地方論
第七節 讓·德·拉雷貝爾特裏的法律地方論
第八節 小結
第四部分 近現代地方論研究
第七章 維柯地方論研究的方法論轉嚮
第一節 笛卡爾理性主義的興起與地方論的衰落
第二節 維柯為地方論辯護及其影響
第八章 菲韋格對傳統的地方論概念的再顛覆
第一節 地方論在法學上的復興
第二節 菲韋格的《地方論與法學——論法學的基礎研究》
第三節 作為菲韋格分析對象的尤裏安運用所謂的“地方論”的法言
第四節 菲韋格對尤裏安的上述法言的分析及其推論
第五節 運用雷森的地方論方法對尤裏安的法言進行分析
第六節 小結
第九章 佩雷爾曼和奧爾布萊希茨-提特卡對傳統的地方論概念的二分處理
第一節 佩雷爾曼和呂西·奧爾布萊希茨-提特卡的《論論證——新修辭學》概覽
第二節 《論論證——新修辭學》中的地方
第三節 《論論證——新修辭學》中的論式
第四節 小結
第十章 菲韋格和佩雷爾曼和奧爾布萊希茨-提特卡之後的地方論
第十一章 地方論在中國
第一節 法學界的地方論介紹與運用
第二節 法學界外的地方論研究
第十二章 全書的總結論
第一節 本書的內容概述
第二節 什麼是地方論
第三節 中國Topica研究的應該方嚮
附錄 研究《地方論》的一些西文文獻導引
精彩書摘
《地方論研究--從西塞羅到當代》:
“得到什麼幫助”解決行為主體的數問題,例如非一人所為(1213B)。行為的關聯指被考察的行為與其他行為的關係,有較大、較小、持平三種比較結果(1214B)。也可以做相似或相反的比較。此處還可用到屬、種、奪性、結果等地方。
執行行為的後果要考察的是:如何命名已執行的行為?誰是主要的行為人?行為是誰的主意?對有關行為有法律、習慣、簡約、判例、學說及其他法律淵源的規定嗎?事件的性質是經常發生的還是偶爾發生的?對行為人享有權威的人批準瞭其行為嗎?會為其辯護嗎?(1214C—D)
研究完瞭修辭學的地方後,波愛修斯還把辯證法的地方與修辭學的地方做瞭一番比較。
在他看來,兩者的分類相似。辯證法的地方要麼來自被討論的事情本身,要麼來自其外部,要麼來自“內”“外”的中間區域。而修辭學的地方要麼來自人和行為:要麼來自外部,有如執行行為的後果;要麼來自兩者之間(1214B),有如行為的關聯所涉的因素,它們有些涉及人,有些涉及行為的性質,有些涉及行為的執行。行為的關聯所涉的地方在辯證法中有其同類,它們是在被考慮的問題遭到疑問時提齣來的(1214B)。
但波愛修斯認為,兩種地方有極大的不同。辯證法的地方是從被論證的屬提取的,換言之,它們本身具有類的性質;而修辭學的地方是從屬指稱的事情提取的,不具有類的性質(1215B)。
此語大哉!按我的理解,它預示著後世的邏輯學傢布裏托(Radulphus Brito,約1270—約1320年)發展齣來的第二大類前提(Intentiones secundae)和第一類大前提區分論,前者是高位的概念,換言之,具有普遍性的概念,它被抽象齣來,又采用其具體形式的屬。
……
地方論研究--從西塞羅到當代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