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与秦代法制研究 [Yuelu Academy Collection-Qin Bamboo Slips《Four Forms of Descriptions for J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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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潇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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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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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69720
版次:1
商品编码:12085188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丛书
外文名称:Yuelu Academy Collection-Qin Bamboo Slips《Four Forms of Descriptions for Judicial Laws》and An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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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2007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香港购回相当数量的竹简,次年又接受了少量捐赠竹简。经由专家考证,这两批竹简属于同一批出土简牍,因而将之合并称为岳麓书院藏秦简。经过对比性材质检测,这些简牍的材质已经发生明显降解,与长沙走马楼汉简、荆州谢家桥汉简的表征基本相同,可判断为早期竹材;又经多位秦汉简牍专家鉴定评估,一致认为是珍贵的秦简无疑。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内容以法律文书为主,包括《为狱等状四种》及“律令杂抄”。又有《质日》《为吏治官及黔首》《占梦书》《数》等篇目,极大地补充了秦代法制的研究资料,是继睡虎地秦简与里耶秦简之后的又一重大发现。利用岳麓书院藏秦简,并结合此前问世的秦汉出土文献进行研究,无疑能为深入认识秦代法制发挥促进作用。
  由于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盗掘文物,出土地和墓主等信息未详,因而本资料的真实性不像出土简牍那样确凿无疑。不过若将其与出土秦汉简牍进行参照对比,亦可发现其所蕴含的法制信息具有关联性与传承性。故此或可将岳麓秦简的可信性问题暂且搁置,谨慎利用其内容与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等资料进行结合研究,未尝不能获得对秦代法制的新认识。
  2013年刊布的《为狱等状四种》是岳麓书院藏秦简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收录发生于秦始皇十八年(公元前229年)至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间的15则疑难案例的文书资料,其性质或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类似。东京外国语大学陶安教授已对这部分秦简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指出其包含四类简册,各类简册的材质、形制、编联、字体均有区别,亦无统一题名。若将《为狱等状四种》与《奏谳书》比较,则知虽然两种资料在收录的案件内容与性质上颇为相似,但后者的汇编整理技术较前者先进。《为狱等状四种》中的文书结构完整、用语规范,是极好的官文书写作教学读本;不过收录案例的性质与《奏谳书》有所不同。
  《为狱等状四种》涉及了财产犯罪、亡罪、奸罪及一些特殊犯罪,财产犯罪中又以“盗”罪*受重视。案例涉及“盗杀人”“盗埱冢”等与盗相关的重要罪名;“智(知)人盗与分”“受人货财以枉律令”等特殊财产犯罪也在资料中有所体现。通过研究可知,秦代有关财产的犯罪*终量刑均指向“盗”的量刑方式。或许这时的“盗”概念的外延较后世更为宽泛,属于一类与非法获取公私财产有关的犯罪集合。亡罪在秦汉律令中的规定已颇成体系,对其定性比较明确,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往往在于量刑而非定罪。至于奸罪案件的定罪困难,一般出现在“捕校上”的程序要件是否满足。

作者简介

  朱潇,1985年生于河南郑州。自2004年起,接连求学于复旦大学、厦门大学及中国政法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12-2013年度于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交流学习。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制史,目前主要关注简牍法律文献、秦汉法律制度及民众法律观念等研究方向。曾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兰台世界》《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总序
摘要
绪论
一、本书选题的源起及目的
二、《为狱等状四种》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第一章 《为狱等状四种》的基本考察
一、《为狱等状四种》的题名与内容
二、《为狱等状四种》的性质
三、小结

第二章 《为狱等状四种》与秦罪名
一、亡罪
二、奸罪
三、盗罪
四、畏耎还走罪
五、小结

第三章 《为狱等状四种》与秦刑罚
一、秦汉刑罚体系:以“系城旦舂”为基点
二、“累论”与“相遝”所体现的刑罚原则
三、小结

第四章 从《为狱等状四种》看秦司法制度
一、秦代地方司法官吏
二、秦代地方司法权的分配
三、秦代司法程序的再认识
四、小结

第五章 案例中的法律推理与法律理念
一、律令决狱:秦司法官的法律推理
二、一决于法:官吏的法律理念
三、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与秦代法制研究》:
  本案大约发生在秦攻陷荆楚庐溪之地时,是官吏登记当地新秦人户籍时举劾并奏谳的案件。本案提及多邦亡的时间为“以十年时”,即秦始皇十年(公元前237年)。当时多12岁,“今年廿二岁”,则本案的举劾时间大约是秦始皇二十年(公元前227年)的十二月戊午。该案应是由军巫间最先发现的:小走马多12岁时跟随母亲兄逃亡到荆地。由于多当时年龄小,并不存在与母共同谋划逃亡的情况。多现已长大成人,其早年逃亡的罪行亦被发觉。对于上述情形,多均供认不讳。本案记录虽然存在残缺,但是大体上保持完整,能够直接反映秦代邦亡罪及其刑罚的某些情况。
  综合观察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及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中以亡罪为核心内容的案件,可知《奏谳书》案例十八之“狱簿案”及《为狱等状四种》案例五“多小未能与谋案”发生于秦代,而汉初发生之案例则有《奏谳书》案例一至五与案例十四。对这些亡罪案例文书进行分析,能够发现秦汉两部案例集成选录的亡罪案例的一些特征。
  其一,上述亡罪案例中,真正因逃亡行为而治罪的仅有《奏谳书》案例一与案例三,以及《为狱等状四种》案例五。且这些案例的疑难之处均在于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导致适用律令或确定刑罚的困难。对亡罪的定性在秦代与汉代区别不大,均指擅自脱离名籍,私离依法应留住的地区的行为。
  其二,许多案例并非因亡罪本身陷入疑难,官吏奏谳的原因多是由于存在特殊律令规定,或是亡罪的存在影响了其他犯罪的成立。譬如《奏谳书》案例二“媚楚时亡汉时复为奴婢”、案例五“武拒捕伤人”两案涉及如何确定在楚汉战争时期逃亡的奴婢的身份。这关系到汉初特殊的身份认可政策。汉初颁布“高祖五年诏”及“自占书名数”之令处理因楚汉战争而出现的身份问题,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如遇逃亡或原无名籍的情况,官府则开放机会,允许赶在故主发现前完成新名籍登记的奴婢获得良民的身份。《奏谳书》案例十八“狱簿案”要求依照秦令规定,对败北私逃的新黔首以“儋乏不斗”论罪;案例四“取亡人为妻”与案例十四“吏匿亡民”两案则因犯罪涉及逃亡者而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以上几则疑难案例均非直接关涉亡罪的情形。
  其三,简牍中的亡罪案例标识出官吏具引律、令论罪的共通过程与原则。细察其审理情形,便能发现律令规范是一切讨论的准据。各案不仅援引《亡律》条文;在特殊政策的运作背景下,还具引当时针对逃亡现象专门制定的“自占书名数”之令。换言之,以上亡罪案例串起当时的社会情势与制度规范,每则案件都不离律令的讨论,当中不仅见到“律”与“令”在真实案件中的适用情形,也见到二者在规范体系中的层级地位。
  综上所述,简牍资料所收录的秦汉亡罪案例为我们展示出秦汉逃亡犯罪的真实面貌。本书择取《为狱等状四种》案例探讨秦代法制问题,以下便以“多小未能与谋”一案,结合《奏谳书》亡罪案例及其他简牍法律文献,对秦代的亡罪展开论述。
  ……

前言/序言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的顶端,肩负着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使命,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相应地,博士学位是我国学位制度中的最高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在我国,要获得博士学位需要完成相应学科博士研究生教育阶段的各项学习任务和培养环节,特别是要完成一篇高水平的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是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要写出好的博士论文,需要作者高端定位,富有思想;需要作者畅游书海,博览群书;需要作者术业专攻,精深阅读;需要作者缜密思考,敏于创新。一位优秀的博士生应该在具备宽广的学术视野和扎实的本学科知识的基础上,聚焦选题,开阔眼界,深耕细作,孜孜以求,提出自己独到深刻创新的系统见解。
  为提高法大博士学位论文的整体质量,鼓励广大博士研究生锐意创新,多出成果,法大研究生院设立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每年通过严格的审评程序,从当年授予的200多篇博士学位论文中择优评选出10篇博士论文作为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并对论文作者和其指导教师予以表彰。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凝聚着作者多年研究思考的智慧和指导教师的思想,是学校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主要载体,是衡量一所大学学术研究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好的哲学社会科学博士论文,选题上要聚焦国内外学术前沿问题,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命题和重大问题,形式上要符合学术规范,内容上要富有创新,敢于提出新的思想观点,言而有物,论而有据,文字流畅。法大评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都体现了这些特点。将法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结集,冠名“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丛书”连续出版,是展示法大博士学术风采,累积法学原创成果,促进我国法学学术交流和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举措。
  青年学子最具创造热情和学术活力。从法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丛书上可以看到法大博士理性睿智,沉着坚定,矢志精进的理想追求;可以看到法大博士关注前沿,锐意进取,不断创新的学术勇气;可以看到法大博士心系家国,热血担当,拼搏奋进的壮志豪情。
  愿法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丛书成为法学英才脱颖而出的培育平台,成为繁荣法学学术的厚重沃土,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块思想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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