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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排污多缴税倒逼企业绿色发展,以排污费倒逼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内容简介
(一)纳税人。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好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税额依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三)税收优惠。草案规定了几项免税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二是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三是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四是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
(四)税收征管。草案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检测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3)
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说明(20)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及其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于“清费立税”、促进企业强化环保具有重要作用,要做好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两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并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为研究解决好立法的关键问题,与全国人大财经委、环资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算工委多次进行座谈,当面听取指导意见。在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考虑
(一)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延续了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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