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所选旅游纠纷案例是从作者所在律所近年来所办理的各类旅游案件中筛选出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例则来源于当地旅游局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为突出本书的专业性和实用性,本书在阐释旅游纠纷案件处理方法的同时,对每个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供相应的改进措施或者建议,从而为读者提供具有价值的借鉴和参考。
目录
第一章常见旅游合同纠纷案例
No.01
签证被拒,团费和保证金如何退还
——李某诉深圳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No.02
航班因不可抗力取消,旅行社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张某诉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No.03
旅游者突发疾病退团,团费如何扣除
——韩某诉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后海营业部、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
No.04
旅游者临行单方退团,是否需支付必要旅游费用
——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张某良旅游合同纠纷案
No.05
旅游者违规滞留,旅行社被处罚可否追偿
——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何某昌、杨某、何某勤委托合同纠纷案
No.06
安排酒店不达标,旅行社如何承担责任
——深圳某教育培训公司诉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No.07
购物入境被查扣,旅行社有无赔偿义务
——蒋某诉广州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No.08
出境旅游无领队,旅游者能否解除合同
——詹某诉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No.09
航空公司丢失行李,旅行社是否要承担责任
——赵某坤诉深圳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第二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No.10
旅游者发病身亡,旅行社救助不当是否要承担责任
——黎某、谢某诉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No.11
旅游者发病身亡,旅行社无过错是否要承担责任
——欧某、陈某女、陈某华、欧某扬诉佛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No.12
旅游者因履行辅助人原因受伤,旅游者能否主张双重赔偿
——黄某诉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No.13
景区内摔伤,旅行社是否担责
——叶某诉广东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四川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No.14
参与旅游项目时受伤,由组团社赔偿还是由景区赔偿
——齐某诉惠州市巽寮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No.15
参与旅游项目时伤亡,组团社是否承担责任
——蒋某明、曹某德、孙某芳、蒋某静、蒋某峰诉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No.16
旅游者自杀,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傅某祥、傅某昊、汪某、韩某诉广东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第三章旅行社同业纠纷案例
No.17
业务员做私单,是否由单位承担责任
——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某大厦营业部、李某旅游合同纠纷案
No.18
服务不达标,组团社能否拒付地接费
——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湖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No.19
旅行社同行交客违规滞留,如何进行追责
——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广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No.20
受不可抗力影响签证延迟,签证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深圳市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No.21
组团社拖欠团款,地接社如何追偿
——广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惠州某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案
No.22
旅行社能否以存在亏损为由拒绝支付股东地接费
——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湖南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No.23
以信用额度订房,逾期付款是否应赔偿
——某国际旅行社(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No.24
未提供订房,同行旅行社要求退款能否获得支持
——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深圳某假期公司、李某佶委托合同纠纷案
第四章旅行社内部人员纠纷案例
No.25
业务员私自收款,旅行社如何追回款项
——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董某合同纠纷案
No.26
员工亲属代为偿还欠款,员工能否要求旅行社返还
——石某花诉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No.27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旅行社如何追责
——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尹某赔偿损失案
No.28
员工主张提成工资,能否获得支持
——古某兰与深圳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
No.29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能否主张支付双倍工资
——刘某诉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No.30
旅行社与兼职导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林某与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No.31
营业部经理私自转包,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关某润诉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华凯营业部、刀某妹合伙协议纠纷案
No.32
营业部经理签订的合同,后果是否均由旅行社承担
——惠州某汽车运输公司诉广东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钟某运输合同纠纷案
No.33
截留业务款,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毛某职务侵占案
No.34
旅行社员工伪造印章、挪用资金,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曾某挪用资金、伪造公司印章案
No.35
导游卖假药,如何追究责任
——翁某销售假药案
第五章旅游类保险纠纷案例
No.36
旅游者能否要求旅行社赔付保险金
——黄某武诉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No.37
保险公司理赔责任险后,能否取得代位求偿权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No.38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能否取得代位求偿权
——某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深圳市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吴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No.39
意外险约定不明,旅行社是否应赔偿
——周某湘诉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No.40
漏买意外险,旅游者能否获得赔偿
——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某萍诉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第六章行政处罚案例
No.41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如何认定
——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案
No.42
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如何处理
——深圳市环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案
No.43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委托,应如何处理
——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委托行政处罚案
No.44
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撤销对旅行社的行政处罚
——德州市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德州市旅游局行政处罚案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精彩书摘
《旅游纠纷典型案例与法律实务》:
并且旅行社是不允许私自加盟合作的,刀某妹无权与羊某志签订任何合作协议。此外,旅行社自始至终不知道羊某志、关某润的存在,因而,该份协议不能约束旅行社及营业部。(2)刀某妹以营业部的名义签订加盟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另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关某润主张刀某妹有代理权,应当举证证明存在授权书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等形式要素,不能仅凭刀某妹是旅行社员工就加以认定,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但本案中,刀某妹不仅不具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并且关某润也不是善意无过失的,具体体现在:第一,关某润以案外人羊某志的名义签订《加盟合租协议》,使合同相对方无法知晓真实的交易对象,其本身在该交易中不存在信赖利益;第二,关某润明知该协议未加盖旅行社公章仍以旅行社名义开展商业活动,不符合正常商业行为的审慎要求;综上分析,该加盟协议不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刀某妹以营业部名义签订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该协议效力不及于旅行社。(3)旅行社无义务向关某润支付涉案款项。《加盟合租协议》仅是约定加盟费用、期限、业务范围等内容,并没有关于款项支付问题的约定。即使刀某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旅行社也没有向关某润支付涉案款项的合同义务。
……
前言/序言
前言
近年来我国旅游市场快速发展,2014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活力和潜力、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旅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2016年上半年,我国旅游市场规模稳步扩大,继续领跑宏观经济。其中,国内旅游22.36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10.47%;入出境旅游1.27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4.1%;出境旅游5903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4.3%;上半年实现旅游总收入2.25万亿元(本书币种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比上年同期增长12.4%。旅游已经变成一种普遍的休闲方式,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与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黑社”“黑车”“黑导游”和强迫游客购物等现象仍大量存在,各种旅游投诉、旅游纠纷日益增多。如果不解决好这些纠纷,就会使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从而影响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实施,作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承担着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的重要使命。《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旅游业进入了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
随着《旅游法》的实施,其在旅游纠纷中的适用成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业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同时面对日益复杂的旅游纠纷,业界也迫切需要相应法律运用及案例分析类的书籍作为指导和参考。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伟然所)作为中国首家旅游法律专业律师事务所,由全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律师于2011年一手创办,自成立以来,伟然所即致力于为中国旅游行业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发展至今,伟然所目前担任国家旅游局、广东省旅游局、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东莞市旅游局、中国旅行社协会、广东旅行社协会、深圳市旅游协会以及百余家大中型旅行社、运输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业务遍及北京、上海以及深圳、广州、东莞、珠海、佛山、中山等珠三角地区,在广东省乃至全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多年来,伟然所参与了大量的旅游纠纷处理,代理了大量的旅游行业的诉讼案件,在旅游法律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了将《旅游法》实施以来发生的旅游纠纷案件的最新动向和特点进行总结和阐释,闵令波律师和范文文律师编写了本书。
本书所选旅游纠纷案例是从伟然所近年来所办理的各类旅游案件中筛选出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例则来源于当地旅游局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为突出本书的专业性和实用性,本书在阐释旅游纠纷案件处理方法的同时,对每个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供相应的改进措施或者建议,从而为读者提供最有价值的借鉴和参考。我们也希望通过本书为律师同行及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士处理同类纠纷案件提供最新的案例参考,同时为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广大旅游者及广大读者指点迷津、提供借鉴。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的出版仅是对我们近年来经办的旅游案件的回顾和总结,由于旅游纠纷情况不断变化,相关事实也有所不同,加之不同地区法院、不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也会不同,即使同类纠纷,可能裁判结果也不一样。因此,旅游诉讼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在本书出版之际,我们也向关心和支持本书出版的旅游业界人士表示诚挚的感谢,对伟然所麻少辉、赵雷军、孙胜、曹端日、韦煜钦、黄婉琳、郑冰洁、周扬、张宗保、夏扬等律师表示感谢!
由于我们才疏学浅,加之业务工作繁忙,纰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业界同人和各位读者批评指正。如果各位读者朋友需要进一步了解旅游纠纷处理、最新旅游案例以及需要企业法律顾问、股权设计、公司治理、劳动争议、刑事、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或者想与我们交流相关经验、探讨相关问题,可以通过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官网或微信平台与我们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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