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0世紀中葉以來,赫伯特?哈特開啓的當代英美法理學具有觀點多元、交鋒激烈、影響深遠的特點。以法律概念問題為主綫,破譯赫特?哈特、約瑟夫?拉茲、羅納德?德沃金等重要的法理學傢的學術概念硬殼,展現他們的法理學思想是如何針對同一問題展開激辯並取得思想上進步的,是本書使命之所在。分離命題、社會規則理論、權wei理論、惡法非法、法律原則論、語義之刺、唯yi正確答案,這些耳熟能詳的法理學概念也將隨著問題主綫的明晰化而獲得係統、透徹的理解。
作者簡介
劉葉深,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法律係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1998~2008年,於中國政法大學學習,獲得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在《法學傢》《法律科學》等刊物上發錶學術論文多篇,齣版《大師學述:哈特》《zui高法院的陣型》《牛津法律理論詞典》(閤譯)《閤法性》(閤譯)等多本譯著,主持國傢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項。
目錄
第一章導論
第一節研究對象與任務
1.普遍法理學
2.哈特提問方式的轉換與普遍法理學的復興
3.研究目標
第二節有待綫索“貫穿”的理論紛爭
1.哈特的三個經久不衰的問題
2.行動理由問題與權威問題
3.德沃金的“解釋”問題
4.語義學問題
5.道德的概念分析
6.自由裁量與“唯一正確答案”
7.法律理論的性質
第三節與國內其他研究角度的比較
1.對法律實證主義各個論題的研究
2.對理論資源的研究
3.用政治背景說明法律理論的緣由
4.以分離命題為主綫的研究
5.本書對分離命題研究的發展
第二章語言哲學中的概念理論
第一節剋裏普剋—普特南的可能世界語義學
1.模態邏輯與可能世界語義學概述
2.關於專名的討論
3.關於通名的討論
第二節蒯因的挑戰
1.關於“單身漢”的分析
2.蒯因的語言觀
3.刺激同義性與翻譯的不確定性
第三節普特南對可能世界語義學的發展
1.普特南對蒯因理論的肯定
2.普特南與蒯因理論的差異
3.對可能世界語義學的改造
第四節小結:概念分析是什麼?
第三章哈特的法律概念分析
第一節哈特是如何轉嚮法律概念問題的
1.運用言語行為理論批評還原論
2.哈特早期對定義的批評
第二節《法律的概念》中的定義觀
1.《法律的概念》對定義的兩個批評
2.“屬概念”與定義方法的可適用性
3.開放結構、詞語與概念
第三節法律的必然屬性之一:法律必然是規則
1.奧斯丁的強製指令說及其缺陷
2.哈特的社會規則理論
3.對社會規則理論的批評
4.理論傢觀點是價值中立的嗎?
5.總結:哈特的概念理論
第四節法律的必然屬性之二:兩種規則的結閤
1.哈特的兩種規則理論
2.對哈特的兩種規則理論的批評
3.《論邊沁》對二階規則理論的發展
第五節分離命題與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1.法律的本質與分離命題
2.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第四章拉茲的客觀主義價值概念分析
第一節實踐理由與客觀價值理論
1.理由是什麼?
2.理由都是有價值的嗎?
3.認知問題:理由都是可以證明的嗎?
4.本體問題:理由必然是客觀的嗎?
5.不可公度性問題
6.理由的作用
7.理由的社會依賴性
第二節排他性理由與規則的概念分析
1.理由的定義性特徵和理由的分類
2.排他性理由
3.規則與排他性理由
第三節拉茲早期對法律概念分析的一種嘗試
1.製度化規範性體係能夠說明法律體係嗎?
2.視角論
第五章拉茲的權威論法律概念分析
第一節權威理論
1.正當性權威
2.事實權威與“主張”
第二節淵源論
1.淵源論是針對什麼問題的?
2.淵源論:針對法律的識彆問題
3.淵源論:不針對法律的本質問題
第三節立法意圖問題
1.集體意圖及其存在的可能性
2.意圖的範圍及其疑難
第四節守法義務、法律的任務與法律—道德的關係
1.遵守法律的道德理由?
2.法律的功能與事實權威
第五節拉茲的概念分析方法
1.概念的必然屬性
2.揭示齣概念的重要方麵
3.概念之間存在關聯
4.概念具有深度
5.概念分析的理論功能
第六章德沃金的客觀主義道德概念和解釋性法律概念
第一節法律原則問題
1.原則論題
2.法律實證主義者對原則論題的迴應
3.原則論的理論目的:反對社會規則理論
4.社會規則理論的缺陷
第二節客觀主義價值理論:道德概念分析
1.什麼意義上的客觀?
2.道德懷疑論
3.不可公度性問題
第三節解釋性概念:法律概念分析
1.語義之刺:對法律實證主義概念觀的批評
2.關於法律的爭議
3.解釋性概念
4.德沃金對法律概念的具體分析
5.唯一正確答案
6.惡法問題:法律的雙重生命
第四節德沃金的概念理論
1.直麵法律的概念問題
2.區分詞語與概念
3.概念深度
4.政治概念的價值性
5.概念的理論依賴性
第七章結論:法律概念分析的後哈特共識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法律的概念分析:如何理解當代英美法理學》:
剋裏普剋認為,以羅素、塞爾為代錶的將專名等同於摹狀詞的理論,盡管有著不同的形式,但在根本上都是錯誤的。因為,他們忽略瞭專名有著不同於摹狀詞的邏輯特徵,即專名在任一個可能世界中都指稱著同一個對象,而摹狀詞則不具有這樣的邏輯特徵,它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可能指稱著不同的對象。剋裏普剋稱專名為“嚴格指示詞”(rigid designators),而摹狀詞就不是嚴格指示詞。我們可以想象在某一可能世界中,亞裏士多德並不是柏拉圖的學生,或者被我們的曆史學傢搞錯瞭,他從來沒有師從柏拉圖,他在雅典僅僅是一個普通人,而且也從未寫過一本叫《工具論》的書,那麼,我們就不能認為“亞裏士多德”這一專名與“柏拉圖的學生”這一摹狀詞是等同的。換句話說,“柏拉圖的學生”可能並不指嚮亞裏士多德,但是,“亞裏士多德”不可能不是亞裏士多德。專名永遠是它自身,指嚮同一個對象。
我們可以看到,剋裏普剋正是藉助模態邏輯和可能世界語義學做齣上述區分的:專名具有模態詞“必然”所具有的邏輯特徵,它在一切可能世界都指嚮同一個對象正是對專名的一種可能世界語義學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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