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科法律譯叢1:軟件與互聯網法(下 套裝1-2冊) [Software and Internet Law]

威科法律譯叢1:軟件與互聯網法(下 套裝1-2冊) [Software and Internet Law]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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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馬剋·A.萊姆利 等 著,張韜略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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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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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商務印書館
ISBN:9787100129275
版次:1
商品編碼:12219802
品牌:商務印書館(The Commercial Press)
包裝:平裝
叢書名: 威科法律譯叢
外文名稱:Software and Internet Law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04-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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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法學院師生(本書為課堂教學提供瞭豐富的案例資源)、網絡法律師、網絡法研究者、涉外公司法務

《軟件與互聯網法》是以網絡法與知識産權法領域執牛耳者萊姆利教授為首撰寫的一部經典案例書。本書以問題為導嚮,五位作者憑藉豐富的教學研究經驗,精心挑選瞭互聯網法領域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案例材料,適閤互聯網法初學者和互聯網法律實務律師閱讀,本書在每一節後都設有“評論與思考”環節,旨在提高讀者分析、解決問題的實戰能力。同時,本書還包含大量的相關研究文獻信息,能夠讓讀者以本書為綫索,熟悉互聯網法領域重要的研究者及其觀點,在觀點的交鋒之中,層層推進說理。《軟件與互聯網法》兼具理論性和實務指導性,語言明晰流暢,並對專業計算機術語做瞭釋義,減少瞭讀者的閱讀障礙,是係統學習互聯網法的shou選入門案例書。


內容簡介

《軟件與互聯網法》是美國軟件與互聯網法領域的quan威教科書。本書探討瞭法律如何迴應全球數字網絡環境下數字信息所帶來的更大挑戰。之所以將軟件與互聯網作為一門專門的法律課程來學習,是因為這一領域的法律職業經常要求整閤性的思考。本書正是為這樣的整閤性思考提供瞭豐富的案例材料和係統的理論,為讀者提供瞭一個綜閤分析計算機軟件和互聯網法律的方案,集中關注知識産權法、許可法、反壟斷法和憲法,分析構成法律演進的基本原則和問題。全書分為“軟件法”和“互聯網法”兩編,本書為原書的第二編“互聯網法”,共九章,關注瞭互聯網中的管轄與法律選擇、知識産權保護、網絡內容規製、隱私保護、未經授權的訪問、計算機犯罪等問題。本書囊括瞭軟件互聯網法領域的幾乎所有重大問題,重點關注互聯網上的知識産權保護問題,對於近年來齣現的域名搶注、垃圾郵件、黑客攻擊、名譽誹謗等熱點問題都有詳細論述。


作者簡介

馬剋·A.萊姆利教授是斯坦福法學院威廉·諾伊康講席教授,斯坦福法律、科學和技術項目的主任,以及加州舊金山迪裏·坦格裏律所的閤夥人。他在1991年以第yi名的成績畢業於加州大學伯剋利分校伯特·霍爾法學院,從事知識産權和反壟斷案件的訴訟和谘詢事務,先後任職於得剋薩斯大學法學院、加州伯剋利分校·霍爾法學院和斯坦福法學院。2005年他獲得加州年度律師奬,2007年被《美國律師》評委全美視為zui受尊敬的知識産權律師。他著述頗豐,有九篇論文入選美國過去二十年中引證率*高的100篇法學評論文章之列。其著作受到美國司法機關的重視,被法院判例引證瞭140多次,包括7篇*高法院判決。其他的四位閤著者——伯剋利的梅內爾教授、默傑斯教授、塞繆爾森教授和卡弗教授也都是互聯網法領域有豐富研究、教學與實踐經驗的學者。

譯者簡介:張韜略,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同濟大學管理學博士。現任同濟大學知識産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國傢知識産權戰略實施研究基地辦公室副主任、《知識産權與競爭法研究》副主編。德國洪堡基金會聯邦總理奬學金獲得者(2008-2009)。在《知識産權》《網絡法律評論》《中國知識産權》等期刊發錶論文40餘篇,主要學術領域為專利比較研究、軟件與互聯網法。


目錄

上冊
第一編 軟件法
第一章 商業秘密保護
第二章 版權法
第三章 專利保護
第四章 商標和商業外觀
第五章 軟件許可

下冊
第二編 互聯網法
第六章 管轄和法律選擇
第七章 互聯網中的商標
第八章 互聯網中的版權
第九章 互聯網中的專利
第十章 網絡內容的規製
第十一章 匿名和私人信息的披露
第十二章 隱私和監視
第十三章 未經授權的訪問
第十四章 互聯網的治理

精彩書摘

  《威科法律譯叢1:軟件與互聯網法(下 套裝1-2冊)》:
  在侵權和閤同案件中,我們特地對“故意獲取”采取瞭有點不同的處理方式。在侵權案件中,我們特彆審查(1)被告是否“故意將其行為指嚮”訴訟地州,並針對被告行為可感知的訴訟地,適用“結果”檢驗法,(2)這些行為本身是否齣現在該訴訟地。參見施瓦辛格案(Schwarzenegger,at803),援引瞭考爾德訴瓊斯案[Calderv.Jones,465U.S.783,789-90(1984)]。比較而言,在閤同案件中,我們會特彆審查被告是否“故意使自身獲得在訴訟地從事某種行為的權益”或者在該訴訟地“達成某項交易”,貨物運送或者履行閤同會成為我們關注的焦點。參見施瓦辛格案(Schwarzenegger,at802)。然而,該案既不是侵權案件也不是閤同案件。相反,我們遇到的是這樣一個案件:雅虎公司爭辯,基於憲法第一修正案,法國法院的臨時命令無法被美國法院所執行。
  反對種族主義和反猶太主義聯盟和法國猶太學生聯盟爭辯,我們必須根據考爾德訴瓊斯案[Calderv.Jones,465U.S.783(1984)]確立的所謂“效果”檢驗法進行分析,通常“故意指嚮”案件都采用該檢驗法。例如參見CE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訴新型傳感器公司案[CEDistrib.,LLCv.NewSen-sorCorp.,380F.3d1107,1111(9thCir.2004)];施瓦辛格案(Schwarzenegger,at803)。……在考爾德案中,加利福尼亞州一個藝人因為一篇公布在《問訊報》中據稱構成誹謗的文章,起訴《國際問訊報》(National Enquirer)以及若乾個人被告。該文章寫就並編輯於佛羅裏達州,而被告與加利福尼亞州幾乎沒有聯係。然而法院支持在加利福尼亞州適用對人管轄,因為被告知道此文章將在該州産生影響。根據法院的說法,被告做的並非是“純粹漫無目標的疏忽行為”;相反,他們“有意的且被指責侵權的行為明確指嚮瞭加利福尼亞州”。參見考爾德案(Calder,465U.S.at789)。
  在本巡迴區中,我們解釋考爾德案以設置三個要件:“被指控的被告必須已經(1)采取瞭故意的行為,(2)明確指嚮該訴訟州,(3)被告明知有可能在該訴訟州導緻損害的發生。”參見施瓦辛格案(Schwarzenegger,at803)……
  反對種族主義和反猶太主義聯盟和法國猶太學生聯盟爭辯,考爾德案的結果測試標準並沒有被滿足,因為在他們看來,考爾德案要求明確指嚮且導緻損害加利福尼亞州的相關行為,應該是侵權行為或者是非法行為。反對種族主義和反猶太主義聯盟和法國猶太學生聯盟爭辯,他們所做的,僅是根據法國法律進行維權,因此他們的行為從未犯法。他們認為,他們的行為並不會導緻加利福尼亞州具有瞭對人管轄權。我們認同反對種族主義和反猶太主義聯盟和法國猶太學生聯盟有關考爾德案結果檢驗法可適用於法國法院臨時命令的觀點。但是我們不同意他們理解和適用考爾德案的觀點。
  在任何對人管轄案件中,我們都必須評估被告與訴訟地州的所有聯係,不管這些聯係是否涉及被告的非法行為。……許多適用考爾德案結果檢驗法的案件,確實都涉及被告的非法行為。例如參見考爾德案[Calder,at790(被指控的誹謗齣版行為故意指嚮加利福尼亞州)]。……但是我們並不認為,考爾德案必然要求,在故意指嚮的案件中,所有(或者甚至任何)與司法管轄相關的結果,都是由非法行為所導緻的。我們無法理解如何能夠做到這點:如果被指控的非法行為是司法管轄權的基礎,判定該行為不是非法行為將會剝奪該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因此,我們分析瞭反對種族主義和反猶太主義聯盟和法國猶太學生聯盟在加利福尼亞州就雅虎案爭議的所有聯係,不管這些聯係是否涉及這兩個聯盟的非法行為。我們發現瞭三個這樣的聯係。由他們所做的頭兩個聯係並沒有為司法管轄提供充分的基礎。然而,如果一並考慮第三個聯係與頭兩個聯係,它們的確提供瞭這樣一個基礎。
  ……

前言/序言

  信息技術與互聯網的勃興,成就瞭網絡空間的繁榮,同時也把人們與該虛擬空間相關的形形色色良莠不齊的行為和現象,包括從日常通信、商務、消費和信息存儲,到域名搶注、電腦病毒、間諜軟件、釣魚網站、網絡詐騙、阻斷服務攻擊、垃圾郵件、知識産權侵權等,紛紛帶人瞭法律的視野之內。網絡自由主義者所期待的網絡自治,終究是無法實現的鏡花水月,而所謂的“互聯網法”,也應運而生。
  盡管綜閤性的“互聯網法”在各國並不存在,而且,誠如十多年前美國伊斯特布魯剋法官所指齣的,互聯網背景下的許多新問題不過是舊酒換新瓶,隻須將舊規則適用於新事實就可以解決(Hon.Frank Easterbrook,Cy-berspace and the“Law of the Horse,”1996U.Chi.Legal F.207),但同樣無法否認的是,互聯網引發的許多嶄新的法律新問題,相互之間是有一定聯係的(Lawrence Lessig,Code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1999),需要法律人以思辨和理性之光,窺探其規律,明晰其邏輯,從而助力法律體係的演進。
  《軟件與互聯網法》(下捲)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探究瞭新興的法律製度如何應對來自互聯網的特殊挑戰。該捲共有九章,具體內容涉及管轄、商標權、版權、專利權、誹謗與淫穢內容的規製、互聯網匿名與私人信息的披露、隱私與監視、非法訪問、網絡犯罪以及互聯網治理理論,等等。細心閱讀該捲所選摘的諸多判例和材料,體會傳統法律製度在網絡環境下所麵對的挑戰與睏境,以及新法淬煉誕生的麯摺、艱辛過程,應當有助於我們深刻理解伊斯特布魯剋法官與萊西格教授在這一爭論中所持的不同見解。
  管轄部分(第六章)重點探討瞭法院基於互聯網發布的信息去裁判涉及非本州居民被告糾紛的權力。針對網絡環境下的案件,美國地方法院可以藉助“長臂管轄”(long arm jurisdiction),對從未在本地齣現的、遠在他州甚至他國的居民和企業動用屬人管轄權。但長臂法規的適用必須受到美國憲法正當程序條款的限製。1997年的芝寶案是該領域的經典判例,其明確指齣,“屬人管轄權以閤憲方式行使的可能性,與當事人互聯網商業行為的性質和特徵,應直接相稱。”(Zippo Manufacturing Co.v.ZippoDotCom,Inc.,952F.Supp.at1124)該案確立的按比例增減(slidescale)檢驗法(也有人稱之為“滑動標尺”檢驗法),在後來被廣泛引用,成為美國司法嘗試將傳統正當程序原則適用於以互聯網聯係的審判地的一個有益起點。
  針對域名商標案件(第七章第一節),在1999年美國國會就域名搶注問題專門進行立法之前,不少美國商標權人求助於當時的商標法包括《聯邦商標淡化法》,但並不能很好地應對域名搶注問題。為瞭針對某些域名搶注案件適用商標淡化法,一些法院甚至忽視或者降低瞭商標馳名的要求,結果齣現瞭一些拓展商標侵權邊界的判例。與此同時,傳統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諸如非商業性使用、不混淆、滑稽模仿以及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自由言論權利等,也頻頻齣現在域名商標侵權案件中[Planned Parenthood Federation of America,Inc.v.Bucci,42U.S.P.Q.2d1430(1997)].1999年《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頒布之後,商標權人和法院有瞭新的法律規則可以遵照。根據該法,如果有人注冊或者使用與商標一緻的域名,但對該名稱的使用沒有閤法利益,並且惡意剝奪商標權人使用該名稱的,構成非法行為。因此司法的重心也逐漸轉嚮如何在個案中具體認定閤法利益和惡意的含義。而後,在有關元標簽、彈齣式廣告、關鍵詞廣告、牢騷網站等案件的判決中(第七章第二節),我們除瞭看到傳統商標侵權分析方法的運用,還看到瞭初始興趣混淆和商標使用原則這兩個在傳統商標法中沒起到多大影響的原則在此處的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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