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日本文化遺産保護法律製度及中日比較研究/重大法學文庫》從比較法學的立場齣發,對於日本以《文化遺産保護法》為核心的文化遺産保護法製體係進行瞭全麵和深入的研究,與此同時也對中國和日本的文化遺産相關法律、法規等進行瞭係統性的比較分析。作者立足於中國文化遺産之法律保護狀況的基本現實,在開展文化遺産相關跨文化行政法之中日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努力探討中國文化遺産保護之法製體係建設的經驗和今後需要進一步改善和發展的方嚮。
作者簡介
周超,陝西省商州人,法學博士,現任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教學研究領域為民商法、國際私法、知識産權法和文化遺産保護法等。主要的著譯述有:《公司治理法律問題研究》(法律齣版社2004.年、閤著)、《職工參與製度法律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齣版社2006年、獨著),《公序良俗問題的民法解讀》(法律齣版社2007年、閤著)、《日本知識産權法》(知識産權齣版社2011年、閤譯)等;在國內CSSCI以及日本的期刊上公開發錶論文、譯文等20餘篇。
目錄
導言 文化遺産在現代社會
第一章 日本文化遺産保護的基本理論問題
第一節 日本對文化遺産的法律界定
一 “文化財”與“文化遺産”
二 日本文化遺産的法律定義
第二節 日本文化遺産的分類
一 《文化遺産保護法》中的文化遺産類型
二 《文化遺産保護法》之外的文化遺産
第三節 日本文化遺産的分級
一 文化遺産分級的含義
二 依據價值和重要性的文化遺産分級
第二章 戰前日本文化遺産保護的立法變遷
第一節 《古器舊物保存法》與全國寶物臨時調查
一 《古器舊物保存法》的製定與實施
二 全國寶物臨時調查局的組建與調查
第二節 從《古社寺保存法》到《國寶保存法》
一 古社寺保存運動與《古社寺保存法》的製定
二 《國寶保存法》對《古社寺保存法》的繼承與發展
第三節 《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與《重要美術品保存法》
一 《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的齣颱及其內容
二 《重要美術品保存法》的製定及其內容
第三章 日本《文化遺産保護法》的齣颱及曆次修訂
第一節 《文化遺産保護法》的立法背景-
一 戰時的臨時保護措施與戰後的緊急調查
二 《文化財保護法(草案)》
第二節 《文化遺産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及主要內容
一 《文化遺産保護法》的立法目的
二 現行《文化遺産保護法》的內容概要
第三節 《文化遺産保護法》的重大修訂
一 1954年修訂:創設無形文化遺産指定和選擇記錄製度
二 1968年修訂:設立文化廳和新建文化遺産保護審議會
三 1975年修訂:創設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和文化遺産保存技術製度
四 1996年修訂:創設文化遺産登錄製度
五 2004年修訂:創設文化景觀保護製度
六 《文化遺産保護法》幾經變遷的基本脈絡
第四章 日本文化遺産保護的基本法律製度
第一節 文化遺産的指定製度
一 文化遺産的指定基準與指定程序
二 指定程序的準用
三 各類型文化遺産的指定件數
第二節 無形文化遺産保持者與保持團體的認定製度
一 個人認定
二 綜閤認定
三 保持團體認定
第三節 文化遺産的選定製度
一 重要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的選定
二 重要文化景觀的選定
三 文化遺産之“保存技術”的選定
第四節 文化遺産的登錄製度
一 文化遺産登錄製度的特點
二 文化遺産的登錄基準與登錄程序
第五節 文化遺産的選擇記錄製度
一 “應該采取記錄等措施”的無形文化遺産
二 “有必要予以記錄”的無形民俗文化遺産
第五章 日本文化遺産保護的舉國體製
第一節 文化遺産相關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 國傢的主要責任與義務
二 地方公共團體(地方政府)的責任和義務
三 文化遺産的所有者、占有者等的責任與義務
四 一般國民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節 保存、保護和活用、利用文化遺産的措施與案例
一 保存、保護的具體措施
二 活用、利用的具體措施
三 保護和利用文化遺産的典型案例
第三節 文化遺産保護的國際交流
一 日本的世界遺産
二 圍繞文化遺産保護的國際閤作
第六章 中國文化遺産保護法製體係的形成與發展
第一節 立法變遷:從《文物保護法》到《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一 《文物保護法》的製定與實施
二 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與《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第二節 《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的齣颱背景與立法進程
一 《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的齣颱背景
二 《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的製定過程
第三節 《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的要點及其建構的法律製度
一 立法宗旨及保護對象
二 國傢的保護責任和義務
三 非物質文化遺産的調查製度
四 非物質文化遺産代錶作名錄製度
五 傳承人認定製度與全社會參與的傳承和傳播
六 法律責任製度
第七章 文化遺産保護法製體係的中日比較
第一節 中日兩國之間的基本國情差異
一 國傢意識形態背景的不同
二 文化遺産保護理念上的差異
三 國傢民族構成的不同
第二節 立法模式:單行立法與綜閤性立法
一 日本從單行立法到綜閤性立法的轉變
二 傳統立法原則對中國文化遺産保護法律體係的影響
第三節 原則性規定與法律的可操作性問題
一 《非物質文化遺産法》分則規定的“總則化”
二 原則性規定與可操作性之間的協調
第八章 非物質文化遺産及傳承人認定的中日比較
第一節 無形文化遺産、無形民俗文化遺産和非物質文化遺産
一 無形文化遺産與無形民俗文化遺産
二 非物質文化遺産及其傳承
第二節 “人間國寶”“工藝美術大師”與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
一 日本的“人間國寶”
二 中國的“工藝美術大師”與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
第三節 中國二元化傳承人認定體係及其製度性缺陷
一 文化遺産現行分類標準的混亂
二 “工藝美術大師”與“傳承人”等稱號的權威性問題
三 二元化認定體係的協調問題
第四節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認定製度的改進與完善
一 整閤文化遺産的分類標準
二 確立一元化的傳承人認定體係
第九章 日本對文化景觀的法律保護及其對中國的啓示
第一節 文化景觀:外來的與本土的概念
一 《保護世界遺産公約》中的“文化景觀”
二 《文化遺産保護法》中的“文化景觀”
三 《景觀法》中的“良好景觀”
第二節 從名勝、良好景觀到文化景觀
一 日本文化景觀保護製度的醞釀階段
二 從名勝到古都曆史風貌:文化景觀保護製度的形成
三 日本文化景觀保護法製的統一化階段
第三節 日本重要文化景觀選定製度的基本內容
一 重要文化景觀的選定申請與選定程序
二 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與國傢財稅優惠措施
三 法律責任製度
第四節 他山之石:對中國文化景觀保護製度的啓示
一 明確文化景觀在現有法律體係中的地位
二 明確文化景觀保護的行政責任主體
三 利用公益訴訟強化對文化景觀的保護
第十章 日本的“廟會法”及其對中國的啓示
第一節 日本“廟會法”誕生的時代背景
一 經濟高速成長與農村“過疏化”
二 “過疏五法”
三 國民的生活方式變遷
第二節 “廟會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內容
一 “廟會法”的立法目的
二 “廟會法”涉及的幾個核心概念
三 基本方針和基本計劃的製定與施行
四 國傢援助及財政金融政策的傾斜
五 “廟會法”的實施現狀
第三節 日本“廟會法”對中國的啓示
一 廟會與中國社會
二 廟會與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傳承及閤理利用
結語
參考文獻
附錄1 文化遺産保護法
附錄2 關於利用地域傳統藝能等資源、實施各種活動以振興觀光産業及特定地域工商業之法律(簡稱“廟會法”)
後記
精彩書摘
《日本文化遺産保護法律製度及中日比較研究/重大法學文庫》:
最後,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將擬定的國傢名錄報國務院批準並公布(第24條)。“專傢評審小組”和“專傢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第22條第3款)。對國傢名錄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製定“保護規劃”(第25條第1款);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列入地方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主管部門製定“保護規劃”(第25條第2款)。國傢與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製定的“保護規劃”,應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代錶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第25條第3款)。對非物質文化遺産代錶性項目較為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存完整的特定區域,當地文化主管部門可製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第26條第1款前部)。“區域性整體保護”涉及村鎮或街區之空間規劃的,由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製定“專項保護規劃”(第26條第2款)。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主管部門對保護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能有效實施的,要“及時糾正、處理”(第27條)。這些條文為國傢及地方文化主管部門(必要時,也涉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文化遺産行政提供瞭具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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