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自2007年8月《法学概论(第三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再版以来,在我国,无论是社会政治经济形势,还是法学理论研究以及与此相关的立法活动,都有了一系列变化,这就需要本书在相关内容上作出回应,以体现我国社会的发展与立法和法学的进步。基于此,本书编写组在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支持和协助下,对《法学概论(第三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在内容上吸收了近五年来的新的法学研究成果、新的立法成就,并对一些新的典型性法律事件进行了回应,同时纠正了原版教材在个别内容表述上的失误;在结构上,总体保持原版篇章的结构基础,结合内容的修订,在段落层次上进行了相应调整;在篇幅上作了较大幅度的压缩精简。经过此次修订,吕鹤云、黄新民主编的这本书内容将更科学、语言更精练、结构更紧凑、体系更严谨。
《法学概论(第三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概论教材,也可作为社会读者学习法学知识的读物。
目录
第一篇 法理学
第一章 法学导论
第一节 法学与法理学概述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法学体系的划分
二、法理学的基本含义和体系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 法学方法论
一、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
二、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
第二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要素及其分类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要素
三、法的分类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法的渊源
二、法的效力
第三节 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
一、法律体系
二、法律关系
第三章 法的起源、类型和发展
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结构和社会规范
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三、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及其分类
二、奴隶制法
三、封建制法
四、资本主义法
五、社会主义法
第三节 法律发展
一、法律发展的基本内涵
二、法律发展的主要途径
第四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法
一、立法的概念
二、立法的程序
第二节 法的实施
一、守法
二、执法
三、司法
四、法律监督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一、法律解释
二、法律推理
第五章 法治
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治的概念
二、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第二节 法治与人治
一、人治
二、法治与人治比较
第三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及其科学含义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和要求
第六章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一节 法与经济
一、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二、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第二节 法与政治
一、法与统治阶级的政治
二、法与党的政策
第三节 法与道德
一、道德的内涵
二、法与道德的关系
第二篇 实体法学
……
第三篇 诉讼法学
第四篇 国际法学
后记
精彩书摘
《法学概论(第三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一、宪法的概念(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是关于国家权力分配与控制和公民权利保障的部门法。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宪法是关于国家权力分配与控制的法。建立和健全权力分配与制约机制是建设民主国家的基本环节。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所有者这种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它具有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力分配和控制的根本法应运而生。就宪法的基本内容来说,它明确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
第二,宪法是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三,宪法是从宏观上平衡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法。因为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需要国家权力加以保障;同时国家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必然因为扩张或滥用而侵害公民权利。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主要具有下列三个有别于普通法律的特点:
1.宪法的内容有别于普通法律。宪法规定的是关于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的经济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而普通法律只就国家制度或社会制度中某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例如,刑法规定的是犯罪及适用刑罚的问题;兵役法规定的是服役、退役问题,等等。
2.宪法的效力有别于普通法律。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关于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而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国家是至关重要的,国家赋予宪法以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谓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包括两方面含义:(1)宪法为普通法律提供了立法基础,是各种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所谓“基础”“依据”,意味着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或称“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2)一切普通法律的规定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及其确立的原则,如有违反则属于违宪,违宪的法律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有别于普通法律。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而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就应当比普通法律有更加严格的程序,以保证宪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现代世界各国一般经立法机关全体成员1/2以上的多数同意即可制定或修改普通法律,但多数国家须经立法机关全体成员2/3以上的多数同意,才能通过新宪法或宪法修改条款。有些国家还规定了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等专门机关负责起草制定或修改宪法。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和其他议案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
如上所述,宪法内容最根本、法律效力最高、制定程序最严格的特点,集中反映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总章程。
(二)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政治力量对比实际上就是阶级力量对比,宪法和一切法律,都表现为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具体表现在:
1.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的胜利果实,是取得胜利的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宪法通过对一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确认,从而固定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以保证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统治。它说明宪法只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而不可能反映全民的意志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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