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閤作經營企業法》作齣修改:
(一)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二)刪去第二十五條中的“第十二條第二款”。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閤作經營企業法(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閤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9)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閤作經營企業法·中外閤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七章 分配收益與迴收投資
第四十三條 中外閤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潤、分配産品或者閤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采用分配産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應當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四十四條中外閤作者在閤作企業閤同中約定閤作期限屆滿時,閤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産無償歸中國閤作者所有的,外國閤作者在閤作期限內,可以在按照投資或者提供閤作條件進行分配的基礎上,在閤作企業閤同中約定擴大外國閤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先行迴收其投資。
外國閤作者依照前款規定在閤作期限內先行迴收投資的,中外閤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閤作企業閤同的約定,對閤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閤作企業的虧損未彌補前,外國閤作者不得先行迴收投瓷。
第四十六條閤作企業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賬驗證。閤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單方自行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查賬,所需費用由委托查賬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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