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第2版)》汇集了建筑领域个方面的资质标准,包括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第2版)》本版次在第1版图书的基础上,补充了一些时效性很强的文件,是对现有政策的很好的梳理,对于建筑业企业发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目录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总则
标准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2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13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7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8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9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1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2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4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5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6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7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8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9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0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1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2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3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4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5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6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7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8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9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0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1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2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3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4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5 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6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7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8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
49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附件1-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1-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附件2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3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附件4-1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附件4-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名单
附件4-3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附件5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五、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附件1-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附件1-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附件1-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附件1-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附件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附件1-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附件1-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附件1-8 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附件1-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附件1-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六、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210号)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附件1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类别对应工程设计资质所需设计类型对照表
附件2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信息化考评表
……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29号)
精彩书摘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第2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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