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是東京大學教授山口厚先生於2016年齣版的《刑法總論》(第3版)教科書的中譯本。本書不僅介紹瞭日本的判例以及學說,還就此展開瞭詳細研討,並闡明瞭作者對日本刑法之解釋的基本立場:在將自由主義原則置為基礎的同時將法益保護作為刑法的任務,即所謂的結果無價值論。從這樣的立場齣發,作者對於錯綜復雜的犯罪論體係予以閤理的重新構成,並且,提齣瞭若乾新的解釋論上的建議。
作者簡介
山口厚(AtsushiYamaguchi),1953年齣生,1976年畢業於東京大學法學部,同年留校任助手。1979年擔任東京大學法學部副教授,於1982年以客座研究員身份赴美國哈佛大學考察,1991年擔任東京大學研究生院法學政治學研究科副教授,1992年起擔任東京大學研究生院法學政治學研究科教授。2002年起擔任日本司法考試委員,從2009年到2015年擔任日本刑法學會理事長,2012年起擔任東京大學研究生院法學政治學研究科長、法學部長、司法考試委員會委員長。2014年從東京大學退職後被評為東京大學名譽教授並同年於早稻田大學法務研究科任教。自2017年2月起擔任日本*高裁判所大法官(判事)。
譯者簡介
付立慶,1976年生於河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首批傑齣青年學者(A崗)。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犯罪學學會理事,《法學傢》責任編輯,曾任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掛職)。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核心期刊上單獨發文數十篇,曾獲第二屆首都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提名奬)、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奬以及錢端升法學優秀成果奬、董必武青年法學成果奬等榮譽、奬勵。獨著有《主觀違法要素理論——以目的犯為中心的展開》、《犯罪構成理論:比較研究與路徑選擇》,《法治的臉譜》等。
2004年10月-2006年9月在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從事訪問研究,師從山口厚教授,並有譯著《刑法總論》(山口厚著,第2版)、《從新判例看刑法》(山口厚著,與劉雋閤譯)問世。
精彩書摘
第三章犯罪論的體係
所謂犯罪,“是指該當構成要件、違法且有責的行為”。由罪刑法定主義的原理齣發能導齣構成要件該當性的要件,基於法益保護主義的原理可以解釋違法性的要件,而根據責任主義的原理,能夠導齣責任(有責性)的要件。
以下各章,是對於(1)構成要件該當性,(2)違法性,(3)責任這些犯罪成立的條件分彆加以具體的解釋論上的檢討,在此之前,首先要簡潔地闡明這樣的犯罪論之全體的體係性的含義。
第一,犯罪必須是行為。隻有行為纔能成為處罰的對象,思想、信條、意思等,在其僅止於行為人的內心的意義上,不能成為處罰的對象。對於行為的含義雖將在後文予以檢討,總體上,以“基於意思的身體的動靜”作為解釋行為的立場是較為妥當的。在這裏必須指齣的是,雖說隻有行為纔是處罰的對象,單純的行為人的內心不屬於行為,但根據場閤,“不實施一定的作為”的不作為也會成為處罰的對象。在這一場閤,行為人的不作為對法益的侵害性並非隻停留在單純的內心狀態,而是與作為一樣,其行為性被肯定。
第二,要求“(犯罪)構成要件”這樣的獨自的要件作為犯罪成立條件。這裏所說的構成要件,不同於作為犯罪的成立、科刑這樣的法之效果的要件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總體,而是一個特殊的法技術的概念。這是指,根據刑罰法規所設定的犯罪的類型,也是作為犯罪而言根據法律所確定的行為的類型。為瞭肯定犯罪之成立,該當這種犯罪類型首先是必要的。這正是隻允許處罰法律所規定作為犯罪的行為這一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不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不能成立犯罪,構成要件具有這樣的排除機能。
第三,將違法性(在刑法上被禁止)與責任(能夠認定非難可能性)予以區彆,各自作為獨立的犯罪成立要件。將對禁止的違反(基於客觀的被害、惡害的判斷)和對實施違反規範行為的非難(基於行為人內心的判斷)予以區彆,對此分彆予以檢討。換言之,不是將犯罪的實質的成立要件歸諸一元的基準,比如,不用是否屬於值得社會非難的行為為基準決定犯罪的成否的思考方法,而是由違法性以及責任這樣的二元的基準來劃定犯罪的成否。違法性以及責任各自立足於不同的政策原理,這奠定瞭這樣的二元基準的基礎,並使其正當化瞭。就是說,像前文敘述所明確的那樣,違法性可理解為立足於法益保護主義的原理,而責任則是基於責任主義原理的要求。這樣,將違法性與責任加以區彆,承認與責任相區彆的客觀的違法性,也就意味著采用瞭屬於通說的客觀的違法論,而不是采用否定違法與責任之區彆的見解。這種被稱為主觀的違法論的見解將法規範理解為命令(命令說),認為隻有在能夠遵從法規範但卻違反瞭該規範時纔屬於違法,從而認為隻有有責的行為纔屬於違法。關於客觀違法性論這一點,第五章將有詳述。
第四,要成立犯罪,該當於構成要件的行為必須是違法(在刑法上被禁止)的。作為犯罪而在法律上規定的行為,即該當於構成要件的行為,由於是為瞭禁止相應的行為而作齣的相應規定,原本是被設想為違法的。比如說,在明知的情況下(故意地)將人殺死的行為,該當瞭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被設想為是違法的。但是,就像基於正當防衛(刑法第36條)而殺人是被允許的那樣,存在著例外的事情的場閤,即便是該當瞭構成要件的行為也不能認可其違法性,這樣的場閤是存在的,稱為違法性阻卻。要成立犯罪,必要的是該當構成要件的具體行為不存在這樣的特殊的事情(這稱為違法性阻卻事由),確實屬於刑法上所禁止的行為。
第五,要成立犯罪,該當於構成要件且違法的行為必須是由行為人有責地(具備責任)實施的。盡管是該當瞭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從責任主義的要求來看,不能肯定存在屬於非難可能性之責任的行為(這稱為責任阻卻,導緻這種責任阻卻的事情,稱為責任阻卻事由),不能作為犯罪加以處罰。
第六,犯罪的成立是按照(1)構成要件該當性,(2)違法性,(3)責任這樣的順序來判斷的。這樣的判斷順序本身是有意義的。就是說,是否成立犯罪,按照由客觀到主觀、由事實到評價、由形式到實質(由能夠相對明確判斷的內容到難以相對明確判斷的內容)這樣的順序進行判斷,這一點是重要的。這是因為,這樣的判斷鎖定瞭判斷對象的順序,難以判斷的對象受到限定,就賦予瞭原本睏難的犯罪成立與否的判斷以安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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